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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巖新能源車補貼細則發布 新能源乘用車按國家標準50%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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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龍巖市財政局、經信委發布了《2016年龍巖市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實施細則》。龍巖市購買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的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為:新能源公交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40%的配套補貼;新能源乘用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50%的配套補貼;

    新能源專用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55%的配套補貼。國家對新能源非公交車輛的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對上述車輛的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車輛市場合理銷售價格的70%。

    龍景新裝備[2016]21號

    龍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龍巖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龍巖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濟局)、財政局、龍巖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經濟發展局、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龍巖市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及充電設施建設獎(閩京新計財[2016]439號)

    龍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龍巖市財政局

    2016年10月18日

    (這篇文章是自愿公開的)

    龍巖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下達2016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通知》(閩經新計財[2016]439號),為加強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是指在龍巖市銷售許可的純電動非公交車輛、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非公交車輛和燃料電池非公交車輛,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符合國家補貼(包括技術和管理)的相關條件。不包括:傳統混合動力汽車、燃氣汽車和低速電動汽車。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2016年度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是指閩京新機財[2016]439號文向龍巖市下達的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補助資金508萬元,以及龍巖市省級推廣應用補貼以外的財政補貼資金,為龍巖市2016年購置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提供地方財政補貼。

    省級推廣應用補貼以外的龍巖市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延續民政〔2014〕50號、龍政宗〔2014〕387號精神,龍巖市財政補助資金不超過218萬元(與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比例為3:7)。

    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新能源非公交汽車的,不享受地方財政購車補貼。

    第四條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非公交車輛,3年內不得轉讓給市外用戶。

    第五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應當按照國家、省、我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新能源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工作……

    非公共汽車車輛。市經信委負責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和審核,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無公交車輛推廣使用財政補貼資金審核和撥付。

    第六條新能源非公交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我市新能源非客車生產企業按扣除國家和地方補貼后的價格向我市用戶銷售,由市財政直接向汽車生產企業撥付地方財政補貼。

    第八條外國汽車生產企業在我市銷售新能源非客車并取得許可證的,必須授權或注冊在龍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統一申請,由市財政局向汽車銷售組織撥付地方財政補貼。消費者按照扣除國家和地方補貼資金后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支付。

    第九條本市購買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的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如下:

    1.新能源公交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40%的配套補貼;

    2.新能源乘用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50%的配套補貼;

    3.新能源專用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55%的配套補貼。

    國家對新能源非公交車輛的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國家和地方對上述車輛的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車輛市場合理銷售價格的70%。

    第十條2016年龍巖市新能源非公交車推廣應用補貼相當于龍巖市推廣應用任務300輛標準車。新能源標準車的換算關系見附件1。當推廣目標完成或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用完時,市經信委、財政局將在當年結束補貼申請和資金分配。

    第十一條在我市申請地方財政購車補貼的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產品被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享受國家財政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補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確保新能源汽車銷售符合《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落實國家質量保證等規定,為消費者提供優質售后服務和應急支持服務。

    (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及時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該產品可享受的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金額,并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備案。

    (三)在龍巖市購買,并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新能源非公交車汽車財政補貼的生產企業或者銷售組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 《龍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附件二)、《龍巖市新型能源汽車推廣使用地方財政補貼申報信息明細表》(附錄三)。

    (3)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授權銷售機構的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檢驗)。

    (四)列入《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的出廠合格證;資金結算車輛已獲得中央財政補貼的證明;

    外地生產企業的銷售機構應提供生產企業注冊地財政部門發放的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結算車輛的詳細清單。

    (5) 車輛銷售發票復印件、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購車人個人身份證明或購車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購置憑證,由龍巖市轄區內有關機構開具。

    (6) 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的銀行賬戶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我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組織按扣除國家和地方補貼后的價格向我市銷售,并于2017年1月5日前將2016年度新能源非公交汽車銷售情況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備案。2016年銷售的新能源非客車在我市上牌并完成國家補貼清算后,應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申請購車補貼。

    第十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審核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提交的財政補貼材料。材料符合要求且齊全的,由市經信委提出補貼資金的審批意見。

    市第十五財政局審核后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支付給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

    第十六條市經信委要做好補貼資金的落實、績效考核的使用。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聯合對新能源非公交車輛銷售情況進行抽查,對補貼資金的執行情況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并進行匯總分析,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追回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生產、銷售汽車,如果銷售后不能獲得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由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則的實施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解釋。

    附件下載:《龍巖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實施細則》。

    新能源標準車換算關系表

    汽車品牌和型號

    與標準車的轉換率

    純電動乘用車(續航里程<:150km)

    0.8:1

    純電動乘用車(續航里程≥150km)

    1:1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1:1

    純電動公交車

    12:1

    鈦酸鋰等純電動快速充電乘用車

    20:1

    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

    5:1

    燃料電池乘用車

    30:1

    燃料電池總線

    50:1

    純電動專用車

    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

    3:1

    最大總設計質量<;

    3500千克

    1.5:1

    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車

    0.6:1日前,龍巖市財政局、經信委發布了《2016年龍巖市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實施細則》。龍巖市購買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的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為:新能源公交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40%的配套補貼;新能源乘用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50%的配套補貼;

    新能源專用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55%的配套補貼。國家對新能源非公交車輛的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對上述車輛的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車輛市場合理銷售價格的70%。

    龍景新裝備[2016]21號

    龍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龍巖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龍巖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濟局)、財政局、龍巖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經濟發展局、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龍巖市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及充電設施建設獎(閩京新計財[2016]439號)

    龍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龍巖市財政局

    2016年10月18日

    (這篇文章是自愿公開的)

    龍巖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下達2016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通知》(閩經新計財[2016]439號),為加強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是指在龍巖市銷售許可的純電動非公交車輛、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非公交車輛和燃料電池非公交車輛,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符合國家補貼(包括技術和管理)的相關條件。不包括:傳統混合動力汽車、燃氣汽車和低速電動汽車。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2016年度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是指閩京新機財[2016]439號文向龍巖市下達的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補助資金508萬元,以及龍巖市省級推廣應用補貼以外的財政補貼資金,為龍巖市2016年購置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提供地方財政補貼。

    省級推廣應用補貼以外的龍巖市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延續民政〔2014〕50號、龍政宗〔2014〕387號精神,龍巖市財政補助資金不超過218萬元(與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比例為3:7)。

    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新能源非公交汽車的,不享受地方財政購車補貼。

    第四條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非公交車輛,3年內不得轉讓給市外用戶。

    第五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應當按照國家、省、我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新能源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工作……

    非公共汽車車輛。市經信委負責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和審核,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無公交車輛推廣使用財政補貼資金審核和撥付。

    第六條新能源非公交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我市新能源非客車生產企業按扣除國家和地方補貼后的價格向我市用戶銷售,由市財政直接向汽車生產企業撥付地方財政補貼。

    第八條外國汽車生產企業在我市銷售新能源非客車并取得許可證的,必須授權或注冊在龍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組織統一申請,由市財政局向汽車銷售組織撥付地方財政補貼。消費者按照扣除國家和地方補貼資金后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支付。

    第九條本市購買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的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如下:

    1.新能源公交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40%的配套補貼;

    2.新能源乘用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50%的配套補貼;

    3.新能源專用車: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給予55%的配套補貼。

    國家對新能源非公交車輛的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國家和地方對上述車輛的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車輛市場合理銷售價格的70%。

    第十條2016年龍巖市新能源非公交車推廣應用補貼相當于龍巖市推廣應用任務300輛標準車。新能源標準車的換算關系見附件1。當推廣目標完成或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用完時,市經信委、財政局將在當年結束補貼申請和資金分配。

    第十一條在我市申請地方財政購車補貼的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產品被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享受國家財政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補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確保新能源汽車銷售符合《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落實國家質量保證等規定,為消費者提供優質售后服務和應急支持服務。

    (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及時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該產品可享受的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金額,并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備案。

    (三)在龍巖市購買,并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新能源非公交車汽車財政補貼的生產企業或者銷售組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 《龍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申請信息匯總表》(附件二)、《龍巖市新型能源汽車推廣使用地方財政補貼申報信息明細表》(附錄三)。

    (3)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授權銷售機構的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檢驗)。

    (四)列入《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的出廠合格證;資金結算車輛已獲得中央財政補貼的證明;

    外地生產企業的銷售機構應提供生產企業注冊地財政部門發放的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結算車輛的詳細清單。

    (5) 車輛銷售發票復印件、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購車人個人身份證明或購車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購置憑證,由龍巖市轄區內有關機構開具。

    (6) 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的銀行賬戶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我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組織按扣除國家和地方補貼后的價格向我市銷售,并于2017年1月5日前將2016年度新能源非公交汽車銷售情況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備案。2016年銷售的新能源非客車在我市上牌并完成國家補貼清算后,應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申請購車補貼。

    第十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審核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提交的財政補貼材料。材料符合要求且齊全的,由市經信委提出補貼資金的審批意見。

    市第十五財政局審核后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支付給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

    第十六條市經信委要做好補貼資金的落實、績效考核的使用。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聯合對新能源非公交車輛銷售情況進行抽查,對補貼資金的執行情況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并進行匯總分析,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追回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生產、銷售汽車,如果銷售后不能獲得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由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則的實施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解釋。

    附件下載:《龍巖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實施細則》。

    新能源標準車換算關系表

    汽車品牌和型號

    與標準車的轉換率

    純電動乘用車(續航里程<:150km)

    0.8:1

    純電動乘用車(續航里程≥150km)

    1:1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1:1

    純電動公交車

    12:1

    鈦酸鋰等純電動快速充電乘用車

    20:1

    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

    5:1

    燃料電池乘用車

    30:1

    燃料電池總線

    50:1

    純電動專用車

    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

    3:1

    最大總設計質量<;3500千克

    1.5:1

    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車

    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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