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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啟動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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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900/1/1 0:00:00

    1月26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關于在京啟動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及申請的通知》。通知明確,符合條件的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應按照相關通知要求提交材料,提交的每份申請書封面均應加蓋企業公章。每份申請書及附件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電子信息產業司,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同步在線申報。

    申請應完整且符合要求,否則不予受理。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收到申請后,將組織初審,并將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2016年第一批申請截止日期為2016年3月10日。

    關于北京市公布和申報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的通知

    京經新衛發[2016]6號

    所有相關單位:

    根據《關于開展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與申報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6]4號)精神,以及《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和《鋰離子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統稱《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做好我市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的公布和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北京市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報材料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2.符合《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要求的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申請規范公告時,應按照《暫行辦法”、《規范條件”和相關通知提交材料。提交的每份申請書的封面均應加蓋企業公章,每份申請書及隨附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并報我委電子信息產業部,同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www.ldchy.cn)在線申報。

    三、申請應完整且符合要求,否則不予受理。我委收到申請后,將組織初審,并將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

    4.2016年第一批申請截止日期為2016年3月10日。請在截止日期前將申請材料提交給我們的委員會。

    聯系人:呂少輝,電子信息產業部;電話:57587801;

    電子郵件:lvshaohui@bjeit.gov.cn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匯鑫東街6號3號樓602室

    附件:1。關于公布和申報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的通知

    2.關于印發《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3.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和條件

    4.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月25日

    [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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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鋰離子電池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行業加快轉型升級,落實《鋰離子電池產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審核和提交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的申請材料,并對標準條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公告的管理,組織企業申報材料的審核、抽查、公示和公告,公布鋰離子電池產業標準公告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省、香港、澳門除外)的各類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主要包括生產陽極材料、陰極材料、隔膜、電解質(含電解質)、單體電池和電池組的企業。

    第二章申請與審查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的;

    (3) 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和條件》;

    (4)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以主動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公告申請,填寫《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附件),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www.ldchy.cn)在線申報。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申請公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

    (2) 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備案或者批準文件;

    (四)項目用地權證或者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五)項目環境評價批準文件、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文件;

    (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者省級以上研發中心、技術中心的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發明專利;

    (七)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

    (八)第三方機構的產品檢測報告(最近一年內);

    (九)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文件;

    (10) 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文件;

    (12)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提供一份,材料(2)至(12)提供一份經企業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第七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由省工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在收到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

    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提交經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作為正式文件。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行業組織和專家采取材料評審、抽查等方式完成評審。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企業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可以申請

    請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檢查。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按照規范條件要求進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工信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www.ldchy.cn)提交上一年度自查報告,并向工信部提交紙質材料一份。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被公布企業執行《標準條件》的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生產經營、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法定代表人、股權或資本、主要產品品種和生產能力的變化。

    第十一條被公告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并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發生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合并,企業生產線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搬遷到一個新的地點,以及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省級行業監督檢驗主管部門對企業保持標準條件。每年4月30日前將去年的監管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監管公告或已公告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條例》有關要求的,可以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被公布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a) 不能維持“標準條件”的要求;

    (二)報告信息存在欺詐行為的;

    (3)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

    整改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停產一年以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論證,并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公告。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布企業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被通報并責令整改;

    一年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企業,視為不符合《標準條件》要求。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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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 found1 1月26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關于在京啟動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及申請的通知》。通知明確,符合條件的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應按照相關通知要求提交材料,提交的每份申請書封面均應加蓋企業公章。每份申請書及附件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電子信息產業司,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同步在線申報。

    申請應完整且符合要求,否則不予受理。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收到申請后,將組織初審,并將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2016年第一批申請截止日期為2016年3月10日。

    關于北京市公布和申報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的通知

    京經新衛發[2016]6號

    所有相關單位:

    根據《關于開展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與申報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6]4號)精神,以及《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和《鋰離子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統稱《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做好我市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的公布和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北京市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報材料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2.符合《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要求的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申請規范公告時,應按照《暫行辦法”、《規范條件”和相關通知提交材料。提交的每份申請書的封面均應加蓋企業公章,每份申請書及隨附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并報我委電子信息產業部,同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www.ldchy.cn)在線申報。

    三、申請應完整且符合要求,否則不予受理。我委收到申請后,將組織初審,并將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

    4.2016年第一批申請截止日期為2016年3月10日。請在截止日期前將申請材料提交給我們的委員會。

    聯系人:呂少輝,Electro……

    c信息產業部;電話:57587801;電子郵件:lvshaohui@bjeit.gov.cn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匯鑫東街6號3號樓602室

    附件:1。關于公布和申報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的通知

    2.關于印發《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3.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和條件

    4.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月25日

    [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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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鋰離子電池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行業加快轉型升級,落實《鋰離子電池產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審核和提交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的申請材料,并對標準條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公告的管理,組織企業申報材料的審核、抽查、公示和公告,公布鋰離子電池產業標準公告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省、香港、澳門除外)的各類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主要包括生產陽極材料、陰極材料、隔膜、電解質(含電解質)、單體電池和電池組的企業。

    第二章申請與審查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的;

    (3) 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標準和條件》;

    (4)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以主動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公告申請,填寫《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附件),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www.ldchy.cn)在線申報。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申請公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

    (2) 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備案或者批準文件;

    (四)項目用地權證或者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五)項目環境評價批準文件、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文件;

    (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者省級以上研發中心、技術中心的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發明專利;

    (七)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

    (八)第三方機構的產品檢測報告(最近一年內);

    (九)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文件;

    (10) 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文件;

    (12)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提供一份,材料(2)至(12)提供一份經企業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第七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由省工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在收到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

    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提交經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作為正式文件。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行業組織和專家采取材料評審、抽查等方式完成評審。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企業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可以申請

    請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檢查。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按照規范條件要求進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工信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www.ldchy.cn)提交上一年度自查報告,并向工信部提交紙質材料一份。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被公布企業執行《標準條件》的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生產經營、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法定代表人、股權或資本、主要產品品種和生產能力的變化。

    第十一條被公告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并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發生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合并,企業生產線發生重大變化,企業搬遷到一個新的地點,以及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省級行業監督檢驗主管部門對企業保持標準條件。每年4月30日前將去年的監管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監管公告或已公告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條例》有關要求的,可以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被公布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a) 不能維持“標準條件”的要求;

    (二)報告信息存在欺詐行為的;

    (3)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

    整改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停產一年以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論證,并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公告。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布企業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被通報并責令整改;一年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企業,視為不符合《標準條件》要求。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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