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聯合頒布了《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規定廈門市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按照國家同期1:1的補貼標準確定,國家和地方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80%。此外,廈門市將按照充電樁設備投資的20%對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新建的公共充電設施進行補貼。新建公交充電設施將按照充電樁設備投資的40%給予補貼。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貿局、科信局)、財政局及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現將《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廈門市財政局
2015年5月4日
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廈府辦〔2015〕53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在廈門市銷售許可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享受中央財政補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是指地方對購買新能源汽車以及投資新建公共和公交充電設施的財政補貼。
第四條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3年內不得轉讓給市外用戶。
第五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和審核。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七條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車生產企業按扣除中央和市政府配套補貼后的價格向我市用戶銷售,市財政將直接向汽車生產企業撥付地方補貼。對于在我市銷售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大中型客車除外),如果我市沒有汽車生產企業,我們必須在廈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市財政局將……
向汽車銷售機構發放地方補貼。消費者按照扣除中央和我市補貼后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支付。
第八條對公共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的充電設施補貼。
第九條新建公共充電設施對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市財政按充電樁設備投資的20%給予補貼。新建公交充電設施將按照充電樁設備投資的40%給予補貼。
第十條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地方財政補貼,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和《關于繼續做好新能源車推廣應用工作通知》(財建〔2013〕551號)規定的國家補貼標準1:1確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地方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新能源汽車中央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條在我市申請購車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產品被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享受中央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確保新能源汽車銷量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汽車目錄》中的產品一致;
(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及時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該產品可享受中央和廈門市財政補貼資金的金額,并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備案。
(三)在廈門市轄區內,并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生產企業或者銷售組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信息匯總表(附件1)和廈門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市財政補貼資金申報信息明細表(附件2)。
(2) 《廈門市私營部門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確認表》(附件4)或《廈門市公共部門新能源車購置補貼確認書》(附件5)。
(3) 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申請書(一式三份)。
(4) 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購買者個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購車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購置憑證必須由廈門市轄區內的相關機構開具。
(5) 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的銀行賬戶信息。
(六)汽車生產企業還需提供電池、電子控制等關鍵零部件清單。(附件3)
第十三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申請充電設施補貼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交財政補貼申請報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a) 《廈門市充電樁設備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6)。
(2) 項目驗收文件復印件、主要設備增值稅發票復印件、設備收費投資費用清單及其他證明材料。
(三)充電設備采購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合同。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汽車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年度清算。我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組織按扣除中央和本市配套補貼資金后的價格向我市銷售。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在我市上牌后,將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報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材料,年度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及相關信息將于次年3月31日前提交。2015年最后一季度銷售并開具發票的新能源汽車必須在次年3月31日前辦理上牌手續,并申請購車補貼。
第十五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審核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提出的購車財政補貼。經市財政局審核,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本市財政補貼按季度支付給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
第十六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審核建設單位提出的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經市財政局審核,補貼資金將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撥付給建設單位。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要做好補貼資金的落實、績效考核的使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聯合對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進行抽查,對補貼資金的執行情況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和總結分析,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處理,追回補貼資金。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實施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
下載政策全文: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5月4日,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聯合發布《廈門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財務補貼辦法》,規定廈門市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按照國家同期1:1的補貼標準確定,國家和地方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80%。此外,廈門市將按照充電樁設備投資的20%對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新建的公共充電設施進行補貼。新建公交充電設施將按照充電樁設備投資的40%給予補貼。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貿局、科信局)、財政局及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現將《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廈門市財政局
2015年5月4日
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廈府辦〔2015〕53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在廈門市銷售許可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享受中央財政補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是指地方對購買新能源汽車以及投資新建公共和公交充電設施的財政補貼。
第四條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3年內不得轉讓給市外用戶。
第五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受理和審核。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七條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車生產企業按扣除中央和市政府配套補貼后的價格向我市用戶銷售,市財政將直接向汽車生產企業撥付地方補貼。對于在我市銷售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大中型客車除外),如果我市沒有汽車生產企業,我們必須……
由廈門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由市財政局向汽車銷售機構撥付地方補貼。消費者按照扣除中央和我市補貼后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支付。
第八條對公共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的充電設施補貼。
第九條新建公共充電設施對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市財政按充電樁設備投資的20%給予補貼。新建公交充電設施將按照充電樁設備投資的40%給予補貼。
第十條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地方財政補貼,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和《關于繼續做好新能源車推廣應用工作通知》(財建〔2013〕551號)規定的國家補貼標準1:1確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地方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新能源汽車中央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條在我市申請購車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產品被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享受中央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確保新能源汽車銷量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汽車目錄》中的產品一致;
(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及時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該產品可享受中央和廈門市財政補貼資金的金額,并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備案。
(三)在廈門市轄區內,并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生產企業或者銷售組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信息匯總表(附件1)和廈門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市財政補貼資金申報信息明細表(附件2)。
(2) 《廈門市私營部門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確認表》(附件4)或《廈門市公共部門新能源車購置補貼確認書》(附件5)。
(3) 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申請書(一式三份)。
(4) 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購買者個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購車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購置憑證必須由廈門市轄區內的相關機構開具。
(5) 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的銀行賬戶信息。
(六)汽車生產企業還需提供電池、電子控制等關鍵零部件清單。(附件3)
第十三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申請充電設施補貼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交財政補貼申請報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a) 《廈門市充電樁設備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6)。
(2) 項目驗收文件復印件、主要設備增值稅發票復印件、設備收費投資費用清單及其他證明材料。
(三)充電設備采購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合同。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汽車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年度清算。我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組織按扣除中央和本市配套補貼資金后的價格向我市銷售。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在我市上牌后,將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報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材料,年度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及相關信息將于次年3月31日前提交。2015年最后一季度銷售并開具發票的新能源汽車必須在次年3月31日前辦理上牌手續,并申請購車補貼。
第十五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審核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提出的購車財政補貼。經市財政局審核,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本市財政補貼按季度支付給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
第十六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審核建設單位提出的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經市財政局審核,補貼資金將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撥付給建設單位。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要做好補貼資金的落實、績效考核的使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聯合對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進行抽查,對補貼資金的執行情況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和總結分析,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處理,追回補貼資金。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實施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
下載政策全文: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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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斯拉預計二季度將生產125萬輛電動車特斯拉周三發布了該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財報。財報顯示,受美元匯率走強的影響,特斯拉當季凈虧損為154億美元。
1900/1/1 0:00:002014年以來,國家出臺多項有利于新能源汽車發展政策,示范推廣應用力度不斷加大。而四部委醞釀多時的《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已正式出爐。
1900/1/1 0:00:00根據九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lt九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gt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對20142015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
1900/1/1 0:00:005月6日,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以下簡稱“百人會”主持召開課題研究媒體通氣會,
1900/1/1 0:00:00第28屆世界電動車大會暨展覽會EVS285月4日上午,在韓國首爾KINTEX國際會展中心開幕,本屆大會的主題是“電動科技,人人共享”。
1900/1/1 0:00:00以“智造汽車生活,引領電商時代”為主題的2015年第八屆中國南京國際汽車博覽會經銷商高峰論壇于4月30日在南京舉行,御捷作為唯一一家小微型電動汽車企業應邀參加此次峰會。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