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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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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900/1/1 0:00:00

    關于印發《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開發區)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市有關部門: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2014〕51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蘇省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實施細則》(蘇財《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意見(2014-2015)》)(寧政辦發〔2014〕第4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將《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財政局南京市交通局

    2014年7月16日

    抄送: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南京市財政局2014年7月17日發布

    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2014〕51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蘇省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實施細則》(蘇財)按照《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意見(2014-2015)》文件精神(寧政辦發[2014]48號),2013-2015年,省、市政府將對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進行補貼(見《城市共享標準實施意見》)。為切實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及時申請和支付省市補貼資金,制定本辦法。

    一、省、市財政補貼

    省市財政補貼資金面向促進城市公共服務應用的消費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電力、企業通勤等)和私人消費者;承擔充電和更換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二、省、市財政補貼標準

    (1) 省級財政補貼標準詳見《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見附件)。

    (2) 市財政補貼標準

    2013年1月、2014年汽車補貼標準

    市財政用于公共服務和私人申請購買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按照以下標準批準補貼資金:

    純電動客車3.5萬元/輛;

    純電動公交車30萬元/輛;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20000元/輛;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公交車15萬元/輛;

    超級電容器,鈦酸鋰快速充電純電動公交車9萬元/輛;

    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每輛車最高補貼9萬元;

    燃料電池汽車客車12萬元/輛;

    燃料電池商用車30萬元/輛。

    裸車和電池分開銷售,并根據車輛和電池的成本比例享受財政補貼。

    2015年,市財政將根據省級財政補貼標準和我市實際推廣情況確定補貼標準。

    2、充換電設施補貼標準

    市、區(原五縣)按照“市區(開發區)共享”的原則,對充換電服務運營單位承擔的充換電設施給予15%的補貼。

    三、省、市財政補貼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省市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省、市財政向汽車銷售組織撥付補貼資金。汽車銷售組織以扣除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私人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

    電力設施充換電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服務運營單位。

    四、省市財政補貼流程

    (a)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按季度使用,省級財政在30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市財政。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是省、市對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補貼,由市財政撥付給新能源汽車公眾服務領域消費者;省、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補貼和省、市私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補貼由區財政撥付。

    (二)省、市財政撥款實行分級報告制度: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為市級企事業單位的,應當向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責任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責任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市新能源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為區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向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出申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應進行審核匯總,并向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補貼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向新能源汽車個人消費者戶籍或暫住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單位申請,由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單位審核匯總,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3.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建設服務運營單位向區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申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審核匯總后,向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三) 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應在季度末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和市交通運輸局提交本地區資金撥付申請報告,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匯總表(見附件1)、相關申報材料和區級財政補貼安排方案。

    充換電站設施建設完成、驗收合格并正式投入運行后15個工作日內,提交省、市充換電站建設財政補貼申請報告。

    五、省、市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1)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申請購車財政補貼資金的,應當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文件;

    2.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

    3、由汽車銷售機構提供的其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車型目錄》批次證書;

    4.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 申請私人消費領域購車財政補貼資金,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應當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推廣申請表(見附件3)。相關材料與公共服務領域相同,同時需提供消費者和銷售機構雙方簽署的私營部門新能源汽車購買補貼確認表和私營消費者戶口或暫住證復印件(見附件4)。

    (三) 申請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環保、規劃、土地利用等相關部門的施工許可證批準文件復印件;

    2、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

    3、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施工合同等。;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和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構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換電、監控、通信等設施設備投資,不包括土地投資);

    5、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項目驗收合格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六、 工作要求

    (1) 申請省、市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提供虛假信息,取省、市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的規定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各區要根據《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意見(2014-2015年)》(寧政辦發〔2014〕48號)精神,制定區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備案。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附:《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關于印發《南京市新型能源汽車推廣使用財政補貼實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開發區)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市有關部門: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2014〕51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蘇省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實施細則》(蘇財《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意見(2014-2015)》)(寧政辦發〔2014〕第4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將《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財政局南京市交通局

    2014年7月16日

    抄送: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南京市財政局2014年7月17日發布

    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2014〕51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蘇省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實施細則》(蘇財)按照《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意見(2014-2015)》文件精神(寧政辦發[2014]48號),2013-2015年,省、市政府將對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進行補貼(見《城市共享標準實施意見》)。為切實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及時申請和支付省市補貼資金,制定本辦法。

    一、省、市財政補貼

    省市財政補貼資金面向促進城市公共服務應用的消費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電力、企業通勤等)和私人消費者;

    承擔充電和更換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二、省、市財政補貼標準

    (1) 省級財政補貼標準詳見《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見附件)。

    (2) 市財政補貼標準

    2013年1月、2014年汽車補貼標準

    市財政用于公共服務和私人申請購買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按照以下標準批準補貼資金:

    純電動客車3.5萬元/輛;

    純電動公交車30萬元/輛;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20000元/輛;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公交車15萬元/輛;

    超級電容器,鈦酸鋰快速充電純電動公交車9萬元/輛;

    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每輛車最高補貼9萬元;

    燃料電池汽車客車12萬元/輛;

    燃料電池商用車30萬元/輛。

    裸車和電池分開銷售,并根據車輛和電池的成本比例享受財政補貼。

    2015年,市財政將根據省級財政補貼標準和我市實際推廣情況確定補貼標準。

    2、充換電設施補貼標準

    市、區(原五縣)按照“市區(開發區)共享”的原則,對充換電服務運營單位承擔的充換電設施給予15%的補貼。

    三、省、市財政補貼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省市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省、市財政向汽車銷售組織撥付補貼資金。汽車銷售組織以扣除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私人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

    電力設施充換電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服務運營單位。

    四、省市財政補貼流程

    (a)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按季度使用,省級財政在30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市財政。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是省、市對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補貼,由市財政撥付給新能源汽車公眾服務領域消費者;省、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補貼和省、市私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補貼由區財政撥付。

    (二)省、市財政撥款實行分級報告制度: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為市級企事業單位的,應當向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責任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責任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市新能源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為區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向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出申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應進行審核匯總,并向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補貼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向新能源汽車個人消費者戶籍或暫住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單位申請,由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單位審核匯總,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3.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建設服務運營單位向區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申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審核匯總后,向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三) 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應在季度末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和市交通運輸局提交本地區資金撥付申請報告,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匯總表(見附件1)、相關申報材料和區級財政補貼安排方案。

    充換電站設施建設完成、驗收合格并正式投入運行后15個工作日內,提交省、市充換電站建設財政補貼申請報告。

    五、省、市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1)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申請購車財政補貼資金的,應當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文件;

    2.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

    3、由汽車銷售機構提供的其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車型目錄》批次證書;

    4.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 申請私人消費領域購車財政補貼資金,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應當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推廣申請表(見附件3)。相關材料與公共服務領域相同,同時需提供消費者和銷售機構雙方簽署的私營部門新能源汽車購買補貼確認表和私營消費者戶口或暫住證復印件(見附件4)。

    (三) 申請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環保、規劃、土地利用等相關部門的施工許可證批準文件復印件;

    2、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

    3、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施工合同等。;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和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構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換電、監控、通信等設施設備投資,不包括土地投資);

    5、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項目驗收合格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六、 工作要求

    (1) 申請省、市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提供虛假信息,取省、市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各區要根據《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意見(2014-2015年)》(寧政辦發〔2014〕48號)精神,制定區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備案。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附件: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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