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正式發布,該辦法對年生產或進口量低于3萬輛傳統能源乘用車的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信貸比例未作要求;從2019年開始,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的要求將針對達到3萬輛及以上的車輛。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要求積分分別為10%和12%。2021及以后年份的新能源汽車信貸比率要求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辦法》要求,乘用車企業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年度預報告。預報告的內容包括企業平均油耗的預期標準值、預期實際值、新能源汽車積分的預期值。同時,工信部要求乘用車企業在每年3月1日前向工信部提交上一年度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企業每種車型生產或進口的乘用車數量、關鍵參數、油耗、電能消耗、相應車型的目標油耗值,以及企業的平均油耗標準值、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關于積分并行管理,《辦法》明確,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正積分可以結轉,也可以在關聯企業之間轉移。新能源汽車對乘用車企業的利好點可以按照本辦法進行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車的積分不能結轉,但2019年產生的新能源汽車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以正積分結轉以后年度的,應當按一定比例結轉,轉讓有效期不超過三年。2018年和前幾年的正積分將以每次轉賬80%的速度結轉;
2019年及以后年份的正積分將以每次轉賬90%的速度結轉。乘用車公司在2019年為新能源汽車產生的負積分可以被2020年為新能量汽車產生的正積分抵消。以下為文件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4號《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2017年8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長級會議審議通過,經海關總署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財政部部長肖捷、商務部部長鐘山、海關總署署長余、廣州市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支樹平,2017年9月27日,《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乘用車節能水平,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長效機制,為促進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乘用車企業實施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機動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公斤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使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能源行駛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外,可以使用汽油、柴油或者氣體燃料的乘用車。第五條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本辦法所稱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是指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經營企業準入并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企業。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銷售已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的企業,包括經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和未經授權的進口小客車供應企業。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車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協調推動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量汽車積分的公示、轉讓和交易。乘用車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報送乘用車產品燃料消耗數據……
ed和進口,以及新能源乘用車的相關數據;通過汽車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進行積分轉讓或交易。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積分的核算第七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積分核算主體,應當分別核算。第八條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得分為該企業平均油耗標準值與實際值之差,乘以其乘用車的生產量或進口量。如果實際值低于標準值,將生成正點,而如果高于標準值,則將生成負點。第九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標準值是指企業平均油耗目標值與企業會計年度平均油耗要求的乘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應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第5.2條計算。如果同一車型在會計年度有多個不同的油耗目標值,則應根據不同的目標值分別計算。企業在會計年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第5.3條規定的相關比率。第十條乘用車企業的實際平均油耗應按照《乘用車油耗評價方法和指標》第5.1條的規定計算。如果同一車型在會計年度有多個不同的油耗水平,則將根據不同的油耗級別進行單獨計算。第十一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產量,應當以企業會計年度生產的用于國內銷售的乘用車實際產量為基礎計算。進口小客車供應企業的小客車進口量,以該企業在會計年度內進口用于內銷的、已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小客車數量為基數計算。第十二條年生產量2000臺以下、自主生產、研發、經營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進口量2000臺以內、經境外乘用車生產公司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放寬企業平均油耗得分的要求:2016年至2020年平均油耗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企業,標準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基礎上放寬60%;如果降幅大于3%但小于6%,標準值將放寬30%。未經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前款規定管理,并自2019年起對企業實行平均油耗積分計算;
但對于年進口量在2000輛以下的,暫不實行積分核算。第三章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第十三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為新能源汽車信用的核算主體,應當分別核算。第十四條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應為該企業新能源汽車點數實際值與標準值的差額。當實際值高于標準值時會生成正點,而當實際值低于標準值時則會生成負點。第十五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的實際值是指企業在會計年度內生產或進口的每款新能源乘用車的積分乘以該車型的生產或進口量的總和。前款規定的生產量和進口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法計算。根據《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確定新能源乘客車車型積分。第十六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標準值是指企業在會計年度內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的數量與新能源汽車所需積分比例的乘積。第十七條對年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3萬輛以下的乘用車企業,對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不作要求;
從2019年開始,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的要求將針對達到3萬輛及以上的車輛。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要求積分分別為10%和12%。2021及以后年份的新能源汽車信貸比率要求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十八條乘用車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下一年度的年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預報。預報告的內容包括企業平均油耗的預期標準值、預期實際值、新能源汽車積分的預期值。第十九條乘用車企業應在每年3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企業每種車型生產或進口的乘用車數量、關鍵參數、油耗、電能消耗、相應車型的目標油耗值,以及企業的平均油耗標準值、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每年4月10日前,通過汽車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乘用車企業上一年度的平均油耗和新能量汽車積分。對公開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信息有異議的,可在30日內向工信部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核實乘用車企業提交的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信貸執行情況報告及相關數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率和新能源車輛信貸計算情況報告。第五章積分并行管理第二十二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正積分可以結轉,也可以在關聯企業之間轉移。新能源汽車對乘用車企業的利好點可以按照本辦法進行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車的積分不能結轉,但2019年產生的新能源汽車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平均油耗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的乘用車企業應在平均油耗計算報告發布后60天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油耗負分和新能源車負積分補償報告新能源汽車積分,并在會計報告發布后90天內完成負積分補償歸零。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為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總額在25%以上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其他國內乘用車制造企業;作為國內第三方合計持有其直接或間接股份25%及以上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經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乘用車制造企業25%以上股份的境內乘用車制造公司。第二十四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作為正積分結轉以后年度的,應當按一定比例結轉,轉讓有效期不超過三年。2018年和前幾年的正積分將以每次轉賬80%的速度結轉;2019年及以后年份的正積分將以每次轉賬90%的速度結轉。第二十五條乘用車企業轉讓的平均油耗正積分應限于當年使用,不得再轉讓。第二十六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應當通過以下方式沖減歸零:使用企業結轉的平均燃料消耗率正積分;使用該企業轉移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積分;將我公司產生的積極積分用于新能源汽車;
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積極因素。前款所列的補償方法可以組合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正積分可以抵消相同數量的平均油耗的負積分。第二十七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通過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方式沖減清零。第二十八條乘用車企業2019年生產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可以用2020年生產的正積分抵消。第二十九條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極積分應限于當年使用,不得再交易。第三十條乘用車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影響積分轉讓、轉讓、交易或補償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變更手續。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當建立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的信用管理制度。乘用車企業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時,應同時向工信部提交信用承諾書,工信部應向社會公開其信用承諾書。如果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變更,則無需逐年提交信用承諾書。乘用車企業未履行承諾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報為失信乘用車企業,并在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備案。第三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進行核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核查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及其油耗、新能源乘用車參數和乘用車生產情況。商務部負責對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海關總署負責對客車進口量進行核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已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的參數、進口乘用車的油耗、進口量進行核查。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工信部接到舉報后,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保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通知,并根據核定值計算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情節嚴重的,通報為失信乘用車企業,并在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備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的;提交的小客車油耗數據和新能源小客車數據與核查結果不符;提交的客車生產和進口數據與實際數量不符;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或者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第三十五條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負積分或新能源汽車的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沖減歸零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乘用車生產或進口年度調整計劃,從而使今年產生的預期正積分能夠抵消其未達到的負積分。第三十六條
將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要求納入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條件。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油耗不符合《乘用車油耗評價方法和指標》車型油耗目標值的新產品,在積分負補償重置為零,并可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政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未按本辦法沖減平均油耗負分并歸零的;新能源汽車的負積分沒有按照這些辦法進行抵消和歸零;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交乘用車生產或進口年度調整計劃,或者提交生產或進口調整計劃,但當年平均油耗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不符合要求的。本辦法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所稱會計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乘用車的國內生產應根據車輛出廠證書上記錄的制造日期確定,并確定相應的年份;進口乘用車的相應年份以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車載檢驗單的簽發日期為準。在收到乘用車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的材料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轉發其他有關部門。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標準如有修改,以修改后的文本為準。該方法中的“以上”、“以下”和“不超過”均包括原始編號,而“以下”不包括原始編號。第三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的經濟措施。根據我國國情和汽車行業發展需要,及時調整本辦法的相關制度和附件,并重新公布。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和2014年10月14日發布的《關于加強乘用車企業人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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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山城女漢子一枚,自從看了《心花路放》的電影,讓我這個本來就對云南十分向往的人,更加想去那兒旅游一番了,因為各種因素未能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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