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工信部發布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明確了2021年至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要求,分別為14%、16%、18%。此外,明確放寬年產2000輛以下自主生產、R&D和運營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進口量2000輛以下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此次修訂除了明確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外,主要內容還包括:一是增加了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為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技術研發投入,《決定》在核算新能源汽車標準價值時,對生產/供應低油耗汽車的企業給予優惠核算。考慮到隨著油耗標準的逐年收緊,滿足低油耗標準的車輛技術難度和成本逐漸增加,2021-2023年低油耗車優惠占比將從0.5倍和0.3倍逐步提高到0.2倍。二是完善新能源汽車的整體靈活性措施。為降低積分供需失衡風險,保障積分價格,《決定》建立了傳統能源小客車節能水平與新能源汽車正向積分結轉的關聯機制。傳統能源乘用車油耗達到一定水平的,新能源汽車的正積分可按50%的比例結轉。三是豐富關聯企業認定條件。允許在同一個國外母公司下的合資企業之間,以及國內汽車企業與其境外生產企業對應的授權進口供應企業之間進行平均油耗積分的轉讓。四是將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核算范圍,對具有節能減排優勢的車輛給予優先核算。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1 .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的乘用車。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油耗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GB 27999)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本會計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的傳統能源乘用車。“二。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年生產能力在2000輛以下且生產、R&D、運營獨立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量在2000輛以下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放寬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一)2016年至2020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達標值在”。下降3%以上6%以下的,其標準值放寬30%;(二)2021年至2023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標準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4%以下的,其標準值放寬30%;(3)2024年及以后的會計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3.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傳統能源乘用車中低燃料乘用車的生產或者進口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2021年、2022年、2023年,低燃料乘用車的生產或者進口分別按照其數量的0.5倍、0.3倍、0.2倍計算;(二)2024年及以后低油耗乘用車產量或進口量的計算倍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4.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車比例分別為10%、12%、14%、16%、18%。2024年及以后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五、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按照本辦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以下規定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等額結轉一年;(二)新能源汽車2020年積極加分,每次結轉,結轉比例為50%;(三)乘用車企業2021年及以后年度實際平均燃料消耗量(僅占傳統能源乘用車)與標準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當年生產的新能源汽車正向積分結轉,結轉比例為每次50%。僅生產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乘用車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50%的比例結轉。“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補償期限,調整2020年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比例。" 6.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25%以上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其他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2)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25%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三)境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與境外乘用車制造商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25%以上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與境外乘用車制造商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25%以上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七。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由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補償。“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情況,決定乘用車企業用2021年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補償2020年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九、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量監督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督總局”。10.第三十二條第五款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的參數和燃料消耗量進行核定。“XI。將附錄2“新能源乘用車整車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新能源乘用車整車積分計算方法;關于車型標準車輛積分的說明;純電動乘用車0.0056×R+0.4(1)R為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單位為km。(2)P是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單位為kW。(3)當r小于100時,標準車得分為0;100≤R & lt;150小時時,標準模型分數為1分。(4)純電動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3.4分,燃料電池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6分。(5)車輛積分的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1.6燃料電池乘用車0.08×P1。純電動乘用車車型積分相關要求積分=標準車積分×續駛里程調整系數×能量密度調整系數×功耗調整系數。(1)當100≤r <;150小時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7;150≤r <:200小時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8;200≤r <:300小時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9;300≤R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1。(2)當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在90Wh/kg時,能量密度調節系數為0;當90Wh/kg≤質量能量密度<:當105Wh/kg時,能量密度調節系數為0.8,當105Wh/kg≤質量能量密度<:在125Wh/kg時,能量密度調節系數為0.9,125Wh/kg≤質量能量密度,能量密度調節系數為1。(3)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100 km/h..根據不同整備質量(m,kg)設定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目標值(y)。若車輛電能消耗(kW·h/100km,工況法)滿足電能消耗目標值,則電能消耗調整系數(EC系數)為車輛電能消耗目標值除以電能消耗實際值(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上限為1.5倍);其他車型EC系數按0.5倍計算,積分僅供企業使用。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目標值:m≤1000時,y = 0.0112×m+0.4;1000 & lt當m≤1600時,y = 0.0078×m+3.8;m & gt1600時,Y=0.0048×m+8.60。2.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應符合《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技術要求》(GB/T 32694)的要求。車輛電容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不包括電能轉換的燃料消耗量)應小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相應燃料消耗量限值的70%。功耗模式試驗的功耗應小于前款所述純電動乘用車功耗目標值的135%。不能同時滿足上述兩項指標的車輛,按照標準車輛積分的0.5倍計算,積分僅供企業使用。3.燃料電池乘用車續駛里程不小于300km。當P不小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時,整車積分按標準整車積分的1倍計算;其余車輛積分按標準車輛積分的0.5倍計算,積分僅供企業使用。注:2021年1月1日前已通過型式認證并符合GB/T 32694-2016要求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2023年1月1日前可獲得標準車1.6分,具體分值按上述第二條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要求乘以。在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車型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有多個新能源乘用車汽車積分的,按照不同積分分別計算。此外,對個別單詞進行相應的修改。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6月22日,工信部發布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明確了2021年至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要求,分別為14%、16%、18%。此外,明確放寬年產2000輛以下自主生產、R&D和運營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進口量2000輛以下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此次修訂除了明確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外,主要內容還包括:一是增加了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為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技術研發投入,《決定》在核算新能源汽車標準價值時,對生產/供應低油耗汽車的企業給予優惠核算。考慮到隨著油耗標準的逐年收緊,滿足低油耗標準的車輛技術難度和成本逐漸增加,2021-2023年低油耗車優惠占比將從0.5倍和0.3倍逐步提高到0.2倍。二是完善新能源汽車的整體靈活性措施。為降低積分供需失衡風險,保障積分價格,《決定》建立了傳統能源小客車節能水平與新能源汽車正向積分結轉的關聯機制。傳統能源乘用車油耗達到一定水平的,新能源汽車的正積分可按50%的比例結轉。三是豐富關聯企業認定條件。允許在同一個國外母公司下的合資企業之間,以及國內汽車企業與其境外生產企業對應的授權進口供應企業之間進行平均油耗積分的轉讓。四是將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核算范圍,對具有節能減排優勢的車輛給予優先核算。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1 .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的乘用車。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油耗不超過產品的傳統能源乘用車……《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GB 27999)對應的車型目標燃料消耗量值和本會計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二。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年生產能力2000輛以下且生產、R&D、運營獨立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2000輛以下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放寬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一)2016年至2020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達標值在”。下降3%以上6%以下的,其標準值放寬30%;(二)2021年至2023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標準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4%以下的,其標準值放寬30%;(三)2024年及以后的會計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3.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傳統能源乘用車中低燃料乘用車的生產或者進口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2021年、2022年、2023年,低燃料乘用車的生產或者進口分別按照其數量的0.5倍、0.3倍、0.2倍計算;(二)2024年及以后低油耗乘用車產量或進口量的計算倍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4.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車比例分別為10%、12%、14%、16%、18%。2024年及以后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公布。”五、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按照本辦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以下規定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等額結轉一年;(二)新能源汽車2020年積極加分,每次結轉,結轉比例為50%;(三)乘用車企業2021年及以后年度實際平均燃料消耗量(僅占傳統能源乘用車)與標準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當年生產的新能源汽車正向積分結轉,結轉比例為每次50%。僅生產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乘用車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50%的比例結轉。”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補償期限,調整2020年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比例。”6.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25%以上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其他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2)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25%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三)境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與境外乘用車制造商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25%以上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與境外乘用車制造商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25%以上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七。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由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補償。“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情況,決定乘用車企業用2021年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補償2020年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九、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量監督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督總局”。10.第三十二條第五款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的參數和燃料消耗量進行核定。“XI。將附錄2“新能源乘用車整車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新能源乘用車整車積分計算方法;關于車型標準車輛積分的說明;純電動乘用車0.0056×R+0.4(1)R為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單位為km。(2)P是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單位為kW。(3)當r小于100時,標準車得分為0;100≤R & lt;150小時時,標準模型分數為1分。(4)純電動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3.4分,燃料電池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6分。(5)車輛積分的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1.6燃料電池乘用車0.08×P1。純電動乘用車車型積分相關要求積分=標準車積分×續駛里程調整系數×能量密度調整系數×功耗調整系數。(1)當100≤r <;150小時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7;150≤r <:200小時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8;200≤r <:300小時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0.9;300≤R時,續駛里程調整系數為1。(2)當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在90Wh/kg時,能量密度調節系數為0;當90Wh/kg≤質量能量密度<:當105Wh/kg時,能量密度調節系數為0.8,當105Wh/kg≤質量能量密度<:在125Wh/kg時,能量密度調節系數為0.9,125Wh/kg≤質量能量密度,能量密度調節系數為1。(3)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100 km/h..根據不同整備質量(m,kg)設定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目標值(y)。若車輛電能消耗(kW·h/100km,工況法)滿足電能消耗目標值,則電能消耗調整系數(EC系數)為車輛電能消耗目標值除以電能消耗實際值(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上限為1.5倍);其他車型EC系數按0.5倍計算,積分僅供企業使用。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目標值:m≤1000時,y = 0.0112×m+0.4;1000 & lt當m≤1600時,y = 0.0078×m+3.8;m & gt1600時,Y=0.0048×m+8.60。2.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應符合《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技術要求》(GB/T 32694)的要求。車輛電容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不包括電能轉換的燃料消耗量)應小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相應燃料消耗量限值的70%。功耗模式試驗的功耗應小于前款所述純電動乘用車功耗目標值的135%。不能同時滿足上述兩項指標的車輛,按照標準車輛積分的0.5倍計算,積分僅供企業使用。3.燃料電池乘用車續駛里程不小于300km。當P不小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時,整車積分按標準整車積分的1倍計算;其余車輛積分按標準車輛積分的0.5倍計算,積分僅供企業使用。注:2021年1月1日前已通過型式認證并符合GB/T 32694-2016要求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2023年1月1日前可獲得標準車1.6分,具體分值按上述第二條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要求乘以。在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車型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有多個新能源乘用車汽車積分的,按照不同積分分別計算。此外,對個別單詞進行相應的修改。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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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北京市發改委印發了《關于2020年擬申請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的公用充電樁項目的公示》,共有59個項目1080個充電樁入選。包括小鵬汽車、特來電、萬城萬充等公司旗下充電樁項目。
1900/1/1 0:00:00據外媒報道,林肯將于2020年底在美國結束旗下大陸(Continental)轎車的生產,專注于SUV等更賺錢的產品,而在此之前,該款汽車實際上在14年的時候已經停產過。
1900/1/1 0:00:00有“安全大師”之稱的沃爾沃,將因安全問題進行史上最大規模召回。
1900/1/1 0:00:00自動駕駛領域又一重要運營報告新鮮出爐。6月19日,加利福尼亞州公用事業委員會(CPUC)日前公布了加州范圍內獲得自動駕駛車輛載人許可的企業車輛季度運營狀況。
1900/1/1 0:00:00據外媒報道,戴姆勒CEO康林松(OlaKallenius)表示,為了應對疫情對經濟所造成的影響,當前該公司乃至整個汽車行業都不得不采取裁員和成本削減措施。
1900/1/1 0:00:00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3號)(下稱《決定》)。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