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發布《關于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補貼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海南省將對外運營,接入充電設施和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給予補貼。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將按照運營階段的充電金額進行補貼,暫定補貼期限為5年。補貼標準為0.10元/kWh;
每個充電樁(站)的補貼上限以安裝額定功率為準,每千瓦補貼不超過200元/年。根據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由省、市(縣)各承擔50%。
對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的投資和運營進行補貼。2016年至2020年,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和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對省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補貼費用由省級財政承擔。研發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確認。
據了解,2016年11月,《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發布。《暫行辦法》還提到了上述收費運營補貼標準。此次出臺的新政策是為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收費補貼措施。此外,2016年4月21日,海南省發布《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到2020年底,海南省將推廣應用3萬輛以上新能源汽車,建設2.8萬個以上充電樁。
關于印發《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補貼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省直屬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補貼實施暫行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財政廳
2017年2月16日
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補貼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目的]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35號)精神,促進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有序健康發展,規范省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提高省級電動汽車充能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補貼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海南省節能與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6]499號)和《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職責分工]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資金管理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并會同省財政廳發布補貼資金支出計劃。省財政廳主要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按程序撥付資金,并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對補貼資金進行監督。
第三條[資金來源]省級補貼資金從省級節能和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二章補貼和條件
第四條[補貼范圍和要求]補貼范圍一是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的充電設施……
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二是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化平臺。同時,申請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符合《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資質要求;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并需要接入省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四)充電基礎設施可以測量,位置可以查詢,充電狀態可以監控;
(5) 充電基礎設施必須安裝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
(六)支付方式通用,具有銀聯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刷卡或掃碼等便捷支付方式;
(七)企業收費數據采集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需要采集和存儲收費和運營數據,數據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三章補貼方式和標準
第5條[補貼的方法和標準]
(1)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將按照運營階段的充電金額進行補貼,補貼期限暫定為5年。補貼標準為0.10元/kWh;每個充電樁(站)的補貼上限以安裝額定功率為準,每千瓦補貼不超過200元/年。根據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由省、市(縣)各承擔50%。
(2) 對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的投資和運營進行補貼。2016年至2020年,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和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對省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補貼費用由省級財政承擔。研發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確認。
第六條[接入要求]項目建成后,充電基礎設施應同步接入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的基礎數據,并自基礎數據接入日的次月起有資格獲得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
第四章補貼資金的運用和分配
第七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程序:
(1) [申請]申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的單位應按要求填寫《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運行補貼申請表》,可從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網站下載。
(二) [材料]項目建成投產后,充電基礎設施企業(或項目法人)將向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提交一式三份的《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申請表》。申請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竣工基本情況表;
2.設備合同和設備發票(復印件)。如果是外文合同和發票,必須附上中文譯本;
3.電費憑證或經測試批準的發電憑證;
4.項目備案文件;
5.按照省級平臺要求自愿接入充電基礎設施基礎數據的承諾書;
6.企業法人(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
7.工程驗收證書;
8.充電基礎設施站點圖片。
(3) [初審]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每季度申報一次。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應在二季度正月初十前向本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匯總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材料,按照屬地原則,將匯總材料及其出具的補貼初審意見報送當地市(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主管部門,并抄送市(縣城)財政部門。市(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第二季度第二個月完成審計工作,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抄送省財政廳。
(四) [撥款]省發展改革委將核定項目名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補貼資金在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網站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向省財政廳公示,用于撥付資金。省財政廳應當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要求,將補貼資金分配到市縣,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資金分配給市縣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領導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程序分配給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有異議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進一步調查核實。
第八條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投資運營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程序。
(1) [申請]申請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投資運營補貼的單位應按要求填寫《省級充電基礎建設信息平臺補貼申請表》,可在省級充電基礎設信平臺網站下載。
(二) [材料]申請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補貼的單位應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一式三份的《省級充電基礎建設信息平臺補貼申請表》,申請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個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完成基本情況表;
2.設備合同和設備發票(復印件)。如果是外文合同和發票,必須附上中文譯本;
3.工程驗收證書;
4.APP應用及其他相關研發費用憑證;
5.收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收費憑證;
6、上一年省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情況分析報告;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 [審計]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補貼每年申請一次。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補貼材料,每年1月底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四) [撥款]省發展改革委在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網站公示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建設、研發和補貼資金7天以上,省發展改革委向省財政廳申請撥付資金,無異議。根據財務管理的相關要求,省財政廳將向省發展改革委發放補貼資金,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按程序撥付給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對有異議的事項,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一步調查核實。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信息公開]省發展改革委按照部門門戶網站關于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支持范圍和對象、補貼資金安排年度計劃、補貼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的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相應責任]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縣)要求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承擔申請材料的審計責任。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并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補貼實施細則]市(縣)可以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解釋權]本暫行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解釋,可根據國家政策變化、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等因素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和標準,以及充電基礎設施的普及應用規模,并及時向公眾公布。
第十三條[有效期]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申請表
2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投資運營補貼申請表
附件下載:關于印發《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補貼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doc近日,海南省發布《關于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補貼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海南省將對外運營,接入充電設施和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給予補貼。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將按照運營階段的充電金額進行補貼,暫定補貼期限為5年。補貼標準為0.10元/kWh;
每個充電樁(站)的補貼上限以安裝額定功率為準,每千瓦補貼不超過200元/年。根據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由省、市(縣)各承擔50%。
對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的投資和運營進行補貼。2016年至2020年,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和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對省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補貼費用由省級財政承擔。研發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確認。
據了解,2016年11月,《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發布。《暫行辦法》還提到了上述收費運營補貼標準。此次出臺的新政策是為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收費補貼措施。此外,2016年4月21日,海南省發布《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到2020年底,海南省將推廣應用3萬輛以上新能源汽車,建設2.8萬個以上充電樁。
關于印發《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補貼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省直屬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補貼實施暫行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財政廳
2017年2月16日
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補貼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目的]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35號)精神,促進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有序健康發展,規范省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提高省級電動汽車充能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補貼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海南省節能與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6]499號)和《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職責分工]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資金管理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并會同省財政廳發布補貼資金支出計劃。省財政廳主要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按程序撥付資金,并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對補貼資金進行監督。
第三條[資金來源]省級補貼資金從省級節能和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二章補貼和條件
第四條[補貼范圍和要求]補貼范圍一是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的充電設施……
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二是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化平臺。同時,申請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符合《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資質要求;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并需要接入省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四)充電基礎設施可以測量,位置可以查詢,充電狀態可以監控;
(5) 充電基礎設施必須安裝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
(六)支付方式通用,具有銀聯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刷卡或掃碼等便捷支付方式;
(七)企業收費數據采集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需要采集和存儲收費和運營數據,數據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三章補貼方式和標準
第5條[補貼的方法和標準]
(1)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將按照運營階段的充電金額進行補貼,補貼期限暫定為5年。補貼標準為0.10元/kWh;每個充電樁(站)的補貼上限以安裝額定功率為準,每千瓦補貼不超過200元/年。根據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由省、市(縣)各承擔50%。
(2) 對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的投資和運營進行補貼。2016年至2020年,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和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對省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補貼費用由省級財政承擔。研發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確認。
第六條[接入要求]項目建成后,充電基礎設施應同步接入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的基礎數據,并自基礎數據接入日的次月起有資格獲得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
第四章補貼資金的運用和分配
第七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程序:
(1) [申請]申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的單位應按要求填寫《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運行補貼申請表》,可從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網站下載。
(二) [材料]項目建成投產后,充電基礎設施企業(或項目法人)將向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提交一式三份的《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申請表》。申請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竣工基本情況表;
2.設備合同和設備發票(復印件)。如果是外文合同和發票,必須附上中文譯本;
3.電費憑證或經測試批準的發電憑證;
4.項目備案文件;
5.按照省級平臺要求自愿接入充電基礎設施基礎數據的承諾書;
6.企業法人(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
7.工程驗收證書;
8.充電基礎設施站點圖片。
(3) [初審]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每季度申報一次。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應在二季度正月初十前向本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匯總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材料,按照屬地原則,將匯總材料及其出具的補貼初審意見報送當地市(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主管部門,并抄送市(縣城)財政部門。市(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第二季度第二個月完成審計工作,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抄送省財政廳。
(四) [撥款]省發展改革委將核定項目名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補貼資金在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網站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向省財政廳公示,用于撥付資金。省財政廳應當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要求,將補貼資金分配到市縣,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資金分配給市縣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領導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程序分配給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有異議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進一步調查核實。
第八條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投資運營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程序。
(1) [申請]申請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投資運營補貼的單位應按要求填寫《省級充電基礎建設信息平臺補貼申請表》,可在省級充電基礎設信平臺網站下載。
(二) [材料]申請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補貼的單位應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一式三份的《省級充電基礎建設信息平臺補貼申請表》,申請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個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完成基本情況表;
2.設備合同和設備發票(復印件)。如果是外文合同和發票,必須附上中文譯本;
3.工程驗收證書;
4.APP應用及其他相關研發費用憑證;
5.收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收費憑證;
6、上一年省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情況分析報告;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 [審計]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補貼每年申請一次。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補貼材料,每年1月底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四) [撥款]省發展改革委在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網站公示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建設、研發和補貼資金7天以上,省發展改革委向省財政廳申請撥付資金,無異議。根據財務管理的相關要求,省財政廳將向省發展改革委發放補貼資金,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按程序撥付給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對有異議的事項,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一步調查核實。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信息公開]省發展改革委按照部門門戶網站關于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支持范圍和對象、補貼資金安排年度計劃、補貼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的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相應責任]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縣)要求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承擔申請材料的審計責任。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并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補貼實施細則]市(縣)可以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解釋權]本暫行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解釋,可根據國家政策變化、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等因素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和標準,以及充電基礎設施的普及應用規模,并及時向公眾公布。
第十三條[有效期]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貼申請表
2省級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投資運營補貼申請表
附件下載:關于印發《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補貼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
標簽:
近日,《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發布,辦法提出,個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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