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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印發自動駕駛路測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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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900/1/1 0:00:00

    繼北京和上海之后,重慶也出臺了自動駕駛考試的規定。3月14日,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四部委發布《重慶市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明確測試主體為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零部件企業、電子信息企業,具有自動駕駛技術和產品開發或生產能力的科研院所/大學、交通運輸企業和其他科技企業。受試者按照《機動車登記條例》的相應要求向dmv申請臨時駕駛證。測試對象應根據測試要求提出相應測試車輛的具體測試計劃,并在路試前10個工作日將《測試計劃申請表》提交給測試管理單位,測試管理單位將結合實際情況發布《測試實施計劃》,以指定相應的測試車輛,測試駕駛員、測試區域、測試時間和測試項目。渝京新發〔2018〕14號關于印發《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為促進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規范科學研究,最終確定配備自動駕駛系統的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的自動駕駛相關測試,并經市政府同意,《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細則》(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局重慶市交通委員會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2018年3月11日《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優化汽車行業創新發展環境,促進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范配備自動駕駛系統的機動車(以下簡稱“測試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開展自動駕駛相關科學研究并完成測試(以下簡稱為“自動駕駛路測”),有效控制自動駕駛路試的潛在風險,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條例》(部令第124號)和重慶市推廣基于寬帶移動互聯網的智能汽車以及第二條需要在本市公共道路上進行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獨立法人(以下簡稱“測試主體”)應遵守本細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三條市經信委、市交通委、市城管委、市交通管理局聯合成立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管理聯合工作小組”),負責本市自動駕駛道路的測試管理、開放測試道路的確定以及相關重大問題的協調解決。第四條管理聯合工作組應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在重慶成立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專家委員會,為本市開展自動駕駛道路檢測提供咨詢和指導服務。第五條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可以作為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檢測管理單位”)受理自動駕駛道路檢測申請,出具專業評價意見,并負責組織實施,相應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過程監督和結果評估。第三章應用要求第六條測試對象為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零部件企業、電子信息企業、科研院所/大學、交通運輸企業和其他具有自動駕駛技術和產品開發或生產能力的科技企業……

    生產能力。第七條受試者應按照審核要求提供申請材料(見附件1),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同時,相應的測試車輛和測試駕駛員應滿足測試的基本要求(見附件2和附件3)。第四章考試管理第八條考試主體正式提交申請材料后,申請評估的考試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對相應申請的評估,并對其是否符合自動駕駛道路考試要求出具專業評估意見。第九條考試科目臨時號牌按照《機動車登記條例》的相應要求,在dmv申請臨時號牌。第十條試驗大綱試驗對象應根據試驗要求提出相應試驗車輛的具體試驗計劃,并在路試前10個工作日將《試驗計劃申請表》(見附件4)提交給試驗管理第十單元,試驗管理單位將根據實際情況下發《試驗實施計劃》,規定相應的測試車輛、測試駕駛員、測試區域、測試時間和測試項目。第十一條自動駕駛道路考試的監督管理應當在考試管理單位的監督下實施。第十二條測試要求(1)測試車輛已申請dmv頒發的臨時駕駛執照。臨時駕駛證應貼在不影響駕駛員視線的汽車前擋風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另一輛客車應貼在后擋風玻璃左上角。(2) 測試車輛已獲得測試管理單位發布的《測試實施計劃》,并隨車攜帶。(三)試驗車輛的駕駛座上配備了經審核合格的試驗駕駛員。(四)試驗車輛應當在車身上標明“自動駕駛試驗車輛”標志。(5) 試驗過程中,不得有影響試驗車輛行駛安全的技術變化。(六)在試驗過程中,試驗車輛不得攜帶與試驗無關的人員和物品。(七)考試駕駛員連續工作時間不超過2小時,間隔休息時間不少于0.5小時,每天工作時間不多于6小時。(八)測試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前,測試駕駛員應仔細檢查測試車輛;

    如果存在安全設施不完善或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則不得在道路上行駛進行檢測工作。(9) 測試期間,測試車輛應嚴格按照《測試實施方案》進行測試,服從測試管理單位的調度指揮,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管理要求。(十)測試車輛應按照規定和協議將相關數據實時上傳至管理平臺。第十三條考試主體應于每月10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向考試管理單位提交《上月自動駕駛車輛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報告》(見附件5)。第十四條測試管理單位有權結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相應道路的管理要求和測試車輛的安全狀況,要求測試主體調整《測試實施方案》,暫停或終止測試工作。第十五條測試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過程中,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或報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保險公司、測試管理單位、測試主體。第十六條考試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考試駕駛員、考試科目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試驗車輛違反交通法規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測試主體應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違法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測試管理單位提交《自動駕駛測試交通事故分析報告》(見附件6)或《自動駕駛試驗交通違法分析報告》。第十八條因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造成人員傷亡或車輛損壞等重大事故,或者測試管理單位認定測試車輛不能滿足測試安全要求的,測試管理單位有權終止對測試對象所屬測試車輛的測試。第十九條測試主體經整改符合相應道路測試要求后,可以重新申請恢復測試。因交通事故申請恢復檢測的,必須提供交通事故處理完成證明(包括受損市政和道路交通設施修復完成證明)。第五章測試管理單位的要求第二十條測試管理單位應結合已確定的開放測試道路,根據不同的測試項目和測試難度,提出分區測試計劃,包括相應區域的測試項目及測試要求,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一條測試管理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率先申請在已確定的開放測試道路上安裝自動駕駛測試路標,建設和管理自動駕駛測試基礎設施。如需占用或挖掘道路,應報相應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第二十二條考試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自動駕駛道路考試的輿論監督和公共關系維護。當自動駕駛路試過程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要配合政府部門向媒體和公眾公開交通事故原因和下一步的預防措施。第二十三條檢測管理單位必須接受管理聯合工作組的監督,并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周向管理聯合工作小組報告上一季度開展的工作。檢測管理單位違反有關規定,越權開展工作的,應當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自動駕駛道路考試的相關定義:(一)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是指允許測試主體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在指定的時間指定一條開放的測試道路,開展科學研究,完成機動車自動駕駛相關的測試。……

    二)開放測試道路是指管理層聯合工作組確定的可用于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公共道路。(三)測試主體是指需要在本市開放測試道路上開展科學研究并完成機動車自動駕駛測試的獨立法人。(4) 試驗車輛是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安全要求并配備自動駕駛系統的未登記機動車。(5) 測試駕駛員是指在測試過程中坐在測試車輛駕駛座上,負責監控測試車輛的駕駛安全,并在異常情況下及時接管測試車輛的控制權的專業人員。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申請材料清單受試者向考試管理單位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包括一套按順序裝訂的紙質文件和一張與紙質文件完全相同的電子掃描文件光盤。1.自動駕駛考試申請書(見附件1-1);二、受試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人證書復印件;三、試驗車輛事故處理賠償承諾書(見附件1-2)、不低于500萬元的試驗車輛事故責任保險證明和不低于500萬元的試驗主體賠償能力證明;四、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車輛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要求的試驗報告。其中,如果因修改自動駕駛功能而出現不合格項目,測試報告必須明確相應項目不會降低測試車輛的安全性能;五、試驗車輛封閉場地的試驗驗證報告;六、 試驗車輛的基本情況描述(參見附錄1-3);七、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說明(見附件1-4);八、測試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的詳細介紹和操作說明;9.測試車輛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的介紹和操作說明;十、考試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勞動合同、自動駕駛考試培訓等證明材料;十一、測試駕駛員應當承擔測試車輛交通事故責任承諾;

    十二、如果測試車輛已在道路上進行測試,則必須提供相應的測試證書。附件1-1自動駕駛儀測試申請1。申請人:2。機組性質:□ 整車企業□ 改裝車生產企業□ 零部件企業□ 電子信息企業□ 科學研究機構/大學□ 運輸企業□ 其他科技型企業()3。聯系地址:4。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郵箱:5。應用程序類型:□ 第一次□ 第二次□ 恢復6。考試駕駛員基本信息:序列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駕駛證號碼、培訓時間、聯系電話1234。5678910聲明和簽名1。本單位認真審閱、理解和學習了《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及相關材料,并承諾遵守各項條款。如果有任何違規行為,它將自愿承擔相關責任。2.本單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實、有效、合法。如有不一致之處,將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公司公章)附件1-2試驗車輛試驗過程中事故處理的經濟補償承諾公司承諾因交通事故對試驗車輛進行經濟補償(包括其他社會車輛作為責任車輛造成的經濟補償以及市政和道路交通設施的損壞補償)由公司自愿承擔。繼北京和上海之后,重慶也出臺了自動駕駛考試的規定。3月14日,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四部委發布《重慶市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明確測試主體為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零部件企業、電子信息企業,具有自動駕駛技術和產品開發或生產能力的科研院所/大學、交通運輸企業和其他科技企業。受試者按照《機動車登記條例》的相應要求向dmv申請臨時駕駛證。測試對象應根據測試要求提出相應測試車輛的具體測試計劃,并在路試前10個工作日將《測試計劃申請表》提交給測試管理單位,測試管理單位將結合實際情況發布《測試實施計劃》,以指定相應的測試車輛,測試駕駛員、測試區域、測試時間和測試項目。渝京新發〔2018〕14號關于印發《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為促進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規范科學研究,最終確定配備自動駕駛系統的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的自動駕駛相關測試,并經市政府同意,《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細則》(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局重慶市交通委員會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2018年3月11日《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優化汽車行業創新發展環境,促進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范配備自動駕駛系統的機動車(以下簡稱“測試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開展自動駕駛相關科學研究并完成測試(以下簡稱為“自動駕駛路測”),有效控制自動駕駛路試的潛在風險,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條例》(部令第124號)和重慶市推廣基于寬帶移動互聯網的智能汽車以及第二條獨立法人(以下簡稱“獨立法人”)……

    (以下簡稱“測試對象”)需要在本市公共道路上進行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應當遵守本細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三條市經信委、市交通委、市城管委、市交通管理局聯合成立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管理聯合工作小組”),負責本市自動駕駛道路的測試管理、開放測試道路的確定以及相關重大問題的協調解決。第四條管理聯合工作組應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在重慶成立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專家委員會,為本市開展自動駕駛道路檢測提供咨詢和指導服務。第五條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可以作為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檢測管理單位”)受理自動駕駛道路檢測申請,出具專業評價意見,并負責組織實施,相應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過程監督和結果評估。第三章申請要求第六條測試主體為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零部件企業、電子信息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交通運輸企業和其他具有自動駕駛技術和產品開發或生產能力的科技型企業。第七條受試者應按照審核要求提供申請材料(見附件1),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同時,相應的測試車輛和測試駕駛員應滿足測試的基本要求(見附件2和附件3)。第四章考試管理第八條考試主體正式提交申請材料后,申請評估的考試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對相應申請的評估,并對其是否符合自動駕駛道路考試要求出具專業評估意見。第九條考試科目臨時號牌按照《機動車登記條例》的相應要求,在dmv申請臨時號牌。第十條試驗大綱試驗對象應根據試驗要求提出相應試驗車輛的具體試驗計劃,并在路試前10個工作日將《試驗計劃申請表》(見附件4)提交給試驗管理第十單元,試驗管理單位將根據實際情況下發《試驗實施計劃》,規定相應的測試車輛、測試駕駛員、測試區域、測試時間和測試項目。第十一條自動駕駛道路考試的監督管理應當在考試管理單位的監督下實施。第十二條測試要求(1)測試車輛已申請dmv頒發的臨時駕駛執照。臨時駕駛證應貼在不影響駕駛員視線的汽車前擋風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另一輛客車應貼在后擋風玻璃左上角。(2) 測試車輛已獲得測試管理單位發布的《測試實施計劃》,并隨車攜帶。(三)試驗車輛的駕駛座上配備了經審核合格的試驗駕駛員。(四)試驗車輛應當在車身上標明“自動駕駛試驗車輛”標志。(5) 試驗過程中,不得有影響試驗車輛行駛安全的技術變化。(六)在試驗過程中,試驗車輛不得攜帶與試驗無關的人員和物品。(七)考試駕駛員連續工作時間不超過2小時,間隔休息時間不少于0.5小時,每天工作時間不多于6小時。(八)測試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前,測試駕駛員應仔細檢查測試車輛;

    如果存在安全設施不完善或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則不得在道路上行駛進行檢測工作。(9) 測試期間,測試車輛應嚴格按照《測試實施方案》進行測試,服從測試管理單位的調度指揮,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管理要求。(十)測試車輛應按照規定和協議將相關數據實時上傳至管理平臺。第十三條考試主體應于每月10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向考試管理單位提交《上月自動駕駛車輛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報告》(見附件5)。第十四條測試管理單位有權結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相應道路的管理要求和測試車輛的安全狀況,要求測試主體調整《測試實施方案》,暫停或終止測試工作。第十五條測試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過程中,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或報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保險公司、測試管理單位、測試主體。第十六條考試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考試駕駛員、考試科目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試驗車輛違反交通法規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測試主體應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違法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測試管理單位提交《自動駕駛測試交通事故分析報告》(見附件6)或《自動駕駛試驗交通違法分析報告》。第十八條因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造成人員傷亡或車輛損壞等重大事故,或者測試管理單位認定測試車輛不能滿足測試安全要求的,測試管理單位有權終止對測試對象所屬測試車輛的測試。第十九條測試主體經整改符合相應道路測試要求后,可以重新申請恢復測試。因交通事故申請恢復檢測的,必須提供交通事故處理完成證明(包括受損市政和道路交通設施修復完成證明)。第五章測試管理單位的要求第二十條測試管理單位應結合已確定的開放測試道路,根據不同的測試項目和測試難度,提出分區測試計劃,包括相應區域的測試項目及測試要求,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一條測試管理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率先申請在已確定的開放測試道路上安裝自動駕駛測試路標,建設和管理自動駕駛測試基礎設施。如需占用或挖掘道路,應報相應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第二十二條考試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自動駕駛道路考試的輿論監督和公共關系維護。當自動駕駛路試過程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要配合政府部門向媒體和公眾公開交通事故原因和下一步的預防措施。第二十三條檢測管理單位必須接受管理聯合工作組的監督,并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周向管理聯合工作小組報告上一季度開展的工作。檢測管理單位違反有關規定,越權開展工作的,應當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自動駕駛道路考試的相關定義:(一)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是指允許測試主體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在指定的時間指定一條開放的測試道路,開展科學研究,完成機動車自動駕駛相關的測試。……

    二)開放測試道路是指管理層聯合工作組確定的可用于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公共道路。(三)測試主體是指需要在本市開放測試道路上開展科學研究并完成機動車自動駕駛測試的獨立法人。(4) 試驗車輛是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安全要求并配備自動駕駛系統的未登記機動車。(5) 測試駕駛員是指在測試過程中坐在測試車輛駕駛座上,負責監控測試車輛的駕駛安全,并在異常情況下及時接管測試車輛的控制權的專業人員。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申請材料清單受試者向考試管理單位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包括一套按順序裝訂的紙質文件和一張與紙質文件完全相同的電子掃描文件光盤。1.自動駕駛考試申請書(見附件1-1);二、受試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人證書復印件;三、試驗車輛事故處理賠償承諾書(見附件1-2)、不低于500萬元的試驗車輛事故責任保險證明和不低于500萬元的試驗主體賠償能力證明;四、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車輛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要求的試驗報告。其中,如果因修改自動駕駛功能而出現不合格項目,測試報告必須明確相應項目不會降低測試車輛的安全性能;五、試驗車輛封閉場地的試驗驗證報告;六、 試驗車輛的基本情況描述(參見附錄1-3);七、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說明(見附件1-4);八、測試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的詳細介紹和操作說明;9.測試車輛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的介紹和操作說明;十、考試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勞動合同、自動駕駛考試培訓等證明材料;十一、測試駕駛員應當承擔測試車輛交通事故責任承諾;十二、如果測試車輛已在道路上進行測試,則必須提供相應的測試證書。附件1-1自動駕駛儀測試申請1。申請人:2。機組性質:□ 整車企業□ 改裝車生產企業□ 零部件企業□ 電子信息企業□ 科學研究機構/大學□ 運輸企業□ 其他科技型企業()3。聯系地址:4。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郵箱:5。應用程序類型:□ 第一次□ 第二次□ 恢復6。考試駕駛員基本信息:序列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駕駛證號碼、培訓時間、聯系電話1234。5678910聲明和簽名1。本單位認真審閱、理解和學習了《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及相關材料,并承諾遵守各項條款。如果有任何違規行為,它將自愿承擔相關責任。2.本單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實、有效、合法。如有不一致之處,將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公司公章)附件1-2試驗車輛試驗過程中事故處理的經濟補償承諾公司承諾因交通事故對試驗車輛進行經濟補償(包括其他社會車輛作為責任車輛造成的經濟補償以及市政和道路交通設施的損壞補償)由公司自愿承擔。

    標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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