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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發布2018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純電動車按中央標準1:0.5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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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指出,上海將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1:0.5給予財政補貼;對符合條件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1.6升的,按中央財政補貼1:0.3給予財政補貼。對于納入《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規劃》相關示范應用計劃、符合本市燃料電池車輛示范運營相關技術標準、在本市確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范區內運營的燃料電池車輛,對本市按照不超過中央財政補貼的1:1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燃料電池汽車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要求另行制定。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50%。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扣除中央補貼后,計算本市財政補貼金額。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的通知,以及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市財政局和市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年《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有效促進節能減排,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并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消費者)本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個人使用者是指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具有良好信用狀況、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且無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的下列人員:(一)本市戶籍居民;(2) 軍人和武裝警察;(3) 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并在最近24個月內在本市繳納一年社會保障的外地戶籍人員;(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在本市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資信良好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本條第二款提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包括:1。駕駛機動車有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被判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市銷售和使用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已被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或其他相關車輛目錄,并符合本市行政法規。本辦法不適用于本市公共交通領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第四條(財政補貼)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進口新能源汽車除外),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根據本市新能源汽車注冊車型的相關信息和本市確定的補貼標準,在本市給予財政補貼。本市財政補貼主要基于節能減排效果,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步降低。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1:0.5的比例給予本市財政補貼;對符合條件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1.6升的,按中央財政補貼1:0.3給予城市財政補貼;對于納入《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規劃》相關示范應用計劃、符合本市燃料電池車輛示范運營相關技術標準、在本市確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范區內運營的燃料電池車輛,對本市按照不超過中央財政補貼的1:1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燃料電池汽車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要求另行制定。本市財政補貼的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財政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

    本市將按照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財政補貼資金重新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50%。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扣除中央補貼后,計算本市財政補貼金額。第五條(專項許可額度)消費者購買非經營性新能源汽車,且個人消費者名下無在本市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的,本市將在控制非經營性客車總量的原則下,繼續免費發放新能源汽車專項許可額度。對有特殊號牌額度的新能源汽車,實行一車一證制度。如果新能源汽車報廢,并在轄區外辦理過戶、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盜竊等手續,專用牌照額度將自動失效,不再發放額度證書。第六條(專項經營配額)消費者購買純電動和燃料電池汽車進行經營,涉及行業許可證管理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在現行管理規定的框架內優先執行相關專項經營配額,并指導經營企業完成申請手續。第七條(交通便利)本市為緩解交通擁堵,采取機動車限行措施時,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便利。第八條(制造商責任)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并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承擔相應責任職責:(1)具有較強的研發生產能力,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應急支持服務,嚴格執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和家用汽車產品維修管理規定》。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國家相關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符合相關質量保證要求、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條件及相關行業規定、消費者對汽車性能的基本要求,并與《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相一致。(二)對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實施必要的遠程實時數據動態監測,確保每輛新能源汽車的數據采集能力,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接入本市確定的新能源車輛公共數據采集平臺。(三) 按照《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規劃的通知》,將充電設施建設和維護納入銷售服務體系,檢查消費者安裝充電設施的條件,市交通委等八部門發布的《本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產品銷售時,其有義務為消費者建造符合相關技術和安全標準要求的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四) 承擔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具有與銷售新能源汽車總規模相匹配的電池回收利用處置能力,并提出科學流程的動力電池回收實施方案,按照國家和市有關標準和規定,職責明確,可操作性強。銷售新能源汽車時,必須對動力電池進行編碼管理,并將相關信息接入本市確定的公共數據采集平臺,實現對汽車動力電池產品信息的全過程監管和追溯。同時,主動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渠道……

    本市的汽車經銷商、修理廠和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此外,中國進口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是獨立承擔相關業務所涉及法律責任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相關合格評定,并取得證明文件,以確保進口新能源汽車的質量和安全。進口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汽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九條(公共數據采集平臺)上海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承擔本市新能源汽車市政公共數據采集和監測平臺的建設、運維、數據采集、數據研究和信息發布。收集到的相關信息和數據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和應用,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務。上海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數據采集、分析、匯總和使用,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數據開展侵犯相關法律主體權益的業務。第十條(制造商申請)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應當按照車輛登記要求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會同本市有關部門,聽取制造商的申請并公開相關信息。第十一條(確認證書)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主要參數應當經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認證。在產品銷售前,應承諾詳細告知消費者相關政策內容和查詢渠道、適用消費者范圍、制造商的責任和義務、充電設施的安裝方案以及維權和投訴渠道,并按照相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確認憑證。市經信委對銷售模式、生產企業承諾和消費者申請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確認憑證。每輛車一張確認憑證。第十二條(二手車轉讓)在本市登記注冊并使用特別許可額度的新能源汽車,自特別許可額度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變更。新能源汽車轉讓或者變更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二手車受讓方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要求,并實施自用或者專用充電設施。(2) 二手車受讓人為個人的,本市無新能源汽車登記。經審核符合上述條件,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出具確認證書。受讓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車轉讓或變更后,專項許可額度將自動作廢。第十三條(額度發放)消費者購買非營運新能源汽車,可以憑購車發票、確認憑證和相關稅費憑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市交通委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專項許可額度。消費者接受二手新能源汽車非經營的,可以持確認憑證等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市交委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專項許可額度。第十四條(機動車登記)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或者接受二手新能源汽車的,在取得購車發票或者機動車轉讓證明后,應當完成相關機動車登記……

    n在dmv,市局交通警察總隊,具有市交通委員會頒發的特殊許可證金額。第十五條(補貼資金申請)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完成后,汽車生產企業憑新能源汽車購置發票,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市財政補貼資金,相關稅費憑證、消費者信息證明和駕駛證。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取得后向中央政府申請財政補貼;對于新能源汽車的運營,在未獲得相關專項運營額度的情況下,本市財政補貼將不予發放。第十六條(制造商責任評估)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應當認真履行相關承諾和責任,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主動報告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的安全或質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災和漏電),并將車輛和動力電池代碼等相關數據接入本市指定的公共數據采集平臺,共同維護本市新能源汽車健康安全使用的環境。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提交生產企業責任年度評估自查報告。第十七條(退出機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責令其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本市財政補貼申請和發放確認文件;整改完成,考核符合要求的,恢復相關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經信委將注銷相關車輛登記信息:(一)未提供年度考核報告,或考核后未履行相關責任的;(2) 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災、漏電),造成人員傷亡或不良社會影響;(3)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服務不規范,出具虛假賬單信息,未按規定為消費者落實充電設施,未履行相關承諾,整車或動力電池性能未達到相關標準,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鼓勵創新)本市鼓勵探索新能源汽車的創新商業模式;鼓勵各類資源以多種方式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相關產業的投資,加快車聯網、智能電網、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應用和服務,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創造更多便利條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態島、國際旅游度假區、臨港地區、嘉定國際電動汽車示范區等新能源汽車集中推廣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專項政策。第十九條(職責分工)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辦法有關政策,制定操作性文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負責解釋。

    2018年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指出,上海將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1:0.5給予財政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1.6升的,按中央財政補貼1:0.3給予財政補貼。對于納入《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規劃》相關示范應用計劃、符合本市燃料電池車輛示范運營相關技術標準、在本市確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范區內運營的燃料電池車輛,對本市按照不超過中央財政補貼的1:1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燃料電池汽車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要求另行制定。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50%。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扣除中央補貼后,計算本市財政補貼金額。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的通知,以及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市財政局和市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年《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有效促進節能減排,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并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消費者)本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個人使用者是指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具有良好信用狀況、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且無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的下列人員:(一)本市戶籍居民;(2) 軍人和武裝警察;(3) 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并在最近24個月內在本市繳納一年社會保障的外地戶籍人員;(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在本市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資信良好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本條第二款提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包括:1。駕駛機動車有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被判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市銷售和使用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已被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或其他相關車輛目錄,并符合本市行政法規。本辦法不適用于本市公共交通領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第四條(財政補貼)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進口新能源汽車除外),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根據本市新能源汽車注冊車型的相關信息和本市確定的補貼標準,在本市給予財政補貼。本市財政補貼主要基于節能減排效果,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步降低。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1:0.5的比例給予本市財政補貼;對符合條件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1.6升的,按中央財政補貼1:0.3給予城市財政補貼;對于納入《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規劃》相關示范應用計劃、符合本市燃料電池車輛示范運營相關技術標準、在本市確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范區內運營的燃料電池車輛,對本市按照不超過中央財政補貼的1:1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燃料電池汽車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要求另行制定。本市財政補貼的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財政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

    本市將按照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財政補貼資金重新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50%。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扣除中央補貼后,計算本市財政補貼金額。第五條(專項許可額度)消費者購買非經營性新能源汽車,且個人消費者名下無在本市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的,本市將在控制非經營性客車總量的原則下,繼續免費發放新能源汽車專項許可額度。對有特殊號牌額度的新能源汽車,實行一車一證制度。如果新能源汽車報廢,并在轄區外辦理過戶、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盜竊等手續,專用牌照額度將自動失效,不再發放額度證書。第六條(專項經營配額)消費者購買純電動和燃料電池汽車進行經營,涉及行業許可證管理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在現行管理規定的框架內優先執行相關專項經營配額,并指導經營企業完成申請手續。第七條(交通便利)本市為緩解交通擁堵,采取機動車限行措施時,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便利。第八條(制造商責任)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并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承擔相應責任職責:(1)具有較強的研發生產能力,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應急支持服務,嚴格執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和家用汽車產品維修管理規定》。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國家相關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符合相關質量保證要求、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條件及相關行業規定、消費者對汽車性能的基本要求,并與《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相一致。(二)對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實施必要的遠程實時數據動態監測,確保每輛新能源汽車的數據采集能力,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接入本市確定的新能源車輛公共數據采集平臺。(三) 按照《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規劃的通知》,將充電設施建設和維護納入銷售服務體系,檢查消費者安裝充電設施的條件,市交通委等八部門發布的《本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產品銷售時,其有義務為消費者建造符合相關技術和安全標準要求的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四) 承擔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具有與銷售新能源汽車總規模相匹配的電池回收利用處置能力,并提出科學流程的動力電池回收實施方案,按照國家和市有關標準和規定,職責明確,可操作性強。銷售新能源汽車時,必須對動力電池進行編碼管理,并將相關信息接入本市確定的公共數據采集平臺,實現對汽車動力電池產品信息的全過程監管和追溯。同時,主動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渠道……

    本市的汽車經銷商、修理廠和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此外,中國進口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是獨立承擔相關業務所涉及法律責任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相關合格評定,并取得證明文件,以確保進口新能源汽車的質量和安全。進口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汽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九條(公共數據采集平臺)上海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承擔本市新能源汽車市政公共數據采集和監測平臺的建設、運維、數據采集、數據研究和信息發布。收集到的相關信息和數據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和應用,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務。上海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數據采集、分析、匯總和使用,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數據開展侵犯相關法律主體權益的業務。第十條(制造商申請)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應當按照車輛登記要求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會同本市有關部門,聽取制造商的申請并公開相關信息。第十一條(確認證書)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主要參數應當經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認證。在產品銷售前,應承諾詳細告知消費者相關政策內容和查詢渠道、適用消費者范圍、制造商的責任和義務、充電設施的安裝方案以及維權和投訴渠道,并按照相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確認憑證。市經信委對銷售模式、生產企業承諾和消費者申請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確認憑證。每輛車一張確認憑證。第十二條(二手車轉讓)在本市登記注冊并使用特別許可額度的新能源汽車,自特別許可額度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變更。新能源汽車轉讓或者變更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二手車受讓方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要求,并實施自用或者專用充電設施。(2) 二手車受讓人為個人的,本市無新能源汽車登記。經審核符合上述條件,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出具確認證書。受讓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車轉讓或變更后,專項許可額度將自動作廢。第十三條(額度發放)消費者購買非營運新能源汽車,可以憑購車發票、確認憑證和相關稅費憑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市交通委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專項許可額度。消費者接受二手新能源汽車非經營的,可以持確認憑證等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市交委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專項許可額度。第十四條(機動車登記)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或者接受二手新能源汽車的,在取得購車發票或者機動車轉讓證明后,應當完成相關機動車登記……

    n在dmv,市局交通警察總隊,具有市交通委員會頒發的特殊許可證金額。第十五條(補貼資金申請)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完成后,汽車生產企業憑新能源汽車購置發票,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市財政補貼資金,相關稅費憑證、消費者信息證明和駕駛證。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取得后向中央政府申請財政補貼;對于新能源汽車的運營,在未獲得相關專項運營額度的情況下,本市財政補貼將不予發放。第十六條(制造商責任評估)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應當認真履行相關承諾和責任,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主動報告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的安全或質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災和漏電),并將車輛和動力電池代碼等相關數據接入本市指定的公共數據采集平臺,共同維護本市新能源汽車健康安全使用的環境。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提交生產企業責任年度評估自查報告。第十七條(退出機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責令其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本市財政補貼申請和發放確認文件;整改完成,考核符合要求的,恢復相關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經信委將注銷相關車輛登記信息:(一)未提供年度考核報告,或考核后未履行相關責任的;(2) 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災、漏電),造成人員傷亡或不良社會影響;(3)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服務不規范,出具虛假賬單信息,未按規定為消費者落實充電設施,未履行相關承諾,整車或動力電池性能未達到相關標準,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鼓勵創新)本市鼓勵探索新能源汽車的創新商業模式;

    鼓勵各類資源以多種方式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相關產業的投資,加快車聯網、智能電網、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應用和服務,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創造更多便利條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態島、國際旅游度假區、臨港地區、嘉定國際電動汽車示范區等新能源汽車集中推廣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專項政策。第十九條(職責分工)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辦法有關政策,制定操作性文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負責解釋。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本辦法的實施,從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本市財政補貼資金,并對本辦法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統籌推進和協調;受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相關申請,并按規定實施車輛登記,審核并出具確認證書;會同市商務委員會制定二手新能源汽車轉讓審核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估和識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責任落實情況;受理和審查中央和本市財政補貼的有關申請;

    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行為進行識別和監督。市科委負責實施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相關規劃,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方案。市財政局負責本市財政補貼使用的實際分配和監督。市交通委負責制定新能源汽車專項許可額度和專項運營額度的審批程序,發放相關額度并進行監督。市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登記,并向受理財政補貼申請的相關部門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車的登記相關信息。市商務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新能源汽車二手車市場的規范運作。第二十條(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商務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貼發放、實際銷售價格制定、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和經營配額發放、生產企業責任落實等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消費者(包括二手車受讓人)對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制造商對所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偽負責。凡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專項許可額度和專項經營額度的,一經查實,將給予追繳補貼資金、取消專項許可額度、專項經營額度處理,相關不可信信息將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第二十一條(有效期)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將根據新能源汽車的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以及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整等因素,及時調整本實施辦法中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辦法的相關標準和規定與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商務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局1月23日,2018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本辦法的實施,從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本市財政補貼資金,并對本辦法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統籌推進和協調;受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相關申請,并按規定實施車輛登記,審核并出具確認證書;會同市商務委員會制定二手新能源汽車轉讓審核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估和識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責任落實情況;受理和審查中央和本市財政補貼的有關申請;

    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行為進行識別和監督。市科委負責實施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相關規劃,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方案。市財政局負責本市財政補貼使用的實際分配和監督。市交通委負責制定新能源汽車專項許可額度和專項運營額度的審批程序,發放相關額度并進行監督。市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登記,并向受理財政補貼申請的相關部門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車的登記相關信息。市商務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新能源汽車二手車市場的規范運作。第二十條(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商務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貼發放、實際銷售價格制定、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和經營配額發放、生產企業責任落實等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消費者(包括二手車受讓人)對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制造商對所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偽負責。凡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專項許可額度和專項經營額度的,一經查實,將給予追繳補貼資金、取消專項許可額度、專項經營額度處理,相關不可信信息將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第二十一條(有效期)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將根據新能源汽車的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以及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整等因素,及時調整本實施辦法中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辦法的相關標準和規定與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商務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交通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局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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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本無罪?看看北京市政府如何監管自動駕駛

    2018年2月7日,那個喊“技術無罪”的男人出獄了。同樣,他的這個理念也可以適用于自動駕駛,而對于技術的監管則是讓政府頭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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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汽協:1月份新能源汽車銷售3.85萬輛,同比增長430.9%

    2018年2月9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召開2018年度1月份汽車產銷數據發布會。在新能源汽車部分,1月份產銷量分別為40569輛和38470輛,同比增長分別為460和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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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傲視群雄 比亞迪2018款純電動汽車開啟預售

    比亞迪2018款e5450、秦EV450和宋EV400三款純電動車型在北京市場正式開啟預售并宣布預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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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程入局共享汽車,巨頭爭霸賽即將開啟

    近日,有消息傳出繼在打車業務上線后,攜程宣布正式上線共享租車業務,并計劃借助該業務,直接切入汽車分時租賃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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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5批新車公示,江鈴S330 PHEV/賓果EV等121款新能源車型入選

    2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網站公示了申報第305批《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其中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共有54戶企業的121個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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