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對年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低于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如果達到3萬輛以上,將從2019年起對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車的整體比例要求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質量監督總局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2017年8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長級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第44號令《乘用車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平均油耗并行管理辦法》,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茲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財政部部長肖杰商務部部長中山海關總署署長支樹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于光州9月27日,2017年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乘用車節能水平,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建立節能與新能源車輛管理長效機制,為了促進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的綜合管理。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一體化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第2.1.1.1條至第2.1.1.10條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采用新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賴新能源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或天然氣的乘用車(包括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第五條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制造商和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本辦法所稱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是指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準入并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企業。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乘用車并在中國境內銷售并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企業,包括境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和未經授權的進口小客車供應企業。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建立汽車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統籌推進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量汽車積分的公示、轉讓和交易。乘用車企業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見附件1)……
提交其生產和進口的乘用車的燃料消耗量以及新能源乘用車的相關數據;通過汽車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進行積分轉讓或交易。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綜合核算第七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為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積分核算主體,分別核算。第八條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積分是該企業及其乘用車生產或進口的平均油耗標準值與實際值之差的乘積(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當實際值低于標準值時,生成正積分,當實際值高于標準值時生成負積分。第九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標準值是指企業平均油耗目標值與企業會計年度平均油耗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應根據《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GB 27999-2014)第5.2條計算(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如果同一車型在會計年度內有多個不同的油耗目標值,則應根據不同的目標值單獨計算。企業會計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第5.3條規定的相關比例。第十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實際值應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第5.1條計算(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如果同一車型在會計年度內有多個不同的油耗,則應根據不同的油耗單獨計算。第十一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產量,應當按照該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的用于內銷的乘用車的實際產量核算。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的乘用車進口量,應當按照企業在會計年度內進口用于內銷的、已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乘用車數量核算。第十二條對年生產能力2000輛以下、自主生產、研發、經營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經海外乘用車生產商授權的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按照以下規定放寬其平均油耗積分的合規要求:企業2016年至2020年平均油耗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合規值應在《乘用車油耗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油耗要求的基礎上放寬。如果它下降超過3%但低于6%,其標準值將放寬30%。未經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按照前款規定管理,自2019年起實行企業平均油耗積分核算;
但是,如果年進口量低于2000輛,則暫時不實行積分核算。第三章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第十三條中國境內所有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供應商均為新能源汽車點數核算主體,單獨核算。第十四條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是指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的積分實際值與標準值的差額。當實際值高于標準值時,生成正積分,當實際值低于標準值時生成負積分。第十五條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是指該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或進口的每一車型的積分與該車型生產或進口產品的積分之和(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前款規定的生產量和進口量,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法核算。根據《新能源客車車輛積分計算方法》(見附件2)確定新能源客車的車輛積分。第十六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標準值是指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的產品以及企業會計年度對新能源汽車整車比例的要求(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第十七條對年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低于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對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作要求;
如果達到3萬輛以上,將從2019年起對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車的整體比例要求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四章積分報告和公示第十八條乘用車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下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年度預報告。預報告的內容包括企業平均油耗的預期標準值、新能源汽車積分的預期實際值和預期值(見附件3)。第十九條乘用車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相應車型的數量、關鍵參數、油耗、電能消耗和油耗目標值,以及企業平均油耗的標準值、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見附件3)。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每年4月10日前,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乘用車企業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公示如有異議,可在30日內向工信部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復。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乘用車企業提交的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報告及相關數據進行核實,并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率和新能源車輛積分核算報告。第五章積分并行管理第二十二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的正積分可以結轉,也可以在關聯企業之間轉移。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根據這些措施進行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車的積分不能結轉,但2019年產生的新能源汽車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平均油耗負分的乘用車企業和新能源汽車,應當在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核算報告和新能源車輛核算報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補償報告(見附件4),并在會計報告發布后90天內完成負積分歸零補償。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一)直接或間接持股總額超過25%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其他國內乘用車制造企業;(2) 同時為國內第三方且直接或間接持股總額超過25%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
(3) 海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以及與該海外乘用車生產商直接或間接持股總額達到25%以上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第二十四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按正積分結轉至下一年度的,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對于2018年和前幾年的正積分,每次結轉的結轉率為80%;對于2019年及以后的正積分,每次結轉的結轉率為90%。第二十五條乘用車企業轉讓的平均油耗正積分僅限于當年使用,不得再轉讓。第二十六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負積分,按照下列方式補償為零:(一)使用企業結轉的平均燃料消耗率的正積分;(2) 使用企業轉移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積分;(3) 利用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的正積分;
(4) 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積極因素。前款所列的補償方法可以組合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正積分可以扣除相同數量的平均油耗負積分。第二十七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通過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予以補償。第二十八條乘用車企業2019年生產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可按2020年生產的正積分進行補償。第二十九條乘用車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積分為正,僅限其當年使用,不得再交易。第三十條乘用車企業分立、合并等,影響積分結轉、轉讓、交易、補償等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變更手續。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乘用車企業和新能源汽車平均油耗信用管理制度。乘用車企業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時,還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證承諾書(見附件5),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社會公示其信用證承諾。如果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變更,則無需逐年提交信用證承諾書。乘用車企業未履行承諾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作為失信乘用車企業進行通報,并錄入整車制造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第三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進行核查。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及其乘用車油耗、新能源乘用車參數和乘用車生產的核查。商務部負責核查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的相關信息。海關總署負責檢查客車的進口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已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口乘用車油耗和進口量進行核查。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舉報。工信部接到舉報后,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9月28日,《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對年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低于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如果達到3萬輛以上,將從2019年起對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車的整體比例要求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質量監督總局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2017年8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長級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第44號令《乘用車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平均油耗并行管理辦法》,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茲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財政部部長肖杰商務部部長中山海關總署署長支樹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于光州9月27日,2017年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乘用車節能水平,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建立節能與新能源車輛管理長效機制,為了促進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的綜合管理。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一體化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B/T 3730.1-2001)第2.1.1.1條至第2.1.1.10條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采用新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賴新能源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或天然氣的乘用車(包括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第五條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制造商和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本辦法所稱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是指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準入并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企業。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乘用車并在中國境內銷售并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企業,包括境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和未經授權的進口小客車供應企業。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建立汽車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統籌推進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量汽車積分的公示、轉讓和交易。乘用車企業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見附件1)……
提交其生產和進口的乘用車的燃料消耗量以及新能源乘用車的相關數據;通過汽車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進行積分轉讓或交易。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綜合核算第七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為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積分核算主體,分別核算。第八條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積分是該企業及其乘用車生產或進口的平均油耗標準值與實際值之差的乘積(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當實際值低于標準值時,生成正積分,當實際值高于標準值時生成負積分。第九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標準值是指企業平均油耗目標值與企業會計年度平均油耗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應根據《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GB 27999-2014)第5.2條計算(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如果同一車型在會計年度內有多個不同的油耗目標值,則應根據不同的目標值單獨計算。企業會計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第5.3條規定的相關比例。第十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實際值應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第5.1條計算(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如果同一車型在會計年度內有多個不同的油耗,則應根據不同的油耗單獨計算。第十一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產量,應當按照該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的用于內銷的乘用車的實際產量核算。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的乘用車進口量,應當按照企業在會計年度內進口用于內銷的、已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乘用車數量核算。第十二條對年生產能力2000輛以下、自主生產、研發、經營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經海外乘用車生產商授權的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按照以下規定放寬其平均油耗積分的合規要求:企業2016年至2020年平均油耗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合規值應在《乘用車油耗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油耗要求的基礎上放寬。如果它下降超過3%但低于6%,其標準值將放寬30%。未經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按照前款規定管理,自2019年起實行企業平均油耗積分核算;
但是,如果年進口量低于2000輛,則暫時不實行積分核算。第三章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第十三條中國境內所有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供應商均為新能源汽車點數核算主體,單獨核算。第十四條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是指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的積分實際值與標準值的差額。當實際值高于標準值時,生成正積分,當實際值低于標準值時生成負積分。第十五條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是指該企業在會計年度生產或進口的每一車型的積分與該車型生產或進口產品的積分之和(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前款規定的生產量和進口量,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法核算。根據《新能源客車車輛積分計算方法》(見附件2)確定新能源客車的車輛積分。第十六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標準值是指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的產品以及企業會計年度對新能源汽車整車比例的要求(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第十七條對年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低于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對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作要求;
如果達到3萬輛以上,將從2019年起對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車的整體比例要求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四章積分報告和公示第十八條乘用車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下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年度預報告。預報告的內容包括企業平均油耗的預期標準值、新能源汽車積分的預期實際值和預期值(見附件3)。第十九條乘用車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相應車型的數量、關鍵參數、油耗、電能消耗和油耗目標值,以及企業平均油耗的標準值、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見附件3)。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每年4月10日前,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乘用車企業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公示如有異議,可在30日內向工信部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復。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乘用車企業提交的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報告及相關數據進行核實,并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率和新能源車輛積分核算報告。第五章積分并行管理第二十二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的正積分可以結轉,也可以在關聯企業之間轉移。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根據這些措施進行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車的積分不能結轉,但2019年產生的新能源汽車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平均油耗負分的乘用車企業和新能源汽車,應當在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核算報告和新能源車輛核算報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補償報告(見附件4),并在會計報告發布后90天內完成負積分歸零補償。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一)直接或間接持股總額超過25%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其他國內乘用車制造企業;(2) 同時為國內第三方且直接或間接持股總額超過25%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
(3) 海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以及與該海外乘用車生產商直接或間接持股總額達到25%以上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第二十四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按正積分結轉至下一年度的,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對于2018年和前幾年的正積分,每次結轉的結轉率為80%;對于2019年及以后的正積分,每次結轉的結轉率為90%。第二十五條乘用車企業轉讓的平均油耗正積分僅限于當年使用,不得再轉讓。第二十六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負積分,按照下列方式補償為零:(一)使用企業結轉的平均燃料消耗率的正積分;(2) 使用企業轉移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積分;(3) 利用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的正積分;
(4) 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積極因素。前款所列的補償方法可以組合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正積分可以扣除相同數量的平均油耗負積分。第二十七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通過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予以補償。第二十八條乘用車企業2019年生產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可按2020年生產的正積分進行補償。第二十九條乘用車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積分為正,僅限其當年使用,不得再交易。第三十條乘用車企業分立、合并等,影響積分結轉、轉讓、交易、補償等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變更手續。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乘用車企業和新能源汽車平均油耗信用管理制度。乘用車企業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時,還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證承諾書(見附件5),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社會公示其信用證承諾。如果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變更,則無需逐年提交信用證承諾書。乘用車企業未履行承諾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作為失信乘用車企業進行通報,并錄入整車制造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第三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進行核查。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及其乘用車油耗、新能源乘用車參數和乘用車生產的核查。商務部負責核查進口乘用車供應商的相關信息。海關總署負責檢查客車的進口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已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口乘用車油耗和進口量進行核查。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舉報。工信部接到舉報后,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通知,并根據核定值計算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情節嚴重的,通報為不可信乘用車企業,并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乘用車油耗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的;(2) 提交的小客車油耗數據和新能源小客車數據與核查結果不一致;(3) 提交的客車生產和進口量數據與實際數量不一致;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或者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第三十五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本辦法補償為零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今年乘用車生產或進口調整計劃,以便今年預期的正積分能夠抵消尚未得到補償的負積分。第三十六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綜合管理要求,納入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油耗達不到《乘用車油耗評價方法和指標》中車輛油耗目標值的新產品,不得列入《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也不得頒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可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一)平均油耗負分不按本辦法補償為零。(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補償為零的;(3) 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報送乘用車生產或進口年度調整計劃,或者報送生產或進口調整計劃,但年平均油耗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不符合要求的。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會計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國生產的乘用車,按照機動車出廠合格證上記載的生產日期確定;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乘用車,以《車載檢驗單》簽發日期為準,確定相應年份。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車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的材料后,應當轉發其他有關部門。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標準發生修訂的,以修訂后的標準為準。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過”均包括該數字,“不滿”不包括該數字。第三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綜合管理的經濟措施。根據中國國情和汽車工業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本辦法的相關制度和附件,重新發布。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15號公告)和10月14日發布的《關于加強乘用車企業人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聯裝[2014]4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附件:1。客車油耗和新能源客車數據提交要求;2.新能源乘用車模型積分計算方法;3.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4.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補償報告;
5.信用證承諾。
新能源一體化政策實施回顧2014年9月,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和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聯合成立的中美新能源汽車政策實驗室在天津簽署了諒解備忘錄。會議透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正在研究實施新能源汽車積分制,類似于加州的零排放汽車項目。2015年10月,《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辦法(草案)》出臺,并形成了以其為基礎的燃料消耗量價值的整體管理和交易方式。2016年9月22日,工信部發布了《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是雙積分管理辦法的第一輪征求意見稿。2018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8%、10%和12%。2020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自行車的得分是基于巡航范圍,從2到5不等。2017年1月,中國向世貿組織提交雙積分政策通知后,許多國家和企業要求推遲該政策并降低積分比例。3月至6月,有報道稱“中國政府同意在電動汽車配額上做出讓步”。2017年6月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見稿。與1月份提交給世貿組織的版本相比,基本沒有修改,只是純電動自行車的積分計算由原來的“分步計算”改為“線性計算”。在宣傳期間,美國汽車政策委員會(AAPC)、歐洲汽車制造商協會(ACEA)、日本汽車制造商協會和韓國汽車制造商協會已聯合致函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希望中國政府推遲或放寬新能源汽車配額計劃。7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運行監測協調局局長鄭立新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雙點管理辦法正在發布中,將于近期正式發布。9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在2017泰達論壇上表示,“我們已經與相關部門制定了雙點管理辦法,很快就會發布實施。9月20日,中國汽車協會常務副會長董揚在2017中國汽車零部件行業年會上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正式方案)應該在年底發布九月至于推遲多久,以計劃為準。“9月23日,德國駐華大使柯慕先在德國駐華大使館舉行的慶祝德國統一日的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原定于2018年實施的中國電動汽車市場配額制度將推遲一年rprises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正式發布。從2019年起,將對新能源汽車積分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車的整體比例要求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通知,并根據核定值計算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情節嚴重的,通報為不可信乘用車企業,并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乘用車油耗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的;
(2) 提交的小客車油耗數據和新能源小客車數據與核查結果不一致;(3) 提交的客車生產和進口量數據與實際數量不一致;(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或者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第三十五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本辦法補償為零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今年乘用車生產或進口調整計劃,以便今年預期的正積分能夠抵消尚未得到補償的負積分。第三十六條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綜合管理要求,納入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油耗達不到《乘用車油耗評價方法和指標》中車輛油耗目標值的新產品,不得列入《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也不得頒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可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一)平均油耗負分不按本辦法補償為零。(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補償為零的;(3) 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報送乘用車生產或進口年度調整計劃,或者報送生產或進口調整計劃,但年平均油耗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不符合要求的。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會計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國生產的乘用車,按照機動車出廠合格證上記載的生產日期確定;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乘用車,以《車載檢驗單》簽發日期為準,確定相應年份。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車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的材料后,應當轉發其他有關部門。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標準發生修訂的,以修訂后的標準為準。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過”均包括該數字,“不滿”不包括該數字。第三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綜合管理的經濟措施。根據中國國情和汽車工業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本辦法的相關制度和附件,重新發布。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15號公告)和10月14日發布的《關于加強乘用車企業人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聯裝[2014]4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附件:1。客車油耗和新能源客車數據提交要求;2.新能源乘用車模型積分計算方法;3.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4.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補償報告;
5.信用證承諾。
新能源一體化政策實施回顧2014年9月,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和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聯合成立的中美新能源汽車政策實驗室在天津簽署了諒解備忘錄。會議透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正在研究實施新能源汽車積分制,類似于加州的零排放汽車項目。2015年10月,《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辦法(草案)》出臺,并形成了以其為基礎的燃料消耗量價值的整體管理和交易方式。2016年9月22日,工信部發布了《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是雙積分管理辦法的第一輪征求意見稿。2018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8%、10%和12%。2020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自行車的得分是基于巡航范圍,從2到5不等。2017年1月,中國向世貿組織提交雙積分政策通知后,許多國家和企業要求推遲該政策并降低積分比例。3月至6月,有報道稱“中國政府同意在電動汽車配額上做出讓步”。2017年6月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見稿。與1月份提交給世貿組織的版本相比,基本沒有修改,只是純電動自行車的積分計算由原來的“分步計算”改為“線性計算”。在宣傳期間,美國汽車政策委員會(AAPC)、歐洲汽車制造商協會(ACEA)、日本汽車制造商協會和韓國汽車制造商協會已聯合致函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希望中國政府推遲或放寬新能源汽車配額計劃。7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運行監測協調局局長鄭立新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雙點管理辦法正在發布中,將于近期正式發布。9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在2017泰達論壇上表示,“我們已經與相關部門制定了雙點管理辦法,很快就會發布實施。9月20日,中國汽車協會常務副會長董揚在2017中國汽車零部件行業年會上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正式方案)應該在年底發布九月至于推遲多久,以計劃為準。“9月23日,德國駐華大使柯慕先在德國駐華大使館舉行的慶祝德國統一日的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原定于2018年實施的中國電動汽車市場配額制度將推遲一年rprises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正式發布。從2019年起,將對新能源汽車積分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車的整體比例要求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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