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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安全服務保障 新能源市場管理趨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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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天津市發布《關于加強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服務保障的通知》,規定天津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并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企業的責任。1.實際產品與申請材料不一致;2.一年內,同一型號產品一致性抽樣連續2次不合格或累計3次不合格;3.存在爆炸、漏電、火災等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4.天津市同一型號產品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發生兩起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或在天津市推廣同一型號的產品超過500輛(含),超過0.4%(含)的產品發生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消防、漏電等等);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原公告如下:

    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加強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所有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規范安全使用環境建設,天津市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銷售機構和經營企業必須進一步加強安全服務保障,切實保障汽車產品和使用安全。相關要求如下。

    第一,新能源汽車制造商

    天津市新能源汽車產品推廣應用、安全服務保障和動力電池回收處置的第一責任主體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的安全服務保障體系,并配合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具體而言,應滿足以下條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國境內的銷售許可證。

    (2) 擁有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包括:

    1.生產企業需要通過在本市注冊的汽車銷售機構銷售車輛。

    2.本市有3家及以上具有兩類以上資質的合法授權售后服務機構,分布在合理區域,且至少有一家為特許經營售后服務機構。生產企業應當定期對授權售后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售后服務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門的維修車間和儀器設備。承諾提供并執行24小時不間斷的救援服務。

    3.每個銷售和售后服務機構配備不少于5個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充電樁,并承諾向社會開放,接入全市統一的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向公眾開放的充電樁可以按照我市有關規定收取充電用電和充電服務費,并明碼標價。

    4.負責天津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充電條件確認和配套的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并納入其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

    (3) 為車輛提供質量保證。乘用車制造商應提供不少于3年或120000公里的車輛保修(以先到者為準);

    為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和電機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提供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制造商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的保修(以先到者為準),商用車制造商(包括公交車和專用車)應提供不少于5年或20萬公里的保修(以先到者為準)。

    (4) 監控在天津運營的車輛。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運行的實時監控系統,對整車、動力電池和驅動電機進行實時監控。企業監測數據應保存不少于5年。承諾按照相關要求和標準接入行業管理平臺或市級公共數據采集平臺。

    (五)建立安全和應急救援機制。生產企業必須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和動力電池的安全保障體系,建立由天津市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安全保障工作機制,明確專職安全責任人和安全保障隊伍。建立車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長效工作機制,對在天津運營不超過5000公里或6個月(以先到者為準)的車輛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建立覆蓋車輛全生命周期的車輛安全檢查檔案。建立重大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應急預案,及時處理重大事故,組織事故調查,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查處天津市所有車輛隱患。為車輛使用者提供系統、全面的安全培訓。

    (六)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具備車輛缺陷調查能力,依法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并履行召回義務。

    (七)負責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生產企業作為主要負責人,必須制定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方案,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明確天津市負責回收處置的單位,并按照《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的相關要求進行回收處理。

    (八)生產企業應在其銷售和服務機構向社會明確承諾。

    二是新能源汽車產品

    天津市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推廣應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新能源汽車產品需要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并被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或滿足同等專項測試和標準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汽車的規定和標準。

    (3) 具有滿足遠程監控要求的車載終端,能夠實現數據交換。

    (四)提供配套的自用充電設施。

    (五)配備車輛安全操作和應急手冊,以及車輛安全應急救援設備。

    (六)符合國家其他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

    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是指在天津市注冊的使用新能源汽車從事租賃、通勤、郵政快遞、物流、旅游、工程等業務的企業,包括以新能源汽車為租賃業務的租賃企業,以及將新能源汽車用于其他業務的自用企業。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其從事的業務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2) 建立覆蓋所有新能源汽車的遠程監控平臺,實現對整車、動力電池和驅動電機的實時監控。監測數據應保存不少于5年。運營企業應在車輛投入運營前完成監控平臺系統建設和軟硬件調試,并具備與車輛同步運營的條件。……

    (3)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機制,制定重大事故(爆炸、火災、漏電)應急預案,定期對其車輛進行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確保車輛安全使用。

    (四)為承租人或者車輛乘員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

    (五)企業所有的車輛不得閑置。

    (六)自用企業擁有的新能源汽車不得用于租賃業務。

    第四,工作流程

    (1) 生產企業應向主管部門提交《天津市推進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應用申請報告》(附件1)。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報告進行評審。獲得批準的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和產品將向公眾發布。

    (2) 企業單年購買10輛以上新能源汽車并申報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應當在購車前向主管部門提交《天津市企業大規模購買新能源汽車申請表》(見附件2)。

    (3) 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保障服務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生產企業應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門報送《天津市上月新能源汽車月銷量統計表》(見附件3)。

    五、相關責任

    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天津市關于新能源汽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1) 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應誠實守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產品的一致性和安全性以及售后服務保障負責。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其新能源汽車產品將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2年內不再申報,并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企業責任。

    (一)舉報材料含有虛假信息的;

    (二)未履行本辦法關于生產企業責任和義務的有關規定的;

    (三)有取國家或者本市財政補貼的行為;

    4.同一商標產品在一年內連續3次一致性抽樣不合格或累計4次不合格;

    5.爆炸、火災、漏電等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未及時處理,造成人員傷亡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2) 新能源汽車產品

    天津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企業責任。

    1.實際產品與申請材料不一致;

    2.一年內,同一型號產品一致性抽樣連續2次不合格或累計3次不合格;

    3.存在爆炸、漏電、火災等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

    4.天津市同一型號產品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發生兩起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或在天津市推廣同一型號的產品超過500輛(含),超過0.4%(含)的產品發生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消防、漏電等等);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六、 補充規定

    (1) 本通知所引用的國家和地方標準或法規如有變更或調整,本通知將相應變更或調整。

    (二) 《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津財財運〔2016〕40號)中引用的《天津市生產企業和新能源汽車產品推廣應用管理辦法》,不再另行制定,相關要求參照本通知執行。

    (3) 天津市成立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委,是目前的主管部門。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天津市汽車制造商及產品促進新能源應用情況報告》。文檔

    附件2:《天津市企業大規模采購新能源汽車申請書》。文檔

    附件3: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月銷量統計表。文檔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0月28日

    評論:

    材料提交及驗收單位:天津科技信息學院A座412室

    地址:天津市河西區吳家窯街22號

    電話:23349834 58832936近日,天津市發布關于加強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服務保障的通知,規定天津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并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企業的責任。1.實際產品與申請材料不一致;2.一年內,同一型號產品一致性抽樣連續2次不合格或累計3次不合格;3.存在爆炸、漏電、火災等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4.天津市同一型號產品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發生兩起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或在天津市推廣同一型號的產品超過500輛(含),超過0.4%(含)的產品發生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消防、漏電等等);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原公告如下:

    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加強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所有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規范安全使用環境建設,天津市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銷售機構和經營企業必須進一步加強安全服務保障,切實保障汽車產品和使用安全。相關要求如下。

    第一,新能源汽車制造商

    天津市新能源汽車產品推廣應用、安全服務保障和動力電池回收處置的第一責任主體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的安全服務保障體系,并配合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具體而言,應滿足以下條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國境內的銷售許可證。

    (2) 擁有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包括:

    1.生產企業需要通過在本市注冊的汽車銷售機構銷售車輛。

    2.本市有3家及以上具有兩類以上資質的合法授權售后服務機構,分布在合理區域,且至少有一家為特許經營售后服務機構。生產企業應當定期對授權售后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售后服務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門的維修車間和儀器設備。承諾提供并執行24小時不間斷的救援服務。

    3.每個銷售和售后服務機構配備不少于5個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充電樁,并承諾向社會開放,接入全市統一的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向公眾開放的充電樁可以按照我市有關規定收取充電用電和充電服務費,并明碼標價。

    4.負責天津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充電條件確認和配套的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并納入其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

    (3) 為車輛提供質量保證。乘用車制造商應提供不少于3年或120000公里的車輛保修(以先到者為準);

    為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和電機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提供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制造商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的保修(以先到者為準),商用車制造商(包括公交車和專用車)應提供不少于5年或20萬公里的保修(以先到者為準)。

    (4) 監控在天津運營的車輛。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運行的實時監控系統,對整車、動力電池和驅動電機進行實時監控。企業監測數據應保存不少于5年。承諾按照相關要求和標準接入行業管理平臺或市級公共數據采集平臺。

    (五)建立安全和應急救援機制。生產企業必須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和動力電池的安全保障體系,建立由天津市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安全保障工作機制,明確專職安全責任人和安全保障隊伍。建立車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長效工作機制,對在天津運營不超過5000公里或6個月(以先到者為準)的車輛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建立覆蓋車輛全生命周期的車輛安全檢查檔案。建立重大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應急預案,及時處理重大事故,組織事故調查,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查處天津市所有車輛隱患。為車輛使用者提供系統、全面的安全培訓。

    (六)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具備車輛缺陷調查能力,依法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并履行召回義務。

    (七)負責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生產企業作為主要負責人,必須制定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方案,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明確天津市負責回收處置的單位,并按照《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的相關要求進行回收處理。

    (八)生產企業應在其銷售和服務機構向社會明確承諾。

    二是新能源汽車產品

    天津市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推廣應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新能源汽車產品需要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并被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或滿足同等專項測試和標準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汽車的規定和標準。

    (3) 具有滿足遠程監控要求的車載終端,能夠實現數據交換。

    (四)提供配套的自用充電設施。

    (五)配備車輛安全操作和應急手冊,以及車輛安全應急救援設備。

    (六)符合國家其他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

    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是指在天津市注冊的使用新能源汽車從事租賃、通勤、郵政快遞、物流、旅游、工程等業務的企業,包括以新能源汽車為租賃業務的租賃企業,以及將新能源汽車用于其他業務的自用企業。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其從事的業務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2) 建立覆蓋所有新能源汽車的遠程監控平臺,實現對整車、動力電池和驅動電機的實時監控。監測數據應保存不少于5年。運營企業應在車輛投入運營前完成監控平臺系統建設和軟硬件調試,并具備與車輛同步運營的條件。……

    (3)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機制,制定重大事故(爆炸、火災、漏電)應急預案,定期對其車輛進行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確保車輛安全使用。

    (四)為承租人或者車輛乘員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

    (五)企業所有的車輛不得閑置。

    (六)自用企業擁有的新能源汽車不得用于租賃業務。

    第四,工作流程

    (1) 生產企業應向主管部門提交《天津市推進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應用申請報告》(附件1)。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報告進行評審。獲得批準的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和產品將向公眾發布。

    (2) 企業單年購買10輛以上新能源汽車并申報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應當在購車前向主管部門提交《天津市企業大規模購買新能源汽車申請表》(見附件2)。

    (3) 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保障服務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生產企業應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門報送《天津市上月新能源汽車月銷量統計表》(見附件3)。

    五、相關責任

    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天津市關于新能源汽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1) 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應誠實守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產品的一致性和安全性以及售后服務保障負責。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其新能源汽車產品將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2年內不再申報,并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企業責任。

    (一)舉報材料含有虛假信息的;

    (二)未履行本辦法關于生產企業責任和義務的有關規定的;

    (三)有取國家或者本市財政補貼的行為;

    4.同一商標產品在一年內連續3次一致性抽樣不合格或累計4次不合格;

    5.爆炸、火災、漏電等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未及時處理,造成人員傷亡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2) 新能源汽車產品

    天津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企業責任。

    1.實際產品與申請材料不一致;

    2.一年內,同一型號產品一致性抽樣連續2次不合格或累計3次不合格;

    3.存在爆炸、漏電、火災等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

    4.天津市同一型號產品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發生兩起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或在天津市推廣同一型號的產品超過500輛(含),超過0.4%(含)的產品發生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消防、漏電等等);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六、 補充規定

    (1) 本通知所引用的國家和地方標準或法規如有變更或調整,本通知將相應變更或調整。

    (二) 《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津財財運〔2016〕40號)中引用的《天津市生產企業和新能源汽車產品推廣應用管理辦法》,不再另行制定,相關要求參照本通知執行。

    (3) 天津市成立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委,是目前的主管部門。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天津市汽車制造商及產品促進新能源應用情況報告》。文檔

    附件2:《天津市企業大規模采購新能源汽車申請書》。文檔

    附件3: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月銷量統計表。文檔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0月28日

    評論:

    材料提交及驗收單位:天津科技信息學院A座412室

    地址:天津市河西區吳家窯街22號

    電話:23349834 5883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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