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河南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和《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統稱《辦法》)中了解到,預計到2020年,全省將建設1000多個集中充換電站和10萬個以上分散式充電樁,滿足35萬輛以上電動汽車(標準車)的充電需求。建設省內國省道全覆蓋的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基本滿足省內電動汽車城際出行和省外過境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
培育統一、開放、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形成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產業體系,在國內發展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充電服務企業。
省、直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十三五”規劃》和《河南省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暫行辦法》已獲省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0日
河南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進一步推廣電動汽車。
第一,發展的基礎
(1) 我省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具有良好的外部條件。我省地處中原,南北相連,東西相連。是中國重要的綜合交通樞紐和人流、物流、信息流的中心。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已超過6000公里,各縣(市)20分鐘即可上高速。2015年,全省社會用電量達到2880億千瓦時,民用汽車保有量突破1億輛,居全國第六位。人均用電量超過3000千瓦時,千人汽車保有量超過80輛,城鎮化率達到46.85%,正處于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
(2) 電動汽車在我省的推廣應用已進入快速增長階段。我省的新能源汽車產業有著良好的基礎。宇通客車是國內電動汽車制造的領軍企業,動力電池技術和產能在國內領先。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規模快速增長。2015年,新能源汽車生產3.6萬輛,占全國新能源汽車產量的9.5%,占全省汽車總量的6.8%,高于全國5.3個百分點。電動汽車的推廣和應用規模迅速增長。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推廣各類電動汽車12285輛,其中電動客車5792輛,營運客車2420輛(含出租車和租賃客車),公務和私人客車1850輛,物流、環衛等行業專用車2223輛。特別是2015年,全省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上年增長9062輛,增長近8倍,呈現爆發式增長趨勢。
(3) 充電設施有助于電動汽車的快速發展。隨著電動汽車充電技術的快速發展和設備單位成本的快速下降,許多企業加速布局充電設施這一新興產業。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建成57座充電站、6座換流站和1730座公共和專用分布式充電樁,將很快形成貫穿北京、香港、澳門和連霍高速公路的“交叉”交叉充電設施網絡。
但總體而言,我省充電設施的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仍存在許多問題和挑戰,主要是:充電設施與電動汽車的發展不協調,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規模較小,充電設施利用率不高……
低的充電設施的商業模式不成熟,投資回報率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分散,管理不規范,政策支持不完善。
第二,需求預測
(1) 電動汽車推廣應用需求預測。根據國家有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政策要求和規劃目標,結合我省各類車輛的發展歷史和現狀,如公交車、通勤專用車、租賃專用車、物流環衛專用車、公務乘用車和私人乘用車,考慮到我省電動汽車的產業基礎以及我省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預計到2020年,我省電動車輛保有量將不低于35萬輛(標準車)。
(2) 充電設施的配置原則。遵循統籌規劃、科學布局、適度超前、經濟合理、互聯互通的原則,分地區、分地點、分車型確定充電設施配置標準和比例,滿足全省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1.次區域配置標準。結合經濟發展水平、電動汽車產業基礎和城市居民消費能力,將全省劃分為三個區域:加快發展、積極示范和推廣:鄭州、開封、洛陽、新鄉、焦作和許昌為六個省級城市,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1公里;其他12個省級城市為示范推廣區,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2公里;
該縣建成區是一個積極的推廣區,公共充電設施布局合理。
2.按現場分配和施工的比例。根據各地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使用特點,分別確定分布比例和建設比例。
一是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現有住宅小區是根據實際需求和現場建設條件逐步建設的,以滿足電動汽車普及應用的需要。對于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在居民小區建設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停車位,制定輪流有序充電的制度規范,建立停車位充電分時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施工類型主要為慢速充電。
二是大型公共建筑設置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新建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商場、酒店、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停車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5%。施工類型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
三是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電動汽車設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的需求,利用內部停車資源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其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建設比例不低于15%。施工類型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
第四,高速公路服務區應配備公共快速充電設施,同時滿足四輛或四輛以上車輛的充電需求。到2020年,基本覆蓋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務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充電設施布局合理,確保服務區交通安全暢通。
第五,鼓勵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建設一定比例的公共快速充電設施。加油站公共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六是根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目標及其運營需求,在公共交通、旅游景區通勤、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根據服務車輛的充電要求,將快充和慢充相結合;
如果有需求,可以采用電力交換模式。
七是合理布局建設城市公共快速充電站,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有一個公共充電站。
3.車型比例。公共交通、物流、衛生、運營客車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專用充電設施應按樁車比1:2建設,公務和私人客車的充電設施應按照樁車比1:1建設。
(3) 充電設施的需求預測。根據分類計算,到2020年,全省需要建設不少于1000座集中充換電站和不少于10萬個分散充電樁。
第三,總體思路和原則
(1) 總體思路。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實施國家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規劃,圍繞省政府確定的在重點地區和重點行業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目標任務,堅持充電設施建設與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協同推進,將市場支配地位與政府支持緊密結合,通過機制創新加大市場開放力度,以市場換取投資、技術、產業和發展。以網帶車、以網促車,加快建設適度先進、科學合理、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網絡,保障和促進我省電動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2) 基本原則。
1.統一規劃,科學布局。要根據各地電動汽車的發展階段和應用特點,統籌考慮,科學合理地提前編制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加強與城鄉規劃、土地規劃、電網規劃、停車場規劃的有效銜接,加強交通、市政、電力等公共資源的協調,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同步建設智能充電服務平臺,促進充電設施科學發展。
2.標準化,投資多元化。嚴格執行充電設施行業標準,建立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簡化建設審批程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公共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特許經營,合理設定政府指導價。
3.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根據各地電動汽車的發展階段和應用特點,以加快本地區發展為重點,積極推進公交車、出租車集中充換電、分散式公共充電等設施建設,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快速充電,以滿足不同領域和水平的充電需求。
4.合作,加快發展。落實地方政府發展充電設施的主體責任,加大政府相關部門、政府與企業的協同推進力度,不斷完善充電設施建設的配套政策,充分調動企業和其他社會各方的積極性,促進充電設施加快發展。
四、 發展目標
(a) 總體目標。到2020年,全省將建成1000多個集中充換電站和10萬個以上分散式充電樁,滿足35萬輛以上電動汽車(標準車)的充電需求;建設省內國省道全覆蓋的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基本滿足省內電動汽車城際出行和省外過境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
培育統一、開放、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形成“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產業體系,發展一批在中國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充電服務企業。
(2) 關鍵地區的發展目標。在被列為加速發展地區的鄭州市、開封市、洛陽市、新鄉市、焦作市和許昌市,將優先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加快布局大學、醫院、文化體育場館、停車換乘樞紐、機場等分時租賃網點,火車站、城市公路下現有停車場和軌道交通高架橋,積極開發分散式公共充電樁,建設六個城市之間的城際客運充電設施網絡。
(3) 關鍵領域的發展目標。加大財政支持等政策力度,加快公共交通、旅游景區通勤、公務、物流、租賃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到2020年底,全省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充換電站在全省集中充換電站中的比例將達到70%。
五、主要任務
(a) 推進充電設施體系建設。以專用(自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城際快速充電站為補充,加強停車場與充電設施一體化發展,加快建設全省充電設施體系。
1努力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對于公共服務領域的電動汽車,如公共交通、旅游景點通勤、環衛、城際客運等,應優先在其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沿途合理安排一定數量的獨立充換電站。對于在租賃、郵政、物流、租賃等沒有定點固定線路運營的公共服務領域運營的電動汽車,充分挖掘相關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潛力,同步推進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實現內部專用設施與公共設施的高效互補。
2.積極推進單位和居民小區停車位充電設施建設。充分利用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結合本單位電動汽車設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的現狀和需求,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和充電設施建設。積極支持有固定車位的用戶建設充電設施,鼓勵在居民區建設的公共充電車位安裝分時系統,為沒有固定車位的使用者充電創造條件。
3.城市公共充電網絡的合理布局和建設。逐步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從城市中心向邊緣發展,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發展。優先在設有大型商場、超市、文化體育場館的停車場和交通樞紐、停車換乘樞紐等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公共快速充電設施建設。適當建設獨立占地的公共快速充電站。
4.大力推進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建設。主要依托高速公路服務區推進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建設,2020年基本實現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全覆蓋,滿足省內電動汽車省外城際出行和過境的充電需求。
5.促進一體化……
停車場和充電設施作為一個整體。鼓勵根據實際需求整合城市公共停車資源,開展停車收費一體化建設和運營,推進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立體一體化停車收費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利用率。聚焦城市核心區交通樞紐、文體場館、公園、公共停車場等,開展停車充電一體化項目建設和改造。新建停車場項目,力爭實現停車設施和充電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營;對現有公共停車場,優先選擇靠近用戶實際需求、交通區位優越的場所,鼓勵平面停車位立體化、機械化改造,緩解充電設施占用停車資源帶來的矛盾。筆者從《河南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和《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統稱《辦法》)中了解到,預計到2020年,全省將建設1000多個集中充換電站和10萬個以上分散式充電樁,滿足35萬輛以上電動汽車(標準車)的充電需求。建設省內國省道全覆蓋的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基本滿足省內電動汽車城際出行和省外過境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
培育統一、開放、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形成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產業體系,在國內發展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充電服務企業。
省、直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十三五”規劃》和《河南省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暫行辦法》已獲省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0日
河南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進一步推廣電動汽車。
第一,發展的基礎
(1) 我省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具有良好的外部條件。我省地處中原,南北相連,東西相連。是中國重要的綜合交通樞紐和人流、物流、信息流的中心。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已超過6000公里,各縣(市)20分鐘即可上高速。2015年,全省社會用電量達到2880億千瓦時,民用汽車保有量突破1億輛,居全國第六位。人均用電量超過3000千瓦時,千人汽車保有量超過80輛,城鎮化率達到46.85%,正處于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
(2) 電動汽車在我省的推廣應用已進入快速增長階段。我省的新能源汽車產業有著良好的基礎。宇通客車是國內電動汽車制造的領軍企業,動力電池技術和產能在國內領先。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規模快速增長。2015年,新能源汽車生產3.6萬輛,占全國新能源汽車產量的9.5%,占全省汽車總量的6.8%,高于全國5.3個百分點。電動汽車的推廣和應用規模迅速增長。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推廣各類電動汽車12285輛,其中電動客車5792輛,營運客車2420輛(含出租車和租賃客車),公務和私人客車1850輛,物流、環衛等行業專用車2223輛。特別是2015年,全省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上年增長9062輛,增長近8倍,呈現爆發式增長趨勢。
(3) 充電設施有助于電動汽車的快速發展。隨著電動汽車充電技術的快速發展和設備單位成本的快速下降,許多企業加速布局充電設施這一新興產業。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建成57座充電站、6座換流站和1730座公共和專用分布式充電樁,將很快形成貫穿北京、香港、澳門和連霍高速公路的“交叉”交叉充電設施網絡。
但總體而言,我省充電設施的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仍存在許多問題和挑戰,主要是:充電設施與電動汽車的發展不協調,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規模較小,充電設施利用率不高……
低的充電設施的商業模式不成熟,投資回報率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分散,管理不規范,政策支持不完善。
第二,需求預測
(1) 電動汽車推廣應用需求預測。根據國家有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政策要求和規劃目標,結合我省各類車輛的發展歷史和現狀,如公交車、通勤專用車、租賃專用車、物流環衛專用車、公務乘用車和私人乘用車,考慮到我省電動汽車的產業基礎以及我省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預計到2020年,我省電動車輛保有量將不低于35萬輛(標準車)。
(2) 充電設施的配置原則。遵循統籌規劃、科學布局、適度超前、經濟合理、互聯互通的原則,分地區、分地點、分車型確定充電設施配置標準和比例,滿足全省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1.次區域配置標準。結合經濟發展水平、電動汽車產業基礎和城市居民消費能力,將全省劃分為三個區域:加快發展、積極示范和推廣:鄭州、開封、洛陽、新鄉、焦作和許昌為六個省級城市,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1公里;其他12個省級城市為示范推廣區,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2公里;
該縣建成區是一個積極的推廣區,公共充電設施布局合理。
2.按現場分配和施工的比例。根據各地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使用特點,分別確定分布比例和建設比例。
一是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現有住宅小區是根據實際需求和現場建設條件逐步建設的,以滿足電動汽車普及應用的需要。對于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在居民小區建設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停車位,制定輪流有序充電的制度規范,建立停車位充電分時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施工類型主要為慢速充電。
二是大型公共建筑設置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新建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商場、酒店、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停車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5%。施工類型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
三是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電動汽車設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的需求,利用內部停車資源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其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建設比例不低于15%。施工類型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
第四,高速公路服務區應配備公共快速充電設施,同時滿足四輛或四輛以上車輛的充電需求。到2020年,基本覆蓋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務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充電設施布局合理,確保服務區交通安全暢通。
第五,鼓勵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建設一定比例的公共快速充電設施。加油站公共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六是根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目標及其運營需求,在公共交通、旅游景區通勤、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根據服務車輛的充電要求,將快充和慢充相結合;
如果有需求,可以采用電力交換模式。
七是合理布局建設城市公共快速充電站,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有一個公共充電站。
3.車型比例。公共交通、物流、衛生、運營客車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專用充電設施應按樁車比1:2建設,公務和私人客車的充電設施應按照樁車比1:1建設。
(3) 充電設施的需求預測。根據分類計算,到2020年,全省需要建設不少于1000座集中充換電站和不少于10萬個分散充電樁。
第三,總體思路和原則
(1) 總體思路。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實施國家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規劃,圍繞省政府確定的在重點地區和重點行業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目標任務,堅持充電設施建設與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協同推進,將市場支配地位與政府支持緊密結合,通過機制創新加大市場開放力度,以市場換取投資、技術、產業和發展。以網帶車、以網促車,加快建設適度先進、科學合理、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網絡,保障和促進我省電動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2) 基本原則。
1.統一規劃,科學布局。要根據各地電動汽車的發展階段和應用特點,統籌考慮,科學合理地提前編制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加強與城鄉規劃、土地規劃、電網規劃、停車場規劃的有效銜接,加強交通、市政、電力等公共資源的協調,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同步建設智能充電服務平臺,促進充電設施科學發展。
2.標準化,投資多元化。嚴格執行充電設施行業標準,建立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簡化建設審批程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公共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特許經營,合理設定政府指導價。
3.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根據各地電動汽車的發展階段和應用特點,以加快本地區發展為重點,積極推進公交車、出租車集中充換電、分散式公共充電等設施建設,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快速充電,以滿足不同領域和水平的充電需求。
4.合作,加快發展。落實地方政府發展充電設施的主體責任,加大政府相關部門、政府與企業的協同推進力度,不斷完善充電設施建設的配套政策,充分調動企業和其他社會各方的積極性,促進充電設施加快發展。
四、 發展目標
(a) 總體目標。到2020年,全省將建成1000多個集中充換電站和10萬個以上分散式充電樁,滿足35萬輛以上電動汽車(標準車)的充電需求;建設省內國省道全覆蓋的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基本滿足省內電動汽車城際出行和省外過境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
培育統一、開放、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形成“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產業體系,發展一批在中國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充電服務企業。
(2) 關鍵地區的發展目標。在被列為加速發展地區的鄭州市、開封市、洛陽市、新鄉市、焦作市和許昌市,將優先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加快布局大學、醫院、文化體育場館、停車換乘樞紐、機場等分時租賃網點,火車站、城市公路下現有停車場和軌道交通高架橋,積極開發分散式公共充電樁,建設六個城市之間的城際客運充電設施網絡。
(3) 關鍵領域的發展目標。加大財政支持等政策力度,加快公共交通、旅游景區通勤、公務、物流、租賃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到2020年底,全省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充換電站在全省集中充換電站中的比例將達到70%。
五、主要任務
(a) 推進充電設施體系建設。以專用(自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城際快速充電站為補充,加強停車場與充電設施一體化發展,加快建設全省充電設施體系。
1努力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對于公共服務領域的電動汽車,如公共交通、旅游景點通勤、環衛、城際客運等,應優先在其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沿途合理安排一定數量的獨立充換電站。對于在租賃、郵政、物流、租賃等沒有定點固定線路運營的公共服務領域運營的電動汽車,充分挖掘相關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潛力,同步推進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實現內部專用設施與公共設施的高效互補。
2.積極推進單位和居民小區停車位充電設施建設。充分利用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結合本單位電動汽車設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的現狀和需求,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和充電設施建設。積極支持有固定車位的用戶建設充電設施,鼓勵在居民區建設的公共充電車位安裝分時系統,為沒有固定車位的使用者充電創造條件。
3.城市公共充電網絡的合理布局和建設。逐步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從城市中心向邊緣發展,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發展。優先在設有大型商場、超市、文化體育場館的停車場和交通樞紐、停車換乘樞紐等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公共快速充電設施建設。適當建設獨立占地的公共快速充電站。
4.大力推進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建設。主要依托高速公路服務區推進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建設,2020年基本實現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全覆蓋,滿足省內電動汽車省外城際出行和過境的充電需求。
5.促進一體化……
停車場和充電設施作為一個整體。鼓勵根據實際需求整合城市公共停車資源,開展停車收費一體化建設和運營,推進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立體一體化停車收費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利用率。聚焦城市核心區交通樞紐、文體場館、公園、公共停車場等,開展停車充電一體化項目建設和改造。新建停車場項目,力爭實現停車設施和充電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營;
對現有公共停車場,優先選擇靠近用戶實際需求、交通區位優越的場所,鼓勵平面停車位立體化、機械化改造,緩解充電設施占用停車資源帶來的矛盾。(2) 同時搭建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整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大力推進“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積極推進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之間的能源和信息交互,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1.建設全省智能充電服務平臺。有效整合各類充電服務信息資源,實現互聯互通,搭建充電設施運營商設備運維協同運營平臺,同時提供充電設施運營方信用監控、電動汽車監控、充電設施監控和精準便捷的充電服務,為加強充電設施管理服務提供支持,為實施財稅激勵政策和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2.積極拓展豐富的充電服務。充電設施運營商應同步建設企業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系統和智能服務平臺,接入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鼓勵用戶圍繞用戶需求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服務,提高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3) 加強配套電網的支撐能力。各地要在編制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同時編制配套電網專項規劃,將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配套電網專項計劃,并與其他相關規劃協調配合,確保土地安全,走廊交通和財政支持,改善服務流程,確保無障礙使用充電設施。1.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根據就近接入原則和充電設施容量,我們將采取專用配電變壓器、開關站、專用板線路等多種方式合理接入電網。“十三五”期間,我們將投資30億元,增加510萬千瓦的充電設施配套容量,以滿足充電設施的電力需求。2.加強配套的電網接入服務。電網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并如實計入允許成本,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電網企業要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規范服務流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限期完成。
(四)開展相關示范工作。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需要,針對充電設施發展的重點和難點,積極開展“示范社區、示范單位”等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試點示范,“示范區縣”和“城際快速充電示范區”,創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和管理機制,完善相關標準、規范和配套政策,探索各種先進適用的充電技術。建立充電設施示范經驗多層次交流推廣機制,提高示范效果,發揮引領作用,推動充電設施普及。
六、 配套政策
(a) 簡化規劃和施工審批流程。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規劃審批環節數量……
將減少充電設施的建設,并加快處理速度。個人在自己的車庫、停車位以及各類住宅小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設施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2) 增加土地支持。各地要將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根據加油(氣)站供地方式和國有建設用地可利用情況,優先供地。如果新項目的土地供應需要配備充電設施,則可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鼓勵在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地方政府應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
(3) 完善財政政策。加大對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激勵力度,研究出臺“十三五”期間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財政激勵政策,并督促各地盡快制定相關支持政策,為電動汽車的推廣創造良好的應用環境。根據電動汽車保有量、充電設施利用率等因素,對建設運營獎補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4) 完善價格政策。允許充電設施運營商向用戶收取電費和服務費。對直接向電網企業申報的經營性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實行規模工業用電價格政策,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
其他充電設施的用電量應根據其所在地執行分類目錄電價政策。集中式和其他有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實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谷期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2020年前,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物價部門制定標準價格上限。結合充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5) 拓寬多元化融資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創造條件。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產品,綜合運用風險補償等政策,加強對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金融服務。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加快建立多層次擔保體系,積極推動設立充電設施投資運營融資擔保基金。鼓勵利用社會資本設立充電設施發展專項基金,發行充電基礎設施公司債券,探索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鼓勵停車場業主、物業服務公司和充電設施運營商合作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
(六)加強建設和運營管理。制定并發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建設主體,落實各類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責任,優化充電設施項目管理,規范建設標準和驗收程序。明確充電設施運營商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經營責任,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有序競爭和規范發展,確保充電設施建設質量和利用效率。
(7) 加強安全監督。各地要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設施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抽查備案,加強消防監督檢查。監督充電設施的運行和使用,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安裝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七、保障措施
(1) 加強組織領導。依托我省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協調,加強指導和監督,形成合力,積極協調解決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及時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2) 落實主體責任。省、直轄市、直轄縣(市)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和發展的主體責任,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專項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與停車場規劃有機銜接,科學編制并及時發布專項規劃……
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充電設施進行監管,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3) 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各有關部門、企業和新聞媒體應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趨勢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充電設施,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引導消費者積極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形成促進充電設施建設發展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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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規范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辦發〔2015〕73號)精神,制定本文件,結合我省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三種類型: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使用電動汽車的個人在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內建設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等場所建設的充電設施,為特定人群提供充電服務,或者為公共交通、租賃、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的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有停車條件的公共建筑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道路上建設,為社會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多元投資、特許經營、合理定價、標準化、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互聯互通”的原則。
對于公共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考慮到其既是運營性的,也是公益性的,原則上實行特許經營,縣級以上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實施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計劃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堅持規劃先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應當根據我省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目標,與停車場、綜合交通、配電網等規劃有效銜接,科學制定地方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地方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第六,根據充電設施不同用途的分類,選擇合適的建設類型。自用充電設施原則上以慢速充電為主;專用充電設施根據服務車輛的充電要求,將快充和慢充相結合;公共充電設施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
如果有需求,可以采用電力交換模式。
鼓勵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同時滿足社會車輛充電需求,參與社會運營。
第七條各地充電設施的比例如下:
(a) 新建有停車位的住宅小區應具備100%的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現有住宅小區是根據實際需求和現場建設條件逐步建設的,以滿足電動汽車普及應用的需要。
對于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在居民小區建設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停車位,制定輪流有序充電的制度規范,建立停車位充電分時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2) 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得低于10%,其中商場、酒店、,新建2萬平方米以上的醫院、辦公樓不得低于15%。
(3) 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電動汽車設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的需求,利用內部停車資源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其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建設比例不低于15%。
(4)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配備公共快速充電設施,同時滿足四輛或四輛以上車輛的充電需求。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基本實現全覆蓋。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充電設施布局合理,確保服務區交通安全暢通。
(五)鼓勵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建設一定比例的公共快速充電設施。加油站公共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六) 公共交通、旅游景區通勤、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停車場,應當根據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目標及其運營要求,配備充電設施。
(七)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快速充電站建設,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建設一個公共充電站。
鼓勵根據實際需求整合城市公共停車資源,開展停車收費一體化建設和運營,推進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立體一體化停車收費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八條建設全省智能充電服務平臺,有效整合各類充電服務信息資源,實現互聯互通,提供充電設施監控和準確便捷的充電服務,提高充電設施運營效率,為加強充電設施管理服務提供支撐,為實施財稅獎懲政策和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本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是一個公益性平臺,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利用本省充電智慧服務平臺開展增值服務。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九條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配建比例,采取自建或者其他建設等多種模式,并在其所屬或管理的停車位內推動建設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特許經營實施機構應當督促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企業按照規定的建設比例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
第十條電力、成品油零售、電動汽車生產等企業……
,鼓勵電池生產、充電設備生產和充電設施運營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優勢,開展充電設施建設。
對于自用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制造商或其授權的汽車銷售企業(4S店)應負責建設,并將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充電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支持充電交易卡、移動支付等兩種或兩種以上支付方式,具有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信息。
鼓勵使用電壓輸出范圍寬、充電功率自動調節、適應性強的智能充電設備。(2) 同時搭建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整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大力推進“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積極推進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之間的能源和信息交互,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1.建設全省智能充電服務平臺。有效整合各類充電服務信息資源,實現互聯互通,搭建充電設施運營商設備運維協同運營平臺,同時提供充電設施運營方信用監控、電動汽車監控、充電設施監控和精準便捷的充電服務,為加強充電設施管理服務提供支持,為實施財稅激勵政策和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2.積極拓展豐富的充電服務。充電設施運營商應同步建設企業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系統和智能服務平臺,接入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鼓勵用戶圍繞用戶需求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服務,提高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3) 加強配套電網的支撐能力。各地要在編制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同時編制配套電網專項規劃,將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配套電網專項計劃,并與其他相關規劃協調配合,確保土地安全,走廊交通和財政支持,改善服務流程,確保無障礙使用充電設施。1.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根據就近接入原則和充電設施容量,我們將采取專用配電變壓器、開關站、專用板線路等多種方式合理接入電網。“十三五”期間,我們將投資30億元,增加510萬千瓦的充電設施配套容量,以滿足充電設施的電力需求。2.加強配套的電網接入服務。電網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并如實計入允許成本,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電網企業要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規范服務流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限期完成。
(四)開展相關示范工作。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需要,針對充電設施發展的重點和難點,積極開展“示范社區、示范單位”等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試點示范,“示范區縣”和“城際快速充電示范區”,創新建設運營模式和管理……
t充電設施機制,完善相關標準、規范和配套政策,探索各種先進適用的充電技術。建立充電設施示范經驗多層次交流推廣機制,提高示范效果,發揮引領作用,推動充電設施普及。
六、 配套政策
(a) 簡化規劃和施工審批流程。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個人在自己的車庫、停車位以及各類住宅小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設施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2) 增加土地支持。各地要將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根據加油(氣)站供地方式和國有建設用地可利用情況,優先供地。如果新項目的土地供應需要配備充電設施,則可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鼓勵在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地方政府應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
(3) 完善財政政策。加大對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激勵力度,研究出臺“十三五”期間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財政激勵政策,并督促各地盡快制定相關支持政策,為電動汽車的推廣創造良好的應用環境。根據電動汽車保有量、充電設施利用率等因素,對建設運營獎補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4) 完善價格政策。允許充電設施運營商向用戶收取電費和服務費。對直接向電網企業申報的經營性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實行規模工業用電價格政策,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
其他充電設施的用電量應根據其所在地執行分類目錄電價政策。集中式和其他有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實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谷期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2020年前,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物價部門制定標準價格上限。結合充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5) 拓寬多元化融資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創造條件。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產品,綜合運用風險補償等政策,加強對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金融服務。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加快建立多層次擔保體系,積極推動設立充電設施投資運營融資擔保基金。鼓勵利用社會資本設立充電設施發展專項基金,發行充電基礎設施公司債券,探索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鼓勵停車場業主、物業服務公司和充電設施運營商合作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
(六)加強建設和運營管理。制定并發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建設主體,落實各類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責任,優化充電設施項目管理,規范建設標準和驗收程序。明確充電設施運營商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經營責任,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有序競爭和規范發展,確保充電設施建設質量和利用效率。
(7) 加強安全監督。各地要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設施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抽查備案,加強消防監督檢查。監督充電設施的運行和使用,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安裝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七、保障措施
(1) 加強組織領導。依托我省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協調,加強指導和監督,形成合力,積極協調解決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及時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2) 落實主體責任。省、直轄市、直轄縣(市)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和發展的主體責任,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專項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與停車場規劃有機銜接,科學編制并及時發布專項規劃……
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充電設施進行監管,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3) 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各有關部門、企業和新聞媒體應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趨勢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充電設施,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引導消費者積極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形成促進充電設施建設發展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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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規范充電設施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辦發〔2015〕73號)精神,制定本文件,結合我省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三種類型: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使用電動汽車的個人在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內建設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等場所建設的充電設施,為特定人群提供充電服務,或者為公共交通、租賃、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的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有停車條件的公共建筑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道路上建設,為社會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多元投資、特許經營、合理定價、標準化、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互聯互通”的原則。
對于公共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考慮到其既是運營性的,也是公益性的,原則上實行特許經營,縣級以上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實施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計劃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堅持規劃先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應當根據我省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目標,與停車場、綜合交通、配電網等規劃有效銜接,科學制定地方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地方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第六,根據充電設施不同用途的分類,選擇合適的建設類型。自用充電設施原則上以慢速充電為主;專用充電設施根據服務車輛的充電要求,將快充和慢充相結合;公共充電設施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
如果有需求,可以采用電力交換模式。
鼓勵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同時滿足社會車輛充電需求,參與社會運營。
第七條各地充電設施的比例如下:
(a) 新建有停車位的住宅小區應具備100%的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現有住宅小區是根據實際需求和現場建設條件逐步建設的,以滿足電動汽車普及應用的需要。
對于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在居民小區建設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停車位,制定輪流有序充電的制度規范,建立停車位充電分時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2) 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得低于10%,其中商場、酒店、,新建2萬平方米以上的醫院、辦公樓不得低于15%。
(3) 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電動汽車設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的需求,利用內部停車資源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其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建設比例不低于15%。
(4)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配備公共快速充電設施,同時滿足四輛或四輛以上車輛的充電需求。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基本實現全覆蓋。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充電設施布局合理,確保服務區交通安全暢通。
(五)鼓勵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建設一定比例的公共快速充電設施。加油站公共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六) 公共交通、旅游景區通勤、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停車場,應當根據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目標及其運營要求,配備充電設施。
(七)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快速充電站建設,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建設一個公共充電站。
鼓勵根據實際需求整合城市公共停車資源,開展停車收費一體化建設和運營,推進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立體一體化停車收費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八條建設全省智能充電服務平臺,有效整合各類充電服務信息資源,實現互聯互通,提供充電設施監控和準確便捷的充電服務,提高充電設施運營效率,為加強充電設施管理服務提供支撐,為實施財稅獎懲政策和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本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是一個公益性平臺,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利用本省充電智慧服務平臺開展增值服務。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九條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配建比例,采取自建或者其他建設等多種模式,并在其所屬或管理的停車位內推動建設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特許經營實施機構應當督促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企業按照規定的建設比例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
第十條電力、成品油零售、電動汽車生產等企業……
,鼓勵電池生產、充電設備生產和充電設施運營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優勢,開展充電設施建設。
對于自用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制造商或其授權的汽車銷售企業(4S店)應負責建設,并將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充電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支持充電交易卡、移動支付等兩種或兩種以上支付方式,具有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信息。
鼓勵使用電壓輸出范圍寬、充電功率自動調節、適應性強的智能充電設備。第十二條參與充電設施設計和建設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行業資質,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標準和規定。
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應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配備完整的充電設施識別標志,并滿足交通組織的需要,有利于交通管理,確保交通安全。
第十三條享受財政獎勵或實施運營的充電設施必須接入本省智能充電服務平臺,并通過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組織驗收。
充電設施的驗收應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004-2013)及省內相關標準執行。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經營者是指在我省具備一定條件、有能力履行經營責任、從事公共充換電服務和經營的法人企業。充電設施的運營商應滿足以下準入條件:
(a) 需經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或服務充電設施,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二)遵守國家和我省有關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3) 應配備8名或8名以上具有電工入網許可證的專職運維人員。
(4) 要求具備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系統和智能服務平臺,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
它可以有效地監控和管理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企業智能服務平臺應接入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
(5) 擁有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體系。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 為用戶提供狀態查詢、收費預約、收費導航、收費服務、費用結算、客戶咨詢和投訴等服務。
(二)所有運營的充電設施必須按要求向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提供實時信息。
(3) “十三五”期間,新增充電設施年容量不低于40萬千瓦,2020年前可正常使用的充電設施總容量不低于2萬千瓦。
充電運營商經營的充電設施可以是自己擁有的充電設施,也可以是其他業主委托的充電設施。委托經營需要書面委托協議。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擴大自建充電設施的運營規模。
(四)負責運營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和維護,建立健全安全維護管理制度,維護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按照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升級運營的充電設施。
(六)與特許經營實施機構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后,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符合準入條件的充電設施運營商應通過其注冊地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的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向省發展改革委,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履行相關責任等信用承諾。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將通過該部門門戶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充電設施運營商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的信息、相關材料和信用承諾。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年度出版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充電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將從年度公布目錄中刪除,取消其經營資格,向社會公開,并報征信機構備案:
(a) 無法滿足第十四個訪問條件。
(二)不能按照規定履行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任的。
(3) 在運營和服務過程中,因管理等原因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取消運營資格,在省級市縣(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登記注冊的,應當督促企業終止委托運營協議,將運營性充電設施委托給其他有資質的充電設施運營商,不再運營的,限期拆除。
第十八條作為特許經營者的充電設施經營者有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終止協議的,特許經營實施機構應當依法提前終止協議,依法依規辦理相關設施移交、委托經營協議終止等手續,重新選擇加盟商。
第十九條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大規模經營,發展品牌,積極拓展“互聯網+充電服務”相關增值服務,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鼓勵符合條件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向公眾開放。對公眾開放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委托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布的年度目錄中的充電設施運營商運營;
屬于特許經營范圍的,應當委托充電設施經營者作為特許經營者負責經營。
第二十一條各地要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開展充電設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加強消防監督檢查;監督充電設施的運行和使用,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安裝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使用規定安全、正常使用充電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拆除、移動充電設施。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環節,加快辦理。政府直接投資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新建獨立占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其余的原則上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
個人在自己的車庫、停車位以及各類住宅小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設施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各地應當將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優先供地。如果新項目的土地供應需要配備充電設施,則可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對各類既有設置停車場的建筑、汽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等設置充電設施的場所,地方政府應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在充電設施發展初期,對配套設施相對完善、新能源汽車大規模推廣應用的省轄市和相關縣(市)給予一定的獎補,并通過財政引導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充電設施。
第二十五條充電設施經營者可以按照規定標準向用戶收取電費和服務費,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充電標準。
(1) 對直接向電網企業申報的經營性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實行規模工業用電價格政策,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的用電量應根據其所在地執行分類目錄電價政策。其中,執行居民電價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非居民用戶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量,在居民電價中執行合并用戶電價政策;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安裝的充電設施,執行“工商等通用”電價政策。
(二)集中等有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3) 2020年前,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物價部門制定標準價格上限。結合充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第二十六條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并限期建成。電網企業負責從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到電網的配套電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鼓勵利用社會資本設立充電設施發展專項基金,發行充電設施公司債券,探索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支持充電設施建設。
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創造條件。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依托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協調,加強對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重大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廳、交通運輸廳要從規劃建設標準、設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標志等方面為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創造有利條件,以及公共充電停車位的管理。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河南銀監局、保監局要通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強金融服務和保障,增強社會資本信心。省政府事務局、國資委要引導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率先在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協調工作。
第二十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應當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特殊任務,建立由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牽頭的協同推進機制,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第三十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充電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趨勢的宣傳,曝光阻礙……建設的行為……
充電設施并損害消費者權益,形成有利于充電設施發展的輿論環境,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引導消費者積極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根據實施情況,及時完善本辦法,制定并公布全省充電設施建設和運行規范。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條參與充電設施設計和建設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行業資質,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標準和規定。
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應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配備完整的充電設施識別標志,并滿足交通組織的需要,有利于交通管理,確保交通安全。
第十三條享受財政獎勵或實施運營的充電設施必須接入本省智能充電服務平臺,并通過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組織驗收。
充電設施的驗收應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004-2013)及省內相關標準執行。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經營者是指在我省具備一定條件、有能力履行經營責任、從事公共充換電服務和經營的法人企業。充電設施的運營商應滿足以下準入條件:
(a) 需經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或服務充電設施,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二)遵守國家和我省有關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3) 應配備8名或8名以上具有電工入網許可證的專職運維人員。
(4) 要求具備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系統和智能服務平臺,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
它可以有效地監控和管理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企業智能服務平臺應接入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
(5) 擁有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體系。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 為用戶提供狀態查詢、收費預約、收費導航、收費服務、費用結算、客戶咨詢和投訴等服務。
(二)所有運營的充電設施必須按要求向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提供實時信息。
(3) “十三五”期間,新增充電設施年容量不低于40萬千瓦,2020年前可正常使用的充電設施總容量不低于2萬千瓦。
充電運營商經營的充電設施可以是自己擁有的充電設施,也可以是其他業主委托的充電設施。委托經營需要書面委托協議。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擴大自建充電設施的運營規模。
(四)負責運營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和維護,建立健全安全維護管理制度,維護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按照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升級運營的充電設施。
(六)與特許經營實施機構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后,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符合準入條件的充電設施運營商應通過其注冊地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的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向省發展改革委,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履行相關責任等信用承諾。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將通過該部門門戶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充電設施運營商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的信息、相關材料和信用承諾。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年度出版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充電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將從年度公布目錄中刪除,取消其經營資格,向社會公開,并報征信機構備案:
(a) 無法滿足第十四個訪問條件。
(二)不能按照規定履行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任的。
(3) 在運營和服務過程中,因管理等原因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取消運營資格,在省級市縣(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登記注冊的,應當督促企業終止委托運營協議,將運營性充電設施委托給其他有資質的充電設施運營商,不再運營的,限期拆除。
第十八條作為特許經營者的充電設施經營者有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終止協議的,特許經營實施機構應當依法提前終止協議,依法依規辦理相關設施移交、委托經營協議終止等手續,重新選擇加盟商。
第十九條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大規模經營,發展品牌,積極拓展“互聯網+充電服務”相關增值服務,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鼓勵符合條件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向公眾開放。對公眾開放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委托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布的年度目錄中的充電設施運營商運營;
屬于特許經營范圍的,應當委托充電設施經營者作為特許經營者負責經營。
第二十一條各地要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開展充電設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加強消防監督檢查;監督充電設施的運行和使用,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安裝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使用規定安全、正常使用充電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拆除、移動充電設施。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環節,加快辦理。政府直接投資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新建獨立占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其余的原則上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
個人在自己的車庫、停車位以及各類住宅小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設施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各地應當將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優先供地。如果新項目的土地供應需要配備充電設施,則可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對各類既有設置停車場的建筑、汽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等設置充電設施的場所,地方政府應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在充電設施發展初期,對配套設施相對完善、新能源汽車大規模推廣應用的省轄市和相關縣(市)給予一定的獎補,并通過財政引導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充電設施。
第二十五條充電設施經營者可以按照規定標準向用戶收取電費和服務費,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充電標準。
(1) 對直接向電網企業申報的經營性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實行規模工業用電價格政策,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的用電量應根據其所在地執行分類目錄電價政策。其中,執行居民電價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非居民用戶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量,在居民電價中執行合并用戶電價政策;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安裝的充電設施,執行“工商等通用”電價政策。
(二)集中等有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3) 2020年前,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物價部門制定標準價格上限。結合充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第二十六條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并限期建成。電網企業負責從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到電網的配套電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鼓勵利用社會資本設立充電設施發展專項基金,發行充電設施公司債券,探索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支持充電設施建設。
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創造條件。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依托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協調,加強對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重大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廳、交通運輸廳要從規劃建設標準、設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標志等方面為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創造有利條件,以及公共充電停車位的管理。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河南銀監局、保監局要通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強金融服務和保障,增強社會資本信心。省政府事務局、國資委要引導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率先在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協調工作。
第二十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應當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特殊任務,建立由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牽頭的協同推進機制,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第三十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充電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趨勢的宣傳,曝光阻礙……建設的行為……
充電設施并損害消費者權益,形成有利于充電設施發展的輿論環境,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引導消費者積極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根據實施情況,及時完善本辦法,制定并公布全省充電設施建設和運行規范。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0月26日,在華夏幸福基業主辦的2016產業中國年會上,由第一電動網承辦的“出行革命:電動化、智能化和共享化”分論壇同期舉辦。
1900/1/1 0:00:002016第四屆中國國際節能環保汽車展覽會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成果展覽會于10月1316日在北京國家會議中心隆重召開。
1900/1/1 0:00:00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5號要求,
1900/1/1 0:00:00近日,吉林省人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的政策意見》,提出各地在采取機動車限購、限行、限號等措施時,新能源汽車不受其相關措施限制。
1900/1/1 0:00:00石墨負極材料是目前鋰離子電池最常用的負極材料,在鋰離子電池充電的過程中,可與Li反應生成LiC6的化合物,其理論比容量為372mAhg,
1900/1/1 0:00:00制定產業技術路線圖是發達國家引導產業創新發展的通行做法。美、日、歐等汽車強國和地區都制定了各自的技術路線圖戰略規劃。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