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發布《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到2020年,初步建立適度先進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將滿足3萬多輛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滿足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國家電動汽車示范推廣區的總體要求,基本形成統一、開放、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力爭在2020年初步形成連接各大城市的城際快速充電網絡,滿足電動汽車城際出行需求。
甘肅將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補貼力度。在全面落實中央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省級預算內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范圍,原則上按項目設備投資的5%左右給予補貼。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贛政辦發[2016]50號
甘肅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政府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促進電動汽車的普及應用,經省政府同意,現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一般要求
(1) 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我省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城市新型基礎設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配套政策,創新發展模式,逐步構建布局合理、適度推進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有效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投資和供給,積極培育電動汽車消費市場,促進電動汽車產業和用電發展,穩增長、促改革,調整結構,惠及全省。
(2) 基本原則。
-規劃指導和系統推廣。加強對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統籌規劃,按照“因地制宜、專用為主、公用為輔、速度與速度相結合、經濟合理”的要求,積極整合市政、交通、電力等公共資源,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總體規劃,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系統推進實施,逐步形成相對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適當提前計劃并逐步實施。根據電動汽車在各個城市和州的推廣應用情況,結合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充電需求,按照“樁站先行”的要求,提前適當布局充電基礎設施。科學把握發展節奏,分步有序實施,推動形成電動汽車應用與充電設施建設相互促進、協調有序的良性發展模式。
-試點先行,示范帶動。結合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需要,率先在重點城市和重要領域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試點示范,積極探索充電設施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融合發展模式,加強試點經驗總結交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加快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全過程,提高發展質量、速度和效率。
-市場運作和創新機制。充分發揮……的領導作用……
Market,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努力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加強業務合作和服務模式創新,鼓勵企業通過建立聯盟、整合重組等方式開展業務合作,并與“互聯網+”相結合,打造高效便捷的服務體系。
-加強服務,為用戶提供便利。一切為了用戶,統籌推進建設管理一體化,完善工程建設、運營服務和維護管理標準體系,打造互聯互通的充電服務平臺,提高設施的通用性和開放性,真正為群眾提供便捷的充電服務。
(3) 工作目標。到2020年,初步建立車樁相隨、布局合理的適度先進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將滿足3萬多輛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滿足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國家電動汽車示范推廣區的總體要求,開放和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
二是加大建設推進力度
(四)加強專項規劃設計和指導。各市州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內容統一到地方城鄉規劃中,完善獨立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筑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比例或預留建安條件要求。優先建設公共交通、租賃、環衛、物流、風景游覽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結合單位和居民小區停車位,積極推進公共和私人電動汽車用戶專用充電樁建設;大型公共建筑等社會停車場公共充電設施的合理布局和建設;
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城際快速充電站建設試點工作,逐步構建形成全省充電基礎設施服務網絡。(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旅游局、市政府負責)
(5) 優先建設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公共交通、租賃等公共服務為突破口,優先推進以集中充電換電站為主體、分散充電樁為補充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對于公共交通、環衛、景區觀光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電動汽車,根據線路運營要求,充電設施主要建在停車場。對租賃、物流、租賃、巡邏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電動汽車,充分挖掘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潛力,與城市公共充電設施相結合,實現高效互補,提高充換電便利性。(負責市、州政府、省建設廳、省旅游局)
(六)積極開展內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結合本單位公務電動汽車設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在本單位內部停車場規劃建設專用停車位和充電樁。原則上應按不低于機組內部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充電樁或預留安裝條件。各地可將有關單位建設充電設施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省機關管理局、省政府國資委、市、州政府負責)
(七)積極推進居民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將用戶住宅作為分散式專用充電樁建設的重點,并給予積極鼓勵和推廣。新建住宅停車位原則上應具備100%的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積極推進已建成小區停車位統一改造,優先為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建設停車位充電設施;對于沒有固定車位的用戶,通過配置小區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機制。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小區充電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運營管理,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向用戶適當收費。(省建設廳、市政府負責)
(8) 合理布局和建設城市公共充電設施。按照從城市中心向邊緣逐步推進的原則,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向一般區域推進,公共充電設施的布局和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優先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建設公共快速充電設施;積極推進大型商場、超市、酒店、文體場館等有停車場的建筑和交通樞紐等公共停車場的公共充電設施建設;
適當建設獨立占地的公共快速充電站。大型公共建筑設置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建設一個公共充電站。蘭州作為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低于1:5,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1公里。全省其他城市的公共充電樁和電動汽車比例將力爭達到1/10,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力爭在25公里以內。(省建設廳、市政府負責)
(九)推進城際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試點工作。優先在連霍、京藏、青蘭、撫銀高速公路甘肅段服務區試點建設快充快換電站,加強蘭州、白銀、定西、天水、酒泉、嘉峪關等重點城市間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對接,逐步推進國省道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建設,初步形成2020年連接主要城市的城際快速充電網,滿足電動汽車城際出行需求。(省交通運輸廳、市政府負責)
三是加強配套電網的支撐能力
(十)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城市和州應將與電網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納入地方配電網專項規劃,并與其他相關規劃相協調,在土地安全和走廊交通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與電網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確保充電基礎設施無障礙接入,確保供電滿足充電設施運行需求。(負責市、州政府和省級電力公司)
(十一)完善供電服務。電網企業要積極開辟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的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完成。電網公司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并如實計入允許成本,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省電力公司負責)
四、重點做好試點示范工作。
(十二)加快推進重點城市和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試點示范。蘭州市要按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相關要求,大力開展城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綜合試點工作,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嘉峪關、金昌等城市規劃和基礎設施條件較好的城市,要結合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著力推進以小區和單位充電設施建設為重點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天水、張掖、平涼、敦煌等旅游生態文明城市要按照因地制宜、適度推進的原則,積極圍繞城區、景區公共交通和旅游電動汽車開展配套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在光電資源豐富的酒泉、張掖、武威等河西地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運營集發電、并網、儲能、充電為一體的智能光伏充換電站試點示范。(負責相關市政府和州政府)
……
(十三)加大示范推廣力度。針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重點和難點,各市州要加快試點示范工作,充分發揮現有公共設施作用,加強政企合作,創新城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探索系統的支持政策和可行的商業模式,在盡快總結形成可復制、可擴展的發展經驗的基礎上,加強多層次示范經驗的交流和推廣,以增強示范效應,推動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全過程。(省發展改革委、市、州政府負責)
五、建立多元化的建設、運營和服務模式
(十四)推動建立多元化的建設和運營模式。根據不同領域、不同地點、不同類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特點,積極推動建立委托代建、自建自用、車載建設等多元化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方式。有條件的城市和州應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整合各類資源的優勢,積極探索由城投等融資平臺公司組織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模式。(負責市政府和州政府)
(十五)創新充電服務商業模式。鼓勵探索電動汽車充電、電站替代與商業地產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引導商場、超市、影院等商業場所為用戶提供輔助充電服務。鼓勵充電服務企業和車輛公司通過合作和眾籌創新構建充電基礎設施商業合作模式,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換電、電子商務、廣告等增值服務,從而提高充電服務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負責市政府和州政府)
(十六)智能充電服務平臺建設。積極推進“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提高充電服務智能化水平,提高運營效率和用戶體驗,促進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之間的能源和信息雙向互動。鼓勵用戶利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平臺增值服務。(負責市政府和州政府)
六、 加強政策支持和保障
(十七)簡化規劃建設審批。各市州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了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審批環節,提高了工作效率。所有小區和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和停車位安裝收費設施的,無需辦理項目備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建設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分別辦理項目備案、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項目備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市政府負責)
(十八)加大土地扶持力度。城市和州應將集中充電和用獨立土地取代發電站的土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按照加油站供地模式優先供地……
s和國有建設用地的可用性。如果新項目的土地供應需要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可以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場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市、州政府應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支持配合高速公路服務區快速充電換電站建設用地。(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市政府負責)
(十九)完善財政支持政策。近日,甘肅省發布《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到2020年,初步建立適度先進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將滿足3萬多輛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滿足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國家電動汽車示范推廣區的總體要求,基本形成統一、開放、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力爭在2020年初步形成連接各大城市的城際快速充電網絡,滿足電動汽車城際出行需求。
甘肅將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補貼力度。在全面落實中央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省級預算內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范圍,原則上按項目設備投資的5%左右給予補貼。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贛政辦發[2016]50號
甘肅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政府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促進電動汽車的普及應用,經省政府同意,現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一般要求
(1) 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我省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城市新型基礎設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配套政策,創新發展模式,逐步構建布局合理、適度推進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有效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投資和供給,積極培育電動汽車消費市場,促進電動汽車產業和用電發展,穩增長、促改革,調整結構,惠及全省。
(2) 基本原則。
-規劃指導和系統推廣。加強對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統籌規劃,按照“因地制宜、專用為主、公用為輔、速度與速度相結合、經濟合理”的要求,積極整合市政、交通、電力等公共資源,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總體規劃,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系統推進實施,逐步形成相對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適當提前計劃并逐步實施。根據電動汽車在各個城市和州的推廣應用情況,結合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充電需求,按照“樁站先行”的要求,提前適當布局充電基礎設施。科學把握發展步伐,落實我……
循序漸進,促進形成電動汽車應用與充電設施建設相互促進、協調有序的良性發展模式。
-試點先行,示范帶動。結合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需要,率先在重點城市和重要領域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試點示范,積極探索充電設施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融合發展模式,加強試點經驗總結交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加快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全過程,提高發展質量、速度和效率。
-市場運作和創新機制。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努力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加強業務合作和服務模式創新,鼓勵企業通過建立聯盟、整合重組等方式開展業務合作,并與“互聯網+”相結合,打造高效便捷的服務體系。
-加強服務,為用戶提供便利。一切為了用戶,統籌推進建設管理一體化,完善工程建設、運營服務和維護管理標準體系,打造互聯互通的充電服務平臺,提高設施的通用性和開放性,真正為群眾提供便捷的充電服務。
(3) 工作目標。到2020年,初步建立車樁相隨、布局合理的適度先進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將滿足3萬多輛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滿足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國家電動汽車示范推廣區的總體要求,開放和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
二是加大建設推進力度
(四)加強專項規劃設計和指導。各市州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內容統一到地方城鄉規劃中,完善獨立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筑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比例或預留建安條件要求。優先建設公共交通、租賃、環衛、物流、風景游覽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結合單位和居民小區停車位,積極推進公共和私人電動汽車用戶專用充電樁建設;大型公共建筑等社會停車場公共充電設施的合理布局和建設;
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城際快速充電站建設試點工作,逐步構建形成全省充電基礎設施服務網絡。(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旅游局、市政府負責)
(5) 優先建設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公共交通、租賃等公共服務為突破口,優先推進以集中充電換電站為主體、分散充電樁為補充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對于公共交通、環衛、景區觀光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電動汽車,根據線路運營要求,充電設施主要建在停車場。對租賃、物流、租賃、巡邏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電動汽車,充分挖掘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潛力,與城市公共充電設施相結合,實現高效互補,提高充換電便利性。(負責市、州政府、省建設廳、省旅游局)
(六)積極開展內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結合本單位公務電動汽車設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在本單位內部停車場規劃建設專用停車位和充電樁。原則上應按不低于機組內部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充電樁或預留安裝條件。各地可將有關單位建設充電設施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省機關管理局、省政府國資委、市、州政府負責)
(七)積極推進居民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將用戶住宅作為分散式專用充電樁建設的重點,并給予積極鼓勵和推廣。新建住宅停車位原則上應具備100%的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積極推進已建成小區停車位統一改造,優先為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建設停車位充電設施;對于沒有固定車位的用戶,通過配置小區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機制。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小區充電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運營管理,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向用戶適當收費。(省建設廳、市政府負責)
(8) 合理布局和建設城市公共充電設施。按照從城市中心向邊緣逐步推進的原則,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向一般區域推進,公共充電設施的布局和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優先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建設公共快速充電設施;積極推進大型商場、超市、酒店、文體場館等有停車場的建筑和交通樞紐等公共停車場的公共充電設施建設;
適當建設獨立占地的公共快速充電站。大型公共建筑設置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建設一個公共充電站。蘭州作為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低于1:5,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1公里。全省其他城市的公共充電樁和電動汽車比例將力爭達到1/10,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力爭在25公里以內。(省建設廳、市政府負責)
(九)推進城際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試點工作。優先在連霍、京藏、青蘭、撫銀高速公路甘肅段服務區試點建設快充快換電站,加強蘭州、白銀、定西、天水、酒泉、嘉峪關等重點城市間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對接,逐步推進國省道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建設,初步形成2020年連接主要城市的城際快速充電網,滿足電動汽車城際出行需求。(省交通運輸廳、市政府負責)
三是加強配套電網的支撐能力
(十)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城市和州應將與電網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納入地方配電網專項規劃,并與其他相關規劃相協調,在土地安全和走廊交通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與電網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確保充電基礎設施無障礙接入,確保供電滿足充電設施運行需求。(負責市、州政府和省級電力公司)
(十一)完善供電服務。電網企業要積極開辟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的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完成。電網公司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并如實計入允許成本,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省電力公司負責)
四、重點做好試點示范工作。
(十二)加快推進重點城市和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試點示范。蘭州市要按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相關要求,大力開展城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綜合試點工作,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嘉峪關、金昌等城市規劃和基礎設施條件較好的城市,要結合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著力推進以小區和單位充電設施建設為重點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天水、張掖、平涼、敦煌等旅游生態文明城市要按照因地制宜、適度推進的原則,積極圍繞城區、景區公共交通和旅游電動汽車開展配套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在光電資源豐富的酒泉、張掖、武威等河西地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運營集發電、并網、儲能、充電為一體的智能光伏充換電站試點示范。(負責相關市政府和州政府)
……
(十三)加大示范推廣力度。針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重點和難點,各市州要加快試點示范工作,充分發揮現有公共設施作用,加強政企合作,創新城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探索系統的支持政策和可行的商業模式,在盡快總結形成可復制、可擴展的發展經驗的基礎上,加強多層次示范經驗的交流和推廣,以增強示范效應,推動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全過程。(省發展改革委、市、州政府負責)
五、建立多元化的建設、運營和服務模式
(十四)推動建立多元化的建設和運營模式。根據不同領域、不同地點、不同類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特點,積極推動建立委托代建、自建自用、車載建設等多元化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方式。有條件的城市和州應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整合各類資源的優勢,積極探索由城投等融資平臺公司組織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模式。(負責市政府和州政府)
(十五)創新充電服務商業模式。鼓勵探索電動汽車充電、電站替代與商業地產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引導商場、超市、影院等商業場所為用戶提供輔助充電服務。鼓勵充電服務企業和車輛公司通過合作和眾籌創新構建充電基礎設施商業合作模式,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換電、電子商務、廣告等增值服務,從而提高充電服務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負責市政府和州政府)
(十六)智能充電服務平臺建設。積極推進“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提高充電服務智能化水平,提高運營效率和用戶體驗,促進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之間的能源和信息雙向互動。鼓勵用戶利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平臺增值服務。(負責市政府和州政府)
六、 加強政策支持和保障
(十七)簡化規劃建設審批。各市州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了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審批環節,提高了工作效率。所有小區和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和停車位安裝收費設施的,無需辦理項目備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建設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分別辦理項目備案、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項目備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市政府負責)
(十八)加大土地扶持力度。城市和州應將集中充電和用獨立土地取代發電站的土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按照加油站供地模式優先供地……
s和國有建設用地的可用性。如果新項目的土地供應需要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可以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場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市、州政府應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支持配合高速公路服務區快速充電換電站建設用地。(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市政府負責)
(十九)完善財政支持政策。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補貼力度。在全面落實中央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省級預算內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范圍,原則上按項目設備投資的5%左右給予補貼。要統籌整合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加快制定我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和激勵措施,傾斜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將其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新型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
(二十)完善價格支持政策。允許充電服務企業依法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執行規模工業用電量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
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立的充電設施應當用電,并執行居民電價中的合并用戶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各市州應在考慮投資經營者合理收入和用戶經濟的基礎上,盡快對不同類型的充電基礎設施收費實行分類指導價,并在實施過程中逐步規范收費服務定價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市、州政府負責)
(21)拓寬多元化融資渠道。各市州要積極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PPP等方式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創造條件。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產品,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和多層次擔保體系,發行充電基礎設施公司債券,積極拓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多元化融資渠道。(負責市、州政府和省級政府財政辦公室)
七、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十二)落實組織推進的主體責任。市、州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明確牽頭部門,建立跨部門協同推進機制,在2016年10月底前編制發布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形成工作計劃,明確時間表和進度圖,細化支持政策和支持措施,分解實際任務。在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中,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以運營區域相對固定的公共服務領域車輛為重點,逐步向私家車拓展,避免不切實際,一頭扎進人群,造成資源閑置浪費。
(二十三)加強統籌協調,共同努力推進。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加強對各市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牽頭制定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完善價格扶持政策,理順價格機制,促進互聯互通,引入社會資本,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廳分別研究制定規劃建設標準、設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標志等方面的政策或規范性文件,及時協調有關問題,為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創造有利條件。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要加快制定財政補貼、激勵等支持政策,完善金融服務和保障,增強社會資本信心。省旅游局負責指導、協調和推動全省旅游景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機關管理局、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特別是引導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率先在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其他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做好協調工作。
(二十四)加強輿論引導。各地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趨勢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充電基礎設施,提高全社會的認識和接受度,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形成有利于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有效期為5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20日增加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補貼。在全面落實中央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省級預算內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范圍,原則上按項目設備投資的5%左右給予補貼。要統籌整合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加快制定我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和激勵措施,傾斜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將其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新型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
(二十)完善價格支持政策。允許充電服務企業依法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執行規模工業用電量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
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立的充電設施應當用電,并執行居民電價中的合并用戶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各市州應在考慮投資經營者合理收入和用戶經濟的基礎上,盡快對不同類型的充電基礎設施收費實行分類指導價,并在實施過程中逐步規范收費服務定價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市、州政府負責)
(21)拓寬多元化融資渠道。各市州要積極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PPP等方式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創造條件。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產品,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和多層次擔保體系,發行充電基礎設施公司債券,積極拓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多元化融資渠道。(負責市、州政府和省級政府財政辦公室)
七、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十二)落實組織推進的主體責任。市、州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明確牽頭部門,建立跨部門協同推進機制,在2016年10月底前編制發布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形成工作計劃,明確時間表和進度圖,細化支持政策和支持措施,分解實際任務。在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中,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以運營區域相對固定的公共服務領域車輛為重點,逐步向私家車拓展,避免不切實際,一頭扎進人群,造成資源閑置浪費。
(二十三)加強統籌協調,共同努力推進。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加強對各市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牽頭制定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完善價格扶持政策,理順價格機制,促進互聯互通,引入社會資本,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廳分別研究制定規劃建設標準、設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標志等方面的政策或規范性文件,及時協調有關問題,為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創造有利條件。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要加快制定財政補貼、激勵等支持政策,完善金融服務和保障,增強社會資本信心。省旅游局負責指導、協調和推動全省旅游景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機關管理局、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特別是引導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率先在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其他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做好協調工作。
(二十四)加強輿論引導。各地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趨勢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充電基礎設施,提高全社會的認識和接受度,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形成有利于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有效期為5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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