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量監督總局,檢驗檢疫局日前聯合發布《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以下簡稱《技術政策》),對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的設計、生產、回收主體、分步利用和回收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迅速,推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考慮到動力電池的生命周期,預計未來幾年,中國電動汽車的動力電池將大規模退役,并將進入回收環節。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技術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技術指導和規范,明確動力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引導相關企業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電池回收體系。這將有助于培養良好的回收體系,防止其他廢物走“先亂后處理”的老路。
據介紹,《技術政策》中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包括鋰離子動力電池、鎳金屬氫化物動力電池等,不包括鉛酸電池。在《行業管理辦法》出臺之前,有關部門將對動力電池的各個方面進行指導和監督。
關于動力電池回收責任主體的確定,《技術政策》明確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包括進口商)是動力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其中,電動汽車制造商應負責回收安裝在車輛上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動力電池制造商(指系統制造商)應負責回收出售給獨立電池經銷商的動力電池(在車輛制造商售后系統之外)。
新版《技術政策》明確提出,將建立動力電池編碼體系,建立電池回收可追溯體系。據悉,具體編碼工作由生產企業負責,國家汽車標準化部門將盡快制定動力電池產品編碼標準;
動力電池制造商(包括進口商)應對所有生產(或進口)的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建立可追溯系統。代碼應與產品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并標記在動力電池產品的顯著位置,并具有較高的牢固性。考慮到部分廢舊動力電池仍有一定容量,可應用于電動自行車、電網儲能站等行業,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廢舊動力電池逐步使用,提高資源利用率。
“目前,我國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數量仍然相對較少,相關回收體系尚未有效建立,回收技術還不成熟,暫時不適合強制管理。”該負責人表示,《技術政策》目前只是一份指導性文件,雖然還沒有做出懲罰性規定,但有關部門將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和鼓勵企業參與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
據悉,國家鼓勵企業采取收取保證金、回購、以舊換新等措施,提高消費者返還廢舊動力電池的積極性,同時探索將廢舊動力電池納入“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基金”的回收范圍。此外,國家將在現有資金渠道內支持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企業的技術研發和設備進口,鼓勵企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以下是該政策的全文:
為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引導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務院發〔2014〕35號)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工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門
商務部
質量檢驗總局
2016年1月5日
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2015年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引導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再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通知》(國發〔2012〕22號)、。
第二條[制定目的]本技術政策是一份指導性文件,旨在指導企業合理開展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設計、生產和回收,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電池回收體系。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技術政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動力電池的設計和生產以及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終處置。本技術政策中提到的廢舊動力電池包括:
(1) 使用后剩余容量和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電動汽車正常運行或因其他原因拆除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2) 報廢電動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3) 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第四條[一般要求]動力電池的回收應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安全有保障、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進行,并遵循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原則。
第五條[責任主體]為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包括進口商,下同),動力電池制造商(包括進口商,下同)和梯級電池制造商(以下簡稱梯級利用企業)分別對其生產和使用的動力電池承擔回收利用的主要責任,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負責回收報廢車輛上的動力電池。
第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量監督總局,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與本技術政策相關的管理政策和技術標準,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動力電池的設計與生產
第七條[綠色設計]電動汽車的設計應遵循動力電池易于拆卸的原則,以確保動力電池能夠安全環保地從整車上拆卸下來。動力蓄電池的設計應符合《汽車禁用物質》(GB/T30512)的要求,采用無無害的設計,并盡量使用可回收材料。國家鼓勵蓄電池結構設計標準化,提高通用性,促進梯級利用。
第八條[拆解信息]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提供其銷售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拆解技術信息,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對其銷售的動力電池提供拆解技術信息并及時更新,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
第九條國家推動建立動力電池產品編碼體系。動力電池制造商應對其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確保這些編碼與電池產品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電動汽車制造商應在整車上組裝的電池產品代碼與整車之間建立對應關系,以確保動力電池的流向可以追溯。從事動力電池更換的售后服務企業和電池租賃企業應當建立信息登記制度,確保新更換的電池可追溯。
第三章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
第十條生產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的企業(包括進口商,下同)應當在地級行政區內至少指定一個有電動汽車售后服務網點的服務網點(或者委托其他有回收條件的機構),收集廢舊動力電池。鼓勵一批企業通過委托或與回收企業、回收企業合作,建立和共享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網絡的運營效率。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點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回收信息統計與報告]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梯級利用企業負責統計本企業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廢舊動力電池的種類、類型(電池組、電池組件或單體電池)、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及時準確填寫報廢汽車的種類、數量……
y、 在“全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信息管理系統”中,拆解回收的報廢動力電池的重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二條從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a) 電動汽車售后服務提供商或電動汽車制造商指定(或授權)的其他機構;
(2) 電池銷售商、電池交換(或租賃)企業或動力電池制造商指定(或授權)的其他機構;
(三)梯級利用企業或者其指定(或授權)的機構;
(四)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具備拆解動力電池所需的相應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
(5) 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用戶更換動力電池時,應當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條規定的回收企業拆除動力電池,并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回收企業。電動汽車租賃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車公司等集團用戶可以按照相關要求回收本企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并及時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梯級利用企業或者回收企業。
第十四條回收企業從電動汽車上拆解動力電池時,應當遵循安全、完整的原則,嚴格按照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資料進行合理拆解。
第十五條[儲存要求]廢舊動力電池應當存放在特殊場所,符合法律法規和當地消防、環保、安全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并設置警示標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外,爆炸物和其他危險物品以及高壓輸電線路的保護區。廢舊動力電池的存放應避免高溫高濕,保證良好的通風,正負極觸點應絕緣。廢舊動力電池的多層存放應采用框架結構,以確保承載安全和合理裝卸。
第十六條[運輸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運輸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池包裝和運輸的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采取適當的包裝方法,盡量保證其結構完整性,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等安全防護措施,隔熱和防腐,并制定應急計劃。有電解液泄漏、診斷后有充電經驗、電壓或電阻超出正常范圍和濫用測試的電池應在運輸前放電。
第十七條[放電要求]廢舊動力電池可以通過物理和化學方法進行放電。外殼完整的動力蓄電池應采用物理放電,物理放電應采用專業的放電器或自動放電系統,散熱環境應采取隔熱、導熱或熱轉換措施。對于損壞嚴重且無法與放電器連接的廢舊動力電池,應進行化學放電。化學品排放時,廢動力電池應通過吊裝設備運輸至排放液中,排放液應收集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理或移交相關環保處理企業處理。
第四章廢舊動力電池的利用
第十八條[利用原則]廢舊動力電池的利用應當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循環利用的原則,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十九條國家支持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者回收企業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梯級利用。梯級利用企業應當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容量、充放電特性、使用安全等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可以進行梯級利用,并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對符合梯級利用條件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重組,貼上自己的商標,表明該電池產品為梯級利用電池,并按照第九條的要求對產品進行編碼,建立追溯體系。
第二十條對判定為不能梯級利用的廢舊蓄電池,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回收利用,并回收其中的寶貴資源。回收的操作過程一般可以按照拆解、熱解、破碎分選、熔煉等步驟進行。
第二十一條[拆解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拆解應當在專門的拆解場所進行,并配備安全防護……
在設備和防護罩上,由專業人員嚴格按照動力電池制造商提供的拆卸信息,使用自動拆卸設備、專用起吊工具和絕緣工具。拆卸過程中應配備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進行操作。廢舊動力電池應在放電處理后進行拆解,具體要求參照本政策第17條執行。
第二十二條[熱解要求]廢動力電池的熱解過程應在密閉反應系統中進行,并配備廢氣處理系統。廢舊動力電池不得在露天焚燒。
第二十三條廢舊動力電池的破碎和分選過程應在封閉結構中進行,破碎和分選系統應分級,以便外殼、集電器以及陽極和陰極材料能夠在分選系統中獨立回收。不允許手動或露天粉碎廢舊動力電池。
第二十四條[冶煉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冶煉應當遵循再生金屬國家標準和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的相關要求,選擇先進環保的冶煉方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量監督總局,檢驗檢疫局日前聯合發布《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以下簡稱《技術政策》),對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的設計、生產、回收主體、分步利用和回收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迅速,推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考慮到動力電池的生命周期,預計未來幾年,中國電動汽車的動力電池將大規模退役,并將進入回收環節。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技術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技術指導和規范,明確動力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引導相關企業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電池回收體系。這將有助于培養良好的回收體系,防止其他廢物走“先亂后處理”的老路。
據介紹,《技術政策》中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包括鋰離子動力電池、鎳金屬氫化物動力電池等,不包括鉛酸電池。在《行業管理辦法》出臺之前,有關部門將對動力電池的各個方面進行指導和監督。
關于動力電池回收責任主體的確定,《技術政策》明確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包括進口商)是動力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其中,電動汽車制造商應負責回收安裝在車輛上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動力電池制造商(指系統制造商)應負責回收出售給獨立電池經銷商的動力電池(在車輛制造商售后系統之外)。
新版《技術政策》明確提出,將建立動力電池編碼體系,建立電池回收可追溯體系。據悉,具體編碼工作由生產企業負責,國家汽車標準化部門將盡快制定動力電池產品編碼標準;
動力電池制造商(包括進口商)應對所有生產(或進口)的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建立可追溯系統。代碼應與產品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并標記在動力電池產品的顯著位置,并具有較高的牢固性。考慮到部分廢舊動力電池仍有一定容量,可應用于電動自行車、電網儲能站等行業,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廢舊動力電池逐步使用,提高資源利用率。
“目前,我國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數量仍然相對較少,相關回收體系尚未有效建立,回收技術還不成熟,暫時不適合強制管理。”該負責人表示,《技術政策》目前只是一份指導性文件,雖然還沒有做出懲罰性規定,但有關部門將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和鼓勵企業參與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
據悉,國家鼓勵企業采取收取保證金、回購、以舊換新等措施,提高消費者返還廢舊動力電池的積極性,同時探索將廢舊動力電池納入“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基金”的回收范圍。此外,國家將在現有資金渠道內支持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企業的技術研發和設備進口,鼓勵企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以下是該政策的全文:
為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引導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務院發〔2014〕35號)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工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門
商務部
質量檢驗總局
2016年1月5日
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2015年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引導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再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通知》(國發〔2012〕22號)、。
第二條[制定目的]本技術政策是一份指導性文件,旨在指導企業合理開展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設計、生產和回收,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電池回收體系。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技術政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動力電池的設計和生產以及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終處置。本技術政策中提到的廢舊動力電池包括:
(1) 使用后剩余容量和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電動汽車正常運行或因其他原因拆除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2) 報廢電動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3) 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第四條[一般要求]動力電池的回收應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安全有保障、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進行,并遵循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原則。
第五條[責任主體]為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包括進口商,下同),動力電池制造商(包括進口商,下同)和梯級電池制造商(以下簡稱梯級利用企業)分別對其生產和使用的動力電池承擔回收利用的主要責任,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負責回收報廢車輛上的動力電池。
第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量監督總局,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與本技術政策相關的管理政策和技術標準,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動力電池的設計與生產
第七條[綠色設計]電動汽車的設計應遵循動力電池易于拆卸的原則,以確保動力電池能夠安全環保地從整車上拆卸下來。動力蓄電池的設計應符合《汽車禁用物質》(GB/T30512)的要求,采用無無害的設計,并盡量使用可回收材料。國家鼓勵蓄電池結構設計標準化,提高通用性,促進梯級利用。
第八條[拆解信息]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提供其銷售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拆解技術信息,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對其銷售的動力電池提供拆解技術信息并及時更新,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
第九條國家推動建立動力電池產品編碼體系。動力電池制造商應對其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并確保這些編碼與電池產品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電動汽車制造商應在整車上組裝的電池產品代碼與整車之間建立對應關系,以確保動力電池的流向可以追溯。從事動力電池更換的售后服務企業和電池租賃企業應當建立信息登記制度,確保新更換的電池可追溯。
第三章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
第十條生產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的企業(包括進口商,下同)應當在地級行政區內至少指定一個有電動汽車售后服務網點的服務網點(或者委托其他有回收條件的機構),收集廢舊動力電池。鼓勵一批企業通過委托或與回收企業、回收企業合作,建立和共享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網絡的運營效率。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點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回收信息統計與報告]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梯級利用企業負責統計本企業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廢舊動力電池的種類、類型(電池組、電池組件或單體電池)、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信息。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及時準確填寫報廢汽車的種類、數量……
y、 在“全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信息管理系統”中,拆解回收的報廢動力電池的重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二條從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a) 電動汽車售后服務提供商或電動汽車制造商指定(或授權)的其他機構;
(2) 電池銷售商、電池交換(或租賃)企業或動力電池制造商指定(或授權)的其他機構;
(三)梯級利用企業或者其指定(或授權)的機構;
(四)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具備拆解動力電池所需的相應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
(5) 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用戶更換動力電池時,應當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條規定的回收企業拆除動力電池,并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回收企業。電動汽車租賃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車公司等集團用戶可以按照相關要求回收本企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并及時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將廢舊動力電池出售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梯級利用企業或者回收企業。
第十四條回收企業從電動汽車上拆解動力電池時,應當遵循安全、完整的原則,嚴格按照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資料進行合理拆解。
第十五條[儲存要求]廢舊動力電池應當存放在特殊場所,符合法律法規和當地消防、環保、安全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并設置警示標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外,爆炸物和其他危險物品以及高壓輸電線路的保護區。廢舊動力電池的存放應避免高溫高濕,保證良好的通風,正負極觸點應絕緣。廢舊動力電池的多層存放應采用框架結構,以確保承載安全和合理裝卸。
第十六條[運輸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運輸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池包裝和運輸的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采取適當的包裝方法,盡量保證其結構完整性,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等安全防護措施,隔熱和防腐,并制定應急計劃。有電解液泄漏、診斷后有充電經驗、電壓或電阻超出正常范圍和濫用測試的電池應在運輸前放電。
第十七條[放電要求]廢舊動力電池可以通過物理和化學方法進行放電。外殼完整的動力蓄電池應采用物理放電,物理放電應采用專業的放電器或自動放電系統,散熱環境應采取隔熱、導熱或熱轉換措施。對于損壞嚴重且無法與放電器連接的廢舊動力電池,應進行化學放電。化學品排放時,廢動力電池應通過吊裝設備運輸至排放液中,排放液應收集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理或移交相關環保處理企業處理。
第四章廢舊動力電池的利用
第十八條[利用原則]廢舊動力電池的利用應當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循環利用的原則,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十九條國家支持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者回收企業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梯級利用。梯級利用企業應當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容量、充放電特性、使用安全等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可以進行梯級利用,并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對符合梯級利用條件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重組,貼上自己的商標,表明該電池產品為梯級利用電池,并按照第九條的要求對產品進行編碼,建立追溯體系。
第二十條對判定為不能梯級利用的廢舊蓄電池,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回收利用,并回收其中的寶貴資源。回收的操作過程一般可以按照拆解、熱解、破碎分選、熔煉等步驟進行。
第二十一條[拆解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拆解應當在專門的拆解場所進行,并配備安全防護……
在設備和防護罩上,由專業人員嚴格按照動力電池制造商提供的拆卸信息,使用自動拆卸設備、專用起吊工具和絕緣工具。拆卸過程中應配備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進行操作。廢舊動力電池應在放電處理后進行拆解,具體要求參照本政策第17條執行。
第二十二條[熱解要求]廢動力電池的熱解過程應在密閉反應系統中進行,并配備廢氣處理系統。廢舊動力電池不得在露天焚燒。
第二十三條廢舊動力電池的破碎和分選過程應在封閉結構中進行,破碎和分選系統應分級,以便外殼、集電器以及陽極和陰極材料能夠在分選系統中獨立回收。不允許手動或露天粉碎廢舊動力電池。
第二十四條[冶煉要求]廢舊動力電池的冶煉應當遵循再生金屬國家標準和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的相關要求,選擇先進環保的冶煉方法。濕法冶金過程中,應安裝廢水在線監測系統,確保廢水達標排放,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8%。火法冶金系統應配備廢氣在線監測系統,確保廢氣達標排放,鎳和稀土的綜合回收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七。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處理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信息記錄]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企業應當準確記錄廢舊動力電池處理產品的來源(包括回收量)、處置量、處置方式、處置時間和去向,并保存信息不少于五年,供有關部門核查。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建立信息管理和在線監控系統。
第二十六條[企業規章制度]梯級利用回收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企業規章制度。
第五章推廣措施
第二十七條[制度設計]為確保廢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在銷售電動汽車或動力電池時,可以采取收取押金、回購、以舊換新等措施,提高消費者返還廢舊動力電池的積極性。國家積極推進動力電池回收標準化建設,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探索將廢舊動力電池納入“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基金”收集范圍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條[激勵措施]國家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利用企業在技術研發、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企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二十九條[技術研發]國家支持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和設備的研發,鼓勵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企業、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企業不斷開發和推廣新技術。
第三十條[國際合作]國家鼓勵電動汽車電池回收利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聯合制定和協調國家標準,支持建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示范項目。
第三十一條[產品認證]國家支持動力電池回收過程的檢測和認證。鼓勵企業開展管理體系認證等,及時建立動力電池梯級利用的產品認證體系。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應當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水平……
,創新商業模式,推動企業按照技術政策的相關規定積極開展動力電池回收活動。
第三十三條[公眾參與]加強宣傳教育,使公眾意識到廢舊動力電池的安全風險和環境危害,了解電池回收的政策法規和相關主體的責任,培養良好的環保意識,促進廢舊動力電池有效回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政策根據社會經濟和技術的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技術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技術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術語和定義
動力電池:為電動汽車的動力總成提供能量的電池,由電池組(組)和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等,不包括鉛酸電池。電池組(組):由一個或多個電池模塊組成的單個機械組件。
電池模塊:一個以上單電池的串聯、并聯或串并聯連接的組合,只有一對正極和負極輸出端子,用作電源。
電池:一種將化學能直接轉換為電能的基本單元設備,包括電極、隔板、電解質、外殼和端子,設計為可充電。
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分類、儲存和運輸過程。
拆卸:從電動汽車上拆卸動力電池的過程。
儲存:廢舊動力電池在收集、運輸、梯級利用和回收過程中的儲存行為,包括在回收網點臨時堆放。
拆卸:逐步拆卸廢舊動力電池的過程,直到單個電池被拆除。
利用:指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
級聯利用:將廢舊動力電池(或電池組/電池模塊/其中的單個電池)應用于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在一個級別或多個級別上使用。
回收:通過拆解、破碎、冶煉等方式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過程,目的是回收有價值的元素。濕法冶金過程中,應安裝廢水在線監測系統,確保廢水達標排放,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8%。火法冶金系統應配備廢氣在線監測系統,確保廢氣達標排放,鎳和稀土的綜合回收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七。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處理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信息記錄]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企業應當準確記錄廢舊動力電池處理產品的來源(包括回收量)、處置量、處置方式、處置時間和去向,并保存信息不少于五年,供有關部門核查。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建立信息管理和在線監控系統。
第二十六條[企業規章制度]梯級利用回收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企業規章制度。
第五章推廣措施
第二十七條[制度設計]為確保廢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利用,電動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在銷售電動汽車或動力電池時,可以采取收取押金、回購、以舊換新等措施,提高消費者返還廢舊動力電池的積極性。國家積極推進動力電池回收標準化建設,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探索將廢舊動力電池納入收藏的可行性……
“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基金”的范圍。
第二十八條[激勵措施]國家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利用企業在技術研發、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企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二十九條[技術研發]國家支持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和設備的研發,鼓勵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企業、梯級利用企業和回收企業不斷開發和推廣新技術。
第三十條[國際合作]國家鼓勵電動汽車電池回收利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聯合制定和協調國家標準,支持建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示范項目。
第三十一條[產品認證]國家支持動力電池回收過程的檢測和認證。鼓勵企業開展管理體系認證等,及時建立動力電池梯級利用的產品認證體系。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技術政策的有關規定,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標準,創新商業模式,推動企業積極開展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活動。
第三十三條[公眾參與]加強宣傳教育,使公眾意識到廢舊動力電池的安全風險和環境危害,了解電池回收的政策法規和相關主體的責任,培養良好的環保意識,促進廢舊動力電池有效回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政策根據社會經濟和技術的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技術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技術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術語和定義
動力電池:為電動汽車的動力總成提供能量的電池,由電池組(組)和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等,不包括鉛酸電池。電池組(組):由一個或多個電池模塊組成的單個機械組件。
電池模塊:一個以上單電池的串聯、并聯或串并聯連接的組合,只有一對正極和負極輸出端子,用作電源。
電池:一種將化學能直接轉換為電能的基本單元設備,包括電極、隔板、電解質、外殼和端子,設計為可充電。
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分類、儲存和運輸過程。
拆卸:從電動汽車上拆卸動力電池的過程。
儲存:廢舊動力電池在收集、運輸、梯級利用和回收過程中的儲存行為,包括在回收網點臨時堆放。
拆卸:逐步拆卸廢舊動力電池的過程,直到單個電池被拆除。
利用:指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
級聯利用:將廢舊動力電池(或電池組/電池模塊/其中的單個電池)應用于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在一個級別或多個級別上使用。
回收:通過拆解、破碎、冶煉等方式回收廢舊動力電池的過程,目的是回收有價值的元素。
標簽:
1月29日,北汽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協鑫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舉行戰略合作協議簽約儀式。北汽新能源黨委書記、總經理鄭剛與協鑫集團副總裁柳崇禧分別代表雙方簽字。
1900/1/1 0:00:002016年剛剛拉開帷幕,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競爭已風起云涌,汽車廠商紛紛在各個城市大展拳腳搶占先機,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的逐漸成熟,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已經將專注點轉移到用車便利性、用車成本等方面。
1900/1/1 0:00:002016年剛剛拉開帷幕,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競爭已風起云涌,汽車廠商紛紛在各個城市大展拳腳搶占先機,長沙所代表的中國中部市場已經成長為新能源汽車“樂土”。
1900/1/1 0:00:002車,3人,14天,2258公里。是結束,也是開始從濰坊到廣州,穿越山東、江蘇、浙江、安徽、廣東五省,行駛2258公里。
1900/1/1 0:00:00一、比亞迪500輛e5將投放北京出租秦EV300正在備案“比亞迪e5電動車將在春節后投入北京出租車市場,計劃投放500輛,在北京市區內運行。
1900/1/1 0:00:00最近兩條熱點新聞讓備受關注的新能源汽車行業“炸開了鍋”。“2015年新能源汽車賣的那么好,大家都說新能源汽車的元年到了,沒想到馬上就遇到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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