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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發布新能源車補貼細則 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貼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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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900/1/1 0:00:00

    3月3日,江蘇省財政廳發布《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江蘇省財政補貼對象為省內公共服務領域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純電動乘用車根據行駛里程的不同,分別補貼1萬元、1.5萬元和2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為1萬元。純電動公交車根據單位負荷質量能耗、車長和續航里程的差異最高補貼1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根據車長和巡航里程的差異最大補貼8萬元。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專用車和貨車每輛補貼1.5萬元;

    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燃料電池乘用車補貼6萬元,燃料電池小客車、貨車補貼10萬元,大中型燃料電池客車、貨車補助10萬元。

    江蘇省地方財政(含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后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省級財政補貼不超過汽車售價扣除國家補貼的30%。市級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級補貼標準。

    省級財政資金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進行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補貼600元。市級補貼標準不低于省級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蘇財工貿[2016]13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提高我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水平,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印發。請各地和有關部門遵照執行,并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3月1日

    附件:

    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蔡建〔2015〕134號)和2016年,

    第一,補貼對象

    省級財政補貼對象為省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買新能源乘用車。

    如果財政資金用于購買新能源汽車,省市財政將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屬地原則申請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其中:省級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由省級財政全額承擔。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單位符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制定的《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公眾領域新能源車輛充電設施驗收規則》的相關要求,省能源局等部門。

    二是補貼標準

    (A) 購車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見附件1。

    我省地方財政(含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其中省級財政補貼不得……

    扣除國家補貼后,獲得汽車價格的30%。市級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級補貼標準。

    (2)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省級財政資金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進行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補貼600元。市級補貼標準不低于省級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Iii.資金支付

    (a) 購車補貼資金

    1.撥款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發放。2016年3月底前,省級補貼資金將根據各省轄市推進任務數量進行預分配,各省轄市將根據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進度和同級財政補貼資金,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分配給補貼對象。

    2.清算

    2017年3月底前,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共同提交了2016年度本地區(含所轄縣(市)、區)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資金結算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匯總表(購車)(附件2-1)及地區(包括所轄縣(市)、區)。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購車)(附件3-1);

    (2)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車輛購銷合同復印件、購銷發票及其他憑證;

    (4) 登記地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5) 與車輛使用和車輛操作有關的資格證書;

    (6) 承諾5年內不轉讓車輛;

    (7) 從事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資質證書,保障租賃用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 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還必須提供購車人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地戶口必須附有社保繳納證明);

    (9) 省級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必須由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向當地提出申請。

    (10) 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上述相關材料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后,報省財政廳清算,多交的材料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少交的材料予以補充。

    (2)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在每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各市發放。各省轄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在季度末后15個工作日內,提交本地區(包括所轄縣(市)、區)充電設施建設資金撥付申請報告,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附件2-2),本地區財政補貼安排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2);

    (2)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4) 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5) 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及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材料;

    (7) 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3) 資金支付程序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由地方財政撥付給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其中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省級財政撥付給地方汽車銷售組織(4S店),由其按照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省級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第四,其他要求

    (a) 享受在本省范圍內注冊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的省級財政補貼資金,且5年內不得轉讓(因破產等原因的購買者確需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只能在登記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公交車和特種車輛的使用范圍僅限于本省;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要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省級財政補貼的公共服務區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照《江蘇省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的安全可靠性,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推廣應用的市(縣)擁有一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廢舊電池的回收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買新能源公交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合理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并確保車輛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五、申請省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審核本地區省級財政資金對新能源汽車的申請材料,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并按照補貼標準及時撥付資金。提供虛假信息、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車輛技術參數不符合要求等,將收回補貼和獎勵資金,取消補貼和獎勵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予以處罰,《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

    六、各地要根據《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于2016年4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七、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如國家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車將推廣應用于省級財政補貼標準。

    一、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等公交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三、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擴展計劃)專用車和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專用車和貨車每輛補貼1.5萬元;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四、 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下載: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3月3日,江蘇省財政廳發布《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省級財政補助實施細則》。江蘇省財政補貼對象為省內公共服務領域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純電動乘用車根據行駛里程的不同,分別補貼1萬元、1.5萬元和2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為1萬元。純電動公交車根據單位負荷質量能耗、車長和續航里程的差異最高補貼1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根據車長和巡航里程的差異最大補貼8萬元。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專用車和貨車每輛補貼1.5萬元;

    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燃料電池乘用車補貼6萬元,燃料電池小客車、貨車補貼10萬元,大中型燃料電池客車、貨車補助10萬元。

    江蘇省地方財政(含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后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省級財政補貼不超過汽車售價扣除國家補貼的30%。市級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級補貼標準。

    省級財政資金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進行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補貼600元。市級補貼標準不低于省級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蘇財工貿[2016]13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提高我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水平,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印發。請各地和有關部門遵照執行,并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3月1日

    附件:

    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蔡建〔2015〕134號)和2016年,

    第一,補貼對象

    省級財政補貼對象為省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買新能源乘用車。

    如果財政資金用于購買新能源汽車,省市財政將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屬地原則申請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其中:省級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由省級財政全額承擔。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單位符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制定的《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公眾領域新能源車輛充電設施驗收規則》的相關要求,省能源局等部門。

    二是補貼標準

    (A) 購車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見附件1。

    我省地方財政(含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其中省級財政補貼不得……

    扣除國家補貼后,獲得汽車價格的30%。市級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級補貼標準。

    (2)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省級財政資金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進行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補貼600元。市級補貼標準不低于省級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Iii.資金支付

    (a) 購車補貼資金

    1.撥款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發放。2016年3月底前,省級補貼資金將根據各省轄市推進任務數量進行預分配,各省轄市將根據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進度和同級財政補貼資金,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分配給補貼對象。

    2.清算

    2017年3月底前,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共同提交了2016年度本地區(含所轄縣(市)、區)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資金結算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匯總表(購車)(附件2-1)及地區(包括所轄縣(市)、區)。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購車)(附件3-1);

    (2)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車輛購銷合同復印件、購銷發票及其他憑證;

    (4) 登記地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5) 與車輛使用和車輛操作有關的資格證書;

    (6) 承諾5年內不轉讓車輛;

    (7) 從事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資質證書,保障租賃用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 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還必須提供購車人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地戶口必須附有社保繳納證明);

    (9) 省級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必須由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向當地提出申請。

    (10) 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上述相關材料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后,報省財政廳清算,多交的材料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少交的材料予以補充。

    (2)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在每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各市發放。各省轄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在季度末后15個工作日內,提交本地區(包括所轄縣(市)、區)充電設施建設資金撥付申請報告,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附件2-2),本地區財政補貼安排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2);

    (2)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4) 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5) 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及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材料;

    (7) 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3) 資金支付程序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由地方財政撥付給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其中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省級財政撥付給地方汽車銷售組織(4S店),由其按照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省級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第四,其他要求

    (a) 享受在本省范圍內注冊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的省級財政補貼資金,且5年內不得轉讓(因破產等原因的購買者確需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只能在登記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公交車和特種車輛的使用范圍僅限于本省;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要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省級財政補貼的公共服務區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照《江蘇省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的安全可靠性,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推廣應用的市(縣)擁有一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廢舊電池的回收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買新能源公交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合理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并確保車輛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五、申請省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審核本地區省級財政資金對新能源汽車的申請材料,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并按照補貼標準及時撥付資金。提供虛假信息、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車輛技術參數不符合要求等,將收回補貼和獎勵資金,取消補貼和獎勵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予以處罰,《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

    六、各地要根據《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于2016年4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七、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如國家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車將推廣應用于省級財政補貼標準。

    一、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等公交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三、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擴展計劃)專用車和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專用車和貨車每輛補貼1.5萬元;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四、 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下載:《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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