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排,加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區開展新能源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市范圍內購買、登記、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租賃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出租給用戶,以及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2013年至2015年,市財政將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補貼蕪湖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應遵循科學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則,不限制補貼車輛的品牌、型號、產地和經銷商。
第四條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財政補貼的發放和管理。
第二章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補貼范圍。
納入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為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其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第六條補貼條件。
(1) 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2) 申請財政補貼的車輛應當在本市辦理登記。
(三) 生產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的企業具有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售后服務體系。蕪湖市所有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對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并承諾按一定折舊率回收整車和動力電池。
(四)車輛租賃企業應具有一定規模,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300萬元,并在本市擁有完善的租賃網絡和租賃后服務體系。
第七條補貼政策和標準。
(1) 購買整車。除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資金外,市級財政補貼為10000-15000元/輛,其中中央財政補貼標準逐年下降。以下列出了2013年的具體補貼標準。2014年和2015年,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和純電動專用車的補貼標準在2013年標準的基礎上分別下降了10%和20%,而純電動乘客車和插電式混動乘用車(包括增程)的標準保持不變:
1.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純電動續航里程r(工況法,公里)
80≤R<150
150≤R<250
R≥250
R≥50
純電動乘用車
中央財政
三點五
五
六
/
市政財政
一
一點五
一點五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包括增程)
中央財政
/
/
/
三點五
市政財政
/
/
/
一
2.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船長l(m)
6≤L<8
8≤L<10
L≥10
純電動公交車
岑……
al金融
三十
四十
五十
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
(包括擴展范圍)
中央財政
/
/
25
超級電容器母線
鈦酸鋰快速充電客車
中央財政
十五
3.純電動專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主要是郵政、物流、環衛等):中央財政根據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2000元,每輛車補貼總額不超過15萬元。
(2) 車輛租賃。根據租賃合同,市財政將補貼50%的車輛租賃費,每輛車最高不超過1000元/月(市財政不再享受購車補貼)。
(3) 充電用電補貼。對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充電站,充電樁的電費由地方財政全額補貼。實行免費停車和免費收費。
(4) 充電設施的建設。納入蕪湖市城市統一規劃,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項目,財政根據設備總投資給予20%的補貼,單個設施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單位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10輛以上新能源汽車的,每個汽車市場給予3000元補貼;個人將自己的燃油車換成新能源車的,每人補貼2000元。
(6) 出租車運營。對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出租車免征8年經營權費,不再享受市財政購車補貼。
(七)市財政對新能源汽車關鍵技術研發給予重點支持。
(八)對專門從事新能源汽車租賃的企業,根據其租賃收入,100%獎勵當地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三章補貼資金的申請
第八條申請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1) 直接購買。
1.新能源汽車直購補貼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的購車補貼。
2由直銷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申請補貼,填寫《直購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
(1) 出售給購車者的發票;
(2) 蕪湖市居民身份證或私家車購買者的居住證;
(3) 購車人在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駕駛證;
(4) 解釋車輛行駛里程(km)和電池容量(kWh)等關鍵信息的有效材料。
其中,單位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10輛以上新能源汽車的,組織單位應當提供團購證明材料,填寫《新能源汽車團購贖回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個人以燃油車換新能源車,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燃油車駕駛證、新能源車駕駛證和燃油車報廢憑證,并填寫《新能源汽車團購財政補貼申請表》。
(2) 車輛租賃。
1.車輛租賃補貼是指市財政的車輛租賃補貼。
2.車輛租賃企業應申請補貼,填寫《新能源汽車租賃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
(1) 向租賃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的發票;
(2) 租賃企業在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車輛行駛證;
(3) 租賃企業與租賃用戶之間的車輛租賃協議;
(4) 解釋車輛行駛里程(km)和電池容量(kWh)等關鍵信息的有效材料。
(3) 充電站的建設。
由建設單位申請補貼,填寫《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復印件:
項目實施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1份;
2項目批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3.提供中介機構的項目審計報告和設備購置證明;
4.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四章補貼資金的審批和發放
第九條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政策進行初審。
第十條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為滿足補貼要求,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局將在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補貼資金撥付到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應當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享受價格優惠為由拒絕支付補貼,不得因財政補貼而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和租賃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國家對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單位或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如果產品不符合申請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單位或個人給予追繳補貼資金、通報批評和取消資格的處罰。
第十三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蕪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排,加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區開展新能源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市范圍內購買、登記、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租賃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出租給用戶,以及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2013年至2015年,市財政將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補貼蕪湖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應遵循科學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則,不限制補貼車輛的品牌、型號、產地和經銷商。
第四條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財政補貼的發放和管理。
第二章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補貼范圍。
納入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為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其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第六條補貼條件。
(1) 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2) 申請財政補貼的車輛應當在本市辦理登記。
(三) 生產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的企業具有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售后服務體系。蕪湖市所有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對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并承諾按一定折舊率回收整車和動力電池。
(四)車輛租賃企業應具有一定規模,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300萬元,并在本市擁有完善的租賃網絡和租賃后服務體系。
第七條補貼政策和標準。
(1) 購買整車。除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資金外,市級財政補貼為10000-15000元/輛,其中中央……
財政補貼標準逐年下降。以下列出了2013年的具體補貼標準。2014年和2015年,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和純電動專用車的補貼標準在2013年標準的基礎上分別下降了10%和20%,而純電動乘客車和插電式混動乘用車(包括增程)的標準保持不變:
1.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純電動續航里程r(工況法,公里)
80≤R<150
150≤R<250
R≥250
R≥50
純電動乘用車
中央財政
三點五
五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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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財政
一
一點五
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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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包括增程)
中央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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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點五
市政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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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船長l(m)
6≤L<8
8≤L<10
L≥10
純電動公交車
中央財政
三十
四十
五十
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
(包括擴展范圍)
中央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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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超級電容器母線
鈦酸鋰快速充電客車
中央財政
十五
3.純電動專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主要是郵政、物流、環衛等):中央財政根據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2000元,每輛車補貼總額不超過15萬元。
(2) 車輛租賃。根據租賃合同,市財政將補貼50%的車輛租賃費,每輛車最高不超過1000元/月(市財政不再享受購車補貼)。
(3) 充電用電補貼。對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充電站,充電樁的電費由地方財政全額補貼。實行免費停車和免費收費。
(4) 充電設施的建設。納入蕪湖市城市統一規劃,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項目,財政根據設備總投資給予20%的補貼,單個設施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單位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10輛以上新能源汽車的,每個汽車市場給予3000元補貼;個人將自己的燃油車換成新能源車的,每人補貼2000元。
(6) 出租車運營。對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出租車免征8年經營權費,不再享受市財政購車補貼。
(七)市財政對新能源汽車關鍵技術研發給予重點支持。
(八)對專門從事新能源汽車租賃的企業,根據其租賃收入,100%獎勵當地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三章補貼資金的申請
第八條申請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1) 直接購買。
1.新能源汽車直購補貼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的購車補貼。
2由直銷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申請補貼,填寫《直購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
(1) 出售給購車者的發票;
(2) 蕪湖市居民身份證或私家車購買者的居住證;
(3) 購車人在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駕駛證;
(4) 解釋車輛行駛里程(km)和電池容量(kWh)等關鍵信息的有效材料。
其中,單位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10輛以上新能源汽車的,組織單位應當提供團購證明材料,填寫《新能源汽車團購贖回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個人以燃油車換新能源車,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燃油車駕駛證、新能源車駕駛證和燃油車報廢憑證,并填寫《新能源汽車團購財政補貼申請表》。
(2) 車輛租賃。
1.車輛租賃補貼是指市財政的車輛租賃補貼。
2.車輛租賃企業應申請補貼,填寫《新能源汽車租賃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
(1) 向租賃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的發票;
(2) 租賃企業在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車輛行駛證;
(3) 租賃企業與租賃用戶之間的車輛租賃協議;
(4) 解釋車輛行駛里程(km)和電池容量(kWh)等關鍵信息的有效材料。
(3) 充電站的建設。
由建設單位申請補貼,填寫《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復印件:
項目實施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1份;
2項目批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3.提供中介機構的項目審計報告和設備購置證明;
4.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四章補貼資金的審批和發放
第九條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政策進行初審。
第十條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為滿足補貼要求,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局將在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補貼資金撥付到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應當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享受價格優惠為由拒絕支付補貼,不得因財政補貼而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和租賃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國家對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單位或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如果產品不符合申請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單位或個人給予追繳補貼資金、通報批評和取消資格的處罰。
第十三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標簽:北京
9日,中國科技城綿陽新能源汽車產業聯盟暨新能源汽車智慧服務創新產業聯盟成立大會在河北平武工業園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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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