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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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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900/1/1 0:00:00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減免稅范圍)車輛購置稅的征收、免征、減稅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納稅地點)納稅人應當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1) 納稅人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當向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申報方式)車輛購置稅按一輛車申報。

    第五條(申報時限)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申報納稅;自產、捐贈、獎勵或以其他方式購置的個人自用應稅車輛,應自購置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納稅申報。

    第六條(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重新申報)納稅人應當自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請納稅申報。

    第七條(免稅二手車轉讓再申報)已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應稅車輛轉讓時,受讓方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再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免稅手續。

    第八條(申報材料)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a) 業主的身份證明;

    (2) 車輛價格證明;

    (3) 車輛合格證;

    (4)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申報材料)納稅人辦理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提供下列信息:

    (a) 發生二手車交易時,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原件;

    (2) 沒有二手車交易的,應當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納稅證明原件和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條(應納稅額)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1) 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納稅人為購買應稅車輛向銷售者支付的按應稅價值計算的價款和價款外支出不含增值稅;

    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納稅車輛:

    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 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應納稅額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最低應征稅額為應納稅額;

    (4) 納稅人生產、捐贈、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其應納稅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最低應納稅額;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未開具最低應納稅額車輛,并在有效價格證明中注明的價格為納稅人提供應納稅額。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有效價格證明所示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應納稅額;

    (6) 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損壞的車輛、庫存3年以上的車輛、行駛里程8萬公里以上的測試車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納稅人可以開具有效證明的,按應納稅額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中注明的價格;

    (七)車輛免稅條件消失的,自首次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壽命不足10年,納稅額為首次納稅申報免稅車輛應納稅額的10%,每滿一年;不到1年,應納稅額為免稅車輛的原始應納稅額;使用壽命超過10年(含10年)的,應納稅額為0。

    第十一條(價格外費用)價格外費用是指資金、收款費、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手續費、包裝費、倉儲費、質量費、運輸和手續費、倉儲費用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格外費用。

    第十二條(最低應納稅額)最低應納稅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

    車輛購置稅最低應納稅額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無正當理由的情形)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應納稅額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是指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的車輛以外的情形。

    第十四條(稅收征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審查納稅申報材料,確定應納稅額,征收稅款,出具完稅憑證。

    第十五條(數據保存)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保存已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的征管數據和電子信息。

    第十六條(退稅管理)納稅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可以申請退稅:

    (a) 將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

    (2) 符合免稅條件但已被征稅的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退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退稅信息)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并根據下列情況提供信息:

    (1) 如果車輛退還給制造商或經銷商,請提供制造商或經銷商簽發的退還車輛的證書和發票。

    未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當提供完稅憑證原件和完稅憑證正本、副本;車輛已登記的,應當提供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納稅證明原件、納稅證明原件和機動車注銷證明;

    (2) 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納稅、未辦理車輛登記的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提供完稅證明原件和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車輛已登記,應提供原始納稅證明和原始納稅證明;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退還的其他情形,未辦理車輛登記的,提供完稅證明原件和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車輛已登記的,應當提供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納稅證明原件、納稅證明原件和機動車注銷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退稅金額)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時,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每滿一年扣除已繳納稅款的10%計算退稅金額。如果不足一年,將根據繳納的稅款全額退還。

    其他退稅情況下,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算退稅金額。

    第十九條(免稅信息)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減)稅手續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減(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除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供信息外,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信息:

    (1) 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使用的車輛,應當分別提供外交部門頒發的機構證明和身份證明;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事武器裝備訂購計劃,并提供訂購計劃證明;

    (3) 對于裝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部和外部的5英寸彩色照片;

    (4) 回國服務的留學生提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留學生所在國使領館頒發的留學證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處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澳門聯絡處宣傳文化部)、教育部學歷證書、部門頒發的國內居住證、,以及個人護照;

    (五)長期定居中國的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專家證明,以及部門出具的國內居留證明;

    (六)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附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附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附固定裝置無稅非運輸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中所列的車輛。

    第二十一條(附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納稅人申請附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的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車輛固定裝置進行核實,并根據免稅圖冊申請免稅。具體核定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免稅圖冊管理)需要納入免稅圖冊的車輛,機動車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當填寫《非運輸類固定裝置車輛信息表》(以下簡稱《車輛信息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車輛相關數據和信息。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完稅憑證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完稅憑證的管理,不得交由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核發。稅款全部入庫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出具完稅憑證。

    納稅憑證不得出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第二十四條(二手車完稅憑證管理)買受人購買二手車,應當向原車主索取完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完稅憑證的頒發)完稅憑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分車頒發,每車一證。原件由納稅人保管,復印件用于車輛登記。

    稅務機關逐步推行車輛登記電子完稅憑證。

    第二十六條(補發完稅憑證)完稅憑證毀損、滅失的,車主應當在補發完稅憑證時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補發表》(以下簡稱《補發表》),并根據下列情況補發:

    (1) 車輛登記前的完稅憑證損壞或者遺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的車輛購置稅務完稅憑證,或者其電子信息和車輛資質證書進行補辦;

    (2) 車輛登記后,納稅證明毀損、滅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出具納稅證明原件(副本留存)。

    第二十七條(納稅證明的更正)納稅證明的內容與原申報材料不一致的,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更正納稅證明。

    第二十八條(完稅憑證的印制)完稅憑證的式樣、規格和編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并印制。

    第二十九條(稅源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源管理,開展納稅評估。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導致未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表格和證明)本辦法所涉及的納稅申報表、補充表、退稅申請表、免稅申報表和車輛信息表的式樣和規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另行發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使用。納稅人也可以在主管稅務機關的網站上下載并填寫。

    第三十一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稅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收總局令第27號)同時廢止。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減免稅范圍)車輛購置稅的征收、免征、減稅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納稅地點)納稅人應當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1) 納稅人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當向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申報方式)車輛購置稅按一輛車申報。

    第五條(申報時限)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申報納稅;

    自產、捐贈、獎勵或以其他方式購置的個人自用應稅車輛,應自購置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納稅申報。

    第六條(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重新申報)納稅人應當自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請納稅申報。

    第七條(免稅二手車轉讓再申報)已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應稅車輛轉讓時,受讓方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再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免稅手續。

    第八條(申報材料)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a) 業主的身份證明;

    (2) 車輛價格證明;

    (3) 車輛合格證;

    (4)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申報材料)納稅人辦理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提供下列信息:

    (a) 發生二手車交易時,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原件;

    (2) 沒有二手車交易的,應當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納稅證明原件和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條(應納稅額)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1) 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納稅人為購買應稅車輛向銷售者支付的按應稅價值計算的價款和價款外支出不含增值稅;

    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納稅車輛:

    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 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應納稅額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最低應征稅額為應納稅額;

    (4) 納稅人生產、捐贈、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其應納稅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最低應納稅額;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未開具最低應納稅額車輛,并在有效價格證明中注明的價格為納稅人提供應納稅額。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有效價格證明所示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應納稅額;

    (6) 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損壞的車輛、庫存3年以上的車輛、行駛里程8萬公里以上的測試車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納稅人可以開具有效證明的,按應納稅額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中注明的價格;

    (七)車輛免稅條件消失的,自首次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壽命不足10年,納稅額為首次納稅申報免稅車輛應納稅額的10%,每滿一年;不到1年,應納稅額為免稅車輛的原始應納稅額;

    使用壽命超過10年(含10年)的,應納稅額為0。

    第十一條(價格外費用)價格外費用是指資金、收款費、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手續費、包裝費、倉儲費、質量費、運輸和手續費、倉儲費用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格外費用。

    第十二條(最低應納稅額)最低應納稅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

    車輛購置稅最低應納稅額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無正當理由的情形)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應納稅額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是指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的車輛以外的情形。

    第十四條(稅收征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審查納稅申報材料,確定應納稅額,征收稅款,出具完稅憑證。

    第十五條(數據保存)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保存已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的征管數據和電子信息。

    第十六條(退稅管理)納稅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可以申請退稅:

    (a) 將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

    (2) 符合免稅條件但已被征稅的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退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退稅信息)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并根據下列情況提供信息:

    (1) 如果車輛退還給制造商或經銷商,請提供制造商或經銷商簽發的退還車輛的證書和發票。

    未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當提供完稅憑證原件和完稅憑證正本、副本;車輛已登記的,應當提供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納稅證明原件、納稅證明原件和機動車注銷證明;

    (2) 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納稅、未辦理車輛登記的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提供完稅證明原件和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車輛已登記,應提供原始納稅證明和原始納稅證明;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退還的其他情形,未辦理車輛登記的,提供完稅證明原件和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車輛已登記的,應當提供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納稅證明原件、納稅證明原件和機動車注銷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退稅金額)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時,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每滿一年扣除已繳納稅款的10%計算退稅金額。如果不足一年,將根據繳納的稅款全額退還。

    其他退稅情況下,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算退稅金額。

    第十九條(免稅信息)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減)稅手續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減(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除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供信息外,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信息:

    (1) 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使用的車輛,應當分別提供外交部門頒發的機構證明和身份證明;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事武器裝備訂購計劃,并提供訂購計劃證明;

    (3) 對于裝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部和外部的5英寸彩色照片;

    (4) 回國服務的留學生提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留學生所在國使領館頒發的留學證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處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澳門聯絡處宣傳文化部)、教育部學歷證書、部門頒發的國內居住證、,以及個人護照;

    (五)長期定居中國的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專家證明,以及部門出具的國內居留證明;

    (六)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附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附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附固定裝置無稅非運輸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中所列的車輛。

    第二十一條(附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納稅人申請附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的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車輛固定裝置進行核實,并根據免稅圖冊申請免稅。具體核定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免稅圖冊管理)需要納入免稅圖冊的車輛,機動車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當填寫《非運輸類固定裝置車輛信息表》(以下簡稱《車輛信息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車輛相關數據和信息。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完稅憑證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完稅憑證的管理,不得交由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核發。稅款全部入庫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出具完稅憑證。

    納稅憑證不得出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第二十四條(二手車完稅憑證管理)買受人購買二手車,應當向原車主索取完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完稅憑證的頒發)完稅憑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分車頒發,每車一證。原件由納稅人保管,復印件用于車輛登記。

    稅務機關逐步推行車輛登記電子完稅憑證。

    第二十六條(補發完稅憑證)完稅憑證毀損、滅失的,車主應當在補發完稅憑證時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補發表》(以下簡稱《補發表》),并根據下列情況補發:

    (1) 車輛登記前的完稅憑證損壞或者遺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的車輛購置稅務完稅憑證,或者其電子信息和車輛資質證書進行補辦;

    (2) 車輛登記后,納稅證明毀損、滅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出具納稅證明原件(副本留存)。

    第二十七條(納稅證明的更正)納稅證明的內容與原申報材料不一致的,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更正納稅證明。

    第二十八條(完稅憑證的印制)完稅憑證的式樣、規格和編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并印制。

    第二十九條(稅源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源管理,開展納稅評估。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導致未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表格和證明)本辦法所涉及的納稅申報表、補充表、退稅申請表、免稅申報表和車輛信息表的式樣和規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另行發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使用。納稅人也可以在主管稅務機關的網站上下載并填寫。

    第三十一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稅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收總局令第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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