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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部門聯合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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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900/1/1 0:00:00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總局

    貢高

    2013年15日。

    為進一步完善汽車節能管理體系,落實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總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檢驗檢疫制定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現予公布。

    附件: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量檢驗總局

    2013年3月14日

    附件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通知》(國發〔2012〕22號)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汽車節能管理體系,將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管理,中國乘用車產品的平均油耗將逐步降低,使2015年和2020年中國乘用車的平均油耗分別降至6.9升/100公里和5.5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可以燃燒汽油或柴油的乘用車產品(包括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插電式混動車、燃料電池乘用車等新能源乘用車產品,包括中國海關生產的國產乘用車產品和中國海關以外生產的進口乘用車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取得在中國海關銷售乘用車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生產商。

    國內乘用車制造商應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制造商及產品公告》,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進口乘用車制造商主要是指中國海關以外的乘用車制造商,其乘用車產品已在中國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被視為進口乘用車制造商在中國的代理商,負責核算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的所有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采用國產乘用車生產日期,生產日期以《機動車出廠合格證》上的生產日期為準;

    進口客車采用進口日期,進口日期以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實行會計管理。

    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

    第六條國產乘用車產品和進口乘用車產品企業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應當分別核算。

    第七條《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各獨立法人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各單獨注冊的進口汽車經銷商原則上作為企業平均油耗的核算主體。

    第三章乘用車產品油耗數據報送及公示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汽車油耗數據管理系統”,定期匯總數據,并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會計管理。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提交新生產和進口乘用車產品的油耗數據(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乘用車產品平均油耗監測系統,按照標準及時調整生產或進口計劃,并將停產或進口車輛情況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并抄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中國汽車油耗網汽車油耗公告系統公布乘用車油耗及相關信息。

    第四章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方法

    第十一條企業乘用車車型油耗實際值,應當使用汽車油耗告知系統中車型對應的綜合工況油耗指標數據計算。

    如果同一企業在市場上銷售的同一車型在汽車油耗通知系統中有多個不同綜合工況下的油耗數據(包括今年通過汽車油耗通知體系發布的停產或進口車型數據),在計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實際值時,將采用最大燃料消耗量。

    第十二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核算基數為本會計年度的乘用車產量(不含乘用車出口量)。進口客車分銷企業的核算基數為中國海關在會計年度公布并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實際進口量。

    第十三條會計主體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計算方法為:會計主體各模型的燃料消耗量與各模型對應的會計基礎的乘積之和除以該會計主體所有模型的會計基礎之和。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

    會計主體平均油耗目標值的計算方法為:會計主體每種車型的油耗目標值與每種車型對應的會計基數的乘積之和除以會計主體所有會計基數之和。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

    第十四條2012-2015年,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和企業達標要求應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GB27999-2011)中規定(不包括新能源乘用車產品)。

    當同一車型由于整備質量、座椅數量和變速器類型的不同而具有多個不同的油耗目標值時,在計算企業平均油耗目標值的時候采用最小油耗目標值。

    第十五條為鼓勵節能和新型……的發展……

    節能汽車產品,當計算企業達到全國乘用車平均油耗目標的情況時,純電動乘用車在綜合工況下的實際油耗值,企業生產或進口的綜合工況續航里程在50公里及以上的燃料電池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按零計算,按5倍計入核算基數總和;綜合工況下實際油耗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車輛(不含純電動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按三次計入核算基數之和;其他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按實際數量核算。

    第五章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報告

    第十六條每年12月20日前,各會計主體應根據年度合規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下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紙質5份,光盤5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轉發給相關會計管理部門)。預報告主要包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預期值和預期目標值。

    第十七條各會計單位應在每年8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報告(紙質五份,光盤五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轉發給相關會計管理部門),主要內容包括:

    (1) 上半年實際生產或進口的汽車數量、綜合工況下相應的油耗和關鍵參數;

    (2) 預測下半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標值和實際值;

    (三)完成對今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預測。

    第十八條每年二月一日前,各會計單位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紙質版和光盤版各5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轉發給相關會計管理部門),主要包括:生產或進口的車輛數量、關鍵參數、綜合工況下的油耗、相應車輛的油耗目標值、會計主體企業平均油耗目標值和實際值,等(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格式見附件二)

    第十九條會計主體認為提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和中期報告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應當在報告中明確企業商業秘密內容和保密期限。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不得對外公布。

    會計機構報送的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年度報告不得以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名義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會計與公示

    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聯合工作機制。

    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負責對國內乘用車和乘用車生產企業的油耗和產量進行核查。

    海關總署具體負責進口數量和進口分銷企業的核查工作。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具體負責燃料消耗量、進口量、進口分銷企業和進口乘用車制造企業的核查。

    第二十一條各會計主體企業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將于每年3月20日前公布。

    第二十二條會計主體和社會各界對公示的企業平均油耗有異議的,可以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有關部門應在收到異議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處理。

    第二十三條每年6月1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發布《乘用車企業上一年度平均油耗核算報告》,包括生產/進口乘用車產品的數量、企業平均油耗的目標值、實際值、合規性和排名。

    第七章配額的轉讓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高于/低于目標值的金額是本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費量實際值之差與本年度車輛核算基數的乘積。計算結果四舍五入為整數。

    第二十五條實際平均燃料消耗量高于企業目標值的會計單位,可以將高于目標值的金額結轉到下一年。2015年之前,優于目標值的配額是指低于目標值100%的配額。

    第二十六條結轉配額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可以先使用先結轉的線路。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建立汽車產品油耗檢查公示制度,對市場上銷售的汽車產品的油耗進行抽樣檢查……

    并向公眾公布結果。

    第二十八條要求報告和會計數據不合格的企業說明情況并提交改進計劃。未按規定上報油耗數據的企業,按企業平均油耗不達標處理。

    第二十九條發現或者舉報、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 企業未按規定標注汽車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業標注的汽車油耗數據與申報數據不一致;

    (三)企業標注和上報的汽車油耗數據與核查結果不一致的;

    (四)企業未按時提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

    (5) 企業提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報告與事實不符。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企業2012年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實施日期為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條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要求,汽車燃料消耗管理的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總局

    貢高

    2013年15日。

    為進一步完善汽車節能管理體系,落實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總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檢驗檢疫制定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現予公布。

    附件: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量檢驗總局

    2013年3月14日

    附件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通知》(國發〔2012〕22號)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汽車節能管理體系,將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管理,中國乘用車產品的平均油耗將逐步降低,使2015年和2020年中國乘用車的平均油耗分別降至6.9升/100公里和5.5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可以燃燒汽油或柴油的乘用車產品(包括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插電式混動車、燃料電池乘用車等新能源乘用車產品,包括中國海關生產的國產乘用車產品和中國海關以外生產的進口乘用車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取得在中國海關銷售乘用車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生產商。

    國內乘用車制造商應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制造商及產品公告》,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進口乘用車制造商主要是指中國海關以外的乘用車制造商,其乘用車產品已在中國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被視為進口乘用車制造商在中國的代理商,負責核算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的所有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采用國產乘用車生產日期,生產日期以《機動車出廠合格證》上的生產日期為準;

    進口客車采用進口日期,進口日期以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實行會計管理。

    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

    第六條國產乘用車產品和進口乘用車產品企業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應當分別核算。

    第七條《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各獨立法人乘用車生產企業和各單獨注冊的進口汽車經銷商原則上作為企業平均油耗的核算主體。

    第三章乘用車產品油耗數據報送及公示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汽車油耗數據管理系統”,定期匯總數據,并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會計管理。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提交新生產和進口乘用車產品的油耗數據(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乘用車產品平均油耗監測系統,按照標準及時調整生產或進口計劃,并將停產或進口車輛情況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并抄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中國汽車油耗網汽車油耗公告系統公布乘用車油耗及相關信息。

    第四章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方法

    第十一條企業乘用車車型油耗實際值,應當使用汽車油耗告知系統中車型對應的綜合工況油耗指標數據計算。

    如果同一企業在市場上銷售的同一車型在汽車油耗通知系統中有多個不同綜合工況下的油耗數據(包括今年通過汽車油耗通知體系發布的停產或進口車型數據),在計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實際值時,將采用最大燃料消耗量。

    第十二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核算基數為本會計年度的乘用車產量(不含乘用車出口量)。進口客車分銷企業的核算基數為中國海關在會計年度公布并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實際進口量。

    第十三條會計主體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計算方法為:會計主體各模型的燃料消耗量與各模型對應的會計基礎的乘積之和除以該會計主體所有模型的會計基礎之和。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

    會計主體平均油耗目標值的計算方法為:會計主體每種車型的油耗目標值與每種車型對應的會計基數的乘積之和除以會計主體所有會計基數之和。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

    第十四條2012-2015年,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和企業達標要求應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GB27999-2011)中規定(不包括新能源乘用車產品)。

    當同一車型由于整備質量、座椅數量和變速器類型的不同而具有多個不同的油耗目標值時,在計算企業平均油耗目標值的時候采用最小油耗目標值。

    第十五條為鼓勵節能和新型……的發展……

    節能汽車產品,當計算企業達到全國乘用車平均油耗目標的情況時,純電動乘用車在綜合工況下的實際油耗值,企業生產或進口的綜合工況續航里程在50公里及以上的燃料電池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按零計算,按5倍計入核算基數總和;綜合工況下實際油耗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車輛(不含純電動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按三次計入核算基數之和;其他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按實際數量核算。

    第五章乘用車企業平均油耗報告

    第十六條每年12月20日前,各會計主體應根據年度合規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下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紙質5份,光盤5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轉發給相關會計管理部門)。預報告主要包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預期值和預期目標值。

    第十七條各會計單位應在每年8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報告(紙質五份,光盤五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轉發給相關會計管理部門),主要內容包括:

    (1) 上半年實際生產或進口的汽車數量、綜合工況下相應的油耗和關鍵參數;

    (2) 預測下半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標值和實際值;

    (三)完成對今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預測。

    第十八條每年二月一日前,各會計單位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紙質版和光盤版各5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轉發給相關會計管理部門),主要包括:生產或進口的車輛數量、關鍵參數、綜合工況下的油耗、相應車輛的油耗目標值、會計主體企業平均油耗目標值和實際值,等(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格式見附件二)

    第十九條會計主體認為提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和中期報告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應當在報告中明確企業商業秘密內容和保密期限。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不得對外公布。

    會計機構報送的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年度報告不得以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名義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會計與公示

    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聯合工作機制。

    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負責對國內乘用車和乘用車生產企業的油耗和產量進行核查。

    海關總署具體負責進口數量和進口分銷企業的核查工作。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具體負責燃料消耗量、進口量、進口分銷企業和進口乘用車制造企業的核查。

    第二十一條各會計主體企業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將于每年3月20日前公布。

    第二十二條會計主體和社會各界對公示的企業平均油耗有異議的,可以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有關部門應在收到異議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處理。

    第二十三條每年6月1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發布《乘用車企業上一年度平均油耗核算報告》,包括生產/進口乘用車產品的數量、企業平均油耗的目標值、實際值、合規性和排名。

    第七章配額的轉讓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高于/低于目標值的金額是本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費量實際值之差與本年度車輛核算基數的乘積。計算結果四舍五入為整數。

    第二十五條實際平均燃料消耗量高于企業目標值的會計單位,可以將高于目標值的金額結轉到下一年。2015年之前,優于目標值的配額是指低于目標值100%的配額。

    第二十六條結轉配額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可以先使用先結轉的線路。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建立汽車產品油耗檢查公示制度,對市場上銷售的汽車產品的油耗進行抽樣檢查……

    并向公眾公布結果。

    第二十八條要求報告和會計數據不合格的企業說明情況并提交改進計劃。未按規定上報油耗數據的企業,按企業平均油耗不達標處理。

    第二十九條發現或者舉報、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 企業未按規定標注汽車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業標注的汽車油耗數據與申報數據不一致;

    (三)企業標注和上報的汽車油耗數據與核查結果不一致的;

    (四)企業未按時提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

    (5) 企業提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報告與事實不符。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企業2012年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實施日期為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條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要求,汽車燃料消耗管理的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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