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了《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包括發電項目補貼表、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補貼表、,以及發電和并網項目電價的額外配額交易方案。
根據《通知》,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上網電價高于地方脫硫燃煤機組上網電價基準,對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維成本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網成本給予補貼。根據《通知》,中國將繼續通過配額交易為可再生能源電價追加資金,不足部分將通過2011年5月至12月的追加資金墊付。
此外,據《中國證券報》作者介紹,作為《可再生能源法》最重要的配套規則,《可再生能源配額管理辦法》預計將于近期頒布。在未來出臺的管理措施中,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強制向電網公司分配配額,要求其購電必須有一定比例來自可再生能源;另一種是強制向發電企業分配配額,要求其按一定比例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
根據2007年9月發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是,到2010年和2020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權益發電總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總裝機規模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容量的3%和8%。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可再生能源
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計劃(2010年
2011年10月至4月)
發改價格[2012]37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地區電網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和成本分配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委價格[2006]7號)和《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附加收益分配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價格[2007]44號),現將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電價增發、補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價附加補貼項目及金額
可再生能源電價補充資金補貼范圍包括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上網電價基準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運營和維護費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并網費用。具體補貼項目和金額見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二是配額交易和電費結算
(1) 繼續通過配額交易為可再生能源電價追加資金,并從2011年5月至12月的追加資金中預支不足部分。具體配額交易方案見附件4。配額賣方將配額證書出售給買方,配額買方應在收到配額證書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配額將款項匯至賣方賬戶,以完成交易。
(2)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中地方脫硫燃煤機組上網電價基準范圍內的部分由省電網承擔;
較高的部分將通過該電價的額外補貼來解決。
(3) 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電價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結清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0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費(含上網費補貼)。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內蒙古、黑龍江等電網企業,應在配額交易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結清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0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費(含上網費補貼)。
(4) 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電價附加補貼,由省(區)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按照本通知附件2所列項目和金額組織實施。
三、 相關要求
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地區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加征、配額交易、電價和補貼結算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結算電價的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
附件:1。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
2、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補貼表。
3、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表。
2010年10月4日至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價格附加配額交易方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2012年11月26日
(編輯/李燕郊)12月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了《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包括發電項目補貼表、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補貼表、,以及發電和并網項目電價的額外配額交易方案。
根據《通知》,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上網電價高于地方脫硫燃煤機組上網電價基準,對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維成本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網成本給予補貼。根據《通知》,中國將繼續通過配額交易為可再生能源電價追加資金,不足部分將通過2011年5月至12月的追加資金墊付。
此外,據《中國證券報》作者介紹,作為《可再生能源法》最重要的配套規則,《可再生能源配額管理辦法》預計將于近期頒布。在未來出臺的管理措施中,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強制向電網公司分配配額,要求其購電必須有一定比例來自可再生能源;另一種是強制向發電企業分配配額,要求其按一定比例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
根據2007年9月發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是,到2010年和2020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
權益發電總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總裝機規模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容量的3%和8%。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可再生能源
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計劃(2010年
2011年10月至4月)
發改價格[2012]37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地區電網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和成本分配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委價格[2006]7號)和《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附加收益分配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價格[2007]44號),現將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電價增發、補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價附加補貼項目及金額
可再生能源電價補充資金補貼范圍包括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上網電價基準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運營和維護費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并網費用。具體補貼項目和金額見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二是配額交易和電費結算
(1) 繼續通過配額交易為可再生能源電價追加資金,并從2011年5月至12月的追加資金中預支不足部分。具體配額交易方案見附件4。配額賣方將配額證書出售給買方,配額買方應在收到配額證書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配額將款項匯至賣方賬戶,以完成交易。
(2)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中地方脫硫燃煤機組上網電價基準范圍內的部分由省電網承擔;較高的部分將通過該電價的額外補貼來解決。
(3) 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電價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結清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0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費(含上網費補貼)。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內蒙古、黑龍江等電網企業,應在配額交易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結清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0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費(含上網費補貼)。
(4) 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電價附加補貼,由省(區)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按照本通知附件2所列項目和金額組織實施。
三、 相關要求
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地區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加征、配額交易、電價和補貼結算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結算電價的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
附件:1。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
2、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補貼表。
3、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表。
2010年10月4日至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價格附加配額交易方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2012年11月26日
(編輯/李燕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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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