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財聯社發布公告稱,上海發布《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其中提出,從2023年1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的,本市將不再發放專項牌照配額。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并辦理專項牌照的,繼續執行上一輪新能源汽車的購買程序和條件。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改委等五部門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市交委、市局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仔細遵循它們。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8日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有效推進本市大氣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或其他相關車輛目錄,并在本市銷售和使用,符合本市行政法規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本市公共汽車和巡游出租汽車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辦法。
本市支持燃料電池汽車的示范應用,相關財政補貼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本辦法的實施,并對本辦法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指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落實充電(置換)設施的安裝或配套要求,實施監督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統籌推進和協調工作;受理新能源汽車車型登記,指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落實本辦法明確的責任,并組織實施評估;會同市交委、市局、市商務委,受理并審核消費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車受讓方)的新能源汽車特別許可額度(以下簡稱“特別許可額度”)申請,并出具確認證明;細化落實新能源汽車和車用動力電池的數據采集和監測管理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廢舊汽車動力電池進行監督管理。
市交通委負責管理新能源汽車專項運營額度(以下簡稱“專項運營額度”),指導相關運營企業申請;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下達專項許可額度。
市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將會同市交通委細化新能源貨運車輛通行證支持措施。
市商務委負責指導和監督二手新能源汽車市場規范運行。
第四條(消費者)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單位用戶和個人用戶。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信用狀況良好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個人用戶是指下列信用狀況良好、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之日前一年內(含申請之日)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人員:
(一)本市戶籍居民;
(二)軍人和武裝警察;
(3)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在申請之日前24個月內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的來滬人員;
(4)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達到標準分值,且申請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六個月的來滬人員;
(五)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申請之日前六個月內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本條所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相關情形包括:駕駛機動車實施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特別許可配額)
消費者購買非營運新能源汽車,不使用個人用戶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專項牌照額度。在控制非營運客車總量的原則下,本市將免費發放專用牌照額度。
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的消費者在申請專項許可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已在本市實施符合智能技術和安全標準要求的充電設施;個人用戶名下無非營運客車額度證明,無非營運客車額度登記的機動車(摩托車除外)。
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的,本市不再發放專項牌照配額。
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報廢并辦理轉移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轄區外被盜等手續的,專用牌照額度自動失效。
第六條(特殊運營線路)
按照本市現有營運車輛配額管理的有關規定,新增營運配額時,優先安排專項營運配額。
特種作業定額不得隨車轉讓。在專項運營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更新時,只更新純電動汽車或燃料電池汽車,不允許更新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
第七條(無障礙)
持有本市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購買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或者燃料電池汽車用于貨物運輸,市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貨運汽車通行證。
第八條(車型登記)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應當按照車輛注冊登記的要求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申請進行登記,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九條(特別許可配額的申請)
本市通過“一網通辦——申請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一件事”窗口辦理新能源汽車確認證書的核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可以按照規定的渠道和程序申請專項許可額度,并提交相關材料。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消費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提交的汽車車型信息進行審核,符合申請專項許可配額條件的,出具確認憑證。
市交通委根據確認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發放特別許可配額。
第十條(辦理車輛登記手續)
消費者可憑購車發票、專用牌照額度、相關稅費憑證等材料,按照現行機動車登記程序向市局申請辦理車輛登記。
第十一條(二手車轉讓)
在本市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受讓人可以申請專項牌照額度,并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出具確認文件。市交通委根據確認證書發放專用許可配額。受讓方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過戶時,市經信委不再向受讓方出具確認證明。
轉讓已登記專項營運額度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且二手新能源汽車繼續用于營運的,受讓方應當具有有效的專項營運額度。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市交通委審核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12條(公共數據收集)
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的獨立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承擔本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監測市級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數據采集、數據研究和信息發布等工作。根據……《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GB/T32960.3-2016)和《汽車動力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6)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數據采集和使用的行為規范,并向社會公布,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范要求采集、分析、匯總和使用數據,有效保護消費者隱私,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數據開展侵犯相關法律主體權益的業務。
第13條(制造商的責任)
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并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具有較強的R&D和生產能力,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應急保障服務,嚴格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相關監管部門實施的產品質量檢查。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質量保證要求,并與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一致。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當主動出示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參數證明文件。在消費者申請專用牌照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向消費者和相關審核部門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車輛信息,將充電(換電)設施建設納入銷售服務保障體系,并按照《上海市促進電動汽車充電(換電)設施互聯互通有序發展暫行辦法》規定的相關標準,承擔對消費者實施符合智能化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的自用或專用充電(換電)設施的義務。相關充(換)電設施符合消費者實際需求,符合本市管理要求。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當確保新能源汽車及其裝載的車用動力電池具備相關數據采集能力,并主動告知消費者第三方機構進行數據采集和遠程監控的依據、范圍和用途。
(四)進口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在中國境內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是獨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主體,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監管機構報告。進口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應當符合我國相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符合我國強制認證和進口許可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嚴格落實上述責任,每年3月底前向市經信委提交上一年度企業責任考核自查報告。
第十四條(車用動力電池的監管)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其指定的車用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承擔廢舊車用動力電池溯源和回收的主體責任,按照《車用動力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2017)及相關標準對車用動力電池進行編碼管理,實現車用動力電池的全過程監管和溯源。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當將車用動力電池代碼納入銷售合同主要條款。在二手新能源汽車轉讓交易過程中,轉讓方應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流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車輛動力電池編碼流程溯源采集,并將電池編碼納入車輛所有權轉移合同的主要條款……道。未完成車輛動力電池編碼采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車過戶時,本市不再發放專項牌照配額。
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不得擅自拆解或丟棄車用動力電池。新能源汽車報廢時,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動力電池使用人應當主動將車輛動力電池交回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拆解處理。
第十五條(退出機制)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主要負責在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廢舊汽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消費者充電(更換)條件落實等,并應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事中事后監管。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未履行上述責任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市經信委等相關部門整改后仍拒不整改或不符合要求的,暫停享受《實施辦法》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監督和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消費者(包括二手車受讓人)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所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取專用牌照金額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吊銷確認證書,市交通委收回專用牌照金額,市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收繳新能源汽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消費者將非商用新能源汽車用于經營目的,未按照有關規定處置車用動力電池的,一經查實,相關信息將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三年內禁止申請專項牌照額度。
第十七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并辦理專項牌照的,繼續執行上一輪新能源汽車的購買程序和條件。2月10日,財聯社發布公告稱,上海發布《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其中提出,從2023年1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的,本市將不再發放專項牌照配額。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并辦理專項牌照的,繼續執行上一輪新能源汽車的購買程序和條件。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改委等五部門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市交委、市局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仔細遵循它們。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8日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有效推進本市大氣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或其他相關車輛目錄,并在本市銷售和使用,符合本市行政法規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本市公共汽車和巡游出租汽車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辦法。
本市支持燃料電池汽車的示范應用,相關財政補貼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本辦法的實施,并對本辦法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指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落實充電(置換)設施的安裝或配套要求,實施監督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統籌推進和協調工作;受理新能源汽車車型登記,指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落實本辦法明確的責任,并組織實施評估;會同市交委、市局、市商務委,受理并審核消費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車受讓方)的新能源汽車特別許可額度(以下簡稱“特別許可額度”)申請,并出具確認證明;細化落實新能源汽車和車用動力電池的數據采集和監測管理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廢舊汽車動力電池進行監督管理。
市交通委負責管理新能源汽車專項運營額度(以下簡稱“專項運營額度”),指導相關運營企業申請;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下達專項許可額度。
市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將會同市交通委細化新能源貨運車輛通行證支持措施。
市商務委負責指導和監督二手新能源汽車市場規范運行。
第四條(消費者)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單位用戶和個人用戶。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信用狀況良好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個人用戶是指下列信用狀況良好、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之日前一年內(含申請之日)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人員:
(一)本市戶籍居民;
(二)軍人和武裝警察;
(3)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在申請之日前24個月內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的來滬人員;
(4)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達到標準分值,且申請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六個月的來滬人員;
(五)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申請之日前六個月內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本條所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相關情形包括:駕駛機動車實施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特別許可配額)
消費者購買非營運新能源汽車,不使用個人用戶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專項牌照額度。在控制非營運客車總量的原則下,本市將免費發放專用牌照額度。
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的消費者在申請專項許可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已在本市實施符合智能技術和安全標準要求的充電設施;個人用戶名下無非營運客車額度證明,無非營運客車額度登記的機動車(摩托車除外)。
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的,本市不再發放專項牌照配額。
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報廢并辦理轉移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轄區外被盜等手續的,專用牌照額度自動失效。
第六條(特殊運營線路)
按照本市現有營運車輛配額管理的有關規定,新增營運配額時,優先安排專項營運配額。
特種作業定額不得隨車轉讓。在專項運營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更新時,只更新純電動汽車或燃料電池汽車,不允許更新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
第七條(無障礙)
持有本市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購買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或者燃料電池汽車用于貨物運輸,市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貨運汽車通行證。
第八條(車型登記)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應當按照車輛注冊登記的要求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申請進行登記,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九條(特別許可配額的申請)
本市通過“一網通辦——申請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一件事”窗口辦理新能源汽車確認證書的核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可以按照規定的渠道和程序申請專項許可額度,并提交相關材料。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消費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提交的汽車車型信息進行審核,符合申請專項許可配額條件的,出具確認憑證。
市交通委根據確認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發放特別許可配額。
第十條(辦理車輛登記手續)
消費者可憑購車發票、專用牌照額度、相關稅費憑證等材料,按照現行機動車登記程序向市局申請辦理車輛登記。
第十一條(二手車轉讓)
在本市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受讓人可以申請專項牌照額度,并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出具確認文件。市交通委根據確認證書發放專用許可配額。受讓方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過戶時,市經信委不再向受讓方出具確認證明。
轉讓已登記專項營運額度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且二手新能源汽車繼續用于營運的,受讓方應當具有有效的專項營運額度。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市交通委審核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12條(公共數據收集)
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的獨立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承擔本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監測市級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數據采集、數據研究和信息發布等工作。根據……《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GB/T32960.3-2016)和《汽車動力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6)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數據采集和使用的行為規范,并向社會公布,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范要求采集、分析、匯總和使用數據,有效保護消費者隱私,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數據開展侵犯相關法律主體權益的業務。
第13條(制造商的責任)
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并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具有較強的R&D和生產能力,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應急保障服務,嚴格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相關監管部門實施的產品質量檢查。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質量保證要求,并與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一致。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當主動出示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參數證明文件。在消費者申請專用牌照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向消費者和相關審核部門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車輛信息,將充電(換電)設施建設納入銷售服務保障體系,并按照《上海市促進電動汽車充電(換電)設施互聯互通有序發展暫行辦法》規定的相關標準,承擔對消費者實施符合智能化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的自用或專用充電(換電)設施的義務。相關充(換)電設施符合消費者實際需求,符合本市管理要求。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當確保新能源汽車及其裝載的車用動力電池具備相關數據采集能力,并主動告知消費者第三方機構進行數據采集和遠程監控的依據、范圍和用途。
(四)進口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在中國境內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是獨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主體,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監管機構報告。進口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應當符合我國相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符合我國強制認證和進口許可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嚴格落實上述責任,每年3月底前向市經信委提交上一年度企業責任考核自查報告。
第十四條(車用動力電池的監管)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其指定的車用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承擔廢舊車用動力電池溯源和回收的主體責任,按照《車用動力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2017)及相關標準對車用動力電池進行編碼管理,實現車用動力電池的全過程監管和溯源。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當將車用動力電池代碼納入銷售合同主要條款。在二手新能源汽車轉讓交易過程中,轉讓方應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流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車輛動力電池編碼流程溯源采集,并將電池編碼納入車輛所有權轉移合同的主要條款……道。未完成車輛動力電池編碼采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車過戶時,本市不再發放專項牌照配額。
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不得擅自拆解或丟棄車用動力電池。新能源汽車報廢時,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動力電池使用人應當主動將車輛動力電池交回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拆解處理。
第十五條(退出機制)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主要負責在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廢舊汽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消費者充電(更換)條件落實等,并應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事中事后監管。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未履行上述責任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市經信委等相關部門整改后仍拒不整改或不符合要求的,暫停享受《實施辦法》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監督和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消費者(包括二手車受讓人)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所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取專用牌照金額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吊銷確認證書,市交通委收回專用牌照金額,市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收繳新能源汽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消費者將非商用新能源汽車用于經營目的,未按照有關規定處置車用動力電池的,一經查實,相關信息將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三年內禁止申請專項牌照額度。
第十七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并辦理專項牌照的,繼續執行上一輪新能源汽車的購買程序和條件。2月8日,SAIC發布了2021年1月的產銷數據。SAIC 1月份汽車產量為430,354輛,同比增長2.73%。銷量為403,081輛,同比增長0.72%。
從銷量增減來看,上汽通用銷量為130,077輛,同比增長3.68%;上汽通用五菱為93262輛,同比增長19.20%;SAIC大通(含躍進品牌)銷量為16803輛,同比增長46.02%;SAIC依維柯紅巖銷量9021輛,同比增長125.13%;南京依維柯銷量3517輛,同比增長87.27%;SAIC鄭達擁有2625輛汽車,同比增長37.29%。
圖片來源:SAIC
上汽大眾1月銷售8.61萬輛,同比下降23.81%;SAIC乘用車銷量為57250輛,同比下降4.62%。
海外市場方面,1月份,SAIC出口及海外基地1月份銷量為3.75萬輛。上汽通用五菱汽車印尼1月銷量888輛,同比增長14.73%;MG印度公司銷量為3538輛,同比增長4.64%。
此外,加斯帕爾了解到,1月份,在洪光MINI EV、榮威Ei5、MG EZS等爆款產品的支持下,SAIC銷售新能源汽車5.8萬輛,同比增長446.6%,再次獲得“新能源銷量月度冠軍”。
2020年,SAIC共銷售新能源汽車32萬輛,同比大幅增長73.4%,增速遠超10.9%的行業平均水平,成為國內新能源汽車銷量冠軍。
近日,SAIC已正式發布“十四五”國際化運營戰略目標:2025年海外年銷量力爭躍上150萬輛大關,歐洲市場銷量達到30萬輛,新能源汽車占比70%至80%。在最近的年度營銷業務會議上,SAIC大通宣布了2021年25萬輛的銷售目標,與2020年的實際銷量相比增長了80%。
值得注意的是,1月份,中國乘用車市場零售額為216萬輛,比去年12月下降5.6%,比去年1月份增長25.7%。展望2月,乘聯會預測1-2月累計銷量應同比增長70%左右,這也為今年的高增長奠定了基礎。2月8日,SAIC發布了2021年1月的產銷數據。SAIC 1月份汽車產量為430,354輛,同比增長2.73%。銷量為403,081輛,同比增長0.72%。
從銷量增減來看,上汽通用銷量為130,077輛,同比增長3.68%;上汽通用五菱為93262輛,同比增長19.20%;SAIC大通(含躍進品牌)銷量為16803輛,同比增長46.02%;SAIC依維柯紅巖銷量9021輛,同比增長125.13%;南京依維柯銷量3517輛,同比增長87.27%;SAIC鄭達擁有2625輛汽車,同比增長37.29%。
圖片來源:SAIC
上汽大眾1月銷售8.61萬輛,同比下降23.81%;SAIC乘用車銷量為57250輛,同比下降4.62%。
海外市場方面,1月份,SAIC出口及海外基地1月份銷量為3.75萬輛。上汽通用五菱汽車印尼1月銷量888輛,同比增長14.73%;MG印度公司銷量為3538輛,同比增長4.64%。
此外,加斯帕爾了解到,1月份,在洪光MINI EV、榮威Ei5、MG EZS等爆款產品的支持下,SAIC銷售新能源汽車5.8萬輛,同比增長446.6%,再次獲得“新能源銷量月度冠軍”。
2020年,SAIC共銷售新能源汽車32萬輛,同比大幅增長73.4%,增速遠超10.9%的行業平均水平,成為國內新能源汽車銷量冠軍。
近日,SAIC已正式發布“十四五”國際化運營戰略目標:2025年海外年銷量力爭躍上150萬輛大關,歐洲市場銷量達到30萬輛,新能源汽車占比70%至80%。在最近的年度營銷業務會議上,SAIC大通宣布了2021年25萬輛的銷售目標,與2020年的實際銷量相比增長了80%。
值得注意的是,1月份,中國乘用車市場零售額為216萬輛,比去年12月下降5.6%,比去年1月份增長25.7%。展望2月,乘聯會預測1-2月累計銷量應同比增長70%左右,這也為今年的高增長奠定了基礎。
標簽:遠程
2021年2月9日,起亞在CEO投資者日上,針對未來業務規劃,宣布了更新版中長期戰略“PlanS”,明確三大核心業務方向:推動向電動化轉型,加強個性化定制車型(PBV)業務,
1900/1/1 0:00:00蓋世汽車訊日前,《消費者報告》開展了2020年度汽車調查,涉及了369萬輛不同品牌的汽車,并據此發布了車主滿意度調查數據。
1900/1/1 0:00:00我叫王桂林,我的富康車是2004年在十堰亨運公司買的。那年頭有私家車的人不多,我猶豫不決,老婆說喜歡車就買吧你年過半百,和車打了幾十年交道,不要留下遺憾。于是調研了多款車型,又是猶豫不決。
1900/1/1 0:00:00農歷除夕前一天,恒大汽車又投下一顆“重磅炸彈”。2月10日,恒大汽車通過官微發布了恒馳7、恒馳8、恒馳9三款新車型,再度成為行業焦點,引爆汽車圈。
1900/1/1 0:00:002月9日,北汽藍谷發布公告顯示,今年1月旗下子公司北汽新能源汽車銷量為1072輛,同比去年1月份的2006輛下滑4656。
1900/1/1 0:00:00繼今年1月創始人兼CEO廖兵辭別之后,廣汽蔚來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汽蔚來”)的深度調整又有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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