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發布《四川省公共(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標準: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同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在車流量較大或遠離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高速公路出口設置快速充電站。整合國省道沿線充電基礎設施資源,逐步發展國省道沿線快速充電站網絡。交通樞紐、超市、商業建筑、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公園、學校、醫院、旅游景區、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市政工程,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參與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或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具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設施運行安全。具有5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2名具有電工證),專職運維團隊專業人員數量應滿足設施運營區域樁群規模要求。具有企業級運行監控管理平臺,可對充電設施的運行、運維及安全風險進行監控預警,并與省級平臺有效對接。最初的政策如下:
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有關企業:為加快我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7〕19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能源局2020年7月14日《建設暫行辦法》, 四川省公共(專用)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國家電動汽車發展和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戰略部署,促進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科學布局、有序建設和規范運營,保障和促進電動汽車普及應用,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改委等四部委, 《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劃》(發改能源〔2018〕1698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川辦發)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公共(專用)充電樁及接入電網的相關設施, 主要包括:(1)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樓宇及酒店、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交通樞紐、醫院、公園、景區等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 ,面向社會車輛。(二)專用充電設施是指為公務人員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園等專用停車位內的車輛和職工車輛,以及公共汽車、乘用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專用站點內建設的為專用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第二章規劃管理第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依據。各市(州)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要求,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按照“適度超前、整體布局、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專項規劃。第五條專項規劃應當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規劃布局和保障措施等。特別是明確區域內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和集中充電站的建設規模和布局,提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原則和規模。第六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進行,并與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電力規劃和交通規劃有效銜接。逐步形成以用戶住宅停車位、單位內部停車位、公共交通和租賃站點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基礎,以城市公共建筑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位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補充,以獨立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城際快充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第七條專項規劃編制應嚴格執行以下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標準: (一)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同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在車流量大或遠離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高速公路出口設置快速充電站。整合國省道沿線充電基礎設施資源,逐步發展國省道沿線快速充電站網絡。(2)交通樞紐、超市、商業建筑、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公園、學校、醫院、旅游景點、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市政工程。應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第八條市(州)專項規劃經市(州)政府批準后,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備案后由市(州)政府公布實施。專項規劃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滾動調整。滾動調整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后,由市(州)政府或其指定部門按照程序公開發布并實施。第九條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辦)應當根據專項規劃,每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實施計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順序。第三章建設管理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川辦發[20……]23號)和《專項規劃》發布實施。第十一條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對個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投資主體公平公開。第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具備相應等級的機電安裝、安裝(修理、試驗)5級以上,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3級以上。第十三條各類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審批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審批環節: (一)在現有停車場(位)建設專用充電基礎設施,不辦理相關建設申請手續。(二)在新建停車場(位)配建公共(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無需另行辦理相關建設手續。(三)新建獨立公共(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第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電基礎設施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產品標準的相關要求,并提供國家權威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型式試驗報告。(二)充電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符合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消防安全、安全生產“三同時”等相關要求。第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入運營前,項目投資人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分散式充電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進行竣工驗收。重點檢查產品質量、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消防安全、防雷及接地設施安全。(1)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由投資方與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驗收。(二)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由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進行單項驗收,并將驗收報告報項目備案部門。(3)公共(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產權分界點是充電站(樁)專用變壓器(控制箱)。專用變壓器(控制箱)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商投資。供電企業負責產權分界點前接入上級供電的設施和計量裝置,為產權分界點后充電基礎設施驗收提供技術指導。(四)充電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后,業主應當保存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備查。第十六條所有外部充電基礎設施建成后,必須接入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進行統一管理。第四章運營管理第十七條科學確定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主體。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由有資質的運營企業管理。不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由投資建設主體負責日常維護管理,鼓勵委托給有資質的運營企業統一維護。第十八條參與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或者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二)具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確保設施安全運行。有5名以上電動汽車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rging(其中至少2名具有電工證),專職運維團隊專業人員數量應滿足設施作業區樁群規模要求。(三)具有企業級運行監控管理平臺,能夠對充電設施的運行、運維及安全風險進行監控和預警,并與省級平臺有效對接。第十九條運營充電基礎設施的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二)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應急預案。集中式充電站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安全設備、值班人員或巡視人員以及后臺監控系統,及時發現和處理設施故障,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三)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區域標準,按照用戶需求,對充電基礎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定期維護、升級和配套服務。(四)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和明碼標價規定,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電費、充電服務費等內容。鼓勵使用移動支付等支付方式,為用戶創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環境。(五)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第二十條科學規范使用充電基礎設施。(1)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用于電動汽車充電。(二)車站設置明顯的導向標志、電動汽車專用標志、充電操作規程等。(三)充電基礎設施用戶應當按照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規范,安全規范使用充電基礎設施。第二十一條鼓勵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開放,并將開放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視為對外運營充電基礎設施。第二十二條積極發揮省級平臺作用。平臺為用戶提供充電場所樁狀態查詢、充電預約、充電導航、車輛充電狀態查詢等服務。,并為政府資金分配、市場監管、電力統計等提供數據支持。,并接受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的指導和監督,不受市場干預。第二十三條開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將在省級平臺公示,評價結果不達標的,取消申報財政支持資格。第二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停止運行時,充電基礎設施所有者應當負責拆除充電基礎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向電力企業申請辦理注銷手續。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第二十五條鼓勵商場、寫字樓等開發商合理布局停車位,開辟電動汽車專用停車區域,做好標識提示和人工引導,避免燃油(氣)車亂停亂放,擠占充電基礎設施公共資源;出臺限時免費停車服務相關政策,充分調動電動汽車用戶在商業停車場充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提高商業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的利用效率;非電動車非法占用的,執行非電動車占用的充電基礎設施停車費;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通過向用戶提供娛樂、休息等多功能綜合附加服務,豐富商業模式,探索新的利潤增長點;鼓勵住宅物業公司提供充電服務。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條財政政策支持。(一)申請中央和省級資金支持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二)鼓勵市(州)及以下各級政府根據當地財力狀況配套資金,可用于完善充電基礎設施有序充電調控功能的補貼。(3)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免費充電、綠色專線”活動,對本地購買的電動汽車采取收取電費、充電服務費減免或補貼等措施。第二十七條土地政策支持。(一)獨立占地的集中充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供地。近日,四川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發布《四川省公共(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標準: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同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在車流量較大或遠離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高速公路出口設置快速充電站。整合國省道沿線充電基礎設施資源,逐步發展國省道沿線快速充電站網絡。交通樞紐、超市、商業建筑、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公園、學校、醫院、旅游景區、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市政工程,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參與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或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具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設施運行安全。具有5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2名具有電工證),專職運維團隊專業人員數量應滿足設施運營區域樁群規模要求。具有企業級運行監控管理平臺,可對充電設施的運行、運維及安全風險進行監控預警,并與省級平臺有效對接。最初的政策如下:
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有關企業:為加快我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7〕19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能源局2020年7月14日《建設暫行辦法》, 四川省公共(專用)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國家電動汽車發展和新建基礎設施建設戰略部署,促進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科學布局、有序建設和規范運營,保障和促進電動汽車普及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國家發改委等四部委, 《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劃》(發改能源〔2018〕1698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川辦發)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公共(專用)充電樁及接入電網的相關設施, 主要包括:(1)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樓宇及酒店、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交通樞紐、醫院、公園、景區等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 ,面向社會車輛。(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園等專用停車位為公務車輛和員工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公交車、乘用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專用站點建設的為專用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第二章規劃管理第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依據。各市(州)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要求,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按照“適度超前、整體布局、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專項規劃。第五條專項規劃應當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規劃布局和保障措施等。特別是明確區域內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和集中充電站的建設規模和布局,提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原則和規模。第六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進行,并與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電力規劃和交通規劃有效銜接。逐步形成以用戶住宅停車位、單位內部停車位、公共交通和租賃站點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基礎,以城市公共建筑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位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補充,以獨立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城際快充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第七條專項規劃編制應嚴格執行以下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標準: (一)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同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在車流量大或遠離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高速公路出口設置快速充電站。整合國省道沿線充電基礎設施資源,逐步發展國省道沿線快速充電站網絡。(2)交通樞紐、超市、商業建筑、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公園、學校、醫院、旅游景點、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市政工程。應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第八條市(州)專項規劃經市(州)政府批準后,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t,并由市(州)政府備案后頒布實施。專項規劃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滾動調整。滾動調整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后,由市(州)政府或其指定部門按照程序公開發布并實施。第九條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辦)應當根據專項規劃,每年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實施計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順序。第三章建設管理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川辦發〔2018〕23號)和發布實施的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進行備案。第十一條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對個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投資主體公平公開。第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具備相應等級的機電安裝、安裝(修理、試驗)5級以上,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3級以上。第十三條各類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審批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審批環節: (一)在現有停車場(位)建設專用充電基礎設施,不辦理相關建設申請手續。(二)在新建停車場(位)配建公共(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無需另行辦理相關建設手續。(三)新建獨立公共(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第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電基礎設施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產品標準的相關要求,并提供國家權威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型式試驗報告。(二)充電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符合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消防安全、安全生產“三同時”等相關要求。第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入運營前,項目投資人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分散式充電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進行竣工驗收。重點檢查產品質量、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消防安全、防雷及接地設施安全。(1)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由投資方與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驗收。(二)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由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進行單項驗收,并將驗收報告報項目備案部門。(3)公共(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產權分界點是充電站(樁)專用變壓器(控制箱)。專用變壓器(控制箱)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商投資。供電企業負責產權分界點前接入上級供電的設施和計量裝置,為產權分界點后充電基礎設施驗收提供技術指導。(四)充電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后,業主應當保存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備查。第十六條所有外部充電基礎設施建成后,必須接入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系統……ment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進行統一管理。第四章運營管理第十七條科學確定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主體。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由有資質的運營企業管理。不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由投資建設主體負責日常維護管理,鼓勵委托給有資質的運營企業統一維護。第十八條參與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或者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二)具有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具有5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2名具有電工證),專職運維團隊專業人員數量應滿足設施運營區域樁群規模要求。(三)具有企業級運行監控管理平臺,能夠對充電設施的運行、運維及安全風險進行監控和預警,并與省級平臺有效對接。第十九條運營充電基礎設施的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二)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應急預案。集中式充電站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安全設備、值班人員或巡視人員以及后臺監控系統,及時發現和處理設施故障,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三)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區域標準,按照用戶需求,對充電基礎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定期維護、升級和配套服務。(四)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和明碼標價規定,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電費、充電服務費等內容。鼓勵使用移動支付等支付方式,為用戶創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環境。(五)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第二十條科學規范使用充電基礎設施。(1)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用于電動汽車充電。(二)車站設置明顯的導向標志、電動汽車專用標志、充電操作規程等。(三)充電基礎設施用戶應當按照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規范,安全規范使用充電基礎設施。第二十一條鼓勵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開放,并將開放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視為對外運營充電基礎設施。第二十二條積極發揮省級平臺作用。平臺為用戶提供充電場所樁狀態查詢、充電預約、充電導航、車輛充電狀態查詢等服務。,并為政府資金分配、市場監管、電力統計等提供數據支持。,并接受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的指導和監督,不受市場干預。第二十三條開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將在省級平臺公示,評價結果不達標的,取消申報財政支持資格。第二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停止運行時,充電基礎設施所有者應當負責拆除充電基礎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向電力企業申請辦理注銷手續。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是的。第二十五條鼓勵商場、寫字樓等開發商合理布局停車位,開辟電動汽車專用停車區域,做好標識提示和人工引導,避免燃油(氣)車亂停亂放,擠占充電基礎設施公共資源;出臺限時免費停車服務相關政策,充分調動電動汽車用戶在商業停車場充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提高商業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的利用效率;非電動車非法占用的,執行非電動車占用的充電基礎設施停車費;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通過向用戶提供娛樂、休息等多功能綜合附加服務,豐富商業模式,探索新的利潤增長點;鼓勵住宅物業公司提供充電服務。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條財政政策支持。(一)申請中央和省級資金支持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二)鼓勵市(州)及以下各級政府根據當地財力狀況配套資金,可用于完善充電基礎設施有序充電調控功能的補貼。(3)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免費充電、綠色專線”活動,對本地購買的電動汽車采取收取電費、充電服務費減免或補貼等措施。第二十七條土地政策支持。(一)獨立占地的集中充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供地。(二)新增項目土地供應需要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與具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資質的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三)鼓勵在現有各類建筑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位)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并在用地上予以支持。第二十八條價格政策支持。(一)對電網企業直接申請運營的集中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工商業和其他用電”兩部制電價,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按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網低谷時段夜間充電,降低充電成本。鼓勵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第二十九條支持電網接入服務。(一)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工作,將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做好充電設施相關基礎電網建設、充電設施擴容服務、電力保障等工作。(二)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由電網企業建設、運營和維護,相應費用如實計入允許成本并納入電網輸配電價回收,不收取聯網費。(三)電網企業應當制定充電樁(站)安裝業務指引,明確各類充電設施應當履行安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訂、受電工程設計審核、供電合同簽訂、竣工驗收等電力安裝程序,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開辟綠色通道。第六章附則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充電基礎設施預留安裝施工條件是指電力溝、變壓器預留容量,低壓干線、配電箱安裝到位并預留接口。報建程序是指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程序。“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能源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2)如果……新增項目用地供應需要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建設需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與具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資質的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三)鼓勵在現有各類建筑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位)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并在用地上予以支持。第二十八條價格政策支持。(一)對電網企業直接申請運營的集中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工商業和其他用電”兩部制電價,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按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網低谷時段夜間充電,降低充電成本。鼓勵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第二十九條支持電網接入服務。(一)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工作,將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做好充電設施相關基礎電網建設、充電設施擴容服務、電力保障等工作。(二)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由電網企業建設、運營和維護,相應費用如實計入允許成本并納入電網輸配電價回收,不收取聯網費。(三)電網企業應當制定充電樁(站)安裝業務指引,明確各類充電設施應當履行安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訂、受電工程設計審核、供電合同簽訂、竣工驗收等電力安裝程序,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開辟綠色通道。第六章附則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充電基礎設施預留安裝施工條件是指電力溝、變壓器預留容量,低壓干線、配電箱安裝到位并預留接口。報建程序是指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程序。“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能源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標簽:發現
日前,我們從相關渠道獲悉,馬斯克在特斯拉2020年第二季度電話會議上表示,目前,純電動車續航里程不應低于300英里(約合483公里)。
1900/1/1 0:00:00北京時間7月27日消息,天眼查數據顯示,近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新增數條專利信息,其中之一為:區塊鏈賬本的存儲方法及裝置。申請日為2019年1月17日,申請公布日為2020年7月24日。
1900/1/1 0:00:00北京時間7月25日午間消息,據外媒TheVerge報道,在法庭和債權人批準法拉第未來公司創始人賈躍亭的個人破產計劃后,有關其破產內幕的更多細節開始曝光出來,
1900/1/1 0:00:00據外媒報道,特斯拉當前正在德國首都柏林郊外的格倫海德市(Grnheide)建造新工廠,據悉,未來該工廠還將生產電池,但是目前尚不清楚這項工作將從何時開始。
1900/1/1 0:00:00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從2009年開始起步,2014年以來,財政補貼等相關政策開始集中出臺,新能源汽車整個產業進入高速發展期,動力電池產業因此也不斷發展。
1900/1/1 0:00:00近日,我們從相關渠道獲悉,上海蔚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發生工商變更,經營范圍新增二手車經銷,二手車經紀。這也就意味著蔚來之后將在二手車業務上發力。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