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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江門將發布充電設施補貼辦法,直流充電樁補貼550元/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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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江門市發布《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管理與分配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管理辦法,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采取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和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補貼標準為:充電設施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竣工驗收,并按直流充電樁、交直流綜合充電樁和無線充電設施550元/kW的標準執行,交流充電樁和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100元/kW標準執行。充電設施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驗收,2020年按60元/kW補貼直流充電樁、交直流綜合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300元/kW,交流充電樁和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管理和支付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鼓勵江門市電動車輛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加強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的規范管理,促進電動汽車的應用和產業發展,根據《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2016〕291號)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聯合發布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廣東省發展改革產業函〔2018〕518號),《江門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方案(2017-2020年)》(江發改交能〔2017〕0924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基金(以下簡稱補貼基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的充電設施補貼(獎勵)基金,用于指導和支持全市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三條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的管理和分配,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合理、透明、突出重點的原則,依法依規安排。市第四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資金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項目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審核,并會同市財政局發布補貼資金支出計劃。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撥付和監督,資金來源由市預算統籌安排。第二章補貼范圍和標準第五條補貼范圍: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對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建設不給予補貼。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可以申請補貼:(1)符合《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的要求。2016-2020年竣工驗收并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私人客車充電樁),或在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不包括自用私人小客車充電樁);(2) 充電基礎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級相關充電設備、接口和安全的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3) 如果充電數據能夠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要求共享,則應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驗收,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充電設施除外),充電基礎設施應互聯互通,接入證書應由智能服務平臺管理機構頒發;(四)充電基礎設施可以測量,位置可以查詢,充電狀態可以監控;(五)充電設施必須安裝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并按照《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等規定竣工;

    (六)江門市網上信用承諾自運營之日起,保證正常使用不少于五年(因市政規劃調整、土地權屬轉移、嚴重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導致正常使用的除外)。第六條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采用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給予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綜合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補貼標準如下:(1)充電設施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竣工驗收,并按直流充電樁、交直流綜合充電樁和無線充電設施550元/kW的標準執行,交流充電樁和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100元/kW標準執行。(2)充電設施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驗收,2020年按直流充電樁、交直流綜合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交流充電樁和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60元/kW補貼。第七條本補貼標準為暫定標準。市發展改革局將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政策變化、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充電設施普及應用規模等因素,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和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三章補貼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第八條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發布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報通知,并在門戶網站上公布。第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采取事后補貼的形式,每年申報一次。申報單位申報的補貼資金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申報項目應屬于補貼資金支持范圍,不得跨范圍申報。(二)原則上,一個項目只能申請補貼資金,申報單位不得重復申報或以多種方式申報同一項目。(三)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申請人不得弄虛作假、取補貼資金。第十條補貼資金由充電設施投資者(企業)向所在地市(區)發展和改革局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項目內容、實施效果等。;(2) 獨立充電設施項目應提供備案或批準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原件備查);(3) 申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法人公章);(4) 加蓋公章的設備合同和設備采購發票復印件(注明設備名稱、編號等標識信息);

    (5) 充電基礎設施輸出功率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備合格證、銘牌等能有效證明設備型號和輸出功率的材料)和圖像照片等(6)工程驗收證書。(7) 省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接入證書(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驗收,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充換電設施除外)。(8) 申請人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聲明。第十一條補貼資金申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查:(一)項目初審:申請補貼的充電設施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當地市(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市(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審核后出具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市發展改革局。(二) 項目審核:市發展改革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核查;

    (三) 項目制定:審核無誤后,由市發展改革局確定擬補貼的基金項目,并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5天(節假日順延)。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對于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局和市財政局將對項目進行重新審查。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二條申請補助資金的對象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弄虛作假、取財政資金的,將在江門信貸網曝光,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三條申請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至少五年。五年內不能正常使用的,將收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務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市政規劃調整、土地所有權轉讓、嚴重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上述承諾無法履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自愿全額退還相應補貼資金后,無需追究其他責任。)第十四條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補貼資金的檢查。對截留、挪用、冒用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市財政局將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予以跟進。第五章附則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江門市發展改革局、江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辦法有效期屆滿或者相關法律、政策發生變化時,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對本辦法進行評估和修訂。近日,江門市發布《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管理與分配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管理辦法,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采取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和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補貼標準為:充電設施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竣工驗收,并按直流充電樁、交直流綜合充電樁和無線充電設施550元/kW的標準執行,交流充電樁和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100元/kW標準執行。充電設施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驗收,2020年按60元/kW補貼直流充電樁、交直流綜合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300元/kW,交流充電樁和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管理和支付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鼓勵江門市電動車輛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加強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的規范管理,促進電動汽車的應用和產業發展,根據《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2016]691號)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廣東省發展改革產業函〔2018〕518號),《江門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方案(2017-2020年)》(江發改交能〔2017〕0924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基金(以下簡稱補貼基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的充電設施補貼(獎勵)基金,用于指導和支持全市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三條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的管理和分配,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合理、透明、突出重點的原則,依法依規安排。市第四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資金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項目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審核,并會同市財政局發布補貼資金支出計劃。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撥付和監督,資金來源由市預算統籌安排。第二章補貼范圍和標準第五條補貼范圍: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對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建設不給予補貼。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可以申請補貼:(1)符合《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的要求。2016-2020年竣工驗收并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私人客車充電樁),或在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不包括自用私人小客車充電樁);(2) 充電基礎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級相關充電設備、接口和安全的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3) 如果充電數據能夠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要求共享,則應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驗收,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充電設施除外),充電基礎設施應互聯互通,接入證書應由智能服務平臺管理機構頒發;(四)充電基礎設施可以測量,位置可以查詢,充電狀態可以監控;(五)充電設施必須安裝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并按照《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等規定竣工;

    (六)江門市網上信用承諾自運營之日起,保證正常使用不少于五年(因市政規劃調整、土地權屬轉移、嚴重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導致正常使用的除外)。第六條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采用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給予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綜合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補貼標準如下:(1)充電設施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竣工驗收,并按直流充電樁、交直流綜合充電樁和無線充電設施550元/kW的標準執行,交流充電樁和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100元/kW標準執行。(2)充電設施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驗收,2020年按直流充電樁、交直流綜合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交流充電樁和微型便攜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60元/kW補貼。第七條本補貼標準為暫定標準。市發展改革局將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政策變化、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充電設施普及應用規模等因素,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和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三章補貼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第八條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發布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報通知,并在門戶網站上公布。第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采取事后補貼的形式,每年申報一次。申報單位申報的補貼資金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申報項目應屬于補貼資金支持范圍,不得跨范圍申報。(二)原則上,一個項目只能申請補貼資金,申報單位不得重復申報或以多種方式申報同一項目。(三)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申請人不得弄虛作假、取補貼資金。第十條補貼資金由充電設施投資者(企業)向所在地市(區)發展和改革局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項目內容、實施效果等。;(2) 獨立充電設施項目應提供備案或批準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原件備查);(3) 申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法人公章);(4) 加蓋公章的設備合同和設備采購發票復印件(注明設備名稱、編號等標識信息);

    (5) 充電基礎設施輸出功率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備合格證、銘牌等能有效證明設備型號和輸出功率的材料)和圖像照片等(6)工程驗收證書。(7) 省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接入證書(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驗收,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充換電設施除外)。(8) 申請人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聲明。第十一條補貼資金申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查:(一)項目初審:申請補貼的充電設施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當地市(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市(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審核后出具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市發展改革局。(二) 項目審核:市發展改革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核查;(三) 項目制定:審核無誤后,由市發展改革局確定擬補貼的基金項目,并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5天(節假日順延)。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對于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局和市財政局將對項目進行重新審查。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二條申請補助資金的對象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弄虛作假、取財政資金的,將在江門信貸網曝光,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三條申請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至少五年。五年內不能正常使用的,將收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務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市政規劃調整、土地所有權轉讓、嚴重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上述承諾無法履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自愿全額退還相應補貼資金后,無需追究其他責任。)第十四條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補貼資金的檢查。對截留、挪用、冒用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市財政局將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予以跟進。第五章附則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江門市發展改革局、江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辦法有效期屆滿或者相關法律、政策發生變化時,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對本辦法進行評估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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