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印發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明確指出,要按照“鼓勵創新、確保安全、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的原則,引導天津智能網聯汽車從研發試驗向示范應用和商業化推廣轉變,鼓勵和支持天津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的發展。《通知》還提出,加強政府部門對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的監督管理,同時通過路試積累的數據和經驗,深入了解和分析汽車產品測試、生產、,根據技術進步和發展的需要,及時改進管理方法和要求。具體通知如下: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通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各相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要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定(試行)》(工信部聯裝〔2018〕66號),加快我市智能網聯車輛產業的快速發展和應用。市交通委、市工信委、市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現發布實施。特此通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6月21日,2018年(本倡議公開)《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和應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要求,制定本辦法,部、交通運輸部(工信部[2018]66號)(以下簡稱《道路試驗管理規范》)和我市實際情況。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開放道路測試。第三條按照“鼓勵創新、確保安全、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的原則,引導本市智能網聯汽車由研發測試向示范應用、商業化推廣轉變,鼓勵和支持本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的發展。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四條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由市交通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聯合成立,負責本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統一實施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如下:(一)負責成立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本市智能網聯網汽車道路測試的發展提供建議。(二)負責及時確定和公布開放試驗道路的范圍和時間;(三)負責為受試者發放考試通知書;(四)負責延長考試科目申請和撤銷考試資格等事項;
(五)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運營和協調,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委。第五條工作組委托國家汽車檢驗機構作為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負責為智能網聯車輛路試的測試應用和技術驗證提供服務。專業機構每月向我市轄區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組報告,并協助工作組出具報告。第三章測試管理工作流程第六條工作組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選取幾個典型路段,逐步將選定的路段用于智能網聯汽車的公開道路測試,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工作組應當按照《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規定的程序,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開放道路測試管理工作。第八條專業機構應當按照《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規定的技術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測試科目申請材料的驗證。第九條專業機構在驗證試驗標的材料合格后,應當開展以下工作:(一)實車檢驗檢測。他們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測試主體在指定的封閉場地內對實車進行檢查和測試,審查測試主體提供的測試車輛和相關功能與申請材料描述的一致性,并出具封閉場地內實車檢查和測試報告。(二) 監測設備的檢驗對通過實車檢驗和試驗的試驗車輛,按照《道路試驗管理規范》第二章第七條的要求,對監測設備進行檢驗,并頒發數據平臺接入證書。(三)定期向工作組提交符合要求的考試科目申請材料。第十條工作組應當在收到專業組織匯編的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會議,論證并發表專家意見。根據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工作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被測車輛逐一發布測試通知,由專業機構將測試通知連同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標志一起發布給測試對象。第十一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登記條例》的相應要求,為發出考試通知書的考試主體辦理考試車輛臨時行駛號牌。第十二條專業機構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形成所有測試科目的測試總結報告,并提交給工作組。第十三條工作組應當依法追究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數據的受試者的相關責任。第十四條工作組取消考試通知時,專業機構應收回考試通知和臨時駕駛執照,并提交工作組;
如果未恢復,應書面通知工作組,宣布許可證無效。第十五工作組定期公布違規操作考試科目名單。第十六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試驗車輛路試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違法或者交通事故。第四章附則第十七條考試科目、考試駕駛員、考試車輛和考試申請材料的要求,以及考試申請和審核、考試管理、,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按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部、交通運輸部[2018]66號)執行。第十八條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工作組負責本辦法的最終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為了更好地理解和落實《辦法》,天津市科信辦隨后公布了《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解讀一、《辦法》制定背景在《中國制造2025》及其解釋文件中,智能網聯車輛被列為十大重點領域,智能網聯網車輛必須在真實交通環境中進行充分測試,才能正式投放市場。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要求,部、交通運輸部(工信部[2018]66號)(以下簡稱《道路檢測管理規范》),根據市領導指示精神和本市實際需要,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推動了天津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規范公共道路測試管理。在廣泛收集汽車及相關行業需求,多次聽取專家意見建議后,聯合起草了《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管理辦法(試行)》,研究規范我市汽車路試相關管理事項。第二,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道路測試是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發展和應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了使車輛在各種道路交通條件和使用場景下安全、可靠、高效地運行,自動駕駛功能需要大量的測試和驗證,并經歷復雜的進化過程。智能網聯汽車在正式投放市場之前,必須通過公共道路實際交通環境的測試,更全面地驗證自動駕駛功能,實現與道路、設施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適配與協調。國內許多汽車制造商、科研院所、互聯網公司等急需進行路試,以加快技術研發和產品推廣。《辦法》的制定有利于政府部門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監督管理。同時,通過路試積累的數據和經驗,我們可以深入了解和分析自動駕駛條件下汽車產品測試、生產、注冊和使用各方面可能面臨的新問題和挑戰,并根據技術進步和發展的需要,及時改進管理方法和要求。三、 《辦法》主要內容《辦法》適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公開道路測試,涵蓋總則、管理機構和職責、測試管理工作流程和附則四章,共19條。主要內容如下:(1)總則。依據、適用范圍和g……
闡明了這些措施的原則。(2) 管理組織和職責。由市交通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聯合成立的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統一實施,本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監督管理。工作組委托國家汽車檢驗機構作為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負責為智能網聯車輛路試的測試應用和技術驗證提供服務。(3) 測試管理工作流程。工作組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選取了幾個典型路段,并逐步將選定的路段用于智能網聯汽車的公開道路測試,并向社會公布。工作組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道路測試管理規范》中的規定程序,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的開放道路測試管理。專業機構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道路測試管理規范》的技術要求,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申請材料的驗證。(四) 《補充規定》強調,《辦法》未明確提及的部分,按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部、交通運輸部[2018]66號)執行,并明確最終解釋權和執行期限。Iv.道路測試的申請程序1。專業機構負責受理考試科目的申請材料。2.專業機構對考試科目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考試科目進行封閉式現場測試和實車檢查。3、工作組通過專家委員會對專業機構出具的材料和報告進行審查。4.工作組對評估合格的測試科目辦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5.取得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的測試主體,應當按照《機動車登記條例》(部令124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準備相關申請材料,交由專業機構代為辦理臨時車輛號牌。6、專業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為考試科目提供符合要求和齊全的臨時號牌材料,完成后,連同考試通知書發給考試科目。五、與《辦法》有關的幾個主要問題1。道路測試是否會對現有的交通安全產生影響?智能網聯汽車路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試運行”和“車輛性能測試”。其轉向、制動、操控等安全性能均符合現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與傳統汽車無異。它的自動駕駛功能只能通過計算機模擬、測試臺評估、測試場和封閉道路測試在實際交通環境中進行驗證。此外,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現在必須由經過篩選和嚴格培訓的駕駛員進行監控,并在必要時進行干預或接管,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危險。因此,智能網聯汽車在公共道路環境中的測試不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額外的風險和不利影響。2.如何通過智能網絡識別汽車交通違法和事故責任?考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按照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考試駕駛員進行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和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并報警;
此外,受試者應在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向工作組報告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近日,天津市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印發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明確指出,要按照“鼓勵創新、確保安全、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的原則,引導天津智能網聯汽車從研發試驗向示范應用和商業化推廣轉變,鼓勵和支持天津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的發展。《通知》還提出,加強政府部門對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的監督管理,同時通過路試積累的數據和經驗,深入了解和分析汽車產品測試、生產、,根據技術進步和發展的需要,及時改進管理方法和要求。具體通知如下: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通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各相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要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定(試行)》(工信部聯裝〔2018〕66號),加快我市智能網聯車輛產業的快速發展和應用。市交通委、市工信委、市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現發布實施。特此通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6月21日,2018年(本倡議公開)《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和應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要求,制定本辦法,部、交通運輸部(工信部[2018]66號)(以下簡稱《道路試驗管理規范》)和我市實際情況。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開放道路測試。第三條按照“鼓勵創新、確保安全、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的原則,引導本市智能網聯汽車由研發測試向示范應用、商業化推廣轉變,鼓勵和支持本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的發展。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四條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由市交通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聯合成立,負責本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統一實施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如下:(一)負責成立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本市智能網聯網汽車道路測試的發展提供建議。(二)負責及時確定和公布開放試驗道路的范圍和時間;
(三)負責為受試者發放考試通知書;(四)負責延長考試科目申請和撤銷考試資格等事項;(五)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運營和協調,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委。第五條工作組委托國家汽車檢驗機構作為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負責為智能網聯車輛路試的測試應用和技術驗證提供服務。專業機構每月向我市轄區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組報告,并協助工作組出具報告。第三章測試管理工作流程第六條工作組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選取幾個典型路段,逐步將選定的路段用于智能網聯汽車的公開道路測試,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工作組應當按照《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規定的程序,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開放道路測試管理工作。第八條專業機構應當按照《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規定的技術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測試科目申請材料的驗證。第九條專業機構在驗證試驗標的材料合格后,應當開展以下工作:(一)實車檢驗檢測。他們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測試主體在指定的封閉場地內對實車進行檢查和測試,審查測試主體提供的測試車輛和相關功能與申請材料描述的一致性,并出具封閉場地內實車檢查和測試報告。(二) 監測設備的檢驗對通過實車檢驗和試驗的試驗車輛,按照《道路試驗管理規范》第二章第七條的要求,對監測設備進行檢驗,并頒發數據平臺接入證書。(三)定期向工作組提交符合要求的考試科目申請材料。第十條工作組應當在收到專業組織匯編的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會議,論證并發表專家意見。根據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工作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被測車輛逐一發布測試通知,由專業機構將測試通知連同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標志一起發布給測試對象。第十一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登記條例》的相應要求,為發出考試通知書的考試主體辦理考試車輛臨時行駛號牌。第十二條專業機構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形成所有測試科目的測試總結報告,并提交給工作組。第十三條工作組應當依法追究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數據的受試者的相關責任。第十四條工作組取消考試通知時,專業機構應收回考試通知和臨時駕駛執照,并提交工作組;
如果未恢復,應書面通知工作組,宣布許可證無效。第十五工作組定期公布違規操作考試科目名單。第十六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試驗車輛路試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違法或者交通事故。第四章附則第十七條考試科目、考試駕駛員、考試車輛和考試申請材料的要求,以及考試申請和審核、考試管理、,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按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部、交通運輸部[2018]66號)執行。第十八條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工作組負責本辦法的最終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為了更好地理解和落實《辦法》,天津市科信辦隨后公布了《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解讀一、《辦法》制定背景在《中國制造2025》及其解釋文件中,智能網聯車輛被列為十大重點領域,智能網聯網車輛必須在真實交通環境中進行充分測試,才能正式投放市場。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要求,部、交通運輸部(工信部[2018]66號)(以下簡稱《道路檢測管理規范》),根據市領導指示精神和本市實際需要,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推動了天津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規范公共道路測試管理。在廣泛收集汽車及相關行業需求,多次聽取專家意見建議后,聯合起草了《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管理辦法(試行)》,研究規范我市汽車路試相關管理事項。第二,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道路測試是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發展和應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了使車輛在各種道路交通條件和使用場景下安全、可靠、高效地運行,自動駕駛功能需要大量的測試和驗證,并經歷復雜的進化過程。智能網聯汽車在正式投放市場之前,必須通過公共道路實際交通環境的測試,更全面地驗證自動駕駛功能,實現與道路、設施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適配與協調。國內許多汽車制造商、科研院所、互聯網公司等急需進行路試,以加快技術研發和產品推廣。《辦法》的制定有利于政府部門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監督管理。同時,通過路試積累的數據和經驗,我們可以深入了解和分析自動駕駛條件下汽車產品測試、生產、注冊和使用各方面可能面臨的新問題和挑戰,并根據技術進步和發展的需要,及時改進管理方法和要求。三、 《辦法》主要內容《辦法》適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公開道路測試,涵蓋總則、管理機構和職責、測試管理工作流程和附則四章,共19條。主要內容如下:(1)總則。依據、適用范圍和g……
闡明了這些措施的原則。(2) 管理組織和職責。由市交通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聯合成立的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統一實施,本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監督管理。工作組委托國家汽車檢驗機構作為天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負責為智能網聯車輛路試的測試應用和技術驗證提供服務。(3) 測試管理工作流程。工作組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選取了幾個典型路段,并逐步將選定的路段用于智能網聯汽車的公開道路測試,并向社會公布。工作組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道路測試管理規范》中的規定程序,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的開放道路測試管理。專業機構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道路測試管理規范》的技術要求,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申請材料的驗證。(四) 《補充規定》強調,《辦法》未明確提及的部分,按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部、交通運輸部[2018]66號)執行,并明確最終解釋權和執行期限。Iv.道路測試的申請程序1。專業機構負責受理考試科目的申請材料。2.專業機構對考試科目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考試科目進行封閉式現場測試和實車檢查。3、工作組通過專家委員會對專業機構出具的材料和報告進行審查。4.工作組對評估合格的測試科目辦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5.取得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的測試主體,應當按照《機動車登記條例》(部令124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準備相關申請材料,交由專業機構代為辦理臨時車輛號牌。6、專業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為考試科目提供符合要求和齊全的臨時號牌材料,完成后,連同考試通知書發給考試科目。五、與《辦法》有關的幾個主要問題1。道路測試是否會對現有的交通安全產生影響?智能網聯汽車路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試運行”和“車輛性能測試”。其轉向、制動、操控等安全性能均符合現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與傳統汽車無異。它的自動駕駛功能只能通過計算機模擬、測試臺評估、測試場和封閉道路測試在實際交通環境中進行驗證。此外,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現在必須由經過篩選和嚴格培訓的駕駛員進行監控,并在必要時進行干預或接管,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危險。因此,智能網聯汽車在公共道路環境中的測試不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額外的風險和不利影響。2.如何通過智能網絡識別汽車交通違法和事故責任?考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按照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考試駕駛員進行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和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并報警;此外,受試者應在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向工作組報告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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