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印發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的通知》。《通知》明確了2017年至2020年廣東省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地方購車補貼不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超過國家補貼,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具體補貼標準。各級自行車財政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充電、置換和加氫基礎設施補貼:按照充電設施的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建設補貼標準(包括國家獎勵和省級補貼)為2016-2018年竣工驗收的充換電設施。直流充電樁不高于550元/kW,交流充電樁不超過100元/kW。各城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的具體補貼標準。2019-2020年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樁不高于300元/kW、交流充電樁不超過60元/kW的標準給予補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8年平臺設備投資及相關研發費用補貼500萬元;
2019-2020年,平臺網絡運營補貼每年100萬元。關于印發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的通知:廣東省發展改革產業函〔2018〕518號,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委)、科技局:《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科技廳報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科學技術廳1月25日通知,2018年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的要求和規定將在2017-2020年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同時補貼2016-2020年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補貼范圍和標準(一)補貼。1.新能源汽車。補貼對象為2017年至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或直接向生產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補貼產品為我省首次注冊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充電和更換電力和加氫基礎設施。第一符合《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要求,并于2016-2020年竣工驗收并接入智能化的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公共充換電設備(不含自用私人客車充電樁)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服務平臺;二是2016年至2016年本文件發布前已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公共充換電設備(不含自用私人客車充電樁);
三是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建設與運營。示范加氫站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200公斤。二是補貼金額和標準。省財政每年按照“鎖定預算、控制總量”的原則安排補助資金,綜合考慮歷史年度推進和計劃推進情況,以及地方財力和地方產業發展情況,采取因子法切塊。1.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地方購車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購車補貼之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不得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以下簡稱“國家補貼”)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超過國家補貼,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具體補貼標準。各級自行車財政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地方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由省級財政和省級以下地方財政分擔。該省按地區分為三類: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和中山為第一類;江門和肇慶為二級地區;廣東省東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為三類。一流地區原則上不安排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第二類和第三類地區的省級財政應按一定比例計算和削減資金。具體補貼標準由地方以上市級政府確定。2、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補貼。根據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建設補貼標準(包括國家獎勵和省級補貼)為2016-2018年竣工驗收的充換電設施,直流充電樁不高于550元/kW,交流充電樁不超過100元/kW。各城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的具體補貼標準。2019-2020年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樁不高于300元/kW、交流充電樁不超過60元/kW的標準給予補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8年平臺設備投資及相關研發費用補貼500萬元;2019-2020年,平臺網絡運營補貼每年100萬元。鼓勵地方用好國家激勵資金、省級財政資金、市縣財政資金,對符合標準的電站站和示范加氫站給予支持補貼。二、補貼需滿足的條件(1)申請補貼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車輛應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在本省首次登記,不得轉移至初始登記地以外的地區,登記地與申報地相同。2.制造商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消費者已完成車輛上牌,車輛已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并按要求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臺。3.車輛必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其中,車主申請“非個人用戶”補貼的,車輛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運營專用車除外),并自達到3萬千米之日起2年內申請地方補貼;
里程不達標的,應當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駕駛證年度執行情況執行。4、個人已申請購車補貼,累計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轉讓給非個人用戶。在該政策出臺之前,如果轉讓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則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5.申請省級補貼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全國同產品銷售均價的30%。(2) 申請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符合《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要求;2、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省級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3.為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應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自2016年起,本文件發布前已完成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充換電設施除外),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接入證書應由智能服務平臺的管理機構頒發;4.充電基礎設施的電能可以測量,位置可以查詢,充電狀態可以監控;
5.按照《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完成竣工驗收。四、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1)補貼資金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生產企業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感到責任。(二)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如實向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主管部門提供我省銷售車型的國家補貼信息,各省(市、區)的銷售價格和全國平均價格(包括加權平均價格和算術平均價格,計算時不包括最高和最低價格),必要時提供合同和發票。(三)市、縣(區)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制定實施細則,認真做好新能源汽車的組織實施工作。各地要按規定審核清算材料,清算結果公示無異議后,由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發布項目清算方案。(四) 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9月向省級新能源汽車宣傳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包括上一年度的推廣情況、當地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明年的推廣計劃。五、加強監督和處罰(1)省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省級財政補貼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檢查等方式,對新能源汽車經營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對資金使用結果進行績效評估。(二)對惡意作弊的企業和個人,列入黑名單,納入廣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行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3) 如果提供虛假材料,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將收回或扣除相應的財政補貼資金,并采取暫停地方補貼、取消品牌車型在我省推廣應用資格等措施,并將視情節輕重,取消我省生產銷售企業和產品的推廣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四)以謊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協助企業。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月31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印發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的通知》。《通知》明確了2017年至2020年廣東省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地方購車補貼不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
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超過國家補貼,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具體補貼標準。各級自行車財政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充電、置換和加氫基礎設施補貼:按照充電設施的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建設補貼標準(包括國家獎勵和省級補貼)為2016-2018年竣工驗收的充換電設施。直流充電樁不高于550元/kW,交流充電樁不超過100元/kW。各城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的具體補貼標準。2019-2020年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樁不高于300元/kW、交流充電樁不超過60元/kW的標準給予補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8年平臺設備投資及相關研發費用補貼500萬元;
2019-2020年,平臺網絡運營補貼每年100萬元。關于印發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的通知:廣東省發展改革產業函〔2018〕518號,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委)、科技局:《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科技廳報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科學技術廳1月25日通知,2018年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的要求和規定將在2017-2020年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同時補貼2016-2020年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補貼范圍和標準(一)補貼。1.新能源汽車。補貼對象為2017年至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或直接向生產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補貼產品為我省首次注冊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充電和更換電力和加氫基礎設施。第一符合《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要求,并于2016-2020年竣工驗收并接入智能化的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公共充換電設備(不含自用私人客車充電樁)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服務平臺;二是2016年至2016年本文件發布前已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公共充換電設備(不含自用私人客車充電樁);
三是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建設與運營。示范加氫站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200公斤。二是補貼金額和標準。省財政每年按照“鎖定預算、控制總量”的原則安排補助資金,綜合考慮歷史年度推進和計劃推進情況,以及地方財力和地方產業發展情況,采取因子法切塊。1.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地方購車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購車補貼之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不得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以下簡稱“國家補貼”)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超過國家補貼,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具體補貼標準。各級自行車財政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地方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由省級財政和省級以下地方財政分擔。該省按地區分為三類: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和中山為第一類;江門和肇慶為二級地區;廣東省東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為三類。一流地區原則上不安排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第二類和第三類地區的省級財政應按一定比例計算和削減資金。具體補貼標準由地方以上市級政府確定。2、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補貼。根據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建設補貼標準(包括國家獎勵和省級補貼)為2016-2018年竣工驗收的充換電設施,直流充電樁不高于550元/kW,交流充電樁不超過100元/kW。各城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的具體補貼標準。2019-2020年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樁不高于300元/kW、交流充電樁不超過60元/kW的標準給予補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8年平臺設備投資及相關研發費用補貼500萬元;2019-2020年,平臺網絡運營補貼每年100萬元。鼓勵地方用好國家激勵資金、省級財政資金、市縣財政資金,對符合標準的電站站和示范加氫站給予支持補貼。二、補貼需滿足的條件(1)申請補貼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車輛應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在本省首次登記,不得轉移至初始登記地以外的地區,登記地與申報地相同。2.制造商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消費者已完成車輛上牌,車輛已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并按要求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臺。3.車輛必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其中,車主申請“非個人用戶”補貼的,車輛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運營專用車除外),并自達到3萬千米之日起2年內申請地方補貼;
里程不達標的,應當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駕駛證年度執行情況執行。4、個人已申請購車補貼,累計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轉讓給非個人用戶。在該政策出臺之前,如果轉讓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則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5.申請省級補貼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全國同產品銷售均價的30%。(2) 申請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符合《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要求;2、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省級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3.為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應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自2016年起,本文件發布前已完成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充換電設施除外),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接入證書應由智能服務平臺的管理機構頒發;4.充電基礎設施的電能可以測量,位置可以查詢,充電狀態可以監控;
5.按照《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完成竣工驗收。四、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1)補貼資金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生產企業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感到責任。(二)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如實向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主管部門提供我省銷售車型的國家補貼信息,各省(市、區)的銷售價格和全國平均價格(包括加權平均價格和算術平均價格,計算時不包括最高和最低價格),必要時提供合同和發票。(三)市、縣(區)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制定實施細則,認真做好新能源汽車的組織實施工作。各地要按規定審核清算材料,清算結果公示無異議后,由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發布項目清算方案。(四) 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9月向省級新能源汽車宣傳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包括上一年度的推廣情況、當地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明年的推廣計劃。五、加強監督和處罰(1)省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省級財政補貼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檢查等方式,對新能源汽車經營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對資金使用結果進行績效評估。(二)對惡意作弊的企業和個人,列入黑名單,納入廣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行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3) 如果提供虛假材料,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將收回或扣除相應的財政補貼資金,并采取暫停地方補貼、取消品牌車型在我省推廣應用資格等措施,并將視情節輕重,取消我省生產銷售企業和產品的推廣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四)以謊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協助企業。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標簽:遠程
2月1日,易到宣布在全國范圍內啟動“春運易達”計劃,春運期間在全國范圍下調車主端傭金至38。新年伊始,易到先后三次調傭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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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記者了解到,重慶最大綜合充電站在渝北童家院子輕軌站附近落成并通過驗收測試。這一充電站預計于2018年2月初運營,為交運集團旗下500輛新能源網約車提供充電服務,同時也面向社會車輛開放充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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