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廣州市交通委發布《關于征求和促進廣州市汽車共享(分時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公眾咨詢的起止時間為2017年10月27至2017年11月5日。根據《意見》,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不鼓勵非新能源汽車開展分時經營。運營中的非新能源分時汽車應逐步更新為新能源汽車。
《意見》指出,車輛運行數據應在2018年12月31日前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分時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共享。未按時完成準入的企業應盡快整改并暫停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申請。相關車輛不得享受地方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車輛應在收到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后3個月內投入運營。對運營規模在100輛以上、車輛生產率在90%以下的運營商,暫停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申請。此外,《意見》還特別要求承租人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已取得相關機動車駕駛證且狀態正常、有一年以上駕駛經驗的合法公民。以下為《意見》原文:《關于促進廣州市汽車共享(分時)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為規范汽車共享(時分)產業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共享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鼓勵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減少交通污染排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1.指導思想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符合國家關于“互聯網+”運動的意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我市分時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滿足市民多樣化出行需求。第二,改革創新的基本原則。深化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問題為導向,推動分時租賃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促進分時租賃產業創新發展。綠色環保。引導和鼓勵分時運營商使用新能源汽車,減少交通污染排放,通過發展分時租賃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擴大新能源汽車在公共區域的推廣應用,促進廣州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壯大。市場配置。分時租賃行業以市場監管為主,分時租賃經營者自主投放符合規范要求的車輛,提供租賃服務。政府要充分發揮服務和監督職能,依法規范引導。二、發展意義(1)分時是以時間(分鐘或小時)、里程、電(油)耗或多種方式組合為計價單位,使用9輛或9輛以下的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搭建網絡服務平臺的汽車租賃服務,并依托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訂車、取車和費用結算服務。分時運營商是指利用互聯網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小巴分時服務的企業法人。(2) 時間莎……
ng是城市客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傳統汽車租賃行業在服務模式、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創新,提高了用戶體驗,豐富了服務形式,可以在特定時間對特定地區的城市公共交通形成有益補充,為城市出行提供新的選擇,有助于降低個人的購車意愿,緩解城市私家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趨勢,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新能源汽車的使用。(3) 考慮到城市經濟發展、交通結構、汽車保有量和停車資源的實際情況,廣州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有序發展分時等個性化交通方式,為公眾出行提供多樣化選擇。經營條件(一)分時運營商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在本市辦理工商登記,應當具備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2.嚴格遵守有關小型客車租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合法經營。3.按照《廣州市公共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不得非法從事經營活動。4.在經營者辦公室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公示經營者營業執照、車牌號、車型、保險購買、租車流程、收費標準、用戶信息、服務承諾、救援服務保障方案、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5.擁有必要的識別設施和設備,通過技術手段實施承租人識別和實際駕駛人驗證系統,在車輛租賃合同中記錄相關信息,明確駕駛人身份證明和駕駛證信息,監控車輛實際駕駛人與承租人的一致性,處理和預防不合格駕駛、冒名頂替駕駛等情況,并負責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保密。逐步與機關建立分時租賃系統管理平臺,與機關實時核對承租人身份信息等資料。(2) 從事分時經營的車輛必須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并符合下列條件:1。取得本市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按照規定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車輛安全技術檢查、環境保護檢查和報廢,車主為租賃經營者,并向所在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2.申請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時,注明為租賃車輛。3按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與分時業務相適應的保險。4.安裝和使用符合國家和省級相關標準的衛星定位車輛行駛記錄儀,并保持有效運行。5.證件齊全,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車輛通行能力整潔,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并通過相關車輛安全技術檢驗。6.車輛運行數據應在2018年12月31日前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分時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共享。未按期完成準入的企業要盡快整改并暫停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申請,相關車輛不得享受當地新能源汽車補貼。7.車輛應在收到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后3個月內投入運營。對運營規模在100輛以上、車輛生產率在90%以下的運營商,暫停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申請。8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不提倡使用非新……
能源汽車要開展分時業務,在運營中非新能源分時汽車應逐步更新為新能源汽車。9.有關小型巴士租賃的其他規定。五、運營服務(1)分時運營商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行業服務規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服務能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共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2) 分時運營商不得干擾市場公平競爭,不得從事排擠競爭對手或壟斷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運營商合法權益、價格違法等不正當價格行為。(3) 非廣州分時車輛不得提供起點和終點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分時服務。(4) 分時運營商應按照廣州市道路運輸行業協會乘用車分時專業委員會汽車租賃合同的統一格式文本,制定規范的汽車租賃合同,明確運營商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在提供分時服務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提供租賃車輛,以確保車輛文件和保險文件的完整有效。服務完成后,應向承租人開具本市租車發票或電子結算通知,鼓勵使用電子發票。不得收取除約定估價以外的任何費用。(5) 分時運營商收取押金或預付款時,應在租賃協議中明確退還押金或預付款項的流程和時限,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押金或預付費專用賬戶,托管銀行或支付組織應進行資金托管,確保專款專用。鼓勵分時運營商通過信用卡預授權處理承租人的車輛押金以及因租賃車輛造成的違約和拖欠費用問題。(六) 分時運營商應通過大數據分析,加強車輛的智能組織和部署,動態優化車輛布局,實現不同時間、不同地區的車輛供需平衡,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務體系,并按照約定及時為租賃期內發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提供救援服務,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七)分時運營商應當設立專門的服務中心,建立投訴處理機制,解答乘客疑問,處理應急救援和受理公眾投訴,并及時回復處理結果。(8) 分時運營商應當明確用戶行為規范,建立個人信用管理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市交通運輸部門承租人信用評價系統,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流平臺,引導用戶形成良好的用車習慣。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引導承租人文明駕駛車輛。(9) 分時運營商應當通過設置停車電子圍欄并與充電等技術手段相結合,防止承租人非法停放分時車輛。(10) 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區交通主管部門報送本地注冊用戶數量、業務訂單數量、車輛行駛狀況等相關運營數據。(十一)鼓勵行業協會、分時運營商和保險公司根據分時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程度協商確定保險費率,開發專屬保險產品,降低運營成本。六、 安全管理(1)分時作業人員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訓練和事故應急演習。(2) 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將車輛出租給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人員,并與承租人簽訂專門的安全協議或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責任;分時運營商應為運營車輛建立GPS監控平臺,GPS精度應滿足日常運營和監管需求,并通過對GPS平臺、租車點和還車點的抽查,對承租人超速、疲勞駕駛和非自駕等行為履行檢查職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形成抽查整改臺賬。(3) 分時運營商應當建立健全車輛保養維修管理制度,完善車輛檢測、維護、維修、故障救援和保險理賠等服務保障體系,確保為承租人提供符合安全駕駛條件、技術性能良好的車輛。建立分時車輛檔案,及時歸檔車輛技術檔案、租賃臺賬、租賃合同和業務記錄。配備與投放車輛數量相匹配的運維人員。(4)分時運營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規定,完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收集、存儲、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小型客車租賃服務的必要范圍,不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五)鼓勵分時運營商使用人臉識別、指紋等生物特征數據進行注冊管理和實際駕駛人驗證。鼓勵通過與掌握身份證和駕駛證驗證信息的第三方合作,或將身份證和駕照信息與信用卡相結合,驗證承租人的身份和租賃資格。督促承租人及時處理車輛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不得為駕駛證被注銷、吊銷、暫扣、過期、扣12分、逾期未年檢的承租人提供分時服務。(六) 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使用非新能源的分時汽車的加油、加油管理,切實杜絕分時汽車在加油站外定期加油、加油的現象,確保安全。七、承租人要求(一)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取得相關準駕駛機動車駕駛證和正常狀態,并具有一年以上合法公民駕駛經驗;(2) 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和租賃車輛備案卡;(3) 按照操作規范駕駛分時車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履行個人交通安全責任;(四)不得將分時車交給無駕駛資格的駕駛員駕駛;(五)按照道路標志標線停放分時租賃車輛,不得阻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六)配合分時運營商在租用分時車輛時及時處理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七)不得使用分時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商業道路運輸;
(八)不得抵押、出售或者轉租分時汽車。鼓勵發展(1)鼓勵公共交通不發達地區的停車換乘(P+R)停車場、政務中心、交通樞紐、旅游景點、酒店和公共停車場,為分時停車提供便利。鼓勵在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停車費優惠等措施,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擁堵、不影響其他社會車輛停放的情況下,以市場化方式,推動新能源分時汽車在特定區域依法劃定的城市公共停車位停車收費。(二)利用新能源汽車開展分時租賃,按照有關政策對發展新能源汽車布局和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給予支持。(3) 鼓勵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內部停車資源,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換電設施,并與分時運營商合作,提高充電樁利用率,支持分時公務出行。(4) 支持番禺、黃浦、南沙等條件較好的地區率先開展“新能源+分時租賃”試點和示范區建設,在有條件的地區提供停車、充電、公務出行等方面的支持,進一步完善公眾出行體系。(五)鼓勵分時運營商通過并購、合資、上市融資等方式提高規模水平,加強上下游產業與相關產業的聯動。10月27日,廣州市交通委發布《關于征求和促進廣州市汽車共享(分時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公眾咨詢的起止時間為2017年10月27至2017年11月5日。根據《意見》,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不鼓勵非新能源汽車開展分時經營。運營中的非新能源分時汽車應逐步更新為新能源汽車。
《意見》指出,車輛運行數據應在2018年12月31日前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分時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共享。未按時完成準入的企業應盡快整改并暫停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申請。相關車輛不得享受地方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車輛應在收到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后3個月內投入運營。對運營規模在100輛以上、車輛生產率在90%以下的運營商,暫停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申請。此外,《意見》還特別要求承租人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已取得相關機動車駕駛證且狀態正常、有一年以上駕駛經驗的合法公民。以下為《意見》原文:《關于促進廣州市汽車共享(分時)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為規范汽車共享(時分)產業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共享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鼓勵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減少交通污染排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1.指導思想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符合國家關于“互聯網+”運動的意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化供給結構改革……
e、 促進我市分時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滿足市民多樣化出行需求。第二,改革創新的基本原則。深化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問題為導向,推動分時租賃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促進分時租賃產業創新發展。綠色環保。引導和鼓勵分時運營商使用新能源汽車,減少交通污染排放,通過發展分時租賃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擴大新能源汽車在公共區域的推廣應用,促進廣州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壯大。市場配置。分時租賃行業以市場監管為主,分時租賃經營者自主投放符合規范要求的車輛,提供租賃服務。政府要充分發揮服務和監督職能,依法規范引導。二、發展意義(1)分時是以時間(分鐘或小時)、里程、電(油)耗或多種方式組合為計價單位,使用9輛或9輛以下的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搭建網絡服務平臺的汽車租賃服務,并依托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訂車、取車和費用結算服務。分時運營商是指利用互聯網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小巴分時服務的企業法人。(2) 分時是城市客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傳統汽車租賃行業在服務模式、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創新,提高了用戶體驗,豐富了服務形式,可以在特定時間對特定地區的城市公共交通形成有益補充,為城市出行提供新的選擇,有助于降低個人的購車意愿,緩解城市私家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趨勢,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新能源汽車的使用。(3) 考慮到城市經濟發展、交通結構、汽車保有量和停車資源的實際情況,廣州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有序發展分時等個性化交通方式,為公眾出行提供多樣化選擇。經營條件(一)分時運營商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在本市辦理工商登記,應當具備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2.嚴格遵守有關小型客車租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合法經營。3.按照《廣州市公共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不得非法從事經營活動。4.在經營者辦公室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公示經營者營業執照、車牌號、車型、保險購買、租車流程、收費標準、用戶信息、服務承諾、救援服務保障方案、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5.擁有必要的識別設施和設備,通過技術手段實施承租人識別和實際駕駛人驗證系統,在車輛租賃合同中記錄相關信息,明確駕駛人身份證明和駕駛證信息,監控車輛實際駕駛人與承租人的一致性,處理和預防不合格駕駛、冒名頂替駕駛等情況,并負責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保密。逐步與機關建立分時租賃系統管理平臺,與機關實時核對承租人身份信息等資料。(2) 從事分時經營的車輛必須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并符合下列條件:1。取得本市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按照規定辦理租賃登記……
ons,車輛的安全技術檢查、環境保護檢查和報廢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車主為租賃經營者,并向所在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2.申請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時,注明為租賃車輛。3按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與分時業務相適應的保險。4.安裝和使用符合國家和省級相關標準的衛星定位車輛行駛記錄儀,并保持有效運行。5.證件齊全,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車輛通行能力整潔,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并通過相關車輛安全技術檢驗。6.車輛運行數據應在2018年12月31日前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分時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共享。未按期完成準入的企業要盡快整改并暫停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申請,相關車輛不得享受當地新能源汽車補貼。7.車輛應在收到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后3個月內投入運營。對運營規模在100輛以上、車輛生產率在90%以下的運營商,暫停中小客車新能源汽車指標申請。8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不提倡使用非新能源汽車開展分時業務,在運營非新能源分時汽車時應逐步更新為新能源汽車。9.有關小型巴士租賃的其他規定。五、運營服務(1)分時運營商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行業服務規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服務能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共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2) 分時運營商不得干擾市場公平競爭,不得從事排擠競爭對手或壟斷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運營商合法權益、價格違法等不正當價格行為。(3) 非廣州分時車輛不得提供起點和終點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分時服務。(4) 分時運營商應按照廣州市道路運輸行業協會乘用車分時專業委員會汽車租賃合同的統一格式文本,制定規范的汽車租賃合同,明確運營商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在提供分時服務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提供租賃車輛,以確保車輛文件和保險文件的完整有效。服務完成后,應向承租人開具本市租車發票或電子結算通知,鼓勵使用電子發票。不得收取除約定估價以外的任何費用。(5) 分時運營商收取押金或預付款時,應在租賃協議中明確退還押金或預付款項的流程和時限,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押金或預付費專用賬戶,托管銀行或支付組織應進行資金托管,確保專款專用。鼓勵分時運營商通過信用卡預授權處理承租人的車輛押金以及因租賃車輛造成的違約和拖欠費用問題。(六) 分時運營商應通過大數據分析,加強車輛的智能組織和部署,動態優化車輛布局,實現不同時間、不同地區的車輛供需平衡,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務體系,并為租賃期內發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提供救援服務……
n按照約定及時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七)分時運營商應當設立專門的服務中心,建立投訴處理機制,解答乘客疑問,處理應急救援和受理公眾投訴,并及時回復處理結果。(8) 分時運營商應當明確用戶行為規范,建立個人信用管理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市交通運輸部門承租人信用評價系統,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流平臺,引導用戶形成良好的用車習慣。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引導承租人文明駕駛車輛。(9) 分時運營商應當通過設置停車電子圍欄并與充電等技術手段相結合,防止承租人非法停放分時車輛。(10) 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區交通主管部門報送本地注冊用戶數量、業務訂單數量、車輛行駛狀況等相關運營數據。(十一)鼓勵行業協會、分時運營商和保險公司根據分時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程度協商確定保險費率,開發專屬保險產品,降低運營成本。六、 安全管理(一)分時作業人員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事故應急演練。(2) 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將車輛出租給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人員,并與承租人簽訂專門的安全協議或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責任;
分時運營商應為運營車輛建立GPS監控平臺,GPS精度應滿足日常運營和監管需求,并通過對GPS平臺、租車點和還車點的抽查,對承租人超速、疲勞駕駛和非自駕等行為履行檢查職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形成抽查整改臺賬。(3) 分時運營商應當建立健全車輛保養維修管理制度,完善車輛檢測、維護、維修、故障救援和保險理賠等服務保障體系,確保為承租人提供符合安全駕駛條件、技術性能良好的車輛。建立分時車輛檔案,及時歸檔車輛技術檔案、租賃臺賬、租賃合同和業務記錄。配備與投放車輛數量相匹配的運維人員。(4)分時運營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規定,完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收集、存儲、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小型客車租賃服務的必要范圍,不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五)鼓勵分時運營商使用人臉識別、指紋等生物特征數據進行注冊管理和實際駕駛人驗證。鼓勵通過與掌握身份證和駕駛證驗證信息的第三方合作,或將身份證和駕照信息與信用卡相結合,驗證承租人的身份和租賃資格。督促承租人及時處理車輛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不得為駕駛證被注銷、吊銷、暫扣、過期、扣12分、逾期未年檢的承租人提供分時服務。(六) 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使用非新能源的分時汽車的加油、加油管理,切實杜絕分時汽車在加油站外定期加油、加油的現象,確保安全。七、承租人要求(一)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取得相關準駕駛機動車駕駛證和正常狀態,并具有一年以上合法公民駕駛經驗;(2) 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和租賃車輛備案卡;(3) 按照操作規范駕駛分時車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履行個人交通安全責任;(四)不得將分時車交給無駕駛資格的駕駛員駕駛;(五)按照道路標志標線停放分時租賃車輛,不得阻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六)配合分時運營商在租用分時車輛時及時處理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七)不得使用分時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商業道路運輸;
(八)不得抵押、出售或者轉租分時汽車。鼓勵發展(1)鼓勵公共交通不發達地區的停車換乘(P+R)停車場、政務中心、交通樞紐、旅游景點、酒店和公共停車場,為分時停車提供便利。鼓勵在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停車費優惠等措施,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擁堵、不影響其他社會車輛停放的情況下,以市場化方式,推動新能源分時汽車在特定區域依法劃定的城市公共停車位停車收費。(二)利用新能源汽車開展分時租賃,按照有關政策對發展新能源汽車布局和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給予支持。(3) 鼓勵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內部停車資源,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換電設施,并與分時運營商合作,提高充電樁利用率,支持分時公務出行。(4) 支持番禺、黃浦、南沙等條件較好的地區率先開展“新能源+分時租賃”試點和示范區建設,在有條件的地區提供停車、充電、公務出行等方面的支持,進一步完善公眾出行體系。(五)鼓勵分時運營商通過并購、合資、上市融資等方式提高規模水平,加強上下游產業與相關產業的聯動。
標簽:特斯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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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