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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網發布2017版《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能力核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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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2日,第一電網從國家電網電子商務平臺獲悉,國家電網公司組織專家修訂了《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格驗證標準》,該標準將應用于后續電動汽車充電裝備供應商的資格驗證。《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能力驗證標準》的內容包括資質信息、設計開發能力、測試檢測能力、原材料零部件管理和售后服務。該標準要求直流充電機型號試驗報告中的輸出電壓范圍應覆蓋200V-750V,額定功率不小于60kW。在交流充電樁的型式試驗報告中,輸出電壓和電流分別為220V、32A、380V和63A。供應商的產品性能是直流充電器的性能必須達到30kW或以上,并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至少供應100套直流充電器。從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將提供至少100套交流充電樁。本標準是國家電網公司對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和制造能力進行核定的依據。供應商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符合現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關于發布《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格認證標準》的公告國家電網公司組織專家修訂了《電動汽車充能設備供應商資格驗證標準》,該標準將應用于后續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的資格認證。請注意下載。附件:《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驗證標準-2017》。文件2017年10月12日《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驗證標準(2017)》

    1總則1.1總則本標準是國家電網公司驗證和判斷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條件和制造能力的依據。供應商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符合現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1.2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的認證。包括:1)直流充電器2)交流充電樁1.3規范性參考文件以下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至關重要。序列號標準號/書號標準名稱/書名1GB/T 18487.1-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系統第1部分:通用要求2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3GB/T 20234.1-2015電動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1部分要求4GB/T 20234.2-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5GB/T 2023.43-2015電動汽車傳導充電連接裝置第一部分:直流充電接口6NB/T 33001-2010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技術條件7NB/T 33002-2010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電動汽車8NB/T 33008.1-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器檢驗試驗規范9NB/T 33008.2-2013電動汽車充能設備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10Q/GDW 1233-2014車載充電器電動汽車通用要求11Q/GDW 1485-2014交流充電技術條件電動汽車充電樁12Q/GDW 1591-2014《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器檢驗技術規范》13Q/GDW 159 2-2014《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驗技術規范。2資格信息2.1基本信息※2.1.1基本信息是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供應商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營業執照/機構法人證書中的經營范圍應涵蓋直流充電器、交流充電樁等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生產、制造或開發。2.1.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信息核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或護照)。2.1.3獲取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以獲取財務信息,其中審計報告由合格的第三方機構發布。2.2報告證書※2.2.1檢驗報告是指檢驗報告,應包括型式試驗報告和委托試驗報告。1) 型式試驗報告應由國家認可的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出具(具有CMA和CNAS資質)。2) 直流充電器和交流充電樁檢驗報告的委托方和產品制造商必須是供應商。3) 直流充電器、交流充電樁、直流充電連接裝置和交流充電連接裝置應分別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應完全涵蓋報告中本節第14)條中相同編號的相應標準。4) 直流充電器和交流充電樁的型式試驗報告應反映測試樣品的具體型號和制造商,如充電模塊(用于直流充電器)、充電控制器、認證和結算單元、充電連接裝置、高壓接觸器(用于直流充電器)、保險絲(用于直流充電電器)、輔助電源、屏幕,讀卡器和漏電保護器(用于交流充電樁)以及上述部件的照片。如果沒有,供應商應提交由出具樣機試驗報告的單位提供的補充檢驗證書。其中,充電控制器必須是獨立開發的。5) 直流充電器和交流充電樁的型式試驗報告應反映內部部件布局、接線和連接器(交流輸入線、交流/直流輸出線、通信線和接地線)的照片。如果沒有,供應商應提交由出具樣機試驗報告的單位提供的補充檢驗證書。6) 直流充電器的型號試驗報告中,輸出電壓范圍應為200V-750V,額定功率不應小于60kW。7) 供應商應提供直流充電器部分輸出電壓范圍內恒功率充電功能的委托測試報告,該報告應由與型式測試報告相同的單位發布,并包括布局照片,本節第4)條和第5)條要求的關鍵部件和內部部件的接線和連接器(交流輸入線、交流/直流輸出線、通信線和接地線)。8) 供應商應提供一臺帶雙充電(或一臺帶多充電)直流充電器的機器的自動配電功能的委托測試報告。該報告應由與型式試驗報告相同的單位發布,并包括本節第4)條和第5)條要求的關鍵部件和內部部件的布局、接線和連接器(交流輸入線、交流/直流輸出線、通信線和接地線)的照片。9) 在交流充電樁型式試驗報告中,輸出電壓和電流分別為220V、32A、380V和63A。10) 型式試驗報告和委托試驗報告的有效期以報告規定的有效期為準,未規定有效期的以三年為準(自報告發布之日起)。11) 測試項目見附錄A。12) 根據本節第14)條中相應的檢驗依據,出具型式試驗報告的機構應具有檢驗資格。13) 檢驗結果應符合本節第14條)檢驗依據的要求。14) 檢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標準):①直流充電器GB/T 18487.1-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系統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通信協議NB/T 33001-2010電動汽車非車外導電充電器技術條件車輛NB/T 33008.1-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器Q/GDW 1233-2014電動汽車車載充電器通用要求Q/GDW 1591-2014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器檢驗技術規范②交流充電樁GB/T 18487.1-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系統車輛第1部分:一般要求NB/T 33002-2010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規范……

    /T 33008.2-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Q/GDW 1485-2014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規范Q/GDW 1592-2014電動汽車直流充電樁檢驗技術規范③直流充電連接裝置GB/T 20234.1-2015導電連接裝置電動汽車充電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20234.3-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④交流充電連接裝置GB/T 20234.1-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連接裝置第一部分:一般規定GB/T 20234.2-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15)檢測方法基于以下標準:①直流充電器NB/T 33008.1-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測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器Q/GDW 1591-2014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器檢測技術規范對于恒功率充電的檢測方法,自動配電測試方法見附錄B,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測試規范見附錄B2 NB/T 33008.2-2013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檢測技術規范Q/GDW 1592-2014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2.2.2管理體系認證。具有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在有效期內,有定期年檢記錄,認證范圍涵蓋經驗證的產品。2.3產品性能見供貨合同及相應的銷售發票。※。1) 合同的供應商和實際產品的生產者都是供應商本身。2) 產品履約合同應為國內履約合同。3) 產品性能應為整套產品的銷售性能。4) 直流充電器性能為30kW及以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至少供應100臺直流充電器。5)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至少提供100套交流充電樁。6) 績效必須是供應商和最終用戶的績效,同時遵守合同和發票。7) 不被認可的成就包括(但不限于):①與類似產品制造商取得的成就。②零部件性能。③供應商、分銷商和代理商之間的績效。(4) 出口業績。(5) 認證材料不能確認供應性能要求的所有要素。3設計研發能力3.1獲得專利指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4生產制造能力※4.1在生產現場查看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產權證書、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信息,并對生產現場進行實地考察。產品應有配套場地(包括專用生產裝配場地、原材料儲存場地、測試調試場地等),生產場地應長期擁有或租賃(租賃期為一年或一年以上)。4.2生產過程參見過程控制文件、管理體系文件和工藝流程控制記錄。※。1) 查閱生產和測試過程控制文件和過程控制記錄以及其他相關信息。2) 查閱供應商完整的系統組裝和聯調過程控制文件和過程控制記錄等相關信息。3) 現場有明顯的標志,現場有生產設備的操作規程。4.3對于生產設備,請參考設備的實際情況以及采購發票和其他相關信息。※。1) 必須有適合產品生產的整機裝配設備。包括:充電設備裝配線、電動螺絲刀、電線加工設備、銅排加工設備、標簽加工設備等。必要的生產設備必須歸自己所有,不能租用和借用其他公司的設備,并且可以正常使用。2) 自主研發的設備應提供設計圖紙、外包協議等證明材料。4.4人員構成是指人力資源部門的管理文件(如勞動合同、人員名冊、社會保障、培訓記錄、職稱證書等),用于驗證管理人員、設計開發人員、制造人員……

    、測試檢驗人員、售后服務人員等※。1) 員工應與供應商簽訂勞動合同并持有社會保障證書,不得向其他公司借用人員。2) 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應持有中高級職稱證書。3) 供應商應定期組織員工培訓,并將培訓記錄存檔。5試驗檢測能力5.1試驗檢測管理查閱相關規章制度文件、工藝記錄、出廠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供應商應具有試驗現場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試驗標準和完整的試驗數據記錄。5.2測試和檢測設備應查閱設備的實際情況以及采購發票和其他相關信息。※。1) 主要測試設備包括:性能參數測試類別:示波器(帶寬200MHz及以上)、數字萬用表、功率分析儀(測量通道4及以上,電壓測量精度0.2%及以上,電流測量精度0.5%及以上);安全測試類別:絕緣電阻測試儀(1000V及以上)和耐壓測試儀(5000V及以上;通信控制測試類:充電控制引導測試裝置,具有BMS仿真、CAN記錄分析、車輛控制引導電路仿真和電池電壓仿真等功能;

    充電試驗類別:交流電源(如電壓調節器或具有電壓調節功能的設備,容量不小于150kVA,電壓調節范圍為20%)和直流負載(電壓等級不小于800V,總功率不小于120kW)。2) 用于測試的測量儀器和測試設備應具有有效期內合格的檢定/校準證書或測試報告。10月12日,第一電網從國家電網電子商務平臺獲悉,國家電網公司組織專家修訂了《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格驗證標準》,該標準將應用于后續電動汽車充電裝備供應商的資格驗證。《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能力驗證標準》的內容包括資質信息、設計開發能力、測試檢測能力、原材料零部件管理和售后服務。該標準要求直流充電機型號試驗報告中的輸出電壓范圍應覆蓋200V-750V,額定功率不小于60kW。在交流充電樁的型式試驗報告中,輸出電壓和電流分別為220V、32A、380V和63A。供應商的產品性能是直流充電器的性能必須達到30kW或以上,并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至少供應100套直流充電器。從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將提供至少100套交流充電樁。本標準是國家電網公司對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和制造能力進行核定的依據。供應商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符合現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關于發布《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格認證標準》的公告國家電網公司組織專家修訂了《電動汽車充能設備供應商資格驗證標準》,該標準將應用于后續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的資格認證。請注意下載。附件:《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驗證標準-2017》。文件2017年10月12日《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驗證標準(2017)》

    1總則1.1總則本標準是國家電網公司驗證和判斷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條件和制造能力的依據。供應商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符合現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1.2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的認證。包括:1)直流充電器2)交流充電樁1.3規范性參考文件以下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至關重要。序列號標準號/書號標準名稱/書名1GB/T 18487.1-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系統第1部分:通用要求2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3GB/T 20234.1-2015電動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1部分要求4GB/T 20234.2-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5GB/T 2023.43-2015電動汽車傳導充電連接裝置第一部分:直流充電接口6NB/T 33001-2010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技術條件7NB/T 33002-2010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電動汽車8NB/T 33008.1-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器檢驗試驗規范9NB/T 33008.2-2013電動汽車充能設備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10Q/GDW 1233-2014車載充電器電動汽車通用要求11Q/GDW 1485-2014交流充電技術條件電動汽車充電樁12Q/GDW 1591-2014《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器檢驗技術規范》13Q/GDW 159 2-2014《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驗技術規范。2個問題……

    資格信息2.1基本信息※2.1.1基本信息是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供應商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營業執照/機構法人證書中的經營范圍應涵蓋直流充電器、交流充電樁等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生產、制造或開發。2.1.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信息核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或護照)。2.1.3獲取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以獲取財務信息,其中審計報告由合格的第三方機構發布。2.2報告證書※2.2.1檢驗報告是指檢驗報告,應包括型式試驗報告和委托試驗報告。1) 型式試驗報告應由國家認可的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出具(具有CMA和CNAS資質)。2) 直流充電器和交流充電樁檢驗報告的委托方和產品制造商必須是供應商。3) 直流充電器、交流充電樁、直流充電連接裝置和交流充電連接裝置應分別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應完全涵蓋報告中本節第14)條中相同編號的相應標準。4) 直流充電器和交流充電樁的型式試驗報告應反映測試樣品的具體型號和制造商,如充電模塊(用于直流充電器)、充電控制器、認證和結算單元、充電連接裝置、高壓接觸器(用于直流充電器)、保險絲(用于直流充電電器)、輔助電源、屏幕,讀卡器和漏電保護器(用于交流充電樁)以及上述部件的照片。如果沒有,供應商應提交由出具樣機試驗報告的單位提供的補充檢驗證書。其中,充電控制器必須是獨立開發的。5) 直流充電器和交流充電樁的型式試驗報告應反映內部部件布局、接線和連接器(交流輸入線、交流/直流輸出線、通信線和接地線)的照片。如果沒有,供應商應提交由出具樣機試驗報告的單位提供的補充檢驗證書。6) 直流充電器的型號試驗報告中,輸出電壓范圍應為200V-750V,額定功率不應小于60kW。7) 供應商應提供直流充電器部分輸出電壓范圍內恒功率充電功能的委托測試報告,該報告應由與型式測試報告相同的單位發布,并包括布局照片,本節第4)條和第5)條要求的關鍵部件和內部部件的接線和連接器(交流輸入線、交流/直流輸出線、通信線和接地線)。8) 供應商應提供一臺帶雙充電(或一臺帶多充電)直流充電器的機器的自動配電功能的委托測試報告。該報告應由與型式試驗報告相同的單位發布,并包括本節第4)條和第5)條要求的關鍵部件和內部部件的布局、接線和連接器(交流輸入線、交流/直流輸出線、通信線和接地線)的照片。9) 在交流充電樁型式試驗報告中,輸出電壓和電流分別為220V、32A、380V和63A。10) 型式試驗報告和委托試驗報告的有效期以報告規定的有效期為準,未規定有效期的以三年為準(自報告發布之日起)。11) 測試項目見附錄A。12) 根據本節第14)條中相應的檢驗依據,出具型式試驗報告的機構應具有檢驗資格。13) 檢驗結果應符合本節第14條)檢驗依據的要求。14) 檢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標準):①直流充電器GB/T 18487.1-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系統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通信協議NB/T 33001-2010電動汽車非車外導電充電器技術條件車輛NB/T 33008.1-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器Q/GDW 1233-2014電動汽車車載充電器通用要求Q/GDW 1591-2014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器檢驗技術規范②交流充電樁GB/T 18487.1-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系統車輛第1部分:一般要求NB/T 33002-2010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規范……

    /T 33008.2-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Q/GDW 1485-2014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規范Q/GDW 1592-2014電動汽車直流充電樁檢驗技術規范③直流充電連接裝置GB/T 20234.1-2015導電連接裝置電動汽車充電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20234.3-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④交流充電連接裝置GB/T 20234.1-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連接裝置第一部分:一般規定GB/T 20234.2-2015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15)檢測方法基于以下標準:①直流充電器NB/T 33008.1-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測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器Q/GDW 1591-2014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器檢測技術規范對于恒功率充電的檢測方法,自動配電測試方法見附錄B,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測試規范見附錄B2 NB/T 33008.2-2013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檢測技術規范Q/GDW 1592-2014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2.2.2管理體系認證。具有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在有效期內,有定期年檢記錄,認證范圍涵蓋經驗證的產品。2.3產品性能見供貨合同及相應的銷售發票。※。1) 合同的供應商和實際產品的生產者都是供應商本身。2) 產品履約合同應為國內履約合同。3) 產品性能應為整套產品的銷售性能。4) 直流充電器性能為30kW及以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至少供應100臺直流充電器。5)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至少提供100套交流充電樁。6) 績效必須是供應商和最終用戶的績效,同時遵守合同和發票。7) 不被認可的成就包括(但不限于):①與類似產品制造商取得的成就。②零部件性能。③供應商、分銷商和代理商之間的績效。(4) 出口業績。(5) 認證材料不能確認供應性能要求的所有要素。3設計研發能力3.1獲得專利指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4生產制造能力※4.1在生產現場查看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產權證書、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信息,并對生產現場進行實地考察。產品應有配套場地(包括專用生產裝配場地、原材料儲存場地、測試調試場地等),生產場地應長期擁有或租賃(租賃期為一年或一年以上)。4.2生產過程參見過程控制文件、管理體系文件和工藝流程控制記錄。※。1) 查閱生產和測試過程控制文件和過程控制記錄以及其他相關信息。2) 查閱供應商完整的系統組裝和聯調過程控制文件和過程控制記錄等相關信息。3) 現場有明顯的標志,現場有生產設備的操作規程。4.3對于生產設備,請參考設備的實際情況以及采購發票和其他相關信息。※。1) 必須有適合產品生產的整機裝配設備。包括:充電設備裝配線、電動螺絲刀、電線加工設備、銅排加工設備、標簽加工設備等。必要的生產設備必須歸自己所有,不能租用和借用其他公司的設備,并且可以正常使用。2) 自主研發的設備應提供設計圖紙、外包協議等證明材料。4.4人員構成是指人力資源部門的管理文件(如勞動合同、人員名冊、社會保障、培訓記錄、職稱證書等),用于驗證管理人員、設計開發人員、制造人員……

    、測試檢驗人員、售后服務人員等※。1) 員工應與供應商簽訂勞動合同并持有社會保障證書,不得向其他公司借用人員。2) 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應持有中高級職稱證書。3) 供應商應定期組織員工培訓,并將培訓記錄存檔。5試驗檢測能力5.1試驗檢測管理查閱相關規章制度文件、工藝記錄、出廠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供應商應具有試驗現場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試驗標準和完整的試驗數據記錄。5.2測試和檢測設備應查閱設備的實際情況以及采購發票和其他相關信息。※。1) 主要測試設備包括:性能參數測試類別:示波器(帶寬200MHz及以上)、數字萬用表、功率分析儀(測量通道4及以上,電壓測量精度0.2%及以上,電流測量精度0.5%及以上);安全測試類別:絕緣電阻測試儀(1000V及以上)和耐壓測試儀(5000V及以上;通信控制測試類:充電控制引導測試裝置,具有BMS仿真、CAN記錄分析、車輛控制引導電路仿真和電池電壓仿真等功能;

    充電試驗類別:交流電源(如電壓調節器或具有電壓調節功能的設備,容量不小于150kVA,電壓調節范圍為20%)和直流負載(電壓等級不小于800V,總功率不小于120kW)。2) 用于測試的測量儀器和測試設備應具有有效期內合格的檢定/校準證書或測試報告。6原材料組件的管理6.1管理規章制度及實施參照原材料組件(組件)的管理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原材料組件管理制度執行。1) 有進貨檢驗制度和其他原材料零部件管理制度。2) 它有一個主要原材料組件供應商篩選系統。3) 根據工藝文件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和相應的管理文件,按照生產計劃進行采購。主要原材料組分的供應商變更有相應的報告,并在相關工藝文件中進行了說明。4) 按規定進行進貨檢驗,驗收合格后入庫。5) 獨立分類和儲存。材料倉庫有足夠的儲存空間和合適的環境,實行固定管理,標識清晰、正確、規范、合理。6) 原材料組件使用的現場記錄是標準化的、詳細的和可追溯的。6.2主要部件請參考主要部件合作伙伴的采購合同或協議。※。交直流充電設備的主要部件包括:充電模塊、充電控制器、認證結算單元、充電連接裝置、電能表、液晶顯示屏、讀卡器、接觸器、漏電保護器、輔助電源等。充電控制器必須獨立開發(必須提供設計圖紙、軟件開發文件和技術規范)。1) 主要零部件的采購應具有采購合同或協議。2) 自主研發或生產的零部件應有設計圖紙、生產記錄等資料。7售后服務是指供應商向業主提供的培訓場所、培訓課程和教材、教具、培訓教師等基本信息。※。查閱充電設備的操作和維護手冊。1) 有培訓場所、培訓課程、教材和教具。2) 有一本操作和維護手冊。3) 有一個備件庫。本標準中標有※的內容是對供應商產品生產能力的最低要求,其他未標有※的屬性也是判斷供應商是否具備產品生產能力重要條件。附錄A檢驗項目1序列號檢驗項目1。型式試驗1一般檢驗2功能檢驗3保護試驗4絕緣性能試驗5充電輸出試驗6低壓廠用電試驗7諧波試驗8安全要求試驗9兼容性試驗10溫升試驗11噪聲試驗12機械強度試驗13防護等級14環境試驗15電磁兼容抗擾度試驗16干擾限值試驗2,委托試驗1恒功率充電試驗2自動配電試驗2交流充電樁序列號試驗項目(型式試驗)1一般檢查2絕緣性能試驗3接觸電流試驗4功能試驗5安全防護試驗6觸電防護試驗7兼容性試驗8機械強度試驗9防護等級試驗10環境試驗11電磁兼容性抗擾度試驗12干擾極限試驗3充電連接裝置序列號試驗項目(型式試驗)1總則2外觀和結構3鎖定裝置4插拔力5防觸電6接地措施7端子8橡膠和熱塑性材料的耐老化性9保護等級10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11斷開容量12使用壽命13溫升14電纜及其連接15機械強度16螺釘、載流部件和連接17蠕變距離、電氣間隙和通過密封劑的距離18耐熱性,耐火性和抗電痕性19耐腐蝕性和防銹性20有限短路電流耐久性試驗21車輛滾動附錄B恒功率充電和自動配電試驗方法1試驗條件試驗條件應符合Q/GDW 1591-2014 Te第5條的要求……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器檢驗規范。在試驗過程中,試驗條件應保持相對穩定。2恒功率充電試驗:直流充電器通過試驗電纜與負載連接,交流輸入電壓額定為380V,在恒壓下工作。在恒定電源電壓范圍內,根據表B.1中規定的測試點設置輸出電壓UZO,并調整負載以使輸出電流達到最大值Imax。此時,充電器的輸出電壓U0、輸出電流I0、輸出功率P0和額定功率Pn之間的誤差不應超過2%。表B.1:測試點選擇測試項目輸入電壓(V)輸出電壓(V。注2:UMIN是恒定功率電壓范圍的下限,Umax是恒定功率壓力范圍的上限,Umen是(Umax+UMIN)/2。3自動配電測試:將一臺帶有兩個充電直流充電器的機器連接到負載,第一個充電接口設置為額定功率輸出。首先,根據功率分配電平差減小第一輸出功率,直到充電器穩定運行。然后根據功率分配電平差增加第二路徑的功率需求,直到充電器穩定運行。檢查充電器的兩個充電接口是否可以同時輸出,充電器的配電電平差不應大于20kW。檢查并記錄充電器配電的切換時間。重復上述步驟,直到第一個輸出停止充電,第二個輸出達到額定功率。一臺具有3個以上通道和多充電直流充電器的機器應參考實施。下載附件:《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驗證標準-2017.doc 6原材料零部件管理6.1管理規章制度及實施參照原材料零部件(組件)管理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原材料零部件的管理制度執行。1) 有進貨檢驗制度和其他原材料零部件管理制度。2) 它有一個主要原材料組件供應商篩選系統。3) 根據工藝文件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和相應的管理文件,按照生產計劃進行采購。主要原材料組分的供應商變更有相應的報告,并在相關工藝文件中進行了說明。4) 按規定進行進貨檢驗,驗收合格后入庫。5) 獨立分類和儲存。材料倉庫有足夠的儲存空間和合適的環境,實行固定管理,標識清晰、正確、規范、合理。6) 原材料組件使用的現場記錄是標準化的、詳細的和可追溯的。6.2主要部件請參考主要部件合作伙伴的采購合同或協議。※。交直流充電設備的主要部件包括:充電模塊、充電控制器、認證結算單元、充電連接裝置、電能表、液晶顯示屏、讀卡器、接觸器、漏電保護器、輔助電源等。充電控制器必須獨立開發(必須提供設計圖紙、軟件開發文件和技術規范)。1) 主要零部件的采購應具有采購合同或協議。2) 自主研發或生產的零部件應有設計圖紙、生產記錄等資料。7售后服務是指供應商向業主提供的培訓場所、培訓課程和教材、教具、培訓教師等基本信息。※。查閱充電設備的操作和維護手冊。1) 有培訓場所、培訓課程、教材和教具。2) 有一本操作和維護手冊。3) 有一個備件庫。本標準中標有※的內容是對供應商產品生產能力的最低要求,其他未標有※的屬性也是判斷供應商是否具備產品生產能力重要條件。附錄A檢驗項目1序列號檢驗項目1。型式試驗1一般檢查2功能檢查3保護試驗4絕緣性能試驗5充電O……

    投入試驗6低壓廠用電試驗7諧波試驗8安全要求試驗9兼容性試驗10溫升試驗11噪聲試驗12機械強度試驗13防護等級14環境試驗15電磁兼容抗擾度試驗16干擾極限試驗2,委托試驗1恒功率充電試驗2自動配電試驗2交流充電樁序列號試驗項目(型式試驗)1一般檢查2絕緣性能試驗3接觸電流試驗4功能試驗5安全防護試驗6觸電防護試驗7兼容性試驗8機械強度試驗9防護等級試驗10環境試驗11電磁兼容性抗擾度試驗12干擾極限試驗3充電連接裝置序列號試驗項目(型式試驗)1總則2外觀和結構3鎖定裝置4插拔力5防觸電6接地措施7端子8橡膠和熱塑性材料的耐老化性9保護等級10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11斷開容量12使用壽命13溫升14電纜及其連接15機械強度16螺釘、載流部件和連接17蠕變距離、電氣間隙和通過密封劑的距離18耐熱性,耐火和抗電痕19耐腐蝕和防銹20有限短路電流耐久性試驗21車輛滾動附錄B恒功率充電和自動配電試驗方法1試驗條件試驗條件應符合Q/GDW 1591-2014《非車載充電器檢驗技術規范》第5條的要求電動汽車。在試驗過程中,試驗條件應保持相對穩定。2恒功率充電試驗:直流充電器通過試驗電纜與負載連接,交流輸入電壓額定為380V,在恒壓下工作。在恒定電源電壓范圍內,根據表B.1中規定的測試點設置輸出電壓UZO,并調整負載以使輸出電流達到最大值Imax。此時,充電器的輸出電壓U0、輸出電流I0、輸出功率P0和額定功率Pn之間的誤差不應超過2%。表B.1:測試點選擇測試項目輸入電壓(V)輸出電壓(V。注2:UMIN是恒定功率電壓范圍的下限,Umax是恒定功率壓力范圍的上限,Umen是(Umax+UMIN)/2。3自動配電測試:將一臺帶有兩個充電直流充電器的機器連接到負載,第一個充電接口設置為額定功率輸出。首先,根據功率分配電平差減小第一輸出功率,直到充電器穩定運行。然后根據功率分配電平差增加第二路徑的功率需求,直到充電器穩定運行。檢查充電器的兩個充電接口是否可以同時輸出,充電器的配電電平差不應大于20kW。檢查并記錄充電器配電的切換時間。重復上述步驟,直到第一個輸出停止充電,第二個輸出達到額定功率。一臺具有3個以上通道和多充電直流充電器的機器應參考實施。下載附件:《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驗證標準-2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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