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縣日前出臺新能源汽車補貼辦法,要求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用于郵政、物流、環衛等領域)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匹配補貼。中央財政和縣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含公交車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80%。純電動乘用車補貼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補貼2萬元。此外,如果您在浦江縣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將根據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給予20%的財政補貼。補貼政策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原公告如下:
浦江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印發金華市新能源車輛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金京信資源[2015]70號)
第一,適用范圍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要求的國產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并享受中央政府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納入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范圍。
第二,補貼對象和期限
在我縣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企業和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
(a) 縣戶籍人員;
(二)非縣城戶籍人員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
(3) 駐縣軍人(包括武警部隊);
(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本縣居住兩年以上,每年居住六個月以上的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5) 在本縣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第三,補貼標準
1.對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用于郵政、物流、環衛等領域)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匹配補貼。中央財政和縣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含公交車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80%。
2.對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貼。
3.在浦江縣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按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給予20%的財政補貼。
4.以租賃、小巴等方式推廣新能源汽車,需經縣經濟商務局、縣財政局審核,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貼。
5、縣財政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上述配套補貼政策。
第四,補貼方式
(1) 消費者在我縣購買、上牌、經營新能源汽車,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應當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在銷售價格中扣除國家補貼和我縣配套財政補貼后直接支付購車價格。縣財政局對汽車銷售企業給予相應的財政補貼。
(二)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期間,在我縣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企業,竣工驗收合格后,可在我縣申請配套財政補貼。
(三) 為了確保電動汽車的使用成本顯著低于燃油(或燃氣)汽車,增強電動汽車在終端市場的競爭力,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用電量、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網改造費用按[2014]1668號文執行。
五、補貼的申請和發放
我縣申請配套財政補貼的單位,應每季度向縣經濟商務局報告,經縣經濟商業局、縣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撥付補助資金。申請材料要求:
(1) 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材料。填寫《浦江縣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5),并提供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購買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或居民身份證(居住證)、購車發票復印件(一式兩份),車輛駕駛證、中央補貼基金的相關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充電設施補貼。填寫《浦江縣充電設施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6),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建設許可證文件、項目審計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設備投資財務清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其他材料(一式兩份);
六、 監督管理
(1) 參與我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銷售企業應分別向縣經濟商務局和縣財政局備案(附件4)。記錄內容:企業基本情況、產品公告參數、續駛里程、產品市場指導價、保修期、基礎設施建設能力、可申請中央補貼的單體金額、推廣計劃等。
(2) 新能源汽車經銷商應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因消費者享受了價格優惠而拒絕支付財政補貼,不應因為消費者享受了財政補貼以確保消費者的利益而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
(三)在我縣上牌并獲得縣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如果要在2年內轉讓給不符合縣財政補貼條件的對象,必須退還縣財政補貼后才能辦理車輛轉讓和轉讓手續。
(四)申請財政補貼的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請材料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如果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將取消我縣銷售新能源汽車的資格。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文件
2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文件
3.單位負荷能耗評價指標說明。文件
4浦江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及產品信息記錄表.doc
5蒲江縣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doc
6浦江縣充電設施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浙江省浦江縣近日出臺了新能源汽車補貼辦法,要求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用于郵政、物流、環衛等領域)和燃料電池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的配套補貼。中央財政和縣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含公交車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80%。純電動乘用車補貼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補貼2萬元。此外,如果您在浦江縣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將根據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給予20%的財政補貼。補貼政策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原公告如下:
浦江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印發金華市新能源車輛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金京信資源[2015]70號)
第一,適用范圍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要求的國產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并享受中央政府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納入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范圍。
第二,補貼對象和期限
在我縣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企業和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
(a) 縣戶籍人員;
(二)非縣城戶籍人員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
(3) 駐縣軍人(包括武警部隊);
(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本縣居住兩年以上,每年居住六個月以上的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5) 在本縣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第三,補貼標準
1.對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用于郵政、物流、環衛等領域)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匹配補貼。中央財政和縣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含公交車補貼)不得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80%。
2.對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貼。
3.在浦江縣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按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給予20%的財政補貼。
4.以租賃、小巴等方式推廣新能源汽車,需經縣經濟商務局、縣財政局審核,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貼。
5、縣財政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上述配套補貼政策。
第四,補貼方式
(1) 消費者在我縣購買、上牌、經營新能源汽車,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應當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在銷售價格中扣除國家補貼和我縣配套財政補貼后直接支付購車價格。縣財政局對汽車銷售企業給予相應的財政補貼。
(二)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期間,在我縣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企業,竣工驗收合格后,可在我縣申請配套財政補貼。
(三) 為了確保電動汽車的使用成本顯著低于燃油(或燃氣)汽車,增強電動汽車在終端市場的競爭力,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用電量、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網改造費用按[2014]1668號文執行。
五、補貼的申請和發放
我縣申請配套財政補貼的單位,應每季度向縣經濟商務局報告,經縣經濟商業局、縣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撥付補助資金。申請材料要求:
(1) 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材料。填寫《浦江縣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5),并提供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購買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或居民身份證(居住證)、購車發票復印件(一式兩份),車輛駕駛證、中央補貼基金的相關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充電設施補貼。填寫《浦江縣充電設施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6),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建設許可證文件、項目審計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設備投資財務清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其他材料(一式兩份);
六、 監督管理
(1) 參與我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銷售企業應分別向縣經濟商務局和縣財政局備案(附件4)。記錄內容:企業基本情況、產品公告參數、續駛里程、產品市場指導價、保修期、基礎設施建設能力、可申請中央補貼的單體金額、推廣計劃等。
(2) 新能源汽車經銷商應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因消費者享受了價格優惠而拒絕支付財政補貼,不應因為消費者享受了財政補貼以確保消費者的利益而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
(三)在我縣上牌并獲得縣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如果要在2年內轉讓給不符合縣財政補貼條件的對象,必須退還縣財政補貼后才能辦理車輛轉讓和轉讓手續。
(四)申請財政補貼的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請材料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如果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將取消我縣銷售新能源汽車的資格。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文件
2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文件
3.單位負荷能耗評價指標說明。文件
4浦江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及產品信息記錄表.doc
5蒲江縣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doc
6蒲江縣充電設施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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