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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財政獎勵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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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900/1/1 0:00:00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穩步發展,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天聯合發布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通知。中央計劃安排資金,對推廣新能源汽車的城市或城市群充電設施建設給予獎勵。

    通知顯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重點治理區域城市或城市群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2013年不低于2500輛,2014年不低于5000輛,2015年不低于1萬輛;在其他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廣的車輛數量不少于1500輛,2014年不少于3000輛,2015年不少于5000輛。促銷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基礎計算。

    獎勵對象一般包括經4個部門審批備案、在沒有地方保護的情況下取得突出成績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對于這些城市或城市群,中央政府每年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安排充電設施激勵資金。達到國家技術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200公斤,每站獎勵400萬元;對于鈦酸鋰純電等建設成本較高的快充設施,將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激勵資金與各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掛鉤。4部委每年組織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優秀,適當籌集激勵資金;如果考核結果不佳,獎勵資金將相應扣除。同時,激勵資金由地方政府用于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改造升級以及充換電服務網絡運行監控系統建設。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統籌使用中央財政激勵資金和地方投資,結合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適當增加對快速充電等建設成本高的設施的獎勵。此外,地方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必須對當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城市或城市群,追回并扣除獎勵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在城市或城市組的推廣應用資格。

    以下為通知原件:

    關于鼓勵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通知

    財建[2014]6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穩步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文件精神,中央政府計劃安排資金,鼓勵在推廣新能源汽車的城市或城市群建設充電設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是獎勵對象為經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批準,成績突出、無地方保護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

    其他尚未備案但推廣效果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報四部委備案,參照本通知執行。

    2.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不低于2500輛(標準車,下同),2014年不低于5000輛,2015年不低于1萬輛;在其他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廣的車輛數量不少于1500輛,2014年不少于3000輛,2015年不少于5000輛。促銷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基數計算,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按相應比例折算。不同類型新能源汽車的轉換系數見附件1。

    三、中央政府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據新能源汽車保有量,每年安排充電設施獎勵資金,具體獎勵標準見附件2;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燃料電池汽車加油站,每新建一座,獎勵400萬元;對于鈦酸鋰純電等建設成本較高的快充設施,將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四、獎勵資金與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掛鉤。四部委每年組織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進行綜合評估。如果考核結果優秀,將適當籌集激勵資金,如果考核結果不佳,將相應扣除激勵資金。

    五、地方政府用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升級、充換電服務網絡運行監控系統建設等領域的激勵資金,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納入獎勵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的國家和行業標準,具體要求見附件3。

    六、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和地方投資統籌起來,結合地方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措施;適當增加對快速充電等建設成本高的設施的激勵措施;鼓勵創新投資方式,采用公私合作(PPP)方式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七、根據城市或城市群條件,由當地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推廣新能源汽車進行統計轉換,編制激勵資金申請報告,提交了去年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經省級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審核,聯合上報四部委。四部委在審核城市或城市群資金申請報告后,按程序撥付激勵資金。

    八、地方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對地方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城市或城市群,追回并扣除獎勵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在城市或城市組的推廣應用資格。

    九、本政策的實施期限為2013-2015年;

    2016年后,財政部等四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對激勵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1:

    各類新能源汽車折算關系表

    汽車品牌和型號

    與純電動乘用車的轉換率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1:1

    純電動公交車

    12:1

    鈦酸鋰等純電動快速充電乘用車

    20:1

    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

    5:1

    純電動專用車

    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

    3:1

    最大總設計質量<;3500千克

    1.5:1

    附件2

    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標準

    (2013-2015)

    單位:一輛車,萬元。

    區域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推廣數量

    (Q)

    獎勵標準

    推廣數量

    (Q)

    獎勵標準

    推廣數量

    (Q)

    獎勵標準

    北京、天津、河北、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城市或城市群

    2500≤Q<5000

    二千

    5000≤Q<7000

    二千七百

    10000≤Q<15000

    五千

    5000≤Q<7000

    三千

    7000≤Q<10000

    三千八百

    15000≤Q<20000

    七千

    7000≤Q<10000

    四千五百

    10000≤Q<15000

    五千五百

    20000≤Q<25000

    九千

    Q≥10000

    七千五百

    Q≥15000

    九千

    Q≥25000

    一萬二千

    其他地區的城市或城市群

    1500≤Q<2500

    一千

    3000≤Q<5000

    一千八百

    5000≤Q<7000

    二千四百

    2500≤Q<5000

    二千

    5000≤Q<7000

    二千七百

    7000≤Q<10000

    三千四百

    5000≤Q<7000

    三千

    7000≤Q<10000

    三千八百

    10000≤Q<15000

    五千

    Q≥7000

    五千

    Q≥10000

    六千七百

    Q≥15000

    八千

    注:1。推廣的車輛必須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

    2.年度促銷車輛是指當年在交管部門實際銷售并登記注冊的新能源汽車。

    附件3:

    充電設施標準目錄

    序列號

    標準編號

    標準名稱

    基礎設施

    GB/T 29316-2012標準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能質量技術要求

    數量/噸33001-2010

    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技術要求

    數量/噸33002-2010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要求

    數量/噸33008.1-2013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檢驗和試驗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器

    數量/噸33008.2-2013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和試驗規范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

    GB/T 29781-2013標準

    電動汽車充電站的一般要求

    GB 50996-2014標準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

    GB/T 29772-2013標準

    電動汽車蓄電池更換站通用技術要求

    數量/噸33004-2013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

    GB/T 29318-2012標準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器電能測量

    十一

    GB/T 28569-2012標準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的電能測量

    接口和接口

    十二

    GB/T 20234.1-2011標準

    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

    十三

    GB/T 20234.2-2011

    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

    十四

    GB/T 20234.3-2011標準

    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十五

    GB/T 27930-2011標準

    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的通信協議

    注:本目錄將根據充電基礎設施標準的變化進行調整。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穩步發展,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天聯合發布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通知。中央計劃安排資金,對推廣新能源汽車的城市或城市群充電設施建設給予獎勵。

    通知顯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重點治理區域城市或城市群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2013年不低于2500輛,2014年不低于5000輛,2015年不低于1萬輛;在其他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廣的車輛數量不少于1500輛,2014年不少于3000輛,2015年不少于5000輛。促銷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基礎計算。

    獎勵對象一般包括經4個部門審批備案、在沒有地方保護的情況下取得突出成績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對于這些城市或城市群,中央政府每年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安排充電設施激勵資金。達到國家技術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200公斤,每站獎勵400萬元;對于鈦酸鋰純電等建設成本較高的快充設施,將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激勵資金與各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掛鉤。4部委每年組織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優秀,適當籌集激勵資金;

    如果考核結果不佳,獎勵資金將相應扣除。同時,激勵資金由地方政府用于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改造升級以及充換電服務網絡運行監控系統建設。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統籌使用中央財政激勵資金和地方投資,結合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適當增加對快速充電等建設成本高的設施的獎勵。此外,地方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必須對當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城市或城市群,追回并扣除獎勵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在城市或城市組的推廣應用資格。

    以下為通知原件:

    關于鼓勵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通知

    財建[2014]6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穩步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文件精神,中央政府計劃安排資金,鼓勵在推廣新能源汽車的城市或城市群建設充電設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是獎勵對象為經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批準,成績突出、無地方保護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備案但推廣效果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報四部委備案,參照本通知執行。

    2.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不低于2500輛(標準車,下同),2014年不低于5000輛,2015年不低于1萬輛;在其他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推廣的車輛數量不少于1500輛,2014年不少于3000輛,2015年不少于5000輛。促銷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基數計算,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按相應比例折算。不同類型新能源汽車的轉換系數見附件1。

    三、中央政府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據新能源汽車保有量,每年安排充電設施獎勵資金,具體獎勵標準見附件2;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燃料電池汽車加油站,每新建一座,獎勵400萬元;

    對于鈦酸鋰純電等建設成本較高的快充設施,將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四、獎勵資金與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掛鉤。四部委每年組織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進行綜合評估。如果考核結果優秀,將適當籌集激勵資金,如果考核結果不佳,將相應扣除激勵資金。

    五、地方政府用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升級、充換電服務網絡運行監控系統建設等領域的激勵資金,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納入獎勵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的國家和行業標準,具體要求見附件3。

    六、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和地方投資統籌起來,結合地方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措施;適當增加對快速充電等建設成本高的設施的激勵措施;鼓勵創新投資方式,采用公私合作(PPP)方式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七、根據城市或城市群條件,由當地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推廣新能源汽車進行統計轉換,編制激勵資金申請報告,提交了去年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經省級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審核,聯合上報四部委。四部委在審核城市或城市群資金申請報告后,按程序撥付激勵資金。

    八、地方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對地方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城市或城市群,追回并扣除獎勵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在城市或城市組的推廣應用資格。

    九、本政策的實施期限為2013-2015年;2016年后,財政部等四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對激勵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1:

    各類新能源汽車折算關系表

    汽車品牌和型號

    與純電動乘用車的轉換率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1:1

    純電動公交車

    12:1

    鈦酸鋰等純電動快速充電乘用車

    20:1

    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

    5:1

    純電動專用車

    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

    3:1

    最大總設計質量<;

    3500千克

    1.5:1

    附件2

    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標準

    (2013-2015)

    單位:一輛車,萬元。

    區域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推廣數量

    (Q)

    獎勵標準

    推廣數量

    (Q)

    獎勵標準

    推廣數量

    (Q)

    獎勵標準

    北京、天津、河北、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城市或城市群

    2500≤Q<5000

    二千

    5000≤Q<7000

    二千七百

    10000≤Q<15000

    五千

    5000≤Q<7000

    三千

    7000≤Q<10000

    三千八百

    15000≤Q<20000

    七千

    7000≤Q<10000

    四千五百

    10000≤Q<15000

    五千五百

    20000≤Q<25000

    九千

    Q≥10000

    七千五百

    Q≥15000

    九千

    Q≥25000

    一萬二千

    其他地區的城市或城市群

    1500≤Q<2500

    一千

    3000≤Q<5000

    一千八百

    5000≤Q<7000

    二千四百

    2500≤Q<5000

    二千

    5000≤Q<7000

    二千七百

    7000≤Q<10000

    三千四百

    5000≤Q<7000

    三千

    7000≤Q<10000

    三千八百

    10000≤Q<15000

    五千

    Q≥7000

    五千

    Q≥10000

    六千七百

    Q≥15000

    八千

    注:1。推廣的車輛必須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2.年度促銷車輛是指當年在交管部門實際銷售并登記注冊的新能源汽車。

    附件3:

    充電設施標準目錄

    序列號

    標準編號

    標準名稱

    基礎設施

    GB/T 29316-2012標準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能質量技術要求

    數量/噸33001-2010

    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技術要求

    數量/噸33002-2010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要求

    數量/噸33008.1-2013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檢驗和試驗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器

    數量/噸33008.2-2013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和試驗規范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

    GB/T 29781-2013標準

    電動汽車充電站的一般要求

    GB 50996-2014標準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

    GB/T 29772-2013標準

    電動汽車蓄電池更換站通用技術要求

    數量/噸33004-2013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

    GB/T 29318-2012標準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器電能測量

    十一

    GB/T 28569-2012標準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的電能測量

    接口和接口

    十二

    GB/T 20234.1-2011標準

    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

    十三

    GB/T 20234.2-2011

    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

    十四

    GB/T 20234.3-2011標準

    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十五

    GB/T 27930-2011標準

    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的通信協議

    注:本目錄將根據充電基礎設施標準的變化進行調整。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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