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緩解交通擁堵,落實公共交通優先、節能減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氣環境,根據本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第二輛中小客車實行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第三條中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包括節能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汽車增量指標。
更新指數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轉讓、注銷或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后,按規定申請的指數;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直接應用的指標。
第四條增量指標的分配期限、額度和方法如下:
(1) 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的分配配額為120000,每月平均分配,不能跨周期分配。
(2) 增量指標按照1:5:4的比例進行分配,即每個分配期內,通過搖號方式分配的節能汽車增量指標有1.2萬個,通過搖獎方式分配的普通汽車增量指標為6萬個,而通過招標方式分配的一般汽車增量指標為4.8萬個。單位增量指數占已分配配額的12%,個人增量指數占分配配額的88%。
(三) 增量指標配置數量和方式需要調整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交通、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部門。,根據中小客車需求情況和本市道路交通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條市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和中小客車總量監管政策措施。
城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收集并公布資格審查結果,組織指標分配,公布指標分配結果,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市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協調稅務機關落實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辦法。
市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所有相關部門的廉潔和效率。
第二章指標申請和資格審查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并按照本辦法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七條增量指標的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 選擇指標類型和配置模式,獲取應用代碼;
(2) 批準后,確認申請代碼有效;
(三)憑有效代碼,通過搖號或競價獲得增量指標。
個人只能選擇一種指標類型進行申請,并獲得一個申請代碼。
申請退出增量指標分配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標分配當月20日前提出。如果需要更改應用程序類型或配置模式,應退出原應用程序并重新申請。
每個月9日之后提交的申請將包含在下一個月的指標分配中。
第八條申請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網站上進行申請。如需在現場簽字或提供書面材料,且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能力的,申請人應通過電話預約到指定的外事辦公室窗口申請。
指數管理機構因故調整申請方式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的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九條兩年內未使用搖號獲得的增量指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a)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注冊地址的有效稅務登記證和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且上一年度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款總額在1萬元以上;
(2) 新注冊的企業具有注冊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有效稅務登記證和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當年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款總額在1萬元以上;
(3) 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地址的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4) 對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其上一年度在《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基本標準表》中本市工商領域累計投資超過5億元的,并已取得本市經濟貿易部門的核查證書;
(五)實際向本市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且已在本市工商部門登記,且當年新開工5億元以上的工商投資項目已簽訂投資合同的,項目手續齊全,已取得本市經貿部門的核查證書。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企業規定申請增量指標。
第十條機組一個配置期內增量指標的應用代碼總數,應當按照下列規則之一確定:
(1) 企業上一年度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款總額在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一個代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一個代碼;
(2) 新注冊企業在注冊當年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稅款總額在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一個代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一個代碼;
(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代碼;
(4)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企業,上一年在本市工商領域累計投資5億元的,可以申請一個代碼,累計投資每增加5億元,可以增加一個代碼。
(五)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條件的企業,當年新開辦的工商投資項目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的,可以申請一個代碼;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可以申請兩個代碼。
第(1)項和第(2)項對應的企業申請代碼數量達到8個后,稅收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一個代碼;總數達到12后,稅收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就可以再增加一個代碼。
公司獲得增量指標后,該配置期內的應用代碼數量將相應減少。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a) 住所在本市;
(2) 已取得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未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的名稱或者被登記為本市強制注銷的中小客車名稱;
(四)名稱中不持有有效指標的中小客車或者不具備申請更新指標資格的;
(五)兩年內未逾期使用搖號獲得的增量指標。
本市戶籍包括:
(a) 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2) 駐廣州部隊(包括武警部隊)的現役軍人;
(3) 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每年居住九個月以上的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4) 已在廣州申報有效戶籍、持有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并在本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不含補繳)連續兩年以上的外地戶籍人員;
(五)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并取得市高層次人才管理部門有效證書的高層次人才。
第十二條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被盜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并獲得申請碼:
(1) 取得縣級以上機關核發的被盜被搶證件,并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了被盜被搶車輛登記業務;
(2) 在作出追繳被盜被搶車輛的書面承諾后,放棄所選指標的申請資格,或放棄已取得的指標,或在新購車輛和追繳車輛中選擇一輛使用該指標進行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城市變更登記,并承擔所有費用。
按前款(二)規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變更登記,無更新指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代碼數量中不包括單位依照前款規定獲得的申請代碼。
第十三條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收集指數申請,并于每月8日24時前將已取得申請代碼但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發送至、國稅、地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市機關戶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在本市的戶籍信息以及辦理有效戶口登記和居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的信息;
市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查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廣州的生活狀況;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駕駛證信息;國家稅務和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審查稅務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基本醫療保險信息;市質監部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信息的審核。
審計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反饋給指標管理機構。其中,對于通過審查的申請人信息,確認其申請代碼有效;如果未能通過審核,請說明原因。
需要請求上級部門或者異地所屬單位配合申請人信息審查的,上級部門或者外地所屬單位的審查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
第十五條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收集審計部門反饋的審計結果,并于每月23日在指定網站向申請人公布資質審計結果。申請人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標管理機構規定的流程申請審查。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無異議。指標管理機構對增量指標申請進行審核后,應將其納入下一步配置;設立其他指標的異議經審核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頒發指標證書;
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審查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公司獲取的有效代碼未能獲取索引的,將保留至當年12月31日,并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個月配置。保留期屆滿后,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如果個人獲得的有效代碼未能獲得索引,則將保留3個月,并在保留期內自動轉移到下個月的配置。保留期屆滿后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屆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到指定的外事辦公室窗口申請延期,并自資格復審之日起延長有效期3個月。如果延期申請不及時,上述代碼將自動失效,個人應重新申請。
第三章增量指標管理
第十七條節能汽車增量指標采用搖號配置,普通汽車增量指標通過搖號和招標配置。節能汽車的增量指標和普通汽車的增量指數分別發生了動搖。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競價結束后,及時公布搖號競價結果,并向獲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頒發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分別遞增指標,每月一次。
指數管理機構應于每月9日前公布當月增量指數計劃配置數量,并于每月26日組織搖號,非工作日順延。彩票號碼應當依法經公證機關公證。
搖號時間或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查詢搖號結果。
第二十條拍賣收入全額支付市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支出。
第二十一條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與投標。
第二十二條指標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招標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每月18日前發布增量指標招標公告。公告應包括交付指標數量、投標時間、報價和付款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申請投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加投標,并在提出申請后,按照招標公告指定的時間、形式和要求,按每次申請2000元的標準繳納投標保證金。
每個競價指數都有1萬元的底價,并且沒有最高限價。
第二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于每月25日組織增量指標招標,當日為非工作日的,相應順延。
單位和個人分別投標。
第二十六條招標采用網上報價方式,遵循“價格第一、時間第一”的原則。當投入增量指標數量時,按照投標人最終有效報價金額從高到低進行交易;
如果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則應按照報價時間的順序進行交易。投標人的投標金額和時間以投標系統服務器的記錄為準。
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時間截止后,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原則計算投標結果,并及時向買方公告投標結果。
投標應當依法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七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內付清拍賣成交的有關款項。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將投標保證金本息全額退還給投標人。
買受人未按照招標公告規定付清與招標交易有關的款項的,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全額支付給市財政,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支出專項用途。
第二十八條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競價交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布競價分配結果,并在買方付清競價交易相關資金后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當月未配置成功、逾期未使用的普通車增量指標,按原配置方式納入次月配置。
當月未能成功配置且逾期未使用的節能車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調整為普通車增量指標并納入下月搖號配置。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緩解交通擁堵,落實公共交通優先、節能減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氣環境,根據本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第二輛中小客車實行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第三條中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包括節能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汽車增量指標。
更新指數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轉讓、注銷或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后,按規定申請的指數;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直接應用的指標。
第四條增量指標的分配期限、額度和方法如下:
(1) 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的分配配額為120000,每月平均分配,不能跨周期分配。
(2) 增量指標按照1:5:4的比例進行分配,即每個分配期內,通過搖號方式分配的節能汽車增量指標有1.2萬個,通過搖獎方式分配的普通汽車增量指標為6萬個,而通過招標方式分配的一般汽車增量指標為4.8萬個。單位增量指數占已分配配額的12%,個人增量指數占分配配額的88%。
(三) 增量指標配置數量和方式需要調整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交通、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部門。,根據中小客車需求情況和本市道路交通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條市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和中小客車總量監管政策措施。
城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收集并公布資格審查結果,組織指標分配,公布指標分配結果,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市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協調稅務機關落實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辦法。
市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所有相關部門的廉潔和效率。
第二章指標申請和資格審查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并按照本辦法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七條增量指標的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 選擇指標類型和配置模式,獲取應用代碼;
(2) 批準后,確認申請代碼有效;
(三)憑有效代碼,通過搖號或競價獲得增量指標。
個人只能選擇一種指標類型進行申請,并獲得一個申請代碼。
申請退出增量指標分配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標分配當月20日前提出。如果需要更改應用程序類型或配置模式,應退出原應用程序并重新申請。
每個月9日之后提交的申請將包含在下一個月的指標分配中。
第八條申請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網站上進行申請。如需在現場簽字或提供書面材料,且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能力的,申請人應通過電話預約到指定的外事辦公室窗口申請。
指數管理機構因故調整申請方式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的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九條兩年內未使用搖號獲得的增量指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a)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注冊地址的有效稅務登記證和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且上一年度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款總額在1萬元以上;
(2) 新注冊的企業具有注冊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有效稅務登記證和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當年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款總額在1萬元以上;
(3) 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地址的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4) 對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其上一年度在《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基本標準表》中本市工商領域累計投資超過5億元的,并已取得本市經濟貿易部門的核查證書;
(五)實際向本市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且已在本市工商部門登記,且當年新開工5億元以上的工商投資項目已簽訂投資合同的,項目手續齊全,已取得本市經貿部門的核查證書。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企業規定申請增量指標。
第十條機組一個配置期內增量指標的應用代碼總數,應當按照下列規則之一確定:
(1) 企業上一年度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款總額在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一個代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一個代碼;
(2) 新注冊企業在注冊當年實際向本市稅務部門繳納稅款總額在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一個代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一個代碼;
(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代碼;
(4)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企業,上一年在本市工商領域累計投資5億元的,可以申請一個代碼,累計投資每增加5億元,可以增加一個代碼。
(五)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條件的企業,當年新開辦的工商投資項目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的,可以申請一個代碼;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可以申請兩個代碼。
第(1)項和第(2)項對應的企業申請代碼數量達到8個后,稅收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一個代碼;總數達到12后,稅收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就可以再增加一個代碼。
公司獲得增量指標后,該配置期內的應用代碼數量將相應減少。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a) 住所在本市;
(2) 已取得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未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的名稱或者被登記為本市強制注銷的中小客車名稱;
(四)名稱中不持有有效指標的中小客車或者不具備申請更新指標資格的;
(五)兩年內未逾期使用搖號獲得的增量指標。
本市戶籍包括:
(a) 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2) 駐廣州部隊(包括武警部隊)的現役軍人;
(3) 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每年居住九個月以上的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4) 已在廣州申報有效戶籍、持有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并在本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不含補繳)連續兩年以上的外地戶籍人員;
(五)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并取得市高層次人才管理部門有效證書的高層次人才。
第十二條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被盜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并獲得申請碼:
(1) 取得縣級以上機關核發的被盜被搶證件,并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了被盜被搶車輛登記業務;
(2) 在作出追繳被盜被搶車輛的書面承諾后,放棄所選指標的申請資格,或放棄已取得的指標,或在新購車輛和追繳車輛中選擇一輛使用該指標進行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城市變更登記,并承擔所有費用。
按前款(二)規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變更登記,無更新指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代碼數量中不包括單位依照前款規定獲得的申請代碼。
第十三條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收集指數申請,并于每月8日24時前將已取得申請代碼但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發送至、國稅、地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市機關戶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在本市的戶籍信息以及辦理有效戶口登記和居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的信息;市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查香港、澳門、居民、華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廣州的生活狀況;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駕駛證信息;國家稅務和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審查稅務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基本醫療保險信息;市質監部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信息的審核。
審計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反饋給指標管理機構。其中,對于通過審查的申請人信息,確認其申請代碼有效;如果未能通過審核,請說明原因。
需要請求上級部門或者異地所屬單位配合申請人信息審查的,上級部門或者外地所屬單位的審查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
第十五條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收集審計部門反饋的審計結果,并于每月23日在指定網站向申請人公布資質審計結果。申請人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標管理機構規定的流程申請審查。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無異議。指標管理機構對增量指標申請進行審核后,應將其納入下一步配置;設立其他指標的異議經審核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頒發指標證書;
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審查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公司獲取的有效代碼未能獲取索引的,將保留至當年12月31日,并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個月配置。保留期屆滿后,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如果個人獲得的有效代碼未能獲得索引,則將保留3個月,并在保留期內自動轉移到下個月的配置。保留期屆滿后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屆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到指定的外事辦公室窗口申請延期,并自資格復審之日起延長有效期3個月。如果延期申請不及時,上述代碼將自動失效,個人應重新申請。
第三章增量指標管理
第十七條節能汽車增量指標采用搖號配置,普通汽車增量指標通過搖號和招標配置。節能汽車的增量指標和普通汽車的增量指數分別發生了動搖。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競價結束后,及時公布搖號競價結果,并向獲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頒發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分別遞增指標,每月一次。
指數管理機構應于每月9日前公布當月增量指數計劃配置數量,并于每月26日組織搖號,非工作日順延。彩票號碼應當依法經公證機關公證。
搖號時間或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指數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查詢搖號結果。
第二十條拍賣收入全額支付市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支出。
第二十一條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與投標。
第二十二條指標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招標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每月18日前發布增量指標招標公告。公告應包括交付指標數量、投標時間、報價和付款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申請投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加投標,并在提出申請后,按照招標公告指定的時間、形式和要求,按每次申請2000元的標準繳納投標保證金。
每個競價指數都有1萬元的底價,并且沒有最高限價。
第二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于每月25日組織增量指標招標,當日為非工作日的,相應順延。
單位和個人分別投標。
第二十六條招標采用網上報價方式,遵循“價格第一、時間第一”的原則。當投入增量指標數量時,按照投標人最終有效報價金額從高到低進行交易;
如果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則應按照報價時間的順序進行交易。投標人的投標金額和時間以投標系統服務器的記錄為準。
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時間截止后,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原則計算投標結果,并及時向買方公告投標結果。
投標應當依法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七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內付清拍賣成交的有關款項。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將投標保證金本息全額退還給投標人。
買受人未按照招標公告規定付清與招標交易有關的款項的,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全額支付給市財政,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支出專項用途。
第二十八條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競價交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布競價分配結果,并在買方付清競價交易相關資金后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當月未配置成功、逾期未使用的普通車增量指標,按原配置方式納入次月配置。
當月未能成功配置且逾期未使用的節能車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調整為普通車增量指標并納入下月搖號配置。第四章更新指標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或者個人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車輛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可以直接獲取更新指標。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更新指數的申請資格。
第三十一條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10年內無限次申請更新指標。其中,本市已于2012年6月30日前辦理中小客車登記,期限為2012年7月1日起;2012年7月1日后,本市中小客車登記(更新指標登記的除外)自中小客車登記之日起計算。
在前款規定的10年期限內申請更新指標的個人,在前款規定10年期限后無法獲得更新指標;
個人在前款規定的10年期限內未申請更新指標的,可以在前款規定10年期限后,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更新一次指標。
個人名下在本市注冊的中小客車較多的,每輛車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限和次數另行計算。
第三十二條在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登記管理系統中有強制注銷記錄的中小客車,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三十三條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個人可以申請更新指標,在申請更新指標前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資格手續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個人可以申報增量指標。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申請更新指標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城市的變更登記信息等信息,實時完成審核,單個車輛的更新期和原始車輛登記中使用的指標類型,如果合格,則頒發更新指標的證書。
第五章其他指標管理
第三十五條申請其他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其他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外國駐廣州領事館及其工作人員如需使用領事館號牌登記客車,可憑廣東省外國機構服務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三十七條中國駐外外交人員攜帶本人面包車回廣州進口的,可以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證明等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三十八條單位需要申請特種客車(商隊除外)、特種校車,或者消防、救護、工程救援車輛,可以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等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三十九條單位需要申請出租汽車、公交車車輛登記,憑市客運管理部門證明等材料,可以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四十條需要注冊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四十一條繼承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的個人,可以持法院、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件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四十二條本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出售或重組、國有資產無償轉讓等需要辦理轉讓登記的,可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本單位名下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中小客車,由上級單位調回或轉移至其他下級單位,需要辦理過戶登記。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動證明等材料,可以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由于前兩款規定的情況,車輛登記轉讓后,將不會生成更新的索引。
第六章指標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取得中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下載打印,也可以通過電話預約到指定的外事辦公室窗口領取指標。
第四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60日內,持證明文件等材料繳納中小客車購置稅。納稅后,你可以去交通管理部門……
本市機關憑購置稅完稅憑證等材料辦理車輛登記。
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證明文件等材料到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下列業務:
(1) 車輛過戶登記;
(2) 共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三)本市異地變更登記;
(四)遷出城市后,辦理搬遷登記,但搬遷后有搬遷情形的除外;
(五)出租車、公交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輛需要改變車輛性質的。
2012年6月30日前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但未辦理完畢的車輛登記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使用,作為指標豁免。
增量指標分配結果一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獲得指標。
第四十六條取得節能汽車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節能汽車進行登記。
單位和個人搖號獲得的普通轎車增量指標,用于登記排量不超過2.5升的中微型客車和小型客車。
第四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取得更新指標的,應當用于登記與原車輛使用性質相同的車輛(客車或者旅游旅客除外),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更新前,如果車輛排量不超過2.5升,可以更新為排量不超過250升的中小客車;
(二)更新前車輛排量大于2.5升,且不得超過更新前車輛的排量。
單位和個人使用節能汽車增量指標登記的車輛,在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變更登記的更新指標中,只能用于節能汽車登記。
第四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其他指標,應當用于符合申請條件的車輛登記。
第四十九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節能汽車或者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辦理車輛登記后,由市財政部門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另行制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負責審核申請信息、核查指標證明文件的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審核標準、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審計檢查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指標分配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指數管理機構、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認真履行檢查職責。
第五十二條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偽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轉讓指標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的指標申請。貪污、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追回指標,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附則
第五十三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車輛調配管理。
第五十四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車輛管理和交通運行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允許指定區域內單位和個人選擇區域號牌進行車輛登記的實施細則,并執行相應的交通管理規定。同時,增量指標的分配金額和方式按規定進行調整,報市政府審批后公布實施。
第五十五條2012年6月30日前存量二手中小客車已在本市工商部門登記的,可直接辦理一次車輛轉讓登記,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五十六條2012年6月30日前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者取得統一車輛銷售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14年6月31日前直接繳納車輛購置稅,辦理車輛登記,無需申請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七條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運行和擁堵情況,對長期在本市指定區域或者路段使用的外地中小客車采取區域錯峰交通管理措施,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
(1) 中小客車是指符合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機動車規范和術語分類表要求的中型、小型和微型客車……
;
(2) 節能汽車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中所列節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
(3) 單位是指各類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4) 稅款總額是指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四項稅款的總額,不包括滯納金、罰款和退稅。具體稅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為準;
(5) 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是指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具有駕駛小型客車資格的駕駛證;身份證明是指《機動車登記條例》所列的身份證明;
(6) 特種客車和特種校車是指符合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的中小客車;
(7) 出租車、公交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長途汽車和旅游巴士是指使用出租車、公交車,消防車、急救車、工程救護車、,客車和旅游旅客在機動車上使用財產明細表,符合部發布的《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8) 新能源汽車是指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或燃料電池小型客車;
(九)車輛排量以升為單位計量,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登記車輛的排量是根據機動車登記證上登記的排量值,按照一位數的方法計算的;未登記車輛的排量以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進口合格證規定的排量值為基礎,按四舍五入法計算;
(10) 本辦法中的“以上”、“超過”、“不超過”、、“之前”、“之后”均包括該數字。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果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應根據實施情況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評估和修訂。第四章更新指標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或者個人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車輛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可以直接獲取更新指標。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更新指數的申請資格。
第三十一條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10年內無限次申請更新指標。其中,本市已于2012年6月30日前辦理中小客車登記,期限為2012年7月1日起;2012年7月1日后,本市中小客車登記(更新指標登記的除外)自中小客車登記之日起計算。
在前款規定的10年期限內申請更新指標的個人,在前款規定10年期限后無法獲得更新指標;
個人在前款規定的10年期限內未申請更新指標的,可以在前款規定10年期限后,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更新一次指標。
個人名下在本市注冊的中小客車較多的,每輛車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限和次數另行計算。
第三十二條在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登記管理系統中有強制注銷記錄的中小客車,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三十三條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個人可以申請更新指標,在申請更新指標前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資格手續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個人可以申報增量指標。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申請更新指標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城市的變更登記信息等信息,實時完成審核,單個車輛的更新期和原始車輛登記中使用的指標類型,如果合格,則頒發更新指標的證書。
第五章其他指標管理
第三十五條申請其他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其他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外國駐廣州領事館及其工作人員如需使用領事館號牌登記客車,可憑廣東省外國機構服務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三十七條中國駐外外交人員攜帶本人面包車回廣州進口的,可以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證明等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三十八條單位需要申請特種客車(商隊除外)、特種校車,或者消防、救護、工程救援車輛,可以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等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三十九條單位需要申請出租汽車、公交車車輛登記,憑市客運管理部門證明等材料,可以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四十條需要注冊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四十一條繼承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的個人,可以持法院、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件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第四十二條本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出售或重組、國有資產無償轉讓等需要辦理轉讓登記的,可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材料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本單位名下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中小客車,由上級單位調回或轉移至其他下級單位,需要辦理過戶登記。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動證明等材料,可以直接申請其他指標。
由于前兩款規定的情況,車輛登記轉讓后,將不會生成更新的索引。
第六章指標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取得中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下載打印,也可以通過電話預約到指定的外事辦公室窗口領取指標。
第四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60日內,持證明文件等材料繳納中小客車購置稅。納稅后,你可以去交通管理部門……
本市機關憑購置稅完稅憑證等材料辦理車輛登記。
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證明文件等材料到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下列業務:
(1) 車輛過戶登記;
(2) 共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三)本市異地變更登記;
(四)遷出城市后,辦理搬遷登記,但搬遷后有搬遷情形的除外;
(五)出租車、公交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輛需要改變車輛性質的。
2012年6月30日前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但未辦理完畢的車輛登記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使用,作為指標豁免。
增量指標分配結果一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獲得指標。
第四十六條取得節能汽車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節能汽車進行登記。
單位和個人搖號獲得的普通轎車增量指標,用于登記排量不超過2.5升的中微型客車和小型客車。
第四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取得更新指標的,應當用于登記與原車輛使用性質相同的車輛(客車或者旅游旅客除外),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更新前,如果車輛排量不超過2.5升,可以更新為排量不超過250升的中小客車;
(二)更新前車輛排量大于2.5升,且不得超過更新前車輛的排量。
單位和個人使用節能汽車增量指標登記的車輛,在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變更登記的更新指標中,只能用于節能汽車登記。
第四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其他指標,應當用于符合申請條件的車輛登記。
第四十九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節能汽車或者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辦理車輛登記后,由市財政部門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另行制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負責審核申請信息、核查指標證明文件的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審核標準、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審計檢查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指標分配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指數管理機構、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認真履行檢查職責。
第五十二條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偽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轉讓指標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的指標申請。貪污、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追回指標,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附則
第五十三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車輛調配管理。
第五十四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車輛管理和交通運行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允許指定區域內單位和個人選擇區域號牌進行車輛登記的實施細則,并執行相應的交通管理規定。同時,增量指標的分配金額和方式按規定進行調整,報市政府審批后公布實施。
第五十五條2012年6月30日前存量二手中小客車已在本市工商部門登記的,可直接辦理一次車輛轉讓登記,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五十六條2012年6月30日前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者取得統一車輛銷售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14年6月31日前直接繳納車輛購置稅,辦理車輛登記,無需申請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七條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運行和擁堵情況,對長期在本市指定區域或者路段使用的外地中小客車采取區域錯峰交通管理措施,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
(1) 中小客車是指符合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機動車規范和術語分類表要求的中型、小型和微型客車……
;
(2) 節能汽車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中所列節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
(3) 單位是指各類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4) 稅款總額是指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四項稅款的總額,不包括滯納金、罰款和退稅。具體稅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為準;
(5) 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是指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具有駕駛小型客車資格的駕駛證;身份證明是指《機動車登記條例》所列的身份證明;
(6) 特種客車和特種校車是指符合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的中小客車;
(7) 出租車、公交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長途汽車和旅游巴士是指使用出租車、公交車,消防車、急救車、工程救護車、,客車和旅游旅客在機動車上使用財產明細表,符合部發布的《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8) 新能源汽車是指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或燃料電池小型客車;
(九)車輛排量以升為單位計量,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登記車輛的排量是根據機動車登記證上登記的排量值,按照一位數的方法計算的;未登記車輛的排量以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進口合格證規定的排量值為基礎,按四舍五入法計算;
(10) 本辦法中的“以上”、“超過”、“不超過”、、“之前”、“之后”均包括該數字。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果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應根據實施情況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評估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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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在北方交通大學電氣工程學院樓下,一排綠色的電動汽車充電樁格外引人注目。今年年底,北交大將建設完成100個電動汽車充電樁,為推廣電動汽車進行試點研究。
1900/1/1 0:00:00第一條:根據廣州市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運行,改善和保護大氣環境質量,落實公交優先戰略,實現中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1900/1/1 0:00:00第一電動網作者邱鍇俊新能源汽車補貼新政策即將出臺的消息,經過媒體幾輪報道之后,在股市化為做多激情。9月6日,新能源汽車題材股大面積上漲。
1900/1/1 0:00:00豐田汽車公司8月份在美國市場共銷售1791輛普銳斯插電式混合動力車,接近去年10月1889輛的歷史最高水平。
1900/1/1 0:00:00豐田汽車公司8月份在美國市場共銷售1791輛普銳斯插電式混合動力車,接近去年10月1889輛的歷史最高水平。
1900/1/1 0:00:00在連續成功舉辦八屆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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