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發改委發布公告,就《濟南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對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安全做出了相關規定。意見稿提出,按照“慢充先行、快充次之、鼓勵換電”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公交場站、物流園區自用充換電設施為主體,公共停車場、商業停車場、獨立充換電站為補充的城市充換電服務網絡和高速公路沿線城際快速充換電服務網絡。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住宅小區、寫字樓、停車場等場所安裝充換電設施,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出具建設運營資質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必須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在項目建設前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與產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運營權歸建設運營企業所有;同時,協議應當明確充換電設施運營時間不低于5年,對于獨立擴容的充換電設施,還應當明確配電容量能夠滿足充換電設施正常運行的需要。濟南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保障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使用,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改能源〔2019〕118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供應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換電設施,是指為私人用戶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設施;(二)專用充換電設施,是指為法人單位或者特定用戶群體的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設施,包括為住宅小區全體業主車輛提供服務的充換電設施;(三)公共充換電設施,是指為公共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設施,包括獨立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第二章建設原則第四條按照“先慢充、后快充、鼓勵換電”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區、寫字樓、公交場站、物流園區自用充換電設施為主體,公共停車場、商業停車場、獨立充換電站等公共充換電設施為補充的城市充換電服務網絡和高速公路沿線城際快速充換電服務網絡。(一)新建住宅小區和具備電力增容條件的老舊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二)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停車場、物流園區專用充電設施建設;(三)在公共停車場、商業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具備停車條件的可用場地,建設公共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第三章建設運營主體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個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運營公用、專用充換電設施的企業實行動態庫管理,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行政審批部門注冊登記,注冊經營范圍包括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2)建立運營管理體系。管理系統應能對其運營的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管理、監控和提供智能服務,并對運行數據進行安全監控、采集和存儲(存儲期限應不低于5年)。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按要求將相關數據接入山東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濟南靜態交通云平臺,實現數據實時上傳;(三)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專職運行維護隊伍,保障設施安全運行;(四)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督和用戶監督。按要求定期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報送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數據;第六條從事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企業,應當編制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申請報告,其中應當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2)運營管理系統功能介紹;(3)專職技術人員名單、資格證書和社保繳納記錄;(四)相關管理制度;(五)企業電力設施建設、運營和更新的發展規劃。第七條各區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企業納入濟南市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庫。對納入濟南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庫的建設運營企業給予優先政策支持。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調整出庫: (一)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不符合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二)將充換電設施轉包給無運營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的;(三)以非法手段取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補貼資金的;(四)有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第四章建設管理第九條充換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300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8)等標準的規定。第十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住宅小區、寫字樓、停車場等場所安裝充換電設施,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出具建設運營資質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必須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第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項目建設前期,應與產權所有者或其授權代理人(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的經營權屬于建設運營企業;同時,協議應當明確充換電設施運營時間不低于5年,對于獨立擴容的充換電設施,還應當明確配電容量能夠滿足充換電設施正常運行的需要。第十二條充換電設施建設應當由具有電力設施安裝(檢修、試驗)或者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第十三條充換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對充換電設施的維護、更新和保養以及侵犯第三方權益的行為負責。第十四條停車位及其充換電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第十五條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提高充換電服務智能化水平,促進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的能量和信息雙向互動。第五章運營管理第十六條外部充換電設施經營場所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圖形標志》(GB/T-31525)的規定,配備齊全的充換電設施標志,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和支持。第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購買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險種,保護消費者權益。第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充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及時處理充換電設施故障,及時接受用戶咨詢和投訴。第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可以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收費必須明碼標價,并有第三方支持。第二十條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以按照《售電企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注冊為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第二十一條充換電設施不再運行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拆除充換電設施,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是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建設服務標準,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標準,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指定運營各環節安全負責人,將運營服務安全管理貫穿運營服務全過程;(二)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安全知識、用電安全規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突發事件處理方法、觸電急救方法,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三)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技術防控、運行維護、消防防雷設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方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充電設備、設施和系統安全平穩運行;(四)應急預案的建立、應急培訓、演練和評估,包括火災、車輛故障、電池損壞、燃燒爆炸、供電系統故障、觸電、電池故障、設備故障等。第二十三條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安全必須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開展充換電設施安全檢查,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區縣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充換電設施的屬地安全監督管理。第七章組織實施第二十四條市發展改革委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籌推進本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牽頭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區縣人民政府承擔整體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主體責任。第二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工作,確保充換電設施安全高效運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補貼和獎勵;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法保證充換電設施安全運行,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并追究相關責任;對不具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資質的企業,有關部門不得給予項目備案、提供土地、電力和補貼。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和各區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定期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開展充換電設施運營過程中的事中事后核查和監管,督促企業確保相關充換電設施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發揮有效作用。第二十七條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國家或省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近日,濟南市發改委發布公告,就《濟南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對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安全做出了相關規定。意見稿提出,按照“慢充先行、快充次之、鼓勵換電”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公交場站、物流園區自用充換電設施為主體,公共停車場、商業停車場、獨立充換電站為補充的城市充換電服務網絡和高速公路沿線城際快速充換電服務網絡。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住宅小區、寫字樓、停車場等場所安裝充換電設施,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出具建設運營資質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必須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在項目建設前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與產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運營權歸建設運營企業所有;同時,協議應當明確充換電設施運營時間不低于5年,對于獨立擴容的充換電設施,還應當明確配電容量能夠滿足充換電設施正常運行的需要。濟南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保障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使用,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改能源〔2019〕118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供應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換電設施,是指為私人用戶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設施;(二)專用充換電設施,是指為法人單位或者特定用戶群體的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設施,包括為住宅小區全體業主車輛提供服務的充換電設施;(三)公共充換電設施,是指為公共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設施,包括獨立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第二章建設原則第四條按照“先慢充、后快充、鼓勵換電”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區、寫字樓、公交場站、物流園區自用充換電設施為主體,公共停車場、商業停車場、獨立充換電站等公共充換電設施為補充的城市充換電服務網絡和高速公路沿線城際快速充換電服務網絡。(一)新建住宅小區和具備電力增容條件的老舊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二)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停車場、物流園區專用充電設施建設;(三)在公共停車場、商業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具備停車條件的可用場地,建設公共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第三章建設運營主體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個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運營公用、專用充換電設施的企業實行動態庫管理,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行政審批部門注冊登記,注冊經營范圍包括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2)建立運營管理體系。管理系統應能對其運營的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管理、監控和提供智能服務,并對運行數據進行安全監控、采集和存儲(存儲期限應不低于5年)。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按要求將相關數據接入山東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濟南靜態交通云平臺,實現數據實時上傳;(三)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專職運行維護隊伍,保障設施安全運行;(四)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督和用戶監督。按要求定期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報送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數據;第六條從事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企業,應當編制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申請報告,其中應當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2)運營管理系統功能介紹;(3)專職技術人員名單、資格證書和社保繳納記錄;(四)相關管理制度;(五)企業電力設施建設、運營和更新的發展規劃。第七條各區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企業納入濟南市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庫。對納入濟南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庫的建設運營企業給予優先政策支持。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調整出庫: (一)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不符合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二)將充換電設施轉包給無運營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的;(三)以非法手段取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補貼資金的;(四)有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第四章建設管理第九條充換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300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8)等標準的規定。第十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住宅小區、寫字樓、停車場等場所安裝充換電設施,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出具建設運營資質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必須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第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項目建設前期,應與產權所有者或其授權代理人(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的經營權屬于建設運營企業;同時,協議應當明確充換電設施運營時間不低于5年,對于獨立擴容的充換電設施,還應當明確配電容量能夠滿足充換電設施正常運行的需要。第十二條充換電設施建設應當由具有電力設施安裝(檢修、試驗)或者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第十三條充換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對充換電設施的維護、更新和保養以及侵犯第三方權益的行為負責。第十四條停車位及其充換電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第十五條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提高充換電服務智能化水平,促進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的能量和信息雙向互動。第五章運營管理第十六條外部充換電設施經營場所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圖形標志》(GB/T-31525)的規定,配備齊全的充換電設施標志,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和支持。第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購買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險種,保護消費者權益。第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充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及時處理充換電設施故障,及時接受用戶咨詢和投訴。第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可以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收費必須明碼標價,并有第三方支持。第二十條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以按照《售電企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注冊為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第二十一條充換電設施不再運行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拆除充換電設施,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是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建設服務標準,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標準,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指定運營各環節安全負責人,將運營服務安全管理貫穿運營服務全過程;(二)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安全知識、用電安全規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突發事件處理方法、觸電急救方法,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三)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技術防控、運行維護、消防防雷設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方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充電設備、設施和系統安全平穩運行;(四)應急預案的建立、應急培訓、演練和評估,包括火災、車輛故障、電池損壞、燃燒爆炸、供電系統故障、觸電、電池故障、設備故障等。第二十三條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安全必須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開展充換電設施安全檢查,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區縣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充換電設施的屬地安全監督管理。第七章組織實施第二十四條市發展改革委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籌推進本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牽頭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區縣人民政府承擔整體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主體責任。第二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工作,確保充換電設施安全高效運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補貼和獎勵;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法保證充換電設施安全運行,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并追究相關責任;對不具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資質的企業,有關部門不得給予項目備案、提供土地、電力和補貼。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和各區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定期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開展充換電設施運營過程中的事中事后核查和監管,督促企業確保相關充換電設施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發揮有效作用。第二十七條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國家或省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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