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上海市交通委正式發布《上海市小型客車分時管理細則》,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實施細則明確,在上海從事分時經營活動的車輛應符合的條件為:(一)9座及以下的小微純電動客車;(2) 安裝人臉識別設備;(3) 安裝符合規定標準的車載衛星定位和緊急報警裝置;(四)符合其他客運服務標準要求的車輛。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小型客車分時管理細則》的通知:《上海市微型客車分時經營管理細則》已于2018年2月1日在市交通委員會第一次主任辦公會議上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上海市小型客車分時管理實施細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本市小型客車的分時運營,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交通節能減排,緩解交通擁堵,鼓勵模式創新和結構調整。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小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交通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制定的《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政策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這些具體實施細則。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分時經營服務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定義)本細則所稱分時租賃,是指經營者使用符合要求的小微車輛,通過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技術手段,分分鐘或數小時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獲得收入的經營模式。第四條(發展原則)分時是綜合交通系統中滿足公眾個人出行需求的一種服務模式。這座城市的時間共享堅持統籌規劃、安全第一、環境保護和資源共享的發展原則。分時汽車總量是根據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和交通狀況等因素動態調節的。第五條(管理職責)市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分時租賃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其下屬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交管辦)負責本市分時租賃日常管理的具體實施;市交通管理部門所屬上海市交通委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管總隊)負責本市分時租賃的監督檢查工作,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第六條(基本要求)在本市從事分時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客運車輛和相應資金;(2) 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位、營業場所和服務網點;(3) 具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在線網絡服務平臺,具備在線和離線服務能力;
(4) 有健全的經營服務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本規則實施前,取得本市小客車租賃服務經營資格的經營者需要從事分時經營活動,還應當按照前款第(三)項的規定搭建符合要求的網絡服務平臺,并建立相應的網絡安全管理體系。第七條(車輛要求)在本市從事分時經營活動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9座及以下的小型、微型純電動乘用車;(2) 安裝人臉識別設備;(3) 安裝符合規定標準的車載衛星定位和緊急報警裝置;(四)符合其他客運服務標準要求的車輛。第八條(行政許可)市交通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市交通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頒發經營資格證書和車輛經營資格證書。第九條(經營服務規范)分時運營商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范:(一)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二)檢查并確保個人承租人或單位承租人委托人員的身份與實際駕駛人一致;(三)確保服務車輛具有合法的運營資質、良好的技術條件、可靠的安全性能以及與運營車輛相關的保險;(四)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汽車一致。第十條(承租人要求)租賃車輛時,承租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信息,個人承租人和單位承租人委托的實際駕駛人應當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保證自行駕駛。承租人駕駛租賃車輛時,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事項,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停車泊位,保持車輛整潔,不得擅自拆除、損壞或遮擋車載衛星定位等設施設備。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不得將租賃車輛交由第三人駕駛,不得使用租賃車輛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第十一條(承租人身份識別)分時運營商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和服務網點設置識別設施設備,查驗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并將承租人的相關身份證件和駕駛證記錄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為個人的,應當查驗其有效身份證件和駕駛證原件等材料;
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件、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租賃車輛應當交付給通過身份查驗的承租人,不符合條件、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的,不得提供分時服務。第十二條(車輛管理)分時運營商應當建立健全租賃車輛的技術檔案,通過運營商的日常檢查和車輛自檢等方式對車輛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車輛性能和安全性良好,車輛外觀整潔。租賃車輛應由制造商授權的具有專業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以確保車輛以良好的性能為承租人提供服務,并滿足安全駕駛的條件。租賃的車身應設置統一的標識,車內應提供詳細的操作規程、應急救援等服務說明。車輛駕駛證和操作資格證書應隨車放置,以方便承租人和執法人員使用。第十三條(收費管理)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在網絡服務平臺、經營場所、服務網點和租賃車輛的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分時運營商不得提前收取任何未指明的費用,并應在事后向承租人提供本市的電子或紙質發票。第十四條(投訴處理)分時運營商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公眾對經營行為的投訴和建議,并在1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五條(支付結算)分時運營商應當采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承租人存款、資金和個人信息的安全。鼓勵分時運營商采用信貸模式,而不是存款管理。第十六條(網絡服務平臺)分時運營商應當建設符合國家和本市網絡安全標準,具有與業務相適應的信息和數據交互處理能力的網絡服務平臺。承租人可以利用網絡服務平臺,通過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進行車輛預約、退車、電子支付等活動。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將平臺數據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在線日志、在線交易日志、行車軌跡日志等數據記錄在網絡服務平臺上并進行備份。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應接入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第十七條(動態調整)分時運營商應當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大數據分析結果,對租賃車輛進行動態調度和智能調度,實現不同時段、不同區域的車輛供需平衡。第十八條(網絡信息安全)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的有關規定收集、存儲、使用和保護承租人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租賃服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承租人的個人信息。分時運營商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得輸出。經營者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也不得為第三方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做好相關記錄,并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第十九條(服務評價)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分時租賃服務質量評價和客戶滿意度調查,并向……公告……
e公開分時租賃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評價和客戶滿意度調查結果、投訴處理、違法行為處理等信息。第二十條(禁止跨區域運營)未在本市注冊的分時汽車,不得與其目的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分時業務。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違反租賃業管理秩序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依照《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分時運營商未按規定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或向身份不明且拒絕查驗的承租人提供服務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細則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6月12日,上海市交通委正式發布《上海市小型客車分時管理細則》,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實施細則明確,在上海從事分時經營活動的車輛應符合的條件為:(一)9座及以下的小微純電動客車;(2) 安裝人臉識別設備;(3) 安裝符合規定標準的車載衛星定位和緊急報警裝置;
(四)符合其他客運服務標準要求的車輛。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小型客車分時管理細則》的通知:《上海市微型客車分時經營管理細則》已于2018年2月1日在市交通委員會第一次主任辦公會議上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上海市小型客車分時管理實施細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本市小型客車的分時運營,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交通節能減排,緩解交通擁堵,鼓勵模式創新和結構調整。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小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交通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制定的《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政策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這些具體實施細則。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分時經營服務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定義)本細則所稱分時租賃,是指經營者使用符合要求的小微車輛,通過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技術手段,分分鐘或數小時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獲得收入的經營模式。第四條(發展原則)分時是綜合交通系統中滿足公眾個人出行需求的一種服務模式。這座城市的時間共享堅持統籌規劃、安全第一、環境保護和資源共享的發展原則。分時汽車總量是根據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和交通狀況等因素動態調節的。第五條(管理職責)市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分時租賃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其下屬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交管辦)負責本市分時租賃日常管理的具體實施;市交通管理部門所屬上海市交通委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管總隊)負責本市分時租賃的監督檢查工作,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第六條(基本要求)在本市從事分時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客運車輛和相應資金;(2) 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位、營業場所和服務網點;(3) 具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在線網絡服務平臺,具備在線和離線服務能力;(4) 有健全的經營服務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本規則實施前,取得本市小客車租賃服務經營資格的經營者需要從事分時經營活動,還應當按照前款第(三)項的規定搭建符合要求的網絡服務平臺,并建立相應的網絡安全管理體系。第七條(車輛要求)在本市從事分時經營活動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9座及以下的小型、微型純電動乘用車;(2) 安裝人臉識別設備;
(3) 安裝符合規定標準的車載衛星定位和緊急報警裝置;(四)符合其他客運服務標準要求的車輛。第八條(行政許可)市交通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市交通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頒發經營資格證書和車輛經營資格證書。第九條(經營服務規范)分時運營商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范:(一)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二)檢查并確保個人承租人或單位承租人委托人員的身份與實際駕駛人一致;(三)確保服務車輛具有合法的運營資質、良好的技術條件、可靠的安全性能以及與運營車輛相關的保險;(四)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汽車一致。第十條(承租人要求)租賃車輛時,承租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信息,個人承租人和單位承租人委托的實際駕駛人應當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并保證自行駕駛。承租人駕駛租賃車輛時,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事項,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停車泊位,保持車輛整潔,不得擅自拆除、損壞或遮擋車載衛星定位等設施設備。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不得將租賃車輛交由第三人駕駛,不得使用租賃車輛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第十一條(承租人身份識別)分時運營商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和服務網點設置識別設施設備,查驗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并將承租人的相關身份證件和駕駛證記錄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為個人的,應當查驗其有效身份證件和駕駛證原件等材料;
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件、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租賃車輛應當交付給通過身份查驗的承租人,不符合條件、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的,不得提供分時服務。第十二條(車輛管理)分時運營商應當建立健全租賃車輛的技術檔案,通過運營商的日常檢查和車輛自檢等方式對車輛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車輛性能和安全性良好,車輛外觀整潔。租賃車輛應由制造商授權的具有專業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以確保車輛以良好的性能為承租人提供服務,并滿足安全駕駛的條件。租賃的車身應設置統一的標識,車內應提供詳細的操作規程、應急救援等服務說明。車輛駕駛證和操作資格證書應隨車放置,以方便承租人和執法人員使用。第十三條(收費管理)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在網絡服務平臺、經營場所、服務網點和租賃車輛的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分時運營商不得提前收取任何未指明的費用,并應在事后向承租人提供本市的電子或紙質發票。第十四條(投訴處理)分時運營商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公眾對經營行為的投訴和建議,并在1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五條(支付結算)分時運營商應當采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承租人存款、資金和個人信息的安全。鼓勵分時運營商采用信貸模式,而不是存款管理。第十六條(網絡服務平臺)分時運營商應當建設符合國家和本市網絡安全標準,具有與業務相適應的信息和數據交互處理能力的網絡服務平臺。承租人可以利用網絡服務平臺,通過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進行車輛預約、退車、電子支付等活動。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將平臺數據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在線日志、在線交易日志、行車軌跡日志等數據記錄在網絡服務平臺上并進行備份。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應接入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第十七條(動態調整)分時運營商應當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大數據分析結果,對租賃車輛進行動態調度和智能調度,實現不同時段、不同區域的車輛供需平衡。第十八條(網絡信息安全)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的有關規定收集、存儲、使用和保護承租人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租賃服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承租人的個人信息。分時運營商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得輸出。經營者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也不得為第三方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做好相關記錄,并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第十九條(服務評價)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分時租賃服務質量評價和客戶滿意度調查,并向……公告……
e公開分時租賃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評價和客戶滿意度調查結果、投訴處理、違法行為處理等信息。第二十條(禁止跨區域運營)未在本市注冊的分時汽車,不得與其目的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分時業務。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違反租賃業管理秩序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依照《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分時運營商未按規定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或向身份不明且拒絕查驗的承租人提供服務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細則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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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資源網訊:過渡期將滿,補貼新標準全面來襲新能源車測試評價技術再升級除了已獲得生產資質的幾家企業外,還有大批造車新勢力在為“準生證”焦頭爛額,四處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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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作為一家專注于新材料、新能源技術研發生產企業,北京藍海黑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藍海黑石”以自主研發的水性粘結劑進駐鋰電領域,如今又積極攻占硅碳負極制高點。
1900/1/1 0:00:006月13日,中國科學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中科院“變革性納米產業制造技術聚焦”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以下簡稱“納米先導專項”取得的重大成果。
1900/1/1 0:00:00站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上,特斯拉稍有動作就是行業目光聚集的焦點。給特斯拉帶來明星效應的CEO馬斯克在面對緊迫的財務問題時卻依然不能免俗。眼下,他正忍痛割愛對公司管理架構進行徹底重組。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