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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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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經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十八次會議批準,《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和《呼和浩特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基本設施推廣建設實施方案》正式下發。

    《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涵蓋了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和安全監管,基本建立了充電設施運營準入和退出機制。《呼和浩特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推進建設實施方案》主要明確了2016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目標任務。一是到2016年底,將開工建設16個快速充電站,建設15個移動充電車快速充電點,建設1000個充電樁;二是推進運營管理信息服務平臺建設;三是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生產責任制。上述兩個文件的頒布,將為我市貫徹落實在呼和浩特召開的中國第十一屆委員會第134次(擴大)會議提出的產業發展方向提供有力支持,即:,“重點大力發展以新能源汽車和零部件制造為代表的先進制造業,努力建設以新能源車為代表的現代裝備制造基地”。

    Discovery, Modern

    《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運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樁及相關設施,包括補充有軌電車等移動充電設備,根據使用目的分為三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安裝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內,專門用于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專用停車位建設,為公務用車、專用車、職工用車提供專用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居民區公共區域、有商業建筑的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規劃建設,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充電設施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四條以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園發展為重點,優先支持產業園聯盟企業參與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五條鼓勵各類社會投資者參與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

    第六條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原則。

    (a) 新建住宅停車位必須具備100%的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新建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業單位、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獨立公共停車場和停車換乘(P+R)停車場等,在全市四區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設施,旗縣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將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設施。

    (2) 鼓勵在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路邊停車位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并結合老舊小區、停車位、道路改造逐步實施。有條件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

    (3) 該市每2000輛電動汽車將至少建造一個公共充電站。

    第七條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1) 建設非獨立占地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無需項目備案(審批),安裝、施工、驗收等其他工作應符合相關規定。

    (2) 獨立占地的公共充電設施和自用(專用)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1符合本市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

    2.通過互聯網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http://kpp.ndrc.gov.cn)納入市級儲備項目庫;

    3.按規定取得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4、獨立占地的公共充電站不少于5個充電樁,樁間距不超過10米,總輸出功率不低于150千瓦;

    5.除具體要求外,公共充電設施應采用快速充電方式;

    6.充電設施項目竣工后,除建設單位組織技術人員驗收外,還應通過相關部門的綜合驗收,并向社會公布公共充電設施項目驗收結果;

    7.公共充電設施改為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或拆除的,應報項目備案(批準)部門。

    (3) 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符合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施工企業應具有相應資質,充電設施和設備的選擇應符合充電設備、接口、安全和通信協議等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八條公共充電設施的運營管理。

    (1) 公共充電設施由注冊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提供維護等配套服務。個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無證企業不得開展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進行備案和公告。

    (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備案:

    1.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充電服務,實收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

    2.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3.企業建立的運營管理系統應實時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接入我市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信息服務平臺;

    4.擁有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5人以上,其中注冊電工3人以上,具有入網證的高壓電工2人以上;

    5.能夠完成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任務,并運營符合規模要求的自有公共充電設施(2016年注冊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投資運營總出力不低于2500千瓦的公共充電設施)。以新能源發電為基礎,投資建設獨立的公共充電站或公共充電設施,將實際建成電力的2倍納入已完成任務。

    (3) 申請充電設施運營備案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1、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備案申請報告;

    2.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日前一個月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及社保繳納證明復印件等材料;

    4.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充電運營流程和運營服務規范、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5.包含申請材料真實性、充電設施和運營管理系統可按要求及時更新升級、充電設施建設任務可按時完成的承諾書;

    6.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委可以注銷其經營記錄并注銷公告: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2.自有公共充電設施規模不能滿足階段性要求;

    3.充電設施在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4.充電設施未公開運營,也未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運營;

    5.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違反國家、行業和地方政府其他有關規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兩項費用。收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明碼標價,支持多種支付方式。

    (六)鼓勵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開放充電設施,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實現優勢互補、利益共享。

    第九條安全操作和監督。

    (1) 電動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設施。

    (2) 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對充電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第三方權益在充電設施使用過程中受到侵犯。充電設施的所有人也可以與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由雙方協助管理和維護充電設施,并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3)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加強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管理,確保充電設備、配電設備、電纜及保護裝置、充電監測系統和運營管理平臺的正常可靠運行。

    (4)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委、辦、局要認真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行業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技術防控、運行維護、消防防雷設施和充電相關設施設備的檢查和隱患排查,督促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計劃,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編號為ZG-2016-34。近日,經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十八次會議批準,《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和《呼和浩特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基本設施推廣建設實施方案》正式下發。

    《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涵蓋了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和安全監管,基本建立了充電設施運營準入和退出機制。《呼和浩特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推進建設實施方案》主要明確了2016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目標任務。一是到2016年底,將開工建設16個快速充電站,建設15個移動充電車快速充電點,建設1000個充電樁;二是推進運營管理信息服務平臺建設;

    三是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生產責任制。上述兩個文件的頒布,將為我市貫徹落實在呼和浩特召開的中國第十一屆委員會第134次(擴大)會議提出的產業發展方向提供有力支持,即:,“重點大力發展以新能源汽車和零部件制造為代表的先進制造業,努力建設以新能源車為代表的現代裝備制造基地”。

    Discovery, Modern

    《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運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樁及相關設施,包括補充有軌電車等移動充電設備,根據使用目的分為三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安裝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內,專門用于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專用停車位建設,為公務用車、專用車、職工用車提供專用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居民區公共區域、有商業建筑的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規劃建設,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充電設施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四條以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園發展為重點,優先支持產業園聯盟企業參與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五條鼓勵各類社會投資者參與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

    第六條充電設施規劃建設原則。

    (a) 新建住宅停車位必須具備100%的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新建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業單位、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獨立公共停車場和停車換乘(P+R)停車場等,在全市四區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設施,旗縣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將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建設充電設施。

    (2) 鼓勵在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路邊停車位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并結合老舊小區、停車位、道路改造逐步實施。有條件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

    (3) 該市每2000輛電動汽車將至少建造一個公共充電站。

    第七條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1) 建設非獨立占地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無需項目備案(審批),安裝、施工、驗收等其他工作應符合相關規定。

    (2) 獨立占地的公共充電設施和自用(專用)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1符合本市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

    2.通過互聯網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http://kpp.ndrc.gov.cn)納入市級儲備項目庫;

    3.按規定取得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4、獨立占地的公共充電站不少于5個充電樁,樁間距不超過10米,總輸出功率不低于150千瓦;

    5.除具體要求外,公共充電設施應采用快速充電方式;

    6.充電設施項目竣工后,除建設單位組織技術人員驗收外,還應通過相關部門的綜合驗收,并向社會公布公共充電設施項目驗收結果;

    7.公共充電設施改為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或拆除的,應報項目備案(批準)部門。

    (3) 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符合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施工企業應具有相應資質,充電設施和設備的選擇應符合充電設備、接口、安全和通信協議等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八條公共充電設施的運營管理。

    (1) 公共充電設施由注冊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提供維護等配套服務。個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無證企業不得開展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進行備案和公告。

    (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備案:

    1.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充電服務,實收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

    2.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3.企業建立的運營管理系統應實時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接入我市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信息服務平臺;

    4.擁有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5人以上,其中注冊電工3人以上,具有入網證的高壓電工2人以上;

    5.能夠完成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任務,并運營符合規模要求的自有公共充電設施(2016年注冊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投資運營總出力不低于2500千瓦的公共充電設施)。以新能源發電為基礎,投資建設獨立的公共充電站或公共充電設施,將實際建成電力的2倍納入已完成任務。

    (3) 申請充電設施運營備案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1、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備案申請報告;

    2.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日前一個月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及社保繳納證明復印件等材料;

    4.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充電運營流程和運營服務規范、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5.包含申請材料真實性、充電設施和運營管理系統可按要求及時更新升級、充電設施建設任務可按時完成的承諾書;

    6.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委可以注銷其經營記錄并注銷公告: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2.自有公共充電設施規模不能滿足階段性要求;

    3.充電設施在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4.充電設施未公開運營,也未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運營;

    5.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違反國家、行業和地方政府其他有關規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兩項費用。收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明碼標價,支持多種支付方式。

    (六)鼓勵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開放充電設施,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實現優勢互補、利益共享。

    第九條安全操作和監督。

    (1) 電動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設施。

    (2) 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對充電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第三方權益在充電設施使用過程中受到侵犯。充電設施的所有人也可以與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由雙方協助管理和維護充電設施,并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3)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加強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管理,確保充電設備、配電設備、電纜及保護裝置、充電監測系統和運營管理平臺的正常可靠運行。

    (4)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委、辦、局要認真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行業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技術防控、運行維護、消防防雷設施和充電相關設施設備的檢查和隱患排查,督促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計劃,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編號為ZG-2016-34。

    標簽:發現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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