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電動汽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婁底市電動汽車管理辦法(試行)》(婁政辦發[2010]73號)及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未列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在本市行政區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電動汽車的企業和產品管理。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中低速電動汽車,是指以鉛酸電池和鋰電池為純動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設計時速為20-60公里的乘用車、公共交通工具、貨運車輛等四輪驅動車輛。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四條電動客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5200mm×1810mm×1500mm;出廠時,充足電的里程數≥6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20kW小時;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五條電動客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6500mm×2100mm×2700mm;出廠時,充足電的里程數≥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50千瓦時;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六條電動卡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5500mm×2100mm×2100毫米;出廠時,充足電的里程數≥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50kW小時;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30mm。
第七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應不低于滿充放電500次。除上述技術要求外,中低速電動汽車還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產品測試
第八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檢測由市質量監督局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并負責監督。
第九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其他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測。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市質監局依法處理,取消其檢測資質。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車輛定期檢驗(檢驗)是指對機動車定期檢驗(檢查)的規定。電動汽車的檢驗(檢驗)期為每年一次,檢驗費用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四章產品備案
第十一條通過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企業,在申請中低速電動汽車產品備案時,應向婁底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三)檢驗機構出具的車輛質量安全檢驗報告;
(四)產品合格證樣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二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允許在本市生產、銷售。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市發展改革委將按照程序積極向國家報備。
第五章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低速電動車出廠銷售、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第十四條生產企業銷售中低速電動汽車,應當隨車開具中低速電動車輛出廠合格證,證書式樣和技術參數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
第十五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并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兩年的售后跟蹤維護服務。
第十六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召回,并及時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十七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不斷完善生產和測試設備,確保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六章許可證管理
第十八條將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納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實行人工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電動汽車號牌、登記卡申請,由生產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實行生產企業批量制。
第二十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參照《婁底市電動汽車手冊登記管理辦法》(附件1)制定電動汽車號牌,并報市經信委、市交警支隊備案。
第二十一條電動車號牌、登記卡(附件二)生產后,由市經信委蓋章,由市交警支隊核發備案。電動汽車號牌和上牌費應由價格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已銷售的電動汽車的所有檔案由市車輛管理部門和生產企業分別存檔保存。
第七章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號牌和電動車登記證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批,批量制,委托銷售部門代為辦理。
第二十五條中低速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按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經許可后,允許在二級及以下公路和城市、公園、景區、社區、工廠、機場、村莊等道路上行駛。電動汽車在二級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應走機動車道,在快車道和慢車道分開時走慢車道,a……
在沒有快車道或慢車道的情況下靠右行駛。
第二十七條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可以駕駛相應型號的電動汽車。
第二十八條車輛報廢期限為20萬公里,中低速電動車的轉讓、更換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保險
第二十九條電動汽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保。發生交通事故,原則上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車險第一年由生產企業投保,第二年憑車主信息、電動車登記卡和年檢證明,向相關承保財產保險公司投保。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國家有關政策、標準公布前,執行本規定,有關政策、規范公布后,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婁底市電動汽車人工登記管理辦法(暫行)
車牌和登記卡系統(試行)
附件1《婁底市電動汽車手動登記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規范中低速電動汽車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電動汽車的行駛安全,遏制交通事故,使電動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婁底市電動汽車管理辦法(試行)》(婁政辦發〔2010〕73號)及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由婁底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管理局聯合組織,生產企業具體承擔。
第三條dmv和生產企業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對電動汽車進行登記并建立數據庫。
第4條電動汽車的注冊
(1) 電動汽車所有人申請登記,應當填寫申請表,將電動汽車送檢,并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1、電動車車主身份證明或購車單位信息;
2.電動汽車的原產地證明,如購車、出票等;
3、電動汽車出廠合格證;
4、道路交通強制保險證書;
5.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電動汽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憑證。
(2) 在dmv的指導下,銷售部將從受理申請之日起對電動汽車審查提交的證書和憑證進行確認,并發放電動汽車牌照、登記卡和檢驗標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登記:
1.電動汽車車主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2.電動汽車原產地證明被涂改或者證明中記載的車主與身份證明不一致;
3.電動汽車的型號、車輛識別碼或相關技術數據不符合質量技術標準的;
4.電動汽車符合規定的強制性報廢標準;
5.電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6.電動汽車被盜;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電動汽車的注冊流程。
(a) 車主到汽車領取《電動車登記卡》后,正確填寫相關信息。
(2) 憑購車票、車輛證明、身份證、車輛保險單到就近的購車處車輛登記處辦理登記。
(三)申請登記后,持加蓋“合格”印章的《電動車登記證》,到各登記窗口提交上牌材料。
(4) 驗收后,審核材料,登錄車輛和車主信息,確定車牌,打印“登記證”,收費后(經物價部門批準)發放車牌。電動汽車注冊證書由婁底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頒發。
(五)車主安裝的車輛和號牌。
第六條購買電動汽車保險
強制保險第一年由大豐河代理,第二年憑車主信息、駕駛證和年檢證明,由各縣市區承保的財產保險公司辦理。
第七條電動汽車年檢
(a) 電動汽車的年檢時間為每年一次。
(二)本市統一委托市質量監督局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并頒發車輛年檢合格證。
(三)其他事項參照汽車年檢計劃執行。
(四)上述實施后,報交警車管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電動汽車的號牌、行駛證、檢驗標志的種類和樣式,以及各種登記表的格式樣本,由婁底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監督或委托。電動汽車號牌、注冊證書和檢驗標志的生產應符合相關標準。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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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車牌和登記卡系統(試行)
首先,電動汽車牌照樣式
(1) 適用內容和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大豐公司生產并在婁底地區道路上行駛的所有電動汽車。
(2) 組成
A、 四輪電動車牌照分為兩行,顏色為藍底白框白色,前后牌照尺寸為480×140MM。
B、 第一行是樓殿達豐和,樓殿達和大豐和之間有一個點。字體為粗體,字體大小為8pt。
C、 第二行由一個英文字母加五個數字組成,字體為粗體,字體大小為20pt。
車輛類型名稱
車輛類型代碼
車輛類型名稱
車輛類型代碼
老式汽車
L
嬰兒車
G
輕型電動汽車
Q
特種車輛
T
觀光巴士
Y
二、電動汽車駕駛登記卡樣式
三、電動車登記卡和注銷登記卡樣式
婁底市電動汽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婁底市電動汽車管理辦法(試行)》(婁政辦發[2010]73號)及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未列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在本市行政區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電動汽車的企業和產品管理。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中低速電動汽車是指……
o乘用車、公共交通工具和貨運車輛等四輪驅動車輛,采用鉛酸電池和鋰電池作為純動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設計時速20-60公里。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四條電動客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5200mm×1810mm×1500mm;出廠時,充足電的里程數≥6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20kW小時;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五條電動客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6500mm×2100mm×2700mm;出廠時,充足電的里程數≥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50千瓦時;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六條電動卡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5500mm×2100mm×2100毫米;出廠時,充足電的里程數≥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50kW小時;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30mm。
第七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應不低于滿充放電500次。除上述技術要求外,中低速電動汽車還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產品測試
第八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檢測由市質量監督局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并負責監督。
第九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其他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測。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市質監局依法處理,取消其檢測資質。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車輛定期檢驗(檢驗)是指對機動車定期檢驗(檢查)的規定。電動汽車的檢驗(檢驗)期為每年一次,檢驗費用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四章產品備案
第十一條通過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企業,在申請中低速電動汽車產品備案時,應向婁底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三)檢驗機構出具的車輛質量安全檢驗報告;
(四)產品合格證樣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二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允許在本市生產、銷售。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市發展改革委將按照程序積極向國家報備。
第五章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低速電動車出廠銷售、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第十四條生產企業銷售中低速電動汽車,應當隨車開具中低速電動車輛出廠合格證,證書式樣和技術參數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
第十五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并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兩年的售后跟蹤維護服務。
第十六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召回,并及時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十七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不斷完善生產和測試設備,確保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六章許可證管理
第十八條將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納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實行人工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電動汽車號牌、登記卡申請,由生產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實行生產企業批量制。
第二十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參照《婁底市電動汽車手冊登記管理辦法》(附件1)制定電動汽車號牌,并報市經信委、市交警支隊備案。
第二十一條電動車號牌、登記卡(附件二)生產后,由市經信委蓋章,由市交警支隊核發備案。電動汽車號牌和上牌費應由價格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已銷售的電動汽車的所有檔案由市車輛管理部門和生產企業分別存檔保存。
第七章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號牌和電動車登記證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批,批量制,委托銷售部門代為辦理。
第二十五條中低速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按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中低速電動汽車經許可后,允許在二級及以下公路和城市、公園、景區、社區、工廠、機場、村莊等道路上行駛。電動汽車在二級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應走機動車道,在快車道和慢車道分開時走慢車道,a……
在沒有快車道或慢車道的情況下靠右行駛。
第二十七條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可以駕駛相應型號的電動汽車。
第二十八條車輛報廢期限為20萬公里,中低速電動車的轉讓、更換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保險
第二十九條電動汽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保。發生交通事故,原則上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車險第一年由生產企業投保,第二年憑車主信息、電動車登記卡和年檢證明,向相關承保財產保險公司投保。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國家有關政策、標準公布前,執行本規定,有關政策、規范公布后,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婁底市電動汽車人工登記管理辦法(暫行)
車牌和登記卡系統(試行)
附件1《婁底市電動汽車手動登記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規范中低速電動汽車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電動汽車的行駛安全,遏制交通事故,使電動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婁底市電動汽車管理辦法(試行)》(婁政辦發〔2010〕73號)及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由婁底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管理局聯合組織,生產企業具體承擔。
第三條dmv和生產企業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對電動汽車進行登記并建立數據庫。
第4條電動汽車的注冊
(1) 電動汽車所有人申請登記,應當填寫申請表,將電動汽車送檢,并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1、電動車車主身份證明或購車單位信息;
2.電動汽車的原產地證明,如購車、出票等;
3、電動汽車出廠合格證;
4、道路交通強制保險證書;
5.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電動汽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憑證。
(2) 在dmv的指導下,銷售部將從受理申請之日起對電動汽車審查提交的證書和憑證進行確認,并發放電動汽車牌照、登記卡和檢驗標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登記:
1.電動汽車車主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2.電動汽車原產地證明被涂改或者證明中記載的車主與身份證明不一致;
3.電動汽車的型號、車輛識別碼或相關技術數據不符合質量技術標準的;
4.電動汽車符合規定的強制性報廢標準;
5.電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6.電動汽車被盜;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電動汽車的注冊流程。
(a) 車主到汽車領取《電動車登記卡》后,正確填寫相關信息。
(2) 憑購車票、車輛證明、身份證、車輛保險單到就近的購車處車輛登記處辦理登記。
(三)申請登記后,持加蓋“合格”印章的《電動車登記證》,到各登記窗口提交上牌材料。
(4) 驗收后,審核材料,登錄車輛和車主信息,確定車牌,打印“登記證”,收費后(經物價部門批準)發放車牌。電動汽車注冊證書由婁底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頒發。
(五)車主安裝的車輛和號牌。
第六條購買電動汽車保險
強制保險第一年由大豐河代理,第二年憑車主信息、駕駛證和年檢證明,由各縣市區承保的財產保險公司辦理。
第七條電動汽車年檢
(a) 電動汽車的年檢時間為每年一次。
(二)本市統一委托市質量監督局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并頒發車輛年檢合格證。
(三)其他事項參照汽車年檢計劃執行。
(四)上述實施后,報交警車管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電動汽車的號牌、行駛證、檢驗標志的種類和樣式,以及各種登記表的格式樣本,由婁底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監督或委托。電動汽車號牌、注冊證書和檢驗標志的生產應符合相關標準。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頁]
附件1車牌和登記卡系統(試行)
首先,電動汽車牌照樣式
(1) 適用內容和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大豐公司生產并在婁底地區道路上行駛的所有電動汽車。
(2) 組成
A、 四輪電動車牌照分為兩行,顏色為藍底白框白色,前后牌照尺寸為480×140MM。
B、 第一行是樓殿達豐和,樓殿達和大豐和之間有一個點。字體為粗體,字體大小為8pt。
C、 第二行由一個英文字母加五個數字組成,字體為粗體,字體大小為20pt。
車輛類型名稱
車輛類型代碼
車輛類型名稱
車輛類型代碼
老式汽車
L
嬰兒車
G
輕型電動汽車
Q
特種車輛
T
觀光巴士
Y
二、電動汽車駕駛登記卡樣式
三、電動車登記卡和注銷登記卡樣式
與布網速度不斷加快的電動車充電樁相比,曾被熱議的換電模式在過去兩年中卻陷入沉寂。兩年前,換電模式曾被寄予厚望并在各城市高調試點,領軍者是手握電力資源的國家電網。
1900/1/1 0:00:00對新能源汽車覬覦已久的西部資源600139SH終于出手,這家經營思路飄忽不定的上市公司即將第5次變更主營業務。
1900/1/1 0:00:002015年7月10日,由第一電動網微電之家主辦的2015中國微型電動汽車大會在山東泰安隆重召開,大會主題為“品牌提升、渠道變革”。
1900/1/1 0:00:002015年7月10日,由第一電動網微電之家主辦的2015中國微型電動汽車大會在山東泰安隆重召開,大會主題為“品牌提升、渠道變革”。
1900/1/1 0:00:007月10日,第一電動網微電之家舉辦的“泰山論劍2015微型電動汽車大會”在山東泰安舉行。
1900/1/1 0:00:001工信部:6月新能源汽車產量25萬輛作者7日從工信部獲悉,根據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統計,2015年6月,我國新能源汽車生產250萬輛,同比增長3倍。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