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電動汽車登記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畢節市小型微型電動汽車管理辦法(暫行)》,制定本辦法,參照《部機動車登記條例》(部令第12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第二條電動汽車登記實施(責任)主體為生產企業,監管主體為工業能源和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條電動汽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實施(責任)主體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電動汽車安全科技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第二章
登記
第四條電動汽車注冊應當參照摩托車“許可銷售”模式,在“生產、銷售、注冊、上市”環節實行“一站式”服務。過程如下:
(1) 電動汽車登記的車輛號牌、登記證書和檢驗標志,應當在車輛出廠前由市工業能源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委托使用;
(2) 電動汽車出廠后,由交通管理部門對新車進行批量檢驗,并在檢驗單上簽注。為了簡化流程,檢驗時只認證車輛的唯一性。
(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車輛檔案,憑《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單》確認車輛號牌號碼。一旦確認了號碼,車輛檔案和號牌就與車輛綁定在一起,嚴禁更改。
(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銷售電動汽車時,必須先審核車主身份證明,確認身份證明真實有效后方可銷售。銷售協議達成后,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為車主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開具購車發票等車輛原產地證明,并保存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交強險和車輛檔案中的原始車輛原產地證明。
(5) 銷售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將車主身份信息和車輛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直接在銷售場所開具登記證書和檢驗標志,并將掛有車輛號牌的電動車當場交付給車主。
(六)銷售企業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每輛小型微型電動汽車的登記檔案,妥善保管車輛檔案,登記時應保存以下信息:
1.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
2.購車發票等機動車原產地證明;
3.電動汽車出廠合格證;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6.登記完成后,銷售企業將在5個工作日內將電動車登記相關信息報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1) 電動汽車車主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2) 電動汽車原產地證明被涂改,或者證明中記載的車主與身份證明不一致;
(三)電動汽車的車型、車輛識別碼或者相關技術數據不符合質量標準的;
(四)未經機關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章
轉讓登記
第六條已登記的電動汽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對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進行徹底處理。并提交以下證明和憑證進行轉讓登記:
(a) 當前電動汽車車主的身份證明;
(2) 電動汽車所有權轉讓的證明和憑證;
(3) 機動車登記證;
(4) 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電動汽車,還應當提交安全技術檢驗證書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證書。
過戶登記完成后,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其他證件、憑證原件保存在車輛檔案中。
第七條電動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轉讓:
(1) 需要提交的身份證明和憑證無效;
(2) 所有權轉讓證書已被更改;
(三)車輛的形狀、外形尺寸、顏色等相關信息與檔案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
(4) 車輛處于抵押登記和質押備案期;
(5) 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
(六)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屬于被盜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拍賣電動汽車所有權,或者仲裁機構依法進行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經調解、裁定、判決轉讓電動汽車所有權的,電動汽車原所有人未向現所有人提供電動汽車登記證書和號牌的,現所有人在辦理過戶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四章
抵押登記
第九條以電動汽車為抵押物的,應當申請抵押登記。申請抵押登記,電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電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 電動汽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2) 電動汽車注冊證書;
(3) 電動汽車所有人與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完成后,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其他證明、憑證原件保存在車輛檔案中。
第十條申請注銷抵押登記,由電動汽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a) 車主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2) 電動汽車注冊證書;
(3) 解除抵押的有關證明和憑證。
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決定解除抵押的,電動汽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調解、裁定、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辦理完抵押注銷登記后,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其他證明、憑證原件保存在車輛檔案中。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電動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主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1) 機動車丟失;
(2) 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
(3) 電動汽車被依法吊銷登記;
(4)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
如果車輛符合強制報廢標準,車主必須將車輛交給合法的回收企業進行解體報廢;屬于本條第(一)、(三)、(四)項情形的,應當在申請前對涉及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申請注銷電動汽車登記的,車主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1) 業主的身份證明;
(2) 電動汽車注冊證書;
(3) 電動汽車號牌;
(4) 如果電動汽車丟失,還應提交丟失證明;
(5) 因質量問題退貨的,還應提交電動汽車制造商或經銷商出具的退貨證明;
(六)符合強制性報廢標準的,還應當提交報廢回收證明。
注銷登記完成后,將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其他證件憑證原件存放在車輛檔案中,并按規定銷毀號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被扣押并達到強制報廢標準、超過三個檢驗周期未參加檢驗的電動汽車,應當直接辦理注銷登記,領取號牌和登記證。
第十四條生產企業(或委托銷售企業)必須定期清理電動汽車檔案,關鍵報廢車輛必須提前60天通知車主辦理報廢手續,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年度檢查
第十五條電動汽車年檢期限(以下簡稱年檢)最長為24個月,自注冊當月起計算。
第十六條參照機動車“遠程檢測”模式,電動汽車年檢標志由檢測機構直接頒發。過程如下:
(1) 檢驗機構應當對電動汽車強制保險進行審核,確認強制保險真實有效;
(二)檢驗機構對業主的身份證明進行審查,確認身份證明真實有效;
(3) 檢測機構對電動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合格的,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 檢驗機構應對電動汽車進行檢驗,以確認該汽車的唯一性。符合條件的,背書檢查表;
(5)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檢驗合格標志,并注明下次檢驗日期;
(六)年檢結束后,檢驗機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將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保險、檢驗報告、檢驗單原件等材料發送至車輛檔案管理部門并存檔。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七)嚴禁無證、無證、逾期年檢、強制保險到期的電動車上路行駛。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檢驗標志:
(a) 無法提供強制保險或強制保險已被變更,無法確定有效期;
(二)安全技術檢查不能達到有關要求和標準的;
(三)無法識別車輛的唯一性;
(四)業主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登記證明不一致的;
(5) 這輛車涉嫌盜竊和搶劫。
第十八條生產企業(或委托銷售企業)必須定期清理電動汽車檔案,逾期未檢查的車輛必須及時通知車主辦理檢查手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符合《畢節市小型微型電動汽車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的小型微型電動車輛。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于畢節市行政區域內合法企業生產的電動汽車的登記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登記主要是指電動汽車的登記、轉讓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本辦法所稱第二十二個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節假日;上面、下面和里面都包括這個數字。
第二十三條電動汽車遺失證明:
屬于自然災害的,由災害發生地的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有關證明。
由火災引起的,由縣級以上消防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涉及的變更登記等問題,參照部《機動車登記條例》(令第124號)及其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或者省出臺電動汽車登記管理辦法的,按照上級機關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電動汽車登記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畢節市小型微型電動汽車管理辦法(暫行)》,制定本辦法,參照《部機動車登記條例》(部令第12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第二條電動汽車登記實施(責任)主體為生產企業,監管主體為工業能源和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條電動汽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實施(責任)主體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電動汽車安全科技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第二章
登記
第四條電動汽車注冊應當參照摩托車“許可銷售”模式,在“生產、銷售、注冊、上市”環節實行“一站式”服務。過程如下:
(1) 電動汽車登記的車輛號牌、登記證書和檢驗標志,應當在車輛出廠前由市工業能源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委托使用;
(2) 電動汽車出廠后,由交通管理部門對新車進行批量檢驗,并在檢驗單上簽注。為了簡化流程,檢驗時只認證車輛的唯一性。
(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車輛檔案,憑《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單》確認車輛號牌號碼。一旦確認了號碼,車輛檔案和號牌就與車輛綁定在一起,嚴禁更改。
(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銷售電動汽車時,必須先審核車主身份證明,確認身份證明真實有效后方可銷售。銷售協議達成后,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為車主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開具購車發票等車輛原產地證明,并保存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交強險和車輛檔案中的原始車輛原產地證明。
(5) 銷售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將車主身份信息和車輛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直接在銷售場所開具登記證書和檢驗標志,并將掛有車輛號牌的電動車當場交付給車主。
(六)銷售企業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每輛小型微型電動汽車的登記檔案,妥善保管車輛檔案,登記時應保存以下信息:
1.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
2.購車發票等機動車原產地證明;
3.電動汽車出廠合格證;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6.登記完成后,銷售企業將在5個工作日內將電動車登記相關信息報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1) 電動汽車車主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2) 電動汽車原產地證明被涂改,或者證明中記載的車主與身份證明不一致;
(三)電動汽車的車型、車輛識別碼或者相關技術數據不符合質量標準的;
(四)未經機關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章
轉讓登記
第六條已登記的電動汽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對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進行徹底處理。并提交以下證明和憑證進行轉讓登記:
(a) 當前電動汽車車主的身份證明;
(2) 電動汽車所有權轉讓的證明和憑證;
(3) 機動車登記證;
(4) 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電動汽車,還應當提交安全技術檢驗證書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證書。
過戶登記完成后,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其他證件、憑證原件保存在車輛檔案中。
第七條電動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轉讓:
(1) 需要提交的身份證明和憑證無效;
(2) 所有權轉讓證書已被更改;
(三)車輛的形狀、外形尺寸、顏色等相關信息與檔案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
(4) 車輛處于抵押登記和質押備案期;
(5) 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
(六)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屬于被盜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拍賣電動汽車所有權,或者仲裁機構依法進行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經調解、裁定、判決轉讓電動汽車所有權的,電動汽車原所有人未向現所有人提供電動汽車登記證書和號牌的,現所有人在辦理過戶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四章
抵押登記
第九條以電動汽車為抵押物的,應當申請抵押登記。申請抵押登記,電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電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 電動汽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2) 電動汽車注冊證書;
(3) 電動汽車所有人與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完成后,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其他證明、憑證原件保存在車輛檔案中。
第十條申請注銷抵押登記,由電動汽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a) 車主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2) 電動汽車注冊證書;
(3) 解除抵押的有關證明和憑證。
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決定解除抵押的,電動汽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調解、裁定、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辦理完抵押注銷登記后,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其他證明、憑證原件保存在車輛檔案中。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電動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主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1) 機動車丟失;
(2) 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
(3) 電動汽車被依法吊銷登記;
(4)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
如果車輛符合強制報廢標準,車主必須將車輛交給合法的回收企業進行解體報廢;屬于本條第(一)、(三)、(四)項情形的,應當在申請前對涉及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申請注銷電動汽車登記的,車主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1) 業主的身份證明;
(2) 電動汽車注冊證書;
(3) 電動汽車號牌;
(4) 如果電動汽車丟失,還應提交丟失證明;
(5) 因質量問題退貨的,還應提交電動汽車制造商或經銷商出具的退貨證明;
(六)符合強制性報廢標準的,還應當提交報廢回收證明。
注銷登記完成后,將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其他證件憑證原件存放在車輛檔案中,并按規定銷毀號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被扣押并達到強制報廢標準、超過三個檢驗周期未參加檢驗的電動汽車,應當直接辦理注銷登記,領取號牌和登記證。
第十四條生產企業(或委托銷售企業)必須定期清理電動汽車檔案,關鍵報廢車輛必須提前60天通知車主辦理報廢手續,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年度檢查
第十五條電動汽車年檢期限(以下簡稱年檢)最長為24個月,自注冊當月起計算。
第十六條參照機動車“遠程檢測”模式,電動汽車年檢標志由檢測機構直接頒發。過程如下:
(1) 檢驗機構應當對電動汽車強制保險進行審核,確認強制保險真實有效;
(二)檢驗機構對業主的身份證明進行審查,確認身份證明真實有效;
(3) 檢測機構對電動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合格的,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 檢驗機構應對電動汽車進行檢驗,以確認該汽車的唯一性。符合條件的,背書檢查表;
(5)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檢驗合格標志,并注明下次檢驗日期;
(六)年檢結束后,檢驗機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將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保險、檢驗報告、檢驗單原件等材料發送至車輛檔案管理部門并存檔。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七)嚴禁無證、無證、逾期年檢、強制保險到期的電動車上路行駛。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檢驗標志:
(a) 無法提供強制保險或強制保險已被變更,無法確定有效期;
(二)安全技術檢查不能達到有關要求和標準的;
(三)無法識別車輛的唯一性;
(四)業主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登記證明不一致的;
(5) 這輛車涉嫌盜竊和搶劫。
第十八條生產企業(或委托銷售企業)必須定期清理電動汽車檔案,逾期未檢查的車輛必須及時通知車主辦理檢查手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符合《畢節市小型微型電動汽車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的小型微型電動車輛。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于畢節市行政區域內合法企業生產的電動汽車的登記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登記主要是指電動汽車的登記、轉讓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本辦法所稱第二十二個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節假日;
上面、下面和里面都包括這個數字。
第二十三條電動汽車遺失證明:
屬于自然災害的,由災害發生地的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有關證明。
由火災引起的,由縣級以上消防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涉及的變更登記等問題,參照部《機動車登記條例》(令第124號)及其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或者省出臺電動汽車登記管理辦法的,按照上級機關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標簽:遠程
零部件供應商康斯博格日前宣布,為了拓展在電力及混合動力系統領域的業務,該公司從合資伙伴QRTECHAB公司手中買斷了ePowerNordicAB公司的全部股份。
1900/1/1 0:00:00第一電動網(作者胡笑菲)深圳市在新能源汽車推廣中一直表現搶眼,國務院副總理馬凱2014年先后兩次南下深圳考察新能源汽車企業。
1900/1/1 0:00:004月10日晴轉多云一大早起床,發現又是一個大晴天,今天,我們將告別省城合肥,踏上前往蚌埠市的新征程。
1900/1/1 0:00:00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1900/1/1 0:00:00特斯拉離在國內交付越來越近,掌門人馬斯克(ElonMusk)也將首次來華,面對可能數千人的土豪訂購者,特斯拉準備好了嗎?此前有消息傳出,特斯拉將在本月22日向車主交付首批ModelS,
1900/1/1 0:00:004月12日星期六陰今天一早我們告別了徐州沛縣開始向山東棗莊進發。熱情的山東棗莊經銷商繼昨晚趕到沛縣迎接我們后,今天又做我們的向導引領車隊前行。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