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制定并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將資源環境條件、城市人口規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積和萬人公交車保有量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審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綠地率,規范各類工業園區和城鎮新區的建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訂城市規劃,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河北、山西、山東等省要大力推進位于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搬遷改造任務。加快石鋼、唐山豐南渤海鋼鐵集團、青島鋼鐵廠等企業環境搬遷。
山西省和內蒙古自治區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國家能源基地,加快火電、風電等輸電通道建設。
(5) 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完善監測、預警和應急體系。
18.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截至2013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已完成地級及以上城市細顆粒物監測能力全覆蓋;到2015年底,北京和天津將各建設3個國家直接監測點,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濟南和青島將各建設2個國家直接檢測點,其他地級市將各建設1個國家直接監控點,逐步構建全國統一的空氣質量監測網絡。
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建設,搭建機動車排放監測平臺。
將監測能力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督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監測能力建設。
19.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環保部門應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到2013年底,初步建立京津冀區域和京津冀三省省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
到2014年底,完成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省級城市建設任務,完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建設任務。
20.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根據預警級別確定相應的應急措施,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應急預案應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21.建立區域性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由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2013年底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將建立健全區域、省市聯動的應急響應體系,實施聯防聯控。
22.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在發布預警信息的同時,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對重污染企業采取限產限產、停止建筑工地土方作業、限制機動車通行等措施,實施中小學停課和可行的氣象干預,引導公眾做好健康防護。
(六)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監督考核。
23.建立和完善區域合作機制。建立由本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合作機制,研究,協調解決區域內突出的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和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24.加強監督和評估。國務院與北京、天津、河北及周邊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為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
建立以政府評估為主、兼顧第三方評估的綜合評估體系,提高評估結果的公平性和準確性。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公眾、專家學者和咨詢機構的積極性,探索采取抽樣調查、現場評價和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第三方評價。每年年初,對上一年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報國務院,并向社會公布。
25.廣泛動員公眾參與。通過典型示范、專題活動、展覽、創造就業、合理化建議等形式,動員公眾踐行低碳、綠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積極參與環境保護。企業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積極控制污染,履行社會責任。科學制定并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將資源環境條件、城市人口規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積和萬人公交車保有量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審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綠地率,規范各類工業園區和城鎮新區的建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訂城市規劃,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河北、山西、山東等省要大力推進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
如位于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水泥、平板玻璃等,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搬遷改造任務。加快石鋼、唐山豐南渤海鋼鐵集團、青島鋼鐵廠等企業環境搬遷。
山西省和內蒙古自治區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國家能源基地,加快火電、風電等輸電通道建設。
(5) 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完善監測、預警和應急體系。
18.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截至2013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已完成地級及以上城市細顆粒物監測能力全覆蓋;到2015年底,北京和天津將各建設3個國家直接監測點,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濟南和青島將各建設2個國家直接檢測點,其他地級市將各建設1個國家直接監控點,逐步構建全國統一的空氣質量監測網絡。
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建設,搭建機動車排放監測平臺。
將監測能力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督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監測能力建設。
19.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環保部門應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到2013年底,初步建立京津冀區域和京津冀三省省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
到2014年底,完成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省級城市建設任務,完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建設任務。
20.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根據預警級別確定相應的應急措施,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應急預案應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21.建立區域性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由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2013年底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將建立健全區域、省市聯動的應急響應體系,實施聯防聯控。
22.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在發布預警信息的同時,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對重污染企業采取限產限產、停止建筑工地土方作業、限制機動車通行等措施,實施中小學停課和可行的氣象干預,引導公眾做好健康防護。
(六)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監督考核。
23.建立和完善區域合作機制。建立由本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合作機制,研究,協調解決區域內突出的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和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24.加強監督和評估。國務院與北京、天津、河北及周邊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為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
建立以政府評估為主、兼顧第三方評估的綜合評估體系,提高評估結果的公平性和準確性。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公眾、專家學者和咨詢機構的積極性,探索采取抽樣調查、現場評價和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第三方評價。每年年初,對上一年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報國務院,并向社會公布。
25.廣泛動員公眾參與。通過典型示范、專題活動、展覽、創造就業、合理化建議等形式,動員公眾踐行低碳、綠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積極參與環境保護。企業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積極控制污染,履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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