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私人購買試點的通知》,以及《關于進一步做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基礎上,本市將對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為加強補貼資金和新能源汽車牌照額度管理,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插頭在符合國家相關公告要求的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中。
第三條補貼資金和許可額度的安排和使用,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交通港口局、市局、市建設交通委員會,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暫行辦法的規定,落實本市財政補貼和許可證額度支持政策,鼓勵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實施,落實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的補貼資金,并評估《暫行辦法》的實施效果。
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向國家有關部委上報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年度推進計劃,并申請中央財政補貼。市財政局負責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市級補貼資金的實際撥付和使用監督。
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受理撥款申請,編制并上報本市撥款年度使用計劃,并會同市科委、市建設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負責識別新能源汽車的狀況并頒發確認證書,并定期公布合格的新能源汽車目錄。
市交通港口局負責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許可證額度(以下簡稱“專用許可證配額”)并監督使用。
市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登記,并向補貼資金申請受理部門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車的登記相關信息。
第二章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和車輛租賃。
(1) 直購:給予汽車制造商補貼,汽車制造商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向私人用戶銷售新能源汽車。
(2) 車輛租賃: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貼,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向租賃企業出售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的“使用性質”為“租賃”。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新能源汽車產品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汽車目錄》。企業保證新能源汽車銷售與目錄產品的一致性。
(2) 純電動乘用車的電池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時,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蓄電池組能量不小于10千瓦時(……
e純電動模式下的行駛里程不小于50公里)。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3) 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有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為動力電池等重要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
(4) 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向消費者提供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測試方法確定的產品性能參數保證:純電動模式下行駛30分鐘的車輛最高速度、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最高速度、0-50公里/小時的加速時間,最大爬坡程度、每100公里的功耗(工況法)、行駛里程(工況方法)、電機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類型和總存儲量。
(5)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為示范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安裝遠程監控設備,監控整車、動力電池、電機等安全系統的日常運行狀態,并對運行數據進行收集、統計和分析。在本市建立維修和搶修網點,并承諾按一定折舊率回收整車和動力電池。
(六)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的市場指導價,以及中央政府和本市可以申請的補貼金額。
(七)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備案,包括符合《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其中,第(2)、(3)、(4)款規定的產品參數文件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
(八)新能源汽車應當在本市購買,開具購車發票,繳納車輛購置稅,并在取得購車發票后3個月內到市局交通警察總隊dmv辦理登記。
第七條對符合《暫行辦法》第六條要求的私人用戶直接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由本市機動車配額審查部門(以下簡稱配額審查部門)免費發放專項許可配額。車輛租賃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資源配置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上海市交通法[2011]200號)的規定取得租賃車輛的運營額度,并按程序辦理登記。
第八條對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給予補貼。在此基礎上,本市對符合本市確定的相關條件(具體條件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1) 對于汽車生產企業,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3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補貼4萬元/車。
(2) 對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10輛以上新能源汽車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團購單位”)給予2000元/輛的補貼,補貼資金必須用于協調實施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為新能源汽車的使用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
(三)對汽車生產企業,每套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補貼300元。
第三章特殊許可額度的申請、審核和發放流程
第九條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前,應當根據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等材料,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確認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至第(七)款的有關規定。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對汽車制造企業提供的機動車產品信息進行審核,并出具確認證書……
如果符合要求。確認證書應注明汽車制造商名稱、車輛品牌型號、車輛識別碼、發動機編號(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等信息,每輛車一個。
第十條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將確認證書與機動車出廠證書一并交付。
第十一條私人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并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應當持上海市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不含暫住證,以下簡稱“身份證”)、購車發票、,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出具的確認證書以及配額審核所需的其他材料。配額審查部門在審查上述材料并確定符合要求后,將收集確認憑證,在車輛購置稅繳納憑證上注明“新能源”,并確認申請人使用專用許可配額的許可。
第十二條私人用戶應當向dmv、市局交警總隊申請新能源汽車登記,dmv應當審核配額審核部門在購置稅完稅憑證上的確認信息。配額審查部門同意使用專用車牌配額的,應當發放專用車牌專用段號。對有特殊號牌額度的新能源汽車,實行一車一證制度,不得辦理退牌業務,不得辦理轄區外轉讓登記、注銷登記和盜竊業務。
第四章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核和分配流程
第十三條新能源汽車登記注冊完成后,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憑新能源汽車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以書面形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補貼資金,私人用戶身份證明或租賃企業相關證明復印件(包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團購單位憑新能源汽車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繳納證明、機動車登記證及行駛證、團購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明,以書面形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團購補貼資金,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明、團購補貼使用計劃、私人用戶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補貼,由汽車生產企業憑回收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以書面形式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收到汽車制造企業、團購單位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為滿足補貼要求和材料齊全,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批準發放資金,并向市財政局提交申請報告。根據資金撥付申請報告,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至汽車生產企業或團購單位開立的賬戶。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書面通知汽車生產企業或團購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交通港口局、市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發放、實際銷售價格和新能源汽車專項配額發放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
,以確保補貼資金和專用車牌的安全及時發放,并用好配套政策。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在每年4月15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本市補貼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私人用戶、租賃公司、團購單位和汽車制造企業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制造企業負責產品一致性。對新能源汽車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和專項許可額度、未按補貼金額扣除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一經查實,視具體情況,對情節嚴重的責任主體,將給予追繳補貼資金、通報批評和取消資格的處分。
第十九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和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交通港口局、市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市有關部門根據《暫行辦法》,制定民辦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操作文件。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貼政策的實施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文件執行。本暫行辦法適用于2010年5月31日以后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行為。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局
2012年12月24日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私人購買試點的通知》,以及《關于進一步做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基礎上,本市將對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為加強補貼資金和新能源汽車牌照額度管理,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插頭在符合國家相關公告要求的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中。
第三條補貼資金和許可額度的安排和使用,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交通港口局、市局、市建設交通委員會,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暫行辦法的規定,落實本市財政補貼和許可證額度支持政策,鼓勵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落實,從專項資金中落實本市補貼資金……
r節能減排,并評估《暫行辦法》的實施效果。
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向國家有關部委上報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年度推進計劃,并申請中央財政補貼。市財政局負責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市級補貼資金的實際撥付和使用監督。
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受理撥款申請,編制并上報本市撥款年度使用計劃,并會同市科委、市建設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負責識別新能源汽車的狀況并頒發確認證書,并定期公布合格的新能源汽車目錄。
市交通港口局負責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許可證額度(以下簡稱“專用許可證配額”)并監督使用。
市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登記,并向補貼資金申請受理部門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車的登記相關信息。
第二章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和車輛租賃。
(1) 直購:給予汽車制造商補貼,汽車制造商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向私人用戶銷售新能源汽車。
(2) 車輛租賃: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貼,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向租賃企業出售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的“使用性質”為“租賃”。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新能源汽車產品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汽車目錄》。企業保證新能源汽車銷售與目錄產品的一致性。
(2) 純電動乘用車電池組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時,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電池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時(純電動模式下的續航里程不低于50公里)。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3) 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有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為動力電池等重要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
(4) 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向消費者提供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測試方法確定的產品性能參數保證:純電動模式下行駛30分鐘的車輛最高速度、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最高速度、0-50公里/小時的加速時間,最大爬坡程度、每100公里的功耗(工況法)、行駛里程(工況方法)、電機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類型和總存儲量。
(5)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為示范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安裝遠程監控設備,監控整車、動力電池、電機等安全系統的日常運行狀態,并對運行數據進行收集、統計和分析。在本市建立維修和搶修網點,并承諾按一定折舊率回收整車和動力電池。
(六)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的市場指導價,以及中央政府和本市可以申請的補貼金額。
(七)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備案,包括符合《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其中,第(2)、(3)和(4)款規定的產品參數文件應由市質量技術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
監督。
(八)新能源汽車應當在本市購買,開具購車發票,繳納車輛購置稅,并在取得購車發票后3個月內到市局交通警察總隊dmv辦理登記。
第七條對符合《暫行辦法》第六條要求的私人用戶直接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由本市機動車配額審查部門(以下簡稱配額審查部門)免費發放專項許可配額。車輛租賃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資源配置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上海市交通法[2011]200號)的規定取得租賃車輛的運營額度,并按程序辦理登記。
第八條對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給予補貼。在此基礎上,本市對符合本市確定的相關條件(具體條件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1) 對于汽車生產企業,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3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補貼4萬元/車。
(2) 對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10輛以上新能源汽車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團購單位”)給予2000元/輛的補貼,補貼資金必須用于協調實施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為新能源汽車的使用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
(三)對汽車生產企業,每套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補貼300元。
第三章特殊許可額度的申請、審核和發放流程
第九條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前,應當根據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等材料,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確認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至第(七)款的有關規定。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對汽車制造企業提供的機動車產品信息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確認證書。確認證書應注明汽車制造商名稱、車輛品牌型號、車輛識別碼、發動機編號(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等信息,每輛車一個。
第十條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將確認證書與機動車出廠證書一并交付。
第十一條私人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并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應當持上海市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不含暫住證,以下簡稱“身份證”)、購車發票、,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出具的確認證書以及配額審核所需的其他材料。配額審查部門在審查上述材料并確定符合要求后,將收集確認憑證,在車輛購置稅繳納憑證上注明“新能源”,并確認申請人使用專用許可配額的許可。
第十二條私人用戶應當向dmv、市局交警總隊申請新能源汽車登記,dmv應當審核配額審核部門在購置稅完稅憑證上的確認信息。配額審查部門同意使用專用車牌配額的,應當發放專用車牌專用段號。對有特殊號牌額度的新能源汽車,實行一車一證制度,不得辦理退牌業務,不得辦理轄區外轉讓登記、注銷登記和盜竊業務。
第四章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核和分配流程
第十三條新能源汽車登記注冊完成后,汽車生產企業應當……
es憑新能源汽車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駕駛證等,以書面形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補貼資金,私人用戶身份證明或租賃企業相關證明復印件(包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團購單位憑新能源汽車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繳納證明、機動車登記證及行駛證、團購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明,以書面形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團購補貼資金,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明、團購補貼使用計劃、私人用戶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補貼,由汽車生產企業憑回收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以書面形式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收到汽車制造企業、團購單位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為滿足補貼要求和材料齊全,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批準發放資金,并向市財政局提交申請報告。根據資金撥付申請報告,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至汽車生產企業或團購單位開立的賬戶。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書面通知汽車生產企業或團購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交通港口局、市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發放、實際銷售價格和新能源汽車專項配額發放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和專項牌照安全及時發放,用好配套政策。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在每年4月15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本市補貼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私人用戶、租賃公司、團購單位和汽車制造企業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制造企業負責產品一致性。對新能源汽車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和專項許可額度、未按補貼金額扣除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一經查實,視具體情況,對情節嚴重的責任主體,將給予追繳補貼資金、通報批評和取消資格的處分。
第十九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和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交通港口局、市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市有關部門根據《暫行辦法》,制定民辦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操作文件。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起施行……
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貼政策的實施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文件執行。本暫行辦法適用于2010年5月31日以后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行為。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局
2012年12月24日
標簽:遠程
電動汽車在國際舞臺上的發展就沒有停止過,但是,始終發展不起來,是因為電池太重。想跑得越遠,電池就越重。在發展期間,走過一條捷徑,就是發展混合動力車。
1900/1/1 0:00:00在北京最有創意的商場僑福芳草地購物中心一層始終有一個門店緊鎖,被一張巨型的汽車海報所覆蓋,上面寫著”GoElectric”。這里便是電動汽車特斯拉在所選的體驗店地址。
1900/1/1 0:00:00特斯拉汽車公司董事會上周宣布,該公司聯合創始人、CEO埃隆馬斯克因開發ModelXSUV車型獲得了430萬美元股票期權。
1900/1/1 0:00:00財稅20121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企業,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1900/1/1 0:00:00”如果國家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后續政策能盡快推出,我們的混合動力客車與純電動客車將保持高速增長。
1900/1/1 0:00:00比亞迪、吉利、奇瑞,現在輪到了江淮又一家自主品牌計劃進行重大戰略調整。作為民族汽車工業的代表,自主品牌每一次重大調整總是會引發很多爭議,甚至有業內人士直言”不看好”。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