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6日聯合發布公告,決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通過公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目錄》,實施管理。
《目錄》要求豁免車輛:新能源汽車必須是在中國境內許可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此外,所使用的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純電動續航里程滿足要求;通過對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檢驗,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的要求。
自《目錄》公布以來,購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買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以下是公告的原文:
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購置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信部
2014年第53號公告
為推動我國交通能源戰略轉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免征新能源汽車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費的新能源車型》(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
(1) 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在中國獲得銷售許可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包括增程)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所使用的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3.純電動汽車的續航里程應符合附件1的要求。
4.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油耗(不含電能轉換油耗)與現行國家常規油耗標準中相應目標值相比低于60%;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的綜合油耗(不包括電能轉換的油耗)與現行國家常規油耗標準中的相應限值相比不到60%。
5、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驗,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2。
(2) 汽車制造商或者進口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目錄》申請報告。具體要求見附件3。
申請企業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生產或進口符合列入《目錄》要求的新能源汽車。
2.對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
3、售后服務保障能力強。
(3)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車輛被列入《目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自《目錄》公布以來,購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購買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將適時組織開展《目錄》車輛專項檢查。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質量負責。對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產品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虛假信息取《目錄》所列車輛的企業,取消申報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我國新能源汽車標準體系的發展、技術進步和車型變化情況,及時修訂調整《目錄》所列車輛的條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目錄》確定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稅務機關相應辦理免稅手續。
(1) 標記免稅標志。
1.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機動車證書電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目錄》”字段。
2.對于《目錄》所列的新能源汽車,企業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時,應在“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目錄》”欄中標注“是”,即免稅標識。
3.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企業上傳的機動車出廠證明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信息發送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二)稅務機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傳輸的車輛證書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志辦理免稅手續。
附件:
1.新能源汽車純電動續航里程要求
2.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
3《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車型目錄》申報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8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6日聯合發布公告,決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通過公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目錄》,實施管理。
《目錄》要求豁免車輛:新能源汽車必須是在中國境內許可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此外,所使用的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純電動續航里程滿足要求;通過對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檢驗,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的要求。
自《目錄》公布以來,購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購買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以下是公告的原文:
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購置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信部
2014年第53號公告
為推動我國交通能源戰略轉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免征新能源汽車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費的新能源車型》(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
(1) 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在中國獲得銷售許可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包括增程)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所使用的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3.純電動汽車的續航里程應符合附件1的要求。
4.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油耗(不含電能轉換油耗)與現行國家常規油耗標準中相應目標值相比低于60%;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的綜合油耗(不包括電能轉換的油耗)與現行國家常規油耗標準中的相應限值相比不到60%。
5、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驗,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2。
(2) 汽車制造商或者進口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目錄》申請報告。具體要求見附件3。
申請企業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生產或進口符合列入《目錄》要求的新能源汽車。
2.對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
3、售后服務保障能力強。
(3)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車輛被列入《目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自《目錄》公布以來,購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購買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將適時組織開展《目錄》車輛專項檢查。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質量負責。對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產品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虛假信息取《目錄》所列車輛的企業,取消申報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我國新能源汽車標準體系的發展、技術進步和車型變化情況,及時修訂調整《目錄》所列車輛的條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目錄》確定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稅務機關相應辦理免稅手續。
(1) 標記免稅標志。
1.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機動車證書電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目錄》”字段。
2.對于《目錄》所列的新能源汽車,企業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時,應在“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目錄》”欄中標注“是”,即免稅標識。
3.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企業上傳的機動車出廠證明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信息發送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二)稅務機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傳輸的車輛證書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志辦理免稅手續。
附件:
1.新能源汽車純電動續航里程要求
2.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
3《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車型目錄》申報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8月1日
標簽:
“2015年50萬輛的產銷規模”正在倒逼國家加碼對新能源汽車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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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