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立法目的]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
[基本原則]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控制污染物總量和濃度,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逐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防治規劃]本市是國務院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在達到標準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嚴格的空氣污染控制措施。
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政府職責]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完成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將大氣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資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在本轄區內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部門職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能源結構。
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和工業污染控制。
、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動車造成的大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市容市貌、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揚塵造成的大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規劃、水利、農業、土地、園林綠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監督員,對大氣污染防治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發現、通報和勸阻。
[責任考核]本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大氣環境保護的目標和措施,制定評價指標,并將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公民作為法人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責任和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科學研究、教育和獎勵]本市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相關綜合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在大氣污染防治、大氣環境保護和改善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綠化與生態建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和空間布局,加強生態建設,擴大城鄉范圍……
ng和水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塵防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聯防聯控]根據國家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治規劃,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推進與相關省市的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建立相關區域合作體系。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地方標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可持續發展標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和經濟技術條件目標。
[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建設項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防治設施]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事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非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拆除、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五萬元以下罰款。
[達標排放與總量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強制性標準,不得超過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大氣污染物排放違反國家或者本市強制性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處理,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暫扣排污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從下一年的排放指數中扣除超過總排放指數的金額。
限期治理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頓。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限期治理期間,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增加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排污許可證]本市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的要求,確定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范圍,并制定排污許可證管理的相關規定。
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規定,向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
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和排放目標排放污染物。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污申報登記]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繳納排污費。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管理需要增加排污費征收,根據環境治理成本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拒絕報告或者謊報大氣污染物排放申報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污染源監測]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和采樣監測平臺,確保正常使用,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監測。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我監測,原始監測記錄應當保存至少三年。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a) 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或采樣平臺的;
(2) 未按照規定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我監測,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監測原始記錄的;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監測時,排污單位推諉、拒絕監測的。
[在線監測]發電廠、使用額定功率14MW及以上燃煤鍋爐的單位以及列入本市自動監測計劃的其他單位,應當安裝運行管理監測平臺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定期維護監測設備,確保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和數據的正常傳輸。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a) 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接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的;
(三)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或者數據傳輸不正常的;
(四)自動監控設備未定期維護保養的。
有前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四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信息披露]在生產過程中向大氣排放有有害污染物的單位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按照接受公眾監督。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未公布或者未公布污染物排放等環境信息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信息發布]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了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等信息的統一公報。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發布空氣質量日報、預報等大氣環境質量專業信息。
[應急]大氣污染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發生嚴重大氣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安全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大氣污染公告,采取強制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排污單位停產、部分停產、停止駕駛部分機動車。責令排污單位停產或者部分停產的措施,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責令部分機動車停止行駛的措施,由交通管理部門執行。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關規定,相關排污單位未執行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或部分停產的強制性應急措施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落實機動車停車應急措施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監督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轄區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報告情況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檢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拒絕、阻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或者未按規定提供必要信息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污染物總量控制
[總則]本市控制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并根據空氣質量改善計劃逐步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控制辦法]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和產業結構特點,負責確定污染物種類和總量控制目標,明確區域和重點行業的總量控制要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和重點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制定年度總量控制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企業排放總量核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現行排放標準、清潔生產水平和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對排污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核查,并在排污許可證中注明。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總量排放污染物。
[企業排放指標來源]現有企業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已取得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通過市場購買或企業內部調整獲得。
市政府重點項目涉及重大民生問題,需要通過調整獲取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經市環保局批準后獲取相關指標。
[排污權交易]本市實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污權交易實施辦法;市財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排污權交易平臺建設,并對交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基準價格。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排污單位可以通過關停、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等方式減少排放,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全市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當免費獲得總排放指數的企業被關閉時,政府可以優先回購其總排放指數。第一章總則
[立法目的]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
[基本原則]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控制污染物總量和濃度,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逐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防治規劃]本市是國務院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在達到標準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嚴格的空氣污染控制措施。
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政府職責]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完成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將大氣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資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在本轄區內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部門職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能源結構。
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和工業污染控制。
、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動車造成的大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市容市貌、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揚塵造成的大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規劃、水利、農業、土地、園林綠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監督員,對大氣污染防治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發現、通報和勸阻。
[責任考核]本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大氣環境保護的目標和措施,制定評價指標,并將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公民作為法人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責任和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科學研究、教育和獎勵]本市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及相關綜合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在大氣污染防治、大氣環境保護和改善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綠化與生態建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和空間布局,加強生態建設,擴大城鄉范圍……
ng和水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塵防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聯防聯控]根據國家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治規劃,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推進與相關省市的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建立相關區域合作體系。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地方標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可持續發展標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和經濟技術條件目標。
[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建設項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防治設施]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事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非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拆除、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五萬元以下罰款。
[達標排放與總量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強制性標準,不得超過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大氣污染物排放違反國家或者本市強制性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處理,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暫扣排污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從下一年的排放指數中扣除超過總排放指數的金額。
限期治理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頓。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限期治理期間,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增加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排污許可證]本市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的要求,確定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范圍,并制定排污許可證管理的相關規定。
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規定,向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
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和排放目標排放污染物。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污申報登記]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繳納排污費。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管理需要增加排污費征收,根據環境治理成本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拒絕報告或者謊報大氣污染物排放申報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污染源監測]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和采樣監測平臺,確保正常使用,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監測。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我監測,原始監測記錄應當保存至少三年。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a) 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或采樣平臺的;
(2) 未按照規定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我監測,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監測原始記錄的;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監測時,排污單位推諉、拒絕監測的。
[在線監測]發電廠、使用額定功率14MW及以上燃煤鍋爐的單位以及列入本市自動監測計劃的其他單位,應當安裝運行管理監測平臺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定期維護監測設備,確保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和數據的正常傳輸。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a) 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接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的;
(三)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或者數據傳輸不正常的;
(四)自動監控設備未定期維護保養的。
有前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四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信息披露]在生產過程中向大氣排放有有害污染物的單位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按照接受公眾監督。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未公布或者未公布污染物排放等環境信息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信息發布]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了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等信息的統一公報。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發布空氣質量日報、預報等大氣環境質量專業信息。
[應急]大氣污染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發生嚴重大氣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安全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大氣污染公告,采取強制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排污單位停產、部分停產、停止駕駛部分機動車。責令排污單位停產或者部分停產的措施,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責令部分機動車停止行駛的措施,由交通管理部門執行。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關規定,相關排污單位未執行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或部分停產的強制性應急措施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落實機動車停車應急措施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監督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轄區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報告情況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檢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拒絕、阻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或者未按規定提供必要信息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污染物總量控制
[總則]本市控制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并根據空氣質量改善計劃逐步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控制辦法]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和產業結構特點,負責確定污染物種類和總量控制目標,明確區域和重點行業的總量控制要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和重點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制定年度總量控制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企業排放總量核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現行排放標準、清潔生產水平和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對排污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核查,并在排污許可證中注明。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總量排放污染物。
[企業排放指標來源]現有企業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已取得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通過市場購買或企業內部調整獲得。
市政府重點項目涉及重大民生問題,需要通過調整獲取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經市環保局批準后獲取相關指標。
[排污權交易]本市實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污權交易實施辦法;市財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排污權交易平臺建設,并對交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基準價格。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排污單位可以通過關停、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等方式減少排放,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全市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當免費獲得總排放指數的企業被關閉時,政府可以優先回購其總排放指數。[總量控制前置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指標,明確指標來源后,方可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減量而非總量減量的原則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用于替代新增排放總量的減排項目未建成的,建設項目不得試生產或運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手續。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于替代新增總排放的減排工程未完工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或者試運營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營,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
[區域和行業限制]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和行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審批本區域和行業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相關文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第四章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防治
第一節燃料燃燒對大氣污染的防治
[能源結構調整]本市應當采取措施優化能源結構,控制煤炭消費總量。
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電力、燃氣等清潔能源發展規劃,確定本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逐步降低煤炭消費總量。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清潔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和使用,根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減少燃煤存量]本市市政府劃定的六個區、工業開發區、工業基地等區域為禁止燃煤區域。在禁止燃煤的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清潔能源轉型計劃,并負責推動實施。現有燃煤企業必須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或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等清潔能源。
本市燃煤、重油、渣油的工業鍋爐、窯爐、發電機組,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清潔能源改造。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燃煤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煤設施。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燃煤、重油、渣油的工業鍋爐、窯爐、發電機組和其他設施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清潔能源改造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控制燃煤增量]本市禁止在燃煤地區、遠郊城關鎮、重點城鎮建成區、工業開發區、工業基地等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道覆蓋區域新建或擴建燃煤、重油、渣油和生物質設施。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新建、擴建燃煤、重油、渣油、生物質等設施的,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用煤污染控制]餐飲服務業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個人用煤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固硫型煤,禁止向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和固硫型煤。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餐飲服務業未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向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固硫型煤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高污染產業調整]本市禁止新建、擴建煉油、水泥、鋼鐵、鑄造、平板玻璃、陶瓷、瀝青防水卷材、人造板、制磚等制造加工項目和非金屬礦產開采、選礦等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市環保局……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和城市功能定位,制定高污染行業調整、工藝和設備淘汰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符合上一目錄要求的高污染企業、工藝和設備,由區、縣人民政府限期關閉或者停止使用。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新建項目被列入禁止建筑業名錄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限期淘汰的企業、工藝和設備,在規定期限內未停止使用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
[布局優化]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鼓勵和引導現有工業企業入駐工業園區。新建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入相應的工業園區。
應進入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名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工業園區名單由市經濟信息化管理部門確定并發布。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工業園區外新建應當進入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鼓勵污染企業退出]本市鼓勵和促進污染企業退出。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
[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產品]本市鼓勵改進生產技術,使用低揮發性的有機物原料和產品,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新建、擴建汽車制造、家具制造等工業涂裝項目,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一定比例的水性涂料和其他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標準。
[有組織的排放控制]生產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設備內進行,并設置廢氣收集系統;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并確保正常使用。除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等室外固定設施的日常維護活動外。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內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記錄保存]煉油石化、電子、包裝印刷、汽車制造、家具制造等工業涂裝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當按規定記錄原輔材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使用情況和浪費情況;
按要求記錄主要運行參數、生產設施和污染控制設備的運行維護情況,作為污染物排放核算和環境信息披露的依據。相關原始記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關企業未按規定記錄、保存有關數據和信息,弄虛作假,或者拒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石油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煉油、石化等使用有機溶劑的化工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和修復制度,及時收集和處理泄漏材料。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未建立泄漏檢測和修復制度或者未及時收集處理泄漏材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油氣回收]加油站、油(氣)庫、油(天然氣)罐車等揮發性油氣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配備油氣回收裝置,并保證其正常使用;其所有人或使用者應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加油(氣)站、油(氣)庫、油(氣運輸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逾期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定期檢測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個站(庫、車)處以1萬元罰款。
第四節油煙、惡臭和其他空氣污染的防治
[餐飲項目審批]本市產生油煙、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得位于住宅樓、未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樓以及商住樓中與住宅樓層相鄰的樓層;
(二)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公示,書面征求周邊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并將采納公眾意見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 油煙、廢氣等污染物應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排氣管高度應高于周圍20米以內的居民樓;
(4) 應當設置煙塵、惡臭等污染物處理設施。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飲項目日常管理]餐飲服務場所應當定期清潔維護油煙、異味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并做好記錄。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定期對油煙、異味處理裝置進行清潔保養或者未按規定做好記錄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惡臭防治]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受到污染。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止行為]本市禁止下列行為:
(a) 露天焚燒秸稈、樹葉和干草;
(二)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
(三)在市區公共場所燒烤、掛墻(窗)燒烤;
(4) 在人口稠密地區加熱瀝青,而不進行密封或使用煙氣處理裝置;
(五)在住宅樓、商住樓毗鄰住宅樓層的新建建筑、擴建衣物干洗場所。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在住宅、商住綜合樓與住宅相鄰的樓層新建或者擴建服裝干洗場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章機動車和越野動力機械尾氣污染防治
[管理機構職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機動車尾氣污染監督監測機構對機動車和越野動力機械尾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本市實行機動車排放總量控制。公交、環衛、郵政等運營車隊的平均排放水平要嚴于本市機動車的平均排放標準。在本市銷售機動車的生產企業有責任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發展公共交通和新能源汽車]本市實施公共交通優先戰略,鼓勵發展和使用以新能源為動力的公共交通、自行車和機動車。
[新車通]在本市銷售機動車的生產企業,必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市銷售的各類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數據和污染防治技術數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型目錄。
機動車制造企業銷售的新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銷售不在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車型目錄內的機動車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的新車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取消該車型目錄。
[新車登記]符合本市現行新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確認符合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可以登記或者轉移到本市。
[達標排放的質量保證]機動車生產企業應在維修手冊中注明車輛排放水平,以確保車輛在標準規定的耐久期內穩定達到排放標準。
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安裝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確保其正常工作。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在本市相應車型的目錄,責令機動車生產企業限期修理不合格車型,使其達到排放標準;
逾期不維修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車輛銷售不能保證穩定的排放標準;
未安裝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安裝的車載排放診斷系統不符合標準要求。
[在用車符合排放標準]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不得向大氣排放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外地車輛在本市行駛,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尾氣污染檢測,方可辦理機動車進京手續。
車主或用戶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中報警后,應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確保車輛符合排放標準。[總量控制前置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指標,明確指標來源后,方可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減量而非總量減量的原則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用于替代新增排放總量的減排項目未建成的,建設項目不得試生產或運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手續。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于替代新增總排放的減排工程未完工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或者試運營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營,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
[區域和行業限制]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和行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審批本區域和行業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相關文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第四章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防治
第一節燃料燃燒對大氣污染的防治
[能源結構調整]本市應當采取措施優化能源結構,控制煤炭消費總量。
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電力、燃氣等清潔能源發展規劃,確定本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逐步降低煤炭消費總量。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清潔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和使用,根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減少燃煤存量]本市市政府劃定的六個區、工業開發區、工業基地等區域為禁止燃煤區域。在禁止燃煤的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清潔能源轉型計劃,并負責推動實施。現有燃煤企業必須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或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等清潔能源。
本市燃煤、重油、渣油的工業鍋爐、窯爐、發電機組,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清潔能源改造。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燃煤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煤設施。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燃煤、重油、渣油的工業鍋爐、窯爐、發電機組和其他設施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清潔能源改造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控制燃煤增量]本市禁止在燃煤地區、遠郊城關鎮、重點城鎮建成區、工業開發區、工業基地等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道覆蓋區域新建或擴建燃煤、重油、渣油和生物質設施。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新建、擴建燃煤、重油、渣油、生物質等設施的,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用煤污染控制]餐飲服務業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個人用煤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固硫型煤,禁止向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和固硫型煤。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餐飲服務業未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向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固硫型煤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高污染產業調整]本市禁止新建、擴建煉油、水泥、鋼鐵、鑄造、平板玻璃、陶瓷、瀝青防水卷材、人造板、制磚等制造加工項目和非金屬礦產開采、選礦等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市環保局……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和城市功能定位,制定高污染行業調整、工藝和設備淘汰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符合上一目錄要求的高污染企業、工藝和設備,由區、縣人民政府限期關閉或者停止使用。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新建項目被列入禁止建筑業名錄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限期淘汰的企業、工藝和設備,在規定期限內未停止使用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
[布局優化]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鼓勵和引導現有工業企業入駐工業園區。新建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入相應的工業園區。
應進入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名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工業園區名單由市經濟信息化管理部門確定并發布。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工業園區外新建應當進入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鼓勵污染企業退出]本市鼓勵和促進污染企業退出。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經濟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
[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產品]本市鼓勵改進生產技術,使用低揮發性的有機物原料和產品,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新建、擴建汽車制造、家具制造等工業涂裝項目,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一定比例的水性涂料和其他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標準。
[有組織的排放控制]生產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設備內進行,并設置廢氣收集系統;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并確保正常使用。除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等室外固定設施的日常維護活動外。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內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記錄保存]煉油石化、電子、包裝印刷、汽車制造、家具制造等工業涂裝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當按規定記錄原輔材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使用情況和浪費情況;
按要求記錄主要運行參數、生產設施和污染控制設備的運行維護情況,作為污染物排放核算和環境信息披露的依據。相關原始記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關企業未按規定記錄、保存有關數據和信息,弄虛作假,或者拒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石油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煉油、石化等使用有機溶劑的化工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和修復制度,及時收集和處理泄漏材料。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未建立泄漏檢測和修復制度或者未及時收集處理泄漏材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油氣回收]加油站、油(氣)庫、油(天然氣)罐車等揮發性油氣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配備油氣回收裝置,并保證其正常使用;其所有人或使用者應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加油(氣)站、油(氣)庫、油(氣運輸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逾期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定期檢測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個站(庫、車)處以1萬元罰款。
第四節油煙、惡臭和其他空氣污染的防治
[餐飲項目審批]本市產生油煙、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得位于住宅樓、未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樓以及商住樓中與住宅樓層相鄰的樓層;
(二)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公示,書面征求周邊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并將采納公眾意見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 油煙、廢氣等污染物應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排氣管高度應高于周圍20米以內的居民樓;
(4) 應當設置煙塵、惡臭等污染物處理設施。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飲項目日常管理]餐飲服務場所應當定期清潔維護油煙、異味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并做好記錄。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定期對油煙、異味處理裝置進行清潔保養或者未按規定做好記錄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惡臭防治]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受到污染。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止行為]本市禁止下列行為:
(a) 露天焚燒秸稈、樹葉和干草;
(二)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
(三)在市區公共場所燒烤、掛墻(窗)燒烤;
(4) 在人口稠密地區加熱瀝青,而不進行密封或使用煙氣處理裝置;
(五)在住宅樓、商住樓毗鄰住宅樓層的新建建筑、擴建衣物干洗場所。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在住宅、商住綜合樓與住宅相鄰的樓層新建或者擴建服裝干洗場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章機動車和越野動力機械尾氣污染防治
[管理機構職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機動車尾氣污染監督監測機構對機動車和越野動力機械尾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本市實行機動車排放總量控制。公交、環衛、郵政等運營車隊的平均排放水平要嚴于本市機動車的平均排放標準。在本市銷售機動車的生產企業有責任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發展公共交通和新能源汽車]本市實施公共交通優先戰略,鼓勵發展和使用以新能源為動力的公共交通、自行車和機動車。
[新車通]在本市銷售機動車的生產企業,必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市銷售的各類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數據和污染防治技術數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型目錄。
機動車制造企業銷售的新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銷售不在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車型目錄內的機動車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的新車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取消該車型目錄。
[新車登記]符合本市現行新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確認符合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可以登記或者轉移到本市。
[達標排放的質量保證]機動車生產企業應在維修手冊中注明車輛排放水平,以確保車輛在標準規定的耐久期內穩定達到排放標準。
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安裝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確保其正常工作。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在本市相應車型的目錄,責令機動車生產企業限期修理不合格車型,使其達到排放標準;
逾期不維修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車輛銷售不能保證穩定的排放標準;
未安裝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安裝的車載排放診斷系統不符合標準要求。
[在用車符合排放標準]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不得向大氣排放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外地車輛在本市行駛,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尾氣污染檢測,方可辦理機動車進京手續。
車主或用戶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中報警后,應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確保車輛符合排放標準。[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后,未保持機動車達到排放標準要求,行駛200公里以內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連續行駛200公里以上的,處1000元罰款。
[在用車定期檢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機動車交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檢查單位進行尾氣污染定期檢查,對未處理環境違法行為的機動車不予檢查。
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尾氣污染檢測,或者檢測后未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不得進行安全性能檢測,不得上路行駛。
對檢驗合格的機動車,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環境保護檢驗標志,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粘貼環境保護檢驗標記。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轉讓后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及時更新環境保護檢驗標志的相關信息。
機動車尾氣污染檢測周期和標準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逾期未定期檢查機動車尾氣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下罰款;
超過二年未經檢測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定期檢測機構管理]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的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定期檢測。
委托檢測機構的設備供應商應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檢測設備的相關技術資料。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相關機構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接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開展機動車尾氣污染定期檢查或者未開展機動車尾氣污染物定期檢查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停止機動車尾氣污染檢測業務;情節嚴重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承擔機動車尾氣污染定期檢測的委托。
[在用車維護]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養,確保機動車尾氣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必須保證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換;不得臨時租用、借用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閑置或者擅自更換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機動車歸本單位所有的,處一萬元罰款;暫借、出租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在定期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裝置,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維修企業管理]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企業的相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使維修后的機動車穩定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將凈化裝置出租給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并將尾氣污染控制指標納入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的內容。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記錄環保零部件的維修更換信息,機動車制造企業應當定期通知環保部門。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機動車維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維修、租賃凈化裝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取消資格。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和車輛的排放水平、使用壽命或者車型,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機動車在一定區域內行駛。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進入限制駕駛區域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罰。
[積極倡導停車熄火]在學校、醫院、酒店、商場、辦公室、寫字樓、公園等周邊停車超過3分鐘時,駕駛員應主動熄滅汽車發動機。
[在用車道路檢測采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車的環境檢測合格標志、污染物排放狀況、排放控制裝置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進行檢測。
交通管理部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可以采取空轉現場檢查或者遙測檢查等方式,對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查。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絕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監督抽查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非道路動力機械監管]本市使用的非道路動力機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地所在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機械排放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越野動力機械的區域。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市使用的越野動力機械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申報非道路動力機械排放狀況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指定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動力機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越野機械限期處理]使用壽命延長的機動車在一個檢驗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要求的,應當注銷登記,禁止再次上路行駛。
越野動力機械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處理。經限期治理仍不符合越野動力機械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住房建設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鼓勵淘汰老舊車輛]本市鼓勵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越野動力機械。市環保、財政、交通、、商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和機動車、越野動力機械污染狀況,制定高排放在用機動車和越野動力機械淘汰治理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燃料標準]本市可以制定與本市新型機動車排放標準相適應的車輛燃料地方標準,在本市銷售和使用的車輛燃料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有關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標準的規定提供合格的燃料。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銷售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的車用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車用機油清洗劑管理]在本市銷售的車用機油,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添加車用機油清潔劑,機油清潔度應當符合規定標準。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銷售的汽車機油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對汽車機油清潔度的要求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揚塵污染防治
[揚塵控制范圍]在本市,建筑施工、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整治和建筑拆除、材料運輸和堆放等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必須采取預防措施。
[進入建筑企業]本市從事建筑工程的企業應當有良好的環境保護和守法記錄。建設單位在招標建設單位時,應當將上一年度未因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作為招標條件。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建設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住房建設和軌道交通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粉末材料堆放場所、施工現場出入口、與城管執法部門聯網等易發生揚塵污染的場所安裝攝像設備;
出入口應當公示揚塵污染治理措施、責任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費用計入工程造價而開工建設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攝像設備以確保其正常運行,并與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聯網,或者未按照規定公布相關信息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現場管理]施工現場應滿足以下污染防治要求:
(a) 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一個堅硬的封閉圍欄;施工現場尚未施工的區域應全部硬化或綠化;拆除工程應設置金屬或硬質板圍護,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拆除后,應及時對場地進行綠化或硬化處理。
(2) 當天氣預測的風速達到4級或以上時,應停止土方作業、拆除工程和其他可能產生粉塵污染的施工。
(3) 道路施工應分段進行。在刨削和銑削過程中,應采取清洗等措施防止灰塵。損壞的路面應及時用硬質材料覆蓋,并采取灑水等有效的降塵措施。
(4) 施工現場出口處應設置自動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禁止泥漿溢出,未經清泥和沖洗,禁止車輛駛出現場。
(五)負責現場和進出口道路100米范圍內的沖洗和清理,不得有可見的泥土和建筑垃圾。
(六)臨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由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承擔;三個月以上的,應當進行綠化;
(七)遵守國家和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的其他有關規定。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工作進行整改。
[粉狀材料和建筑渣土的管理]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沙子等易產生粉塵的材料應密封存放。無法密封的應采用不低于堆放材料高度的嚴密圍護,并采取有效的覆蓋措施防止揚塵。裝載和卸載材料應關閉或噴灑,以控制粉塵排放。
施工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要及時清運,堆放在現場的要用密目防塵網覆蓋。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已建成投產的工業企業范圍內對粉狀物料的管理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資運輸管理]在本市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砂漿等散裝、流動性物資的車輛,應當持有市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輸證件,實行封閉運輸。上述材料不得在沒有運輸單據的情況下使用車輛運輸。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將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砂漿等散裝、流質材料交給未取得運輸許可證的車輛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填埋場和處置場管理]建筑垃圾、渣土處置場和填埋場應分區,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道路揚塵管理]本市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的清潔保潔管理,防止揚塵污染。
市市容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道路清潔保潔標準,并將道路揚塵殘留量納入標準。
[裸露地面揚塵管理]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綠化或者鋪設:
(a) 裸露農田,由農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采取生物覆蓋、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市政道路、河道沿線的裸露地面、公共綠地,分別由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組織按照規劃進行綠化或鋪砌;
(三)郊區的其他裸露地面和農村荒地,由街道或者鄉鎮政府綠化或者鋪設。
[資源開采]本市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采。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空氣污染。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在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或者對暫時未開采的區域未進行綠化的,由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營業。
[混凝土和砂加工管理]本市建設項目禁止在現場攪拌混凝土。[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后,未保持機動車達到排放標準要求,行駛200公里以內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連續行駛200公里以上的,處1000元罰款。
[在用車定期檢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機動車交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檢查單位進行尾氣污染定期檢查,對未處理環境違法行為的機動車不予檢查。
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尾氣污染檢測,或者檢測后未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不得進行安全性能檢測,不得上路行駛。
對檢驗合格的機動車,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環境保護檢驗標志,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粘貼環境保護檢驗標記。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轉讓后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及時更新環境保護檢驗標志的相關信息。
機動車尾氣污染檢測周期和標準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逾期未定期檢查機動車尾氣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下罰款;超過二年未經檢測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定期檢測機構管理]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的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定期檢測。
委托檢測機構的設備供應商應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檢測設備的相關技術資料。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相關機構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接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開展機動車尾氣污染定期檢查或者未開展機動車尾氣污染物定期檢查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停止機動車尾氣污染檢測業務;
情節嚴重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承擔機動車尾氣污染定期檢測的委托。
[在用車維護]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養,確保機動車尾氣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必須保證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換;不得臨時租用、借用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閑置或者擅自更換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機動車歸本單位所有的,處一萬元罰款;暫借、出租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在定期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裝置,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維修企業管理]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企業的相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使維修后的機動車穩定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將凈化裝置出租給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并將尾氣污染控制指標納入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的內容。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記錄環保零部件的維修更換信息,機動車制造企業應當定期通知環保部門。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機動車維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維修、租賃凈化裝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取消資格。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和車輛的排放水平、使用壽命或者車型,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機動車在一定區域內行駛。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進入限制駕駛區域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罰。
[積極倡導停車熄火]在學校、醫院、酒店、商場、辦公室、寫字樓、公園等周邊停車超過3分鐘時,駕駛員應主動熄滅汽車發動機。
[在用車道路檢測采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車的環境檢測合格標志、污染物排放狀況、排放控制裝置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進行檢測。
交通管理部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可以采取空轉現場檢查或者遙測檢查等方式,對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查。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絕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監督抽查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非道路動力機械監管]本市使用的非道路動力機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地所在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機械排放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越野動力機械的區域。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市使用的越野動力機械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申報非道路動力機械排放狀況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指定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動力機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越野機械限期處理]使用壽命延長的機動車在一個檢驗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要求的,應當注銷登記,禁止再次上路行駛。
越野動力機械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處理。經限期治理仍不符合越野動力機械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住房建設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鼓勵淘汰老舊車輛]本市鼓勵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越野動力機械。市環保、財政、交通、、商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和機動車、越野動力機械污染狀況,制定高排放在用機動車和越野動力機械淘汰治理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燃料標準]本市可以制定與本市新型機動車排放標準相適應的車輛燃料地方標準,在本市銷售和使用的車輛燃料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有關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標準的規定提供合格的燃料。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銷售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的車用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車用機油清洗劑管理]在本市銷售的車用機油,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添加車用機油清潔劑,機油清潔度應當符合規定標準。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銷售的汽車機油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對汽車機油清潔度的要求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揚塵污染防治
[揚塵控制范圍]在本市,建筑施工、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整治和建筑拆除、材料運輸和堆放等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必須采取預防措施。
[進入建筑企業]本市從事建筑工程的企業應當有良好的環境保護和守法記錄。建設單位在招標建設單位時,應當將上一年度未因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作為招標條件。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建設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住房建設和軌道交通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粉末材料堆放場所、施工現場出入口、與城管執法部門聯網等易發生揚塵污染的場所安裝攝像設備;
出入口應當公示揚塵污染治理措施、責任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費用計入工程造價而開工建設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攝像設備以確保其正常運行,并與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聯網,或者未按照規定公布相關信息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現場管理]施工現場應滿足以下污染防治要求:
(a) 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一個堅硬的封閉圍欄;施工現場尚未施工的區域應全部硬化或綠化;拆除工程應設置金屬或硬質板圍護,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拆除后,應及時對場地進行綠化或硬化處理。
(2) 當天氣預測的風速達到4級或以上時,應停止土方作業、拆除工程和其他可能產生粉塵污染的施工。
(3) 道路施工應分段進行。在刨削和銑削過程中,應采取清洗等措施防止灰塵。損壞的路面應及時用硬質材料覆蓋,并采取灑水等有效的降塵措施。
(4) 施工現場出口處應設置自動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禁止泥漿溢出,未經清泥和沖洗,禁止車輛駛出現場。
(五)負責現場和進出口道路100米范圍內的沖洗和清理,不得有可見的泥土和建筑垃圾。
(六)臨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由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承擔;三個月以上的,應當進行綠化;
(七)遵守國家和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的其他有關規定。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工作進行整改。
[粉狀材料和建筑渣土的管理]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沙子等易產生粉塵的材料應密封存放。無法密封的應采用不低于堆放材料高度的嚴密圍護,并采取有效的覆蓋措施防止揚塵。裝載和卸載材料應關閉或噴灑,以控制粉塵排放。
施工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要及時清運,堆放在現場的要用密目防塵網覆蓋。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已建成投產的工業企業范圍內對粉狀物料的管理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資運輸管理]在本市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砂漿等散裝、流動性物資的車輛,應當持有市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輸證件,實行封閉運輸。上述材料不得在沒有運輸單據的情況下使用車輛運輸。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將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砂漿等散裝、流質材料交給未取得運輸許可證的車輛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填埋場和處置場管理]建筑垃圾、渣土處置場和填埋場應分區,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道路揚塵管理]本市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的清潔保潔管理,防止揚塵污染。
市市容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道路清潔保潔標準,并將道路揚塵殘留量納入標準。
[裸露地面揚塵管理]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綠化或者鋪設:
(a) 裸露農田,由農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采取生物覆蓋、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市政道路、河道沿線的裸露地面、公共綠地,分別由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組織按照規劃進行綠化或鋪砌;
(三)郊區的其他裸露地面和農村荒地,由街道或者鄉鎮政府綠化或者鋪設。
[資源開采]本市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采。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空氣污染。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在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或者對暫時未開采的區域未進行綠化的,由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營業。
[混凝土和砂加工管理]本市建設項目禁止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在本市規定的區域和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中現場拌制砂漿;
其中,砌體、抹灰和地面工程砂漿應使用散裝預拌砂漿。
其他在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備防塵裝置。
禁止在五環路范圍內新建、擴建混凝土攪拌站和水泥構件廠。已完工的,由市住房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停工搬遷。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
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五環路范圍內新建、擴建混凝土攪拌站、水泥構件廠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竣工項目逾期不停工、不搬遷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法律責任
多次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的,負有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可以在上次罰款的基礎上加倍處罰,但單次罰款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二條在案文中提到了處罰。
附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 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也稱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是指建設項目的投資方或投資者,也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
(2) 餐飲服務項目:本條例所稱范圍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招待所的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現場食品加工零售活動、餐飲服務活動。
(3) 機動車是指由發電廠和發動機驅動的、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進行控制的車輛,包括各類汽車、摩托車(包括輕便摩托車)、低速卡車、運輸拖拉機等。
(4) 外國機動車是指持有外國機動車駕駛證的車輛。
(5) 主要空氣污染物是指導致環境空氣質量超標或對人體健康有潛在風險且分布廣泛的污染物,包括現階段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
(6)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工程、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以及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室內外裝飾工程。
關于《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的說明
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類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經過深入論證,市人大和市政府決定制定新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取代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空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從而解決本市大氣污染防治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根據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結合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形勢,經過深入調查論證,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借鑒國內外成功管理經驗,起草了《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主要內容如下:
(a) 實施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一是確定按照空氣質量改善計劃,逐步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二是控制重點污染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明確企業總量控制責任,實行排污許可制度。三是明確總量指標的獲取和流通規則,確定污水交易制度。四是實行建設項目總量控制前置審批制度,嚴格控制主要大氣污染物增量。五是實行區域審批制度,對未完成年度amo總量的地區和行業,暫停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其他建設項目相關文件……
t控制任務。
(2) 調整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第一,控制煤炭總量,減少煤炭污染。二是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從源頭上減少工業污染。包括逐步淘汰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企業,實施生態工業園區建設。
(三)增加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規定。一是汽車制造、家具制造等行業逐步強制使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較低的涂料產品;第二,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應采取收集和處理措施;第三,要求加油站等石化企業采取措施,防止油氣泄漏和揮發。
(四)加強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首先,使新車通過海關,并明確汽車制造商對新車的質量保證責任。二是確保在用車符合排放標準,規范定期檢查、維護等行為。三是減少高排放汽車,淘汰老舊機動車。四是加強對越野動力機械的污染防治規定。
(五)實行揚塵污染精細化管理控制。第一,明確建筑施工、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整治和建筑拆除、物資運輸等建設項目應防止揚塵污染。二是細化污染控制措施,明確各類產生揚塵的活動應當采取的措施。三是提高建筑企業的環境準入門檻,將建筑企業一年內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作為本市從事建筑工程的招標條件。
(六)強化企業環境保護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明確企業環境保護責任,明確企業從新建、運營到污水申報登記、監測和信息公開等全過程管理中應履行的義務和責任。二是加強公眾監督,明確企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內容以及違反信息披露的責任,便于公眾監督。三是細化法律責任,加大對機動車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等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禁止在本市規定的區域和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中現場拌制砂漿;其中,砌體、抹灰和地面工程砂漿應使用散裝預拌砂漿。
其他在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備防塵裝置。
禁止在五環路范圍內新建、擴建混凝土攪拌站和水泥構件廠。已完工的,由市住房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停工搬遷。
[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
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五環路范圍內新建、擴建混凝土攪拌站、水泥構件廠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竣工項目逾期不停工、不搬遷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法律責任
多次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的,負有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可以在上次罰款的基礎上加倍處罰,但單次罰款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二條在案文中提到了處罰。
附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 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也稱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是指建設項目的投資方或投資者,也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
(2) 餐飲服務項目:本條例所稱范圍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招待所的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現場食品加工零售活動、餐飲服務活動。
(3) 機動車是指由發電廠和發動機驅動的、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進行控制的車輛,包括各類汽車、摩托車(包括輕便摩托車)、低速卡車、運輸拖拉機等。
(4) 外國機動車是指持有外國機動車駕駛證的車輛。
(5) 主要空氣污染物是指導致環境空氣質量超標或對人體健康有潛在風險且分布廣泛的污染物,包括現階段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
(6)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工程、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以及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室內外裝飾工程。
關于《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的說明
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類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經過深入論證,市人大和市政府決定制定新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取代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空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從而解決本市大氣污染防治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根據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結合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形勢,經過深入調查論證,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借鑒國內外成功管理經驗,起草了《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主要內容如下:
(a) 實施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一是確定按照空氣質量改善計劃,逐步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二是控制重點污染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明確企業總量控制責任,實行排污許可制度。三是明確總量指標的獲取和流通規則,確定污水交易制度。四是實行建設項目總量控制前置審批制度,嚴格控制主要大氣污染物增量。五是實行區域審批制度,對未完成年度amo總量的地區和行業,暫停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其他建設項目相關文件……
t控制任務。
(2) 調整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第一,控制煤炭總量,減少煤炭污染。二是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從源頭上減少工業污染。包括逐步淘汰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企業,實施生態工業園區建設。
(三)增加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規定。一是汽車制造、家具制造等行業逐步強制使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較低的涂料產品;第二,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應采取收集和處理措施;第三,要求加油站等石化企業采取措施,防止油氣泄漏和揮發。
(四)加強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首先,使新車通過海關,并明確汽車制造商對新車的質量保證責任。二是確保在用車符合排放標準,規范定期檢查、維護等行為。三是減少高排放汽車,淘汰老舊機動車。四是加強對越野動力機械的污染防治規定。
(五)實行揚塵污染精細化管理控制。第一,明確建筑施工、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整治和建筑拆除、物資運輸等建設項目應防止揚塵污染。二是細化污染控制措施,明確各類產生揚塵的活動應當采取的措施。三是提高建筑企業的環境準入門檻,將建筑企業一年內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作為本市從事建筑工程的招標條件。
(六)強化企業環境保護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明確企業環境保護責任,明確企業從新建、運營到污水申報登記、監測和信息公開等全過程管理中應履行的義務和責任。二是加強公眾監督,明確企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內容以及違反信息披露的責任,便于公眾監督。三是細化法律責任,加大對機動車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等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72號發布日期20071017實施日期20071101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
1900/1/1 0:00:00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是緩解能源和環保壓力,加快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經濟增長點和國際競爭優勢的重要戰略舉措。
1900/1/1 0:00:00天馬行空如埃倫穆斯克,他的超高鐵計劃Hyperloop一經披露就獲得了”現代交通體系顛覆者”的贊譽。12日,Hyperloop高架運輸系統的設計圖紙曝光。
1900/1/1 0:00:00被譽為汽車界蘋果的特斯拉,跟蘋果一樣在中國遭遇了一場商標尷尬。盡管特斯拉CEO馬斯克被譽為不世出的天才,但是在精明的中國商人面前,也一不小心摔了一跤。
1900/1/1 0:00:00天津市人民政府:你市《關于懇請批準天津濱海新區進行排放權交易綜合試點的函》津政函200896號收悉。
1900/1/1 0:00:00最近媒體熱議進口車價格暴利。進口車價格太高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稅費多。我國進口乘用車關稅為25,歐盟進口車關稅為10,美國為25,韓國為8,中國的進口車關稅相對是比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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