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據鋰離子電池的特點,本標準是針對單體鋰離子電池制定的,在技術上集成了日本電池工業協會UL1642《鋰電池標準》(第3版)和SBAG 1101-1997《鋰離子可充電電池安全評價標準》的技術內容,有利于國際貿易,促進鋰離子電池行業的發展和完善。
本標準參照GB/T 1500-1994《鎳氫圓柱密封堿性電池通用技術條件》、YD/T 998-1999《手機用鋰離子電源和充電器》、SBAG1011等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輕工業局工業管理司提出。
本標準由輕工業化學電源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濰坊玉鳥華光電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廈門寶龍實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都建中鋰電池廠、武漢利興電源有限公司、輕工化工電源研究所、北京大學先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盛洪林、金明剛、吳一凡、于章華、林培云、周恒輝。
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標準
QB/T2502-2000年
鋰離子電池通則
1個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單體鋰離子電池(以下簡稱“電池”)。
2參考標準
下列標準中包含的規定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規定。本標準發布時,所示的所有版本均為有效版本。所有標準都將進行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索使用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包裝、貯存和運輸用圖形標志
GB/T 2423.2--1989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
GB/T 2423.2--1989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
GB/T 2423—1993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方法試驗Ca: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6--1995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規程第二部分:試驗方法、試驗方法和導則:碰撞
GB/T 2423.10--1995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規程第二部分:試驗方法、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
GB/T 2828-1987逐批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和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檢驗)
GB/T2829-1987定期檢驗抽樣程序和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驗)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3.1額定容量
當環境溫度為(25 5)0C時,電池以5小時的速率放電至端接電壓時的容量表示為C5,單位為安時(Ah)或毫安時(mAh)。
3.2標稱電壓
用于指示鋰離子電池的電壓的近似值通常為3.6V/電池、3.7V/電池或3.8V/電池。
3.3終端電壓
指定電池放電結束時的電壓,即(2.5V ~ 3.0V)/個電池。
3.4極限電壓
充電時,鋰離子電池的極限電壓通常為(4.10 0.05)V/電池和(4.20 0.05)V//電池。
3.5標準收費
在(25 5)0C的環境溫度下,以0.2C5A的恒定電流將電池充電至有限電壓,然后以恒定電壓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于0.05C5A。
3.6標準排放
在(25 5)0C的環境溫度下,電池以0.2C5A的恒定電流放電至端接電壓。
3.7爆炸
國家輕工業局于2000年12月1日批準,2001年6月1日實施。
QB/T2502-2000年
從電池的任何部分立即噴出的固體材料被推離電池超過25厘米。
3.8火災
電池被火焰灼傷。
4技術要求
4.1外觀、尺寸和質量
根據5.2中的測試,電池外觀應清潔,無明顯劃痕和機械損傷,無夜間泄漏,標志應符合第7章的要求;
電池的尺寸和質量應符合產品規范。
4.2額定容量
蓄電池應按5.4進行測試,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5h。
4.3大電流(1C5A)放電
蓄電池應按5.5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0.9h。
4.4低溫排放
蓄電池應按5.6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少于3h。
4.5高溫放電
蓄電池應按5.7進行測試,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5h。
4.6電池內阻
電池應按照5.8進行測試,其內阻應不小于100 mω(1 kHz交流阻抗)。
4.7電荷保持能力
蓄電池應按5.9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5h。
4.8循環壽命
蓄電池應按5.10進行試驗,循環壽命不低于300次;試驗過程中不得有夜間泄漏。
4.9存儲容量
蓄電池應按5.11進行測試,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75h。
4.10環境適應性
4.10.1高溫性能
蓄電池應按5.12.1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5h。
4.10.2低溫性能
蓄電池應按5.12.2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5h。
4.10.3恒定濕熱性能
蓄電池應按5.12.3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5h。
4.10.4機械振動
蓄電池應按5.12.4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5h。
4.10.5機械碰撞
蓄電池應按5.12.5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5h。
4.10.6溫度沖擊
蓄電池應按5.12.6進行測試,蓄電池在夜間不得泄漏。
4.11安全性能
4.11.1過度充電
蓄電池應按5.13.1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2強制充電
蓄電池應按5.13.2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3外部短路
QB/T2502-2000年
蓄電池應按5.13.3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4硬釘穿刺(內部短路)
蓄電池應按5.13.4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5擠壓(內部短路)
蓄電池應按5.13.5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6影響
蓄電池應按5.13.6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7浸漬
蓄電池應按5.13.7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8墜落
蓄電池應按5.13.8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9高溫貨架
蓄電池應按5.13.9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5試驗方法
5.1測量儀器的要求
5.1.1電壓表要求
測量電壓的儀器精度應不小于0.5,內阻應不小于10kΩ/V。。
5.1.2電流表要求
測量電流的儀器的精度應不低于0.5。
5.1.3時間儀表要求
用于測量時間的儀器的精度應不低于0.1%。
5.1.4充電電源要求
可在精度不低于0.3%的恒流下充電,充電電壓達到極限電壓后,可改為精度不低于0.3%的恒壓充電。
5.1.5電池內阻測試儀的要求
測量電池內阻的儀器精度不低于0.5%。
5.1.6游標卡尺要求
游標卡尺測量電池尺寸的精度不低于0.02 mm。
5.1.7平衡要求
用于稱量電池質量的天平的靈敏度為0.1g。
5.2外觀、尺寸和質量檢查
目視檢查電池的外觀和標記:用游標卡尺測量電池的尺寸;
用天平稱量電池質量。蓄電池的外觀、尺寸和質量應符合4.1的規定。
5.3表示周期
在檢查電池的額定容量和放電性能之前,應進行兩次預測循環。預測周期執行如下。
根據3.5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充電后,將其置于(20 5)0C的環境溫度下至少1h,并將其放電至3.6規定的終止電壓。
5.4額定容量試驗
根據3.5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充電后,將其置于(20 5)0C的環境溫度下至少1h。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2的要求。
5.5大電流放電試驗
根據3.5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充電后,在(20 5)0C環境溫度下放置至少1h,并在1C5A下充電。
QB/T2502-2000年
恒流放電,放電時間應符合3.4的規定。
5.6低溫放電試驗
根據3.5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充電后,在(-20 2)0C或(-10 2)0C(聚合物鋰離子電池)下放置至少4h,然后在相同的環境溫度下用0.2C5A的恒定電流放電,放電時間應符合4.4的要求。
5.7高溫放電試驗
根據3.5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充電后,在(60 2)0C環境溫度下靜置不少于4h,然后在相同環境溫度下以0.2C5A恒流放電,放電時間應符合4.5的要求。
5.8內阻測試
在(20 5)0C的環境溫度下,在電池電阻表上測試充電狀態為40%~60%的電池,內阻應符合4.6的要求。
5.9電荷保持能力測試
按3.5對電池進行充電,在充電狀態下,在(20 5)0C的環境溫度下開路30天,以0.2C5A的恒定電流放電,放電時間應符合4.7的要求。
5.10循環壽命試驗
在進行壽命測試之前,應將電池以0.2C5A的電流放電至端接電壓。在壽命測試期間,應在(20 5)0C的環境溫度下,以1C5A的恒定電流對電池進行充電。當電池的端電壓達到充電極限電壓時,應以恒定電壓對電池進行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于或等于0.05CA,并將電池保持20min。然后,電池應以1C5A的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并將下一個充電和放電循環保持20min,直到連續兩次放電時間小于40。蓄電池應符合4.8的規定。
5.11貯存試驗
在儲存之前,電池以0.2C5A的電流放電至40%~60%的充電狀態,然后在溫度為(20 10)0C、相對濕度為45%~85%的環境中儲存6個月。儲存期間,環境溫度不應超過(20 10)0C。儲存期結束后,應先將電池放電至終止電壓,然后按3.5充電,按3.6放電,放電時間應符合4.9的規定。
5.12環境性能試驗
5.12.1高溫試驗
A) 在(20 5)0C的環境溫度和正常大氣壓下,目視檢查樣品的外觀,并按3.5對電池充電;
B) 按GB/T 2423.2-1989中“試驗B B”方法進行試驗,試驗溫度為(65 2)0C,持續時間為16h;
C) 試驗結束后,取出樣品,在正常大氣壓和(20 5)0C的環境溫度下放置不少于4小時,并目視檢查樣品的外觀。蓄電池的外觀應符合4.1的要求。
D)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10.1的規定。
5.12.2低溫試驗
A) 與5.12.1a相同;
B) 按GB/T 2423.1-1989中“試驗A B”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溫度為(-20 3)0C,持續時間為16h;
C) 與5.12.1c相同;
D)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10.2的規定。
5.12.3恒定濕熱試驗
A) 與5.12.1a相同;
B) 按GB/T2423.3進行試驗,試驗溫度為(40 3)0C,相對濕度為93+2-3%,持續時間為48h;
QB/T2502-2000年
C) 與5.12.1c相同;
D)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10.3的規定。
5.12.4機械振動試驗
A) 與5.12.1a相同;
B) 按GB/T2423.10的方法進行試驗。實驗條件為:10Hz~55Hz、位移幅度0.35mm,
十、 Y和Z在每個方向上掃描(周期數為10),掃描速率為每分鐘一個倍頻程;
C) 與5.12.1c相同;
D)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10.4的規定。
5.12.5機械沖擊試驗
A) 與5.12.1a相同;
B) 按GB/T2423.10的方法進行試驗。碰撞脈沖的峰值加速度為100m/s2,脈沖持續時間為16ms,碰撞次數為1000次10次。
應在垂直方向上對1/2個樣品進行碰撞試驗,對其他1/2個樣品在平行軸上進行碰撞試驗(當樣品為奇數時,允許多一個垂直軸);
C) 與5.12.1c相同;
D)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10.5的規定。前言
根據鋰離子電池的特點,本標準是針對單體鋰離子電池制定的,在技術上集成了日本電池工業協會UL1642《鋰電池標準》(第3版)和SBAG 1101-1997《鋰離子可充電電池安全評價標準》的技術內容,有利于國際貿易,促進鋰離子電池行業的發展和完善。
本標準參照GB/T 1500-1994《鎳氫圓柱密封堿性電池通用技術條件》、YD/T 998-1999《手機用鋰離子電源和充電器》、SBAG1011等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輕工業局工業管理司提出。
本標準由輕工業化學電源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濰坊玉鳥華光電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廈門寶龍實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都建中鋰電池廠、武漢利興電源有限公司、輕工化工電源研究所、北京大學先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盛洪林、金明剛、吳一凡、于章華、林培云、周恒輝。
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標準
QB/T2502-2000年
鋰離子電池通則
1個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單體鋰離子電池(以下簡稱“電池”)。
2參考標準
下列標準中包含的規定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規定。本標準發布時,所示的所有版本均為有效版本。所有標準都將進行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索使用以下標準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包裝、貯存和運輸用圖形標志
GB/T 2423.2--1989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
GB/T 2423.2--1989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
GB/T 2423—1993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方法試驗Ca: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6--1995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規程第二部分:試驗方法、試驗方法和導則:碰撞
GB/T 2423.10--1995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規程第二部分:試驗方法、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
GB/T 2828-1987逐批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和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檢驗)
GB/T2829-1987定期檢驗抽樣程序和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驗)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3.1額定容量
當環境溫度為(25 5)0C時,電池以5小時的速率放電至端接電壓時的容量表示為C5,單位為安時(Ah)或毫安時(mAh)。
3.2標稱電壓
用于指示鋰離子電池的電壓的近似值通常為3.6V/電池、3.7V/電池或3.8V/電池。
3.3終端電壓
指定電池放電結束時的電壓,即(2.5V ~ 3.0V)/個電池。
3.4極限電壓
充電時,鋰離子電池的極限電壓通常為(4.10 0.05)V/電池和(4.20 0.05)V//電池。
3.5標準收費
在(25 5)0C的環境溫度下,以0.2C5A的恒定電流將電池充電至有限電壓,然后以恒定電壓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于0.05C5A。
3.6標準排放
在(25 5)0C的環境溫度下,電池以0.2C5A的恒定電流放電至端接電壓。
3.7爆炸
國家輕工業局于2000年12月1日批準,2001年6月1日實施。
QB/T2502-2000年
從電池的任何部分立即噴出的固體材料被推離電池超過25厘米。
3.8火災
電池被火焰灼傷。
4技術要求
4.1外觀、尺寸和質量
根據5.2中的測試,電池外觀應清潔,無明顯劃痕和機械損傷,無夜間泄漏,標志應符合第7章的要求;
電池的尺寸和質量應符合產品規范。
4.2額定容量
蓄電池應按5.4進行測試,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5h。
4.3大電流(1C5A)放電
蓄電池應按5.5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0.9h。
4.4低溫排放
蓄電池應按5.6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少于3h。
4.5高溫放電
蓄電池應按5.7進行測試,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5h。
4.6電池內阻
電池應按照5.8進行測試,其內阻應不小于100 mω(1 kHz交流阻抗)。
4.7電荷保持能力
蓄電池應按5.9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5h。
4.8循環壽命
蓄電池應按5.10進行試驗,循環壽命不低于300次;試驗過程中不得有夜間泄漏。
4.9存儲容量
蓄電池應按5.11進行測試,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75h。
4.10環境適應性
4.10.1高溫性能
蓄電池應按5.12.1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5h。
4.10.2低溫性能
蓄電池應按5.12.2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5h。
4.10.3恒定濕熱性能
蓄電池應按5.12.3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4.5h。
4.10.4機械振動
蓄電池應按5.12.4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5h。
4.10.5機械碰撞
蓄電池應按5.12.5進行試驗,其放電時間應不小于5h。
4.10.6溫度沖擊
蓄電池應按5.12.6進行測試,蓄電池在夜間不得泄漏。
4.11安全性能
4.11.1過度充電
蓄電池應按5.13.1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2強制充電
蓄電池應按5.13.2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3外部短路
QB/T2502-2000年
蓄電池應按5.13.3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4硬釘穿刺(內部短路)
蓄電池應按5.13.4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5擠壓(內部短路)
蓄電池應按5.13.5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6影響
蓄電池應按5.13.6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7浸漬
蓄電池應按5.13.7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8墜落
蓄電池應按5.13.8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4.11.9高溫貨架
蓄電池應按5.13.9進行測試,蓄電池不得爆炸或起火。
5試驗方法
5.1測量儀器的要求
5.1.1電壓表要求
測量電壓的儀器精度應不小于0.5,內阻應不小于10kΩ/V。。
5.1.2電流表要求
測量電流的儀器的精度應不低于0.5。
5.1.3時間儀表要求
用于測量時間的儀器的精度應不低于0.1%。
5.1.4充電電源要求
可在精度不低于0.3%的恒流下充電,充電電壓達到極限電壓后,可改為精度不低于0.3%的恒壓充電。
5.1.5電池內阻測試儀的要求
測量電池內阻的儀器精度不低于0.5%。
5.1.6游標卡尺要求
游標卡尺測量電池尺寸的精度不低于0.02 mm。
5.1.7平衡要求
用于稱量電池質量的天平的靈敏度為0.1g。
5.2外觀、尺寸和質量檢查
目視檢查電池的外觀和標記:用游標卡尺測量電池的尺寸;
用天平稱量電池質量。蓄電池的外觀、尺寸和質量應符合4.1的規定。
5.3表示周期
在檢查電池的額定容量和放電性能之前,應進行兩次預測循環。預測周期執行如下。
根據3.5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充電后,將其置于(20 5)0C的環境溫度下至少1h,并將其放電至3.6規定的終止電壓。
5.4額定容量試驗
根據3.5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充電后,將其置于(20 5)0C的環境溫度下至少1h。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2的要求。
5.5大電流放電試驗
根據3.5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充電后,在(20 5)0C環境溫度下放置至少1h,并在1C5A下充電。
QB/T2502-2000年
恒流放電,放電時間應符合3.4的規定。
5.6低溫放電試驗
根據3.5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充電后,在(-20 2)0C或(-10 2)0C(聚合物鋰離子電池)下放置至少4h,然后在相同的環境溫度下用0.2C5A的恒定電流放電,放電時間應符合4.4的要求。
5.7高溫放電試驗
根據3.5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充電后,在(60 2)0C環境溫度下靜置不少于4h,然后在相同環境溫度下以0.2C5A恒流放電,放電時間應符合4.5的要求。
5.8內阻測試
在(20 5)0C的環境溫度下,在電池電阻表上測試充電狀態為40%~60%的電池,內阻應符合4.6的要求。
5.9電荷保持能力測試
按3.5對電池進行充電,在充電狀態下,在(20 5)0C的環境溫度下開路30天,以0.2C5A的恒定電流放電,放電時間應符合4.7的要求。
5.10循環壽命試驗
在進行壽命測試之前,應將電池以0.2C5A的電流放電至端接電壓。在壽命測試期間,應在(20 5)0C的環境溫度下,以1C5A的恒定電流對電池進行充電。當電池的端電壓達到充電極限電壓時,應以恒定電壓對電池進行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于或等于0.05CA,并將電池保持20min。然后,電池應以1C5A的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并將下一個充電和放電循環保持20min,直到連續兩次放電時間小于40。蓄電池應符合4.8的規定。
5.11貯存試驗
在儲存之前,電池以0.2C5A的電流放電至40%~60%的充電狀態,然后在溫度為(20 10)0C、相對濕度為45%~85%的環境中儲存6個月。儲存期間,環境溫度不應超過(20 10)0C。儲存期結束后,應先將電池放電至終止電壓,然后按3.5充電,按3.6放電,放電時間應符合4.9的規定。
5.12環境性能試驗
5.12.1高溫試驗
A) 在(20 5)0C的環境溫度和正常大氣壓下,目視檢查樣品的外觀,并按3.5對電池充電;
B) 按GB/T 2423.2-1989中“試驗B B”方法進行試驗,試驗溫度為(65 2)0C,持續時間為16h;
C) 試驗結束后,取出樣品,在正常大氣壓和(20 5)0C的環境溫度下放置不少于4小時,并目視檢查樣品的外觀。蓄電池的外觀應符合4.1的要求。
D)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10.1的規定。
5.12.2低溫試驗
A) 與5.12.1a相同;
B) 按GB/T 2423.1-1989中“試驗A B”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溫度為(-20 3)0C,持續時間為16h;
C) 與5.12.1c相同;
D)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10.2的規定。
5.12.3恒定濕熱試驗
A) 與5.12.1a相同;
B) 按GB/T2423.3進行試驗,試驗溫度為(40 3)0C,相對濕度為93+2-3%,持續時間為48h;
QB/T2502-2000年
C) 與5.12.1c相同;
D)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10.3的規定。
5.12.4機械振動試驗
A) 與5.12.1a相同;
B) 按GB/T2423.10的方法進行試驗。實驗條件為:10Hz~55Hz、位移幅度0.35mm,
十、 Y和Z在每個方向上掃描(周期數為10),掃描速率為每分鐘一個倍頻程;
C) 與5.12.1c相同;
D)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10.4的規定。
5.12.5機械沖擊試驗
A) 與5.12.1a相同;
B) 按GB/T2423.10的方法進行試驗。碰撞脈沖的峰值加速度為100m/s2,脈沖持續時間為16ms,碰撞次數為1000次10次。
應在垂直方向上對1/2個樣品進行碰撞試驗,對其他1/2個樣品在平行軸上進行碰撞試驗(當樣品為奇數時,允許多一個垂直軸);
C) 與5.12.1c相同;
D) 按3.6排放,排放時間應符合4.10.5的規定。在電動汽車開發數據庫建設中,我們將構建服務全行業的電動汽車產品數據庫軟硬件平臺,開發共享數據庫,建立電動汽車產品開發、測試與評估、產品檢驗與認證以及示范運營數據庫,為行業產品開發提供基礎技術數據支持。
2.能源供應基礎設施平臺,開展電動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設計研究。研究制定充換電基礎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規范,提高整體設計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研究電動汽車基礎設施網絡總體發展規劃和推進方案,為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充換電綜合網絡體系提供技術支持。
研發直流(含快速)充電器、車載充電器、快速充換電站等各種充換電技術和成套設備;開發了具有下一代純電動驅動平臺和智能電網的電動汽車雙向能量轉換技術和設備,并研究了與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發電相結合的相關技術和產品。
面向下一代純電驅動平臺的技術突破需求,系統開展制氫、儲氫、加氫等關鍵技術和設備的研究與示范。已建成的氫燃料加注站的運行評估、技術升級和系統擴建;開展副產氫氣凈化技術的大規模應用研究和示范;開展高效、低排放、低成本的水電解制氫技術研究;研究小型、高效、低成本的化石燃料制氫系統;開展高壓加氫技術、系統配置集成技術和控制技術研究,開發先進的壓縮機、加氫等關鍵設備;開展太陽能光解等制氫新技術研究;
開展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儲充一體化系統綜合加氫站示范。
3.應用開發與集成示范平臺將與十個城市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項目的實施相結合,在做好電動汽車在公共服務和私家車領域示范推廣的基礎上,穩步擴大電動汽車示范推廣規模。深入研究示范運營模式,建立完善的車輛和基礎設施示范運營監控網絡和數據采集平臺。
建設電動汽車和基礎設施示范運營數據采集和信息管理平臺,通過對車輛行駛數據和基礎設施運營數據的采集和分析,解決電動汽車性能評估、安全預警和隱患識別等問題。
研究適用于各類車輛、設施和設備的快速維修技術,建立故障診斷和快速維修的操作規范和操作系統。在示范城市建設電動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快速維護系統,提高系統效率、安全性和示范運行效果。
本文通過對電動汽車早期發展中各種商業模式的示范、推廣和應用,從形成產品市場競爭力、科學的配套系統技術和設備、,以及能源供應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的便利性,以探索適合中國電動汽車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
開展電動汽車國際科技合作研究;開展國內外電動汽車技術評估和數據交流項目;
建立國際電動汽車綜合示范區。
四、組織與保障
(A) 三縱三鏈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的建立
1.建立以產業鏈為紐帶的混合動力汽車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探索以產業鏈作為紐帶的研發組織機制,建立以整車廠為主導的產業技術創新同盟,垂直整合零部件企業,組織承擔產業化研發和技術創新任務。
對于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建立以整車廠垂直整合零部件企業為主導的產業技術聯盟,整車廠負責整車和系統的開發和生產,并垂直組織零部件企業開展零部件研發和生產,并最終向用戶銷售和提供售后服務。
2.建立以價值鏈為紐帶的純電動汽車跨行業技術創新聯盟,探索以價值鏈作為紐帶的研發組織機制,建立“能源供應商汽車制造商電池電機制造商”跨行業技術革新聯盟,組織承擔面向大規模商業示范需要的重點科技創新任務。
對于純電動汽車(包括插電式電動汽車),結合其跨行業、跨行業的特點,要整合汽車制造商、動力電池企業、能源企業、網絡運營商等企業的資源和實力,以實現電動汽車的商業價值為核心,以價值鏈為紐帶,跨行業整合資源,建立新的產業組織模式。
支持電動汽車技術與商業運營模式的融合創新,鼓勵汽車企業、電池電機等關鍵零部件企業、能源基礎設施企業和示范應用城市密切合作,積極探索電動汽車的新交通方式和新商業模式,實現純電動汽車“技術集成、商業可行性、協同發展”新產業機制的突破,研究探索汽車租賃、電池租賃等新商業模式。
3.建立以技術鏈為紐帶的燃料電池汽車等前沿技術創新聯盟,探索以技術鏈為紐帶的研發組織機制,建立以產學研為骨干、以燃料電池汽車為代表的下一代前沿技術創新同盟,組織承擔前瞻性科技創新任務。
對于以燃料電池汽車為代表的下一代純電動驅動核心技術,結合整個研發技術鏈涉及多個基礎學科、跨行業范圍更廣的特點,將技術鏈各領域的相關技術環節以技術鏈為紐帶進行全面融合。建立以國家研究基地為骨干的前沿技術創新聯盟,實施聯合技術開發,突破高端電驅動技術。
(2) 統籌安排,科學管理實施計劃
1.創新的組織和管理方法堅持自主創新和市場導向的原則,優化組織和管理,充分調動各種資源,鼓勵競爭,選擇最佳支持,實施過程控制,加強項目監督,擴大交流與合作,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創新機制。充分發揮相關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協調作用,形成研發、示范、產業化互動的新能源汽車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機制。
2.統籌安排和協調相關任務圍繞“十二五”電動汽車技術發展規劃,統籌安排863計劃、97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等相關項目和資金,支持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elect的產業化支撐技術研究與示范評估……
c車輛。
3.實施基金投資,充分發揮政府性基金的引導作用,逐步形成以國家和地方基金為導向,企業基金為主體,支持科研、新產品開發和示范推廣的多層次、多渠道的資本投資體系。
(3) 加強人員培訓
根據國家整體人才培養戰略和相關規劃,結合科技人才專項的實施,培養新能源汽車高級人才,特別是領軍人才。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研究機構、高校和企業的積極性,培養一批新能源汽車研發骨干人才隊伍,建立優秀的研發團隊。充分利用海外華人的智力資源,大力引進新能源汽車高級人才。加強電動汽車技術專業教育培訓,在汽車企業開展在職專業科技人員培訓,培養電動汽車工程專業人才。
(4) 加強國際合作。
開展電動汽車前沿基礎技術研究、關鍵技術研究、測試與標準規范制定、聯合論證與評估、技術發展路線圖等方面的國際合作。選擇符合條件的城市(地區),建立國際電動汽車綜合示范區。鼓勵行業和企業以多種形式參與國際電動汽車示范項目。在電動汽車開發數據庫建設中,我們將構建服務全行業的電動汽車產品數據庫軟硬件平臺,開發共享數據庫,建立電動汽車產品開發、測試與評估、產品檢驗與認證以及示范運營數據庫,為行業產品開發提供基礎技術數據支持。
2.能源供應基礎設施平臺,開展電動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設計研究。研究制定充換電基礎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規范,提高整體設計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研究電動汽車基礎設施網絡總體發展規劃和推進方案,為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充換電綜合網絡體系提供技術支持。
研發直流(含快速)充電器、車載充電器、快速充換電站等各種充換電技術和成套設備;開發了具有下一代純電動驅動平臺和智能電網的電動汽車雙向能量轉換技術和設備,并研究了與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發電相結合的相關技術和產品。
面向下一代純電驅動平臺的技術突破需求,系統開展制氫、儲氫、加氫等關鍵技術和設備的研究與示范。已建成的氫燃料加注站的運行評估、技術升級和系統擴建;開展副產氫氣凈化技術的大規模應用研究和示范;開展高效、低排放、低成本的水電解制氫技術研究;研究小型、高效、低成本的化石燃料制氫系統;開展高壓加氫技術、系統配置集成技術和控制技術研究,開發先進的壓縮機、加氫等關鍵設備;開展太陽能光解等制氫新技術研究;
開展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儲充一體化系統綜合加氫站示范。
3.應用開發與集成示范平臺將與十個城市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項目的實施相結合,在做好電動汽車在公共服務和私家車領域示范推廣的基礎上,穩步擴大電動汽車示范推廣規模。深入研究示范運營模式,建立完善的車輛和基礎設施示范運營監控網絡和數據采集平臺。
建設電動汽車和基礎設施示范運營數據采集和信息管理平臺,通過對車輛行駛數據和基礎設施運營數據的采集和分析,解決電動汽車性能評估、安全預警和隱患識別等問題。
研究適用于各類車輛、設施和設備的快速維修技術,建立故障診斷和快速維修的操作規范和操作系統。在示范城市建設電動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快速維護系統,提高系統效率、安全性和示范運行效果。
本文通過對電動汽車早期發展中各種商業模式的示范、推廣和應用,從形成產品市場競爭力、科學的配套系統技術和設備、,以及能源供應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的便利性,以探索適合中國電動汽車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
開展電動汽車國際科技合作研究;開展國內外電動汽車技術評估和數據交流項目;
建立國際電動汽車綜合示范區。
四、組織與保障
(A) 三縱三鏈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的建立
1.建立以產業鏈為紐帶的混合動力汽車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探索以產業鏈作為紐帶的研發組織機制,建立以整車廠為主導的產業技術創新同盟,垂直整合零部件企業,組織承擔產業化研發和技術創新任務。
對于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建立以整車廠垂直整合零部件企業為主導的產業技術聯盟,整車廠負責整車和系統的開發和生產,并垂直組織零部件企業開展零部件研發和生產,并最終向用戶銷售和提供售后服務。
2.建立以價值鏈為紐帶的純電動汽車跨行業技術創新聯盟,探索以價值鏈作為紐帶的研發組織機制,建立“能源供應商汽車制造商電池電機制造商”跨行業技術革新聯盟,組織承擔面向大規模商業示范需要的重點科技創新任務。
對于純電動汽車(包括插電式電動汽車),結合其跨行業、跨行業的特點,要整合汽車制造商、動力電池企業、能源企業、網絡運營商等企業的資源和實力,以實現電動汽車的商業價值為核心,以價值鏈為紐帶,跨行業整合資源,建立新的產業組織模式。
支持電動汽車技術與商業運營模式的融合創新,鼓勵汽車企業、電池電機等關鍵零部件企業、能源基礎設施企業和示范應用城市密切合作,積極探索電動汽車的新交通方式和新商業模式,實現純電動汽車“技術集成、商業可行性、協同發展”新產業機制的突破,研究探索汽車租賃、電池租賃等新商業模式。
3.建立以技術鏈為紐帶的燃料電池汽車等前沿技術創新聯盟,探索以技術鏈為紐帶的研發組織機制,建立以產學研為骨干、以燃料電池汽車為代表的下一代前沿技術創新同盟,組織承擔前瞻性科技創新任務。
對于以燃料電池汽車為代表的下一代純電動驅動核心技術,結合整個研發技術鏈涉及多個基礎學科、跨行業范圍更廣的特點,將技術鏈各領域的相關技術環節以技術鏈為紐帶進行全面融合。建立以國家研究基地為骨干的前沿技術創新聯盟,實施聯合技術開發,突破高端電驅動技術。
(2) 統籌安排,科學管理實施計劃
1.創新的組織和管理方法堅持自主創新和市場導向的原則,優化組織和管理,充分調動各種資源,鼓勵競爭,選擇最佳支持,實施過程控制,加強項目監督,擴大交流與合作,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創新機制。充分發揮相關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協調作用,形成研發、示范、產業化互動的新能源汽車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機制。
2.統籌安排和協調相關任務圍繞“十二五”電動汽車技術發展規劃,統籌安排863計劃、97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等相關項目和資金,支持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elect的產業化支撐技術研究與示范評估……
c車輛。
3.實施基金投資,充分發揮政府性基金的引導作用,逐步形成以國家和地方基金為導向,企業基金為主體,支持科研、新產品開發和示范推廣的多層次、多渠道的資本投資體系。
(3) 加強人員培訓
根據國家整體人才培養戰略和相關規劃,結合科技人才專項的實施,培養新能源汽車高級人才,特別是領軍人才。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研究機構、高校和企業的積極性,培養一批新能源汽車研發骨干人才隊伍,建立優秀的研發團隊。充分利用海外華人的智力資源,大力引進新能源汽車高級人才。加強電動汽車技術專業教育培訓,在汽車企業開展在職專業科技人員培訓,培養電動汽車工程專業人才。
(4) 加強國際合作。
開展電動汽車前沿基礎技術研究、關鍵技術研究、測試與標準規范制定、聯合論證與評估、技術發展路線圖等方面的國際合作。選擇符合條件的城市(地區),建立國際電動汽車綜合示范區。鼓勵行業和企業以多種形式參與國際電動汽車示范項目。
7月17日,合肥市委常委擴大會議上,省委常委、合肥市委書記吳存榮表示,未來合肥公車將優先買新能源汽車。
1900/1/1 0:00:00隨著上一輪中央國家機關新能源電動公務用車試點示范工作期限將至,新一輪試點工作或將開啟,近日召開的中央國家機關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專題研討會或是一個前奏。
1900/1/1 0:00:00近日美國新墨西哥州的LosAlamos國家實驗室,發現了一種化合物碳基催化劑,如果將這種催化劑與鋰空氣電池技術結合,制造出的新型電池容量可以達到常規鋰離子電池容量的三倍,
1900/1/1 0:00:00國家重大創新基地是指以實現國家戰略目標為宗旨,以促進創新鏈各個環節緊密銜接、實現重大創新、加速成果轉化與擴散為目標,設施先進、人才優秀、運轉高效、具有國際一流水平的新型創新組織。
1900/1/1 0:00:00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ll4提出并歸口。
1900/1/1 0:00:00財建201263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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