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鉛電池行業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和《鉛電池產業標準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通知。根據《通知》,為促進鉛蓄電池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從源頭上防止血鉛污染事件的發生,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了2012年發布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和《鉛蓄電池產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了《鉛蓄電池行業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和《鉛蓄電池產業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草案)》,現已公開征求意見。
第一電網將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草案與2012年版的接入條件和管理措施進行了比較。征求意見稿中設定了鉛酸電池生產企業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有效期,有效期為4年。征求意見稿還制定了更嚴格的環保標準,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必須穩定達標;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和驗收。
與2012年版《鉛電池行業準入條件》相比,《鉛電池產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以下修改:
1.企業布局: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新建項目應當在依法批準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改為“新建、改擴建項目應當在經依法批準的縣以上工業園區建設”
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具備省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總來源。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具備由地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總來源。"
2.在環境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制定了更嚴格的標準。“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環境保護設施的“三同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竣工驗收、污水申報、污水支付、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必須穩定達標;
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和驗收。充分利用公眾環境信息,了解鉛酸蓄電池企業的環保狀況。對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處理信息系統、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違法企業名單、國家重點監測企業污染源監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在申請列入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之前,必須提供發布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證明材料。"
3.在監督管理方面,原第(3)項和第(4)項在征求意見稿中合并修改為:“現有鉛酸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鉛酸蓄電池行業》(HJ 447)。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達到《蓄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規定的“先進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鉛蓄電池行業》規定的二級水平
與2012年《鉛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相比,《鉛電池產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作了如下修改:
1.在申請條件方面,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當同一鉛酸電池生產廠有多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鉛酸電池企業時,所有企業必須同時申請監管公告,同時進行現場審核。”
2.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進入準入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鉛酸電池組件企業)應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季度的極板銷售記錄(采購記錄)”改為“進入規格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鉛酸電池組件企業)應每半年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采購記錄)。
有效期已添加到草案中征求意見。“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電池生產企業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鉛酸電池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延期申請信息技術,并根據申請時企業的實際情況重新填寫《申請表》。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對申請企業符合《標準條件》的情況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評審。"
在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在這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下,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企業拒絕接受抽查,不再符合《標準條件》的要求,并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不整改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吊銷其公告資格。[第頁]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
(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我國鉛酸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范行業投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促進鉛酸電池和再生鉛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以及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并按照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優化存量和保護。
第一,企業布局
(a)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依法批準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準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將現有生產企業遷入工業園區。禁止在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新建鉛蓄電池和含鉛部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具備地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總來源。
(二) 禁止建造,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第3條的規定,在各級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改建或擴建鉛酸電池和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
二是產能
(1) 新建、改建、擴建鉛酸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后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低于50萬千伏安小時(按每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同一廠區內現有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的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20萬伏安小時;
現有商用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銷售的鉛蓄電池極板)的生產企業(項目)在同一工廠的年極板生產能力應不低于100萬千瓦時。
(3) 新型鉛蓄電池,如卷繞、雙極和鉛碳電池(超級電池),或使用連續(膨脹網、沖孔網、連鑄和軋制等)極板制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產能限制。
三、不符合標準條件的建設項目
(1) 開放式普通鉛蓄電池(指酸霧未經過濾、內外壓一致的直排鉛蓄電池)。
(二)新建、改建、擴建商品板塊生產項目。
(三)新建、改建、擴建用外購商品板組裝鉛酸蓄電池生產項目。
(4) 干式充電鉛蓄電池生產項目(帶干極板的鉛蓄電池和不帶電解液的充電極板)。
(5) 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的生產項目。
Iv.技術和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企業(項目)和現有企業、工藝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項目應根據生產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和技術規范的工藝設備以及具有相應加工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維護節能環保設施,并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局設計,由具有國家批準的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2) 熔化鉛、鑄造板和鉛零件的過程應在封閉的車間內進行。鉛熔爐和鑄板機中產生煙塵的部件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鉛熔爐應保持關閉,并采取自動溫控措施,不進料時應關閉進料口。禁止采用開放式鉛熔鍋和手工鑄板、手工鑄造鉛件、手工鑄造覆鉛電極等落后技術。所有重力鑄造網格工藝都應實現鉛的集中供應(即使用一個鉛熔化爐為兩臺以上的鑄板機供應鉛)。
(三)鉛粉制造工藝應采用全自動密封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粉末儲存和運輸)應密封,系統的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開放式鉛粉機和手動輸粉工藝。
(四)和膏體工藝(包括投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開放式粘貼機。
(5) 涂層工藝和極板轉移工藝應配備自動廢液收集系統,該系統應與廢水管道相連。禁止手動涂裝。管狀電極板的生產應采用自動漿料擠出工藝,禁止采用干粉填充工藝。
(6) 分板和刷板(刷耳)的工藝應位于封閉的車間內,配備機械化分板和刷板(刷耳朵)設備,以實現整體密封,使生產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手動操作技術。
(7) 供酸工藝應采用自動制酸系統、封閉式酸輸送系統和自動充酸設備,禁止采用人工制酸和充酸工藝。
(八)成型和加料過程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硫酸霧收集裝置和處理設施,并保持在微負壓環境中進行生產;
如果采用外化工藝,熔化罐應關閉并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進行生產。禁止手工焊接外化工藝。應采用反饋充放電電機,實現放電能量的反饋利用,不允許電阻消耗。禁止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采用外化工藝。
(9) 在板材包裹、板材稱重、組裝和焊接過程中,應配備含鉛煙塵收集裝置,并根據煙塵的特點,采用符合設計規范的吸風方式,其中鉛煙采用向上抽吸或側向向上抽吸,鉛塵采用向下抽吸或橫向向下抽吸;應保持適當的吸入壓力,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以確保站場處于局部負壓環境中。
(10) 酸洗、洗板、浸漬、充酸和電池清洗等工藝應配備自動廢液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道將廢液送往相應的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一)板材的包裝和稱重過程必須采用機械化的板材包裝和稱重設備。
(十二)焊接過程必須使用自動焊機或自動鑄造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禁止手工焊接。
(十三)電池清洗過程中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
五、環境保護
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代表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竣工驗收、污水申報、污水支付、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必須穩定達標;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和驗收。充分利用公眾環境信息,了解鉛酸蓄電池企業的環保狀況。對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處理信息系統、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違法企業名單、國家重點監測企業污染源監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在申請列入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之前,必須提供發布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證明材料。
六、 生產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
(1) 項目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職業病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同時使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應在試運行后12個月內進行評價;
職業病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
(3) 生產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
(四) 企業應當建立有效的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由專人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確保員工的職業健康。應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間、洗衣房等輔助用房,現場施工和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企業辦公區和員工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嚴格分開,并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如果員工休息室和輪班宿舍位于廠區內,則禁止員工家屬和子女等非內部員工居住;應敦促員工在下班前洗手和洗澡。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鉛電池行業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和《鉛電池產業標準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通知。根據《通知》,為促進鉛蓄電池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從源頭上防止血鉛污染事件的發生,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了2012年發布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和《鉛蓄電池產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了《鉛蓄電池行業標準條件(征求意見稿)》和《鉛蓄電池產業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草案)》,現已公開征求意見。
第一電網將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草案與2012年版的接入條件和管理措施進行了比較。征求意見稿中設定了鉛酸電池生產企業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有效期,有效期為4年。征求意見稿還制定了更嚴格的環保標準,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必須穩定達標;
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和驗收。
與2012年版《鉛電池行業準入條件》相比,《鉛電池產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以下修改:
1.企業布局: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新建項目應當在依法批準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改為“新建、改擴建項目應當在經依法批準的縣以上工業園區建設”
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具備省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總來源。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具備由地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總來源。"
2.在環境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制定了更嚴格的標準。“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環境保護設施的“三同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竣工驗收、污水申報、污水支付、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必須穩定達標;
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和驗收。充分利用公眾環境信息,了解鉛酸蓄電池企業的環保狀況。對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處理信息系統、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違法企業名單、國家重點監測企業污染源監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在申請列入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之前,必須提供發布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證明材料。"
3.在監督管理方面,原第(3)項和第(4)項在征求意見稿中合并修改為:“現有鉛酸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鉛酸蓄電池行業》(HJ 447)。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達到《蓄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規定的“先進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鉛蓄電池行業》規定的二級水平
與2012年《鉛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相比,《鉛電池產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作了如下修改:
1.在申請條件方面,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當同一鉛酸電池生產廠有多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鉛酸電池企業時,所有企業必須同時申請監管公告,同時進行現場審核。”
2.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由原來的“進入準入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鉛酸電池組件企業)應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季度的極板銷售記錄(采購記錄)”改為“進入規格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鉛酸電池組件企業)應每半年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采購記錄)。
有效期已添加到草案中征求意見。“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電池生產企業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鉛酸電池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延期申請信息技術,并根據申請時企業的實際情況重新填寫《申請表》。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對申請企業符合《標準條件》的情況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評審。"
在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在這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下,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企業拒絕接受抽查,不再符合《標準條件》的要求,并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不整改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吊銷其公告資格。[第頁]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
(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我國鉛酸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范行業投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促進鉛酸電池和再生鉛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以及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并按照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優化存量和保護。
第一,企業布局
(a)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依法批準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準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將現有生產企業遷入工業園區。禁止在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新建鉛蓄電池和含鉛部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具備地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總來源。
(二) 禁止建造,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第3條的規定,在各級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改建或擴建鉛酸電池和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
二是產能
(1) 新建、改建、擴建鉛酸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后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低于50萬千伏安小時(按每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同一廠區內現有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的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20萬伏安小時;
現有商用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銷售的鉛蓄電池極板)的生產企業(項目)在同一工廠的年極板生產能力應不低于100萬千瓦時。
(3) 新型鉛蓄電池,如卷繞、雙極和鉛碳電池(超級電池),或使用連續(膨脹網、沖孔網、連鑄和軋制等)極板制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產能限制。
三、不符合標準條件的建設項目
(1) 開放式普通鉛蓄電池(指酸霧未經過濾、內外壓一致的直排鉛蓄電池)。
(二)新建、改建、擴建商品板塊生產項目。
(三)新建、改建、擴建用外購商品板組裝鉛酸蓄電池生產項目。
(4) 干式充電鉛蓄電池生產項目(帶干極板的鉛蓄電池和不帶電解液的充電極板)。
(5) 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的生產項目。
Iv.技術和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企業(項目)和現有企業、工藝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項目應根據生產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和技術規范的工藝設備以及具有相應加工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維護節能環保設施,并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局設計,由具有國家批準的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2) 熔化鉛、鑄造板和鉛零件的過程應在封閉的車間內進行。鉛熔爐和鑄板機中產生煙塵的部件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鉛熔爐應保持關閉,并采取自動溫控措施,不進料時應關閉進料口。禁止采用開放式鉛熔鍋和手工鑄板、手工鑄造鉛件、手工鑄造覆鉛電極等落后技術。所有重力鑄造網格工藝都應實現鉛的集中供應(即使用一個鉛熔化爐為兩臺以上的鑄板機供應鉛)。
(三)鉛粉制造工藝應采用全自動密封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粉末儲存和運輸)應密封,系統的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開放式鉛粉機和手動輸粉工藝。
(四)和膏體工藝(包括投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開放式粘貼機。
(5) 涂層工藝和極板轉移工藝應配備自動廢液收集系統,該系統應與廢水管道相連。禁止手動涂裝。管狀電極板的生產應采用自動漿料擠出工藝,禁止采用干粉填充工藝。
(6) 分板和刷板(刷耳)的工藝應位于封閉的車間內,配備機械化分板和刷板(刷耳朵)設備,以實現整體密封,使生產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手動操作技術。
(7) 供酸工藝應采用自動制酸系統、封閉式酸輸送系統和自動充酸設備,禁止采用人工制酸和充酸工藝。
(八)成型和加料過程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硫酸霧收集裝置和處理設施,并保持在微負壓環境中進行生產;
如果采用外化工藝,熔化罐應關閉并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進行生產。禁止手工焊接外化工藝。應采用反饋充放電電機,實現放電能量的反饋利用,不允許電阻消耗。禁止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采用外化工藝。
(9) 在板材包裹、板材稱重、組裝和焊接過程中,應配備含鉛煙塵收集裝置,并根據煙塵的特點,采用符合設計規范的吸風方式,其中鉛煙采用向上抽吸或側向向上抽吸,鉛塵采用向下抽吸或橫向向下抽吸;應保持適當的吸入壓力,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以確保站場處于局部負壓環境中。
(10) 酸洗、洗板、浸漬、充酸和電池清洗等工藝應配備自動廢液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道將廢液送往相應的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一)板材的包裝和稱重過程必須采用機械化的板材包裝和稱重設備。
(十二)焊接過程必須使用自動焊機或自動鑄造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禁止手工焊接。
(十三)電池清洗過程中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
五、環境保護
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代表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竣工驗收、污水申報、污水支付、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必須穩定達標;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和驗收。充分利用公眾環境信息,了解鉛酸蓄電池企業的環保狀況。對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處理信息系統、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違法企業名單、國家重點監測企業污染源監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在申請列入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之前,必須提供發布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證明材料。
六、 生產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
(1) 項目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職業病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同時使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應在試運行后12個月內進行評價;
職業病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
(3) 生產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
(四) 企業應當建立有效的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由專人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確保員工的職業健康。應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間、洗衣房等輔助用房,現場施工和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企業辦公區和員工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嚴格分開,并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如果員工休息室和輪班宿舍位于廠區內,則禁止員工家屬和子女等非內部員工居住;應敦促員工在下班前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設備。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將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帶回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統一清潔每班使用的工作服。
(5) 鉛冶煉、鑄板及鉛件、鉛粉制造、刷板(耳)、組裝焊接、廢板處理等造成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應安裝新風供應系統,并保持適當的風速,通風量應滿足稀釋鉛煙和鉛塵的需要;新風供應系統的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凈的地方,不應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新鮮空氣供應系統或進行冷卻。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和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和相關標準,在上崗前、上崗中和上崗后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血鉛檢測;
對于從事造成嚴重職業危害的工作的員工,應采取措施防止鉛污染,并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血鉛檢測。被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診斷標準》(GBZ 37)進行治療。
(七)企業應通過GB/T 28001(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節能與循環利用
(a) 企業的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 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通過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制度,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回收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企業不得采購再生鉛企業生產的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產品作為原材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與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鉛電池回收體系。
八、監督管理
(1) 新建、改建、擴建鉛酸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價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程序,應當按照本規范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和批準的在建項目或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項目將停止建設和生產。
(2) 地方人民政府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和含鉛部件的生產進行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項目,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鉛酸蓄電池企業,不得在其衛生防護距離內規劃建設居民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要引導現有企業積極實施兼并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著力提高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應用力度,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
(3) 現有鉛酸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等級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鉛酸電池行業》(HJ 447)規定的第三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規定的“先進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鉛酸電池行業清潔制造標準》規定的二級水平。
(四)投資管理部門不得備案(批準)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的生產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信貸支持;
城鄉規劃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申請或者重新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經審查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名單通知有關部門。
(五)搬遷項目應當執行本規范關于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六) 生產、采購商品極板的企業應當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極板銷售或者采購記錄,不得向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銷售極板,也不得購買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生產的極板。
(七) 本規范發布后,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企業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對其符合本規范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本規范的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公布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
(九)行業協會應當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落實和后續監督工作。
九、 補充規定
(1) 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企業和項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新建、改建和現有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制造企業及其生產項目。
(2) 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如有修訂,以最新修訂版本為準。
(3) 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的條件自發布之日起立即執行。《鉛酸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18號)同時廢止。[第頁]
鉛酸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順利實施《鉛蓄電池行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管理鉛蓄電池行業的標準公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標準條件》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負責受理本地區鉛酸蓄電池企業的公告申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條國家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各省提交的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了評審,并公布了符合《規范》要求的鉛酸電池生產企業名單。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申請規格公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有獨立的生產工廠;
(3)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
(4) 生產的鉛酸蓄電池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五)符合《標準條件》各項要求的;
(6) 如果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處理信息系統、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違法企業名單、國家重點監測企業污染源監督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相關違法行為已整改合格。
第五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是規范性公告的申請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
第六條同一企業法人在不同地址擁有多個工廠或車間的,每個工廠或車間需要分別填寫《鉛酸蓄電池企業規范審核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1),并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工廠或車間的規格公告申請。
第七條同一鉛酸電池生產廠有多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鉛酸電池企業時,所有企業必須同時申請標準公告并進行現場審核。添加
第三章申請、審查和公告程序
第八條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提出規格公告申請,填寫《申請表》,連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如果您從事商品極板的生產或采購的商品極板的組裝,還需要提供上一年度極板的銷售或采購記錄(銷售和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2和附件3,從事進出口貿易的需要相應的進出口證明)。
第九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標準條件》,對企業申請標準的申請材料進行公告,提出相關初步意見,并在《申請表》相應位置填寫。
第十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經初審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和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申報材料和生產現場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經審查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如無異議,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將在核實相關情況后酌情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電池生產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應當每六個月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格式見附件2,海外銷售應附相應的出口證明)。
第十五條已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蓄電池組裝企業,應當每六個月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告最近半年的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3,從境外采購應附相應的進口證明)。
第十六條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鉛酸蓄電池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延期申請,并根據申請時企業的實際情況重新填寫《申請表》。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請企業符合《標準條件》的情況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進入規范性公告名單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不整改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吊銷其公告資格:
1.在填寫申請表時存在欺詐行為;
2.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未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實或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
3.從商品號牌購買鉛酸電池的企業未及時申報號牌購買記錄,購買記錄不真實或從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號牌生產企業購買商品號牌的;
(四)拒絕接受抽查;
5.不再繼續滿足本規范的要求;
6.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第十八條。對從事鉛酸蓄電池行業規范審計的相關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鉛酸蓄電池企業準入審查申請。xls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設備。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將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帶回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統一清潔每班使用的工作服。
(5) 鉛冶煉、鑄板及鉛件、鉛粉制造、刷板(耳)、組裝焊接、廢板處理等造成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應安裝新風供應系統,并保持適當的風速,通風量應滿足稀釋鉛煙和鉛塵的需要;新風供應系統的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凈的地方,不應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新鮮空氣供應系統或進行冷卻。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和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和相關標準,在上崗前、上崗中和上崗后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血鉛檢測;對于從事造成嚴重職業危害的工作的員工,應采取措施防止鉛污染,并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血鉛檢測。被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診斷標準》(GBZ 37)進行治療。
(七)企業應通過GB/T 28001(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節能與循環利用
(a) 企業的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 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通過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制度,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回收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企業不得采購再生鉛企業生產的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產品作為原材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與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鉛電池回收體系。
八、監督管理
(1) 新建、改建、擴建鉛酸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價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程序,應當按照本規范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和批準的在建項目或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項目將停止建設和生產。
(2) 地方人民政府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和含鉛部件的生產進行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項目,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鉛酸蓄電池企業,不得在其衛生防護距離內規劃建設居民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要引導現有企業積極實施兼并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著力提高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應用力度,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
(3) 現有鉛酸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等級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鉛酸電池行業》(HJ 447)規定的第三級;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規定的“先進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鉛酸電池行業清潔制造標準》規定的二級水平。
(四)投資管理部門不得備案(批準)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的生產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信貸支持;
城鄉規劃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申請或者重新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經審查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名單通知有關部門。
(五)搬遷項目應當執行本規范關于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六) 生產、采購商品極板的企業應當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極板銷售或者采購記錄,不得向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銷售極板,也不得購買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生產的極板。
(七) 本規范發布后,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企業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對其符合本規范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本規范的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公布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
(九)行業協會應當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落實和后續監督工作。
九、 補充規定
(1) 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企業和項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新建、改建和現有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制造企業及其生產項目。
(2) 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如有修訂,以最新修訂版本為準。
(3) 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的條件自發布之日起立即執行。《鉛酸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18號)同時廢止。[第頁]
鉛酸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順利實施《鉛蓄電池行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管理鉛蓄電池行業的標準公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標準條件》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負責受理本地區鉛酸蓄電池企業的公告申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條國家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各省提交的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了評審,并公布了符合《規范》要求的鉛酸電池生產企業名單。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申請規格公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有獨立的生產工廠;
(3)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
(4) 生產的鉛酸蓄電池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五)符合《標準條件》各項要求的;
(6) 如果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處理信息系統、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違法企業名單、國家重點監測企業污染源監督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相關違法行為已整改合格。
第五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是規范性公告的申請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
第六條同一企業法人在不同地址擁有多個工廠或車間的,每個工廠或車間需要分別填寫《鉛酸蓄電池企業規范審核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1),并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工廠或車間的規格公告申請。
第七條同一鉛酸電池生產廠有多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鉛酸電池企業時,所有企業必須同時申請標準公告并進行現場審核。添加
第三章申請、審查和公告程序
第八條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提出規格公告申請,填寫《申請表》,連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如果您從事商品極板的生產或采購的商品極板的組裝,還需要提供上一年度極板的銷售或采購記錄(銷售和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2和附件3,從事進出口貿易的需要相應的進出口證明)。
第九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標準條件》,對企業申請標準的申請材料進行公告,提出相關初步意見,并在《申請表》相應位置填寫。
第十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經初審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和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申報材料和生產現場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經審查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如無異議,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將在核實相關情況后酌情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電池生產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應當每六個月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格式見附件2,海外銷售應附相應的出口證明)。
第十五條已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蓄電池組裝企業,應當每六個月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告最近半年的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3,從境外采購應附相應的進口證明)。
第十六條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鉛酸蓄電池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延期申請,并根據申請時企業的實際情況重新填寫《申請表》。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請企業符合《標準條件》的情況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進入規范性公告名單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不整改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吊銷其公告資格:
1.在填寫申請表時存在欺詐行為;
2.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未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實或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
3.從商品號牌購買鉛酸電池的企業未及時申報號牌購買記錄,購買記錄不真實或從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號牌生產企業購買商品號牌的;
(四)拒絕接受抽查;
5.不再繼續滿足本規范的要求;
6.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第十八條。對從事鉛酸蓄電池行業規范審計的相關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鉛酸蓄電池企業準入審查申請。xls文件
標簽:
根據山東省汽車行業協會數據統計,2015年9月山東生產微型電動車27772輛,19月累計生產2247萬輛,同比增長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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